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2011-09-24 02:09:19 來源: 青島日報(青島) 有0人參與 手機看新聞轉發到微博(0)

新形勢下,全面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是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舉措,促進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增強了人民調解工作效果,對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加快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司法行政機關擔負著法律服務、法律保障、法制宣傳的重要社會管理職能,有著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具有先導預防、基礎服務、植根基層、貼近民生「接地氣」的獨特社會管理優勢。在全面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中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從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工作效能等三個方面,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首道防線。

一、搭建平台、創新載體,在構築大調解組織體系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一是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平台。在鞏固和發展全市 「三級五層一中心」人民調解組織體系基礎上,進一步理順鎮街司法所垂直管理體制,規範社區司法工作室工作流程,強化個性化、品牌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室作用。大力完善工業園區、旅遊景區、物業小區、外來人口聚居區等區域性,工青婦、勞動人事、文化教育、建築規劃、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道路交通事故等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全面構建起聯繫緊密、聯動有力、聯調規範、聯防有效的人民調解組織平台。

二是完善人民調解員信息平台。

嚴格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和首席調解員制度,更新調解隊伍知識結構,實施高素質專業調解人才儲備,吸收一批熱心調解工作、在群眾中有威信、在行業內有影響、在專業領域有權威的人民調解員,設立人民調解員人才庫、信息庫和專家庫,探索建立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的「點調」新模式,全面落實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推動人民調解隊伍知識化、職業化、社會化。

三是完善人民調解數字平台。全面加強人民調解信息化建設,運用數字網路技術,不斷開發完善人民調解信息系統,對矛盾糾紛實行網上排查、網上分流、網上預警、網上督辦,逐步與全市矛盾糾紛大調解信息資料庫對接,推動人民調解日常管理規範化、考核方式科學化、效能監察透明化,進一步提升人民調解信息化水平。

二、突出特色、發揮優勢,在完善大調解運行機制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一是堅持預防為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法制宣傳的職能優勢。認真研究新時期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建立健全因人、因地、因事、因時等預防機制。突出人民調解植根基層、貼近民生、服務群眾、靈活便捷的特色,運用宣傳解釋的方法,通過百姓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語言把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告訴群眾,把矛盾糾紛可能對和諧社會造成的危害講給群眾,把依法理性有序表達利益訴求的權利交給群眾,從而不斷增強群眾的法律素養和維權意識,切實提高預防矛盾糾紛的前瞻性。

二是堅持排查為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來自基層的組織優勢。按照「哪裡有人群聚集、就在哪裡建立調解組織,哪裡矛盾糾紛突出、人民調解就延伸到哪裡」的原則,運用深入一線的方法,深入田間地頭、巷尾街頭,了解群眾所思、所需、所盼。實行經常性排查與重點時段、地段排查相結合,全面排查與特殊人群排查相結合,把矛盾糾紛的底數、性質、原因搞清摸透,不留死角、不漏空擋,未雨綢繆,切實提高排查矛盾糾紛的針對性。

三是堅持化解為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平等協商的運作優勢。進一步遵循雙方自願、平等交流、互謙互讓、公平中立等調解原則,不斷規範解答分流、調處反饋、統計台帳、聯動聯調等調解流程,認真落實定期排查、聯動聯調、掛牌銷號、責任倒查等調解制度。更加善於運用群眾路線的方式,儘可能通過平等、溝通、協商、協調等辦法,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切實提高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實效性。

三、強化職能、注重實效,在提升大調解工作效能上發揮基礎性作用

一是在三調聯動中強化基礎性作用。一方面不斷創新人民調解工作載體和方式,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聯動,構建全方位、立體化的調解模式,實現情、理、法的融通,實現調解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調解效益的最大化。同時,切實履行《人民調解法》賦予的職能,堅持人民調解的本質屬性和工作特色,防止人民調解行政化、司法化傾向,防止與其他調解相混淆。

二是在訴調對接中強化前置性作用。對一些法律關係簡單、爭議不大的糾紛,由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深化駐法院人民調解室建設,規範人民調解員擔任陪審員、法官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完善訴前調解、庭前調解、審理中調解和先調解再立案四種聯動模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力度,真正實現訴調對接的有機融合,實現調解效益最優化。

三是在與行政調解對接中強化第三方作用。在矛盾糾紛集中的機關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獨立於行政機關和當事人自身的第三方地位優勢,積极參与各行業行政調解體系建設;按照宜調盡調的工作原則,積極吸納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第三方調解,促進部門間信息互通、資源互用、政策互動;在民主協商與當事人資源基礎上,實行邀請式、委託式、指定式、聯合式等多種調解形式,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當事人自願的糾紛,都積極引導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實現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和諧。

六十年來,人民調解已經從民間智慧層面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納入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在實踐中發揮著構築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的積極作用。新時期、新形勢、新任務,催動人民調解創新發展,只有不斷凸顯人民調解在構建大調解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增強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真正達到真誠解心結、細雨潤心田的社會效果,才能為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本文來源:青島新聞網-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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