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中的新論斷、新觀點、新舉措
2014年10月28日08:17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標定法治中國的新方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許多新論斷、新觀點、新舉措,標定了法治中國的新方位。這裡依據公報,對其中的新論斷、新觀點、新舉措作初步的梳理。
●第一次明確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全會首次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目標,要求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五個子體系,這對於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具有劃時代意義。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同於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它意味著法律不僅要制定出來,還要遵守和落實。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的邁進,一字之差,標誌著黨治國理政理念的重大飛躍和治國理政方式的重大轉型,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大跨越。
●闡明了「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的內涵
全會提出,「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領導幹部……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這些相對具體的要求,指向明確,就是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憲法被融入執政理念
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推進,是依法治國更深入、更透徹的體現。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遵守憲法不僅是公民的義務,更被融入為執政黨的執政理念。
●首次提出「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全會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這是一個全新的提法,就是對憲法的解釋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實際上就是使憲法活起來。憲法精神並不是誰都可以隨意解釋的,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釋程序和機制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全會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有了跨行政區域的法院和巡迴法庭,就減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集中受理案件的壓力,這樣既方便了訴訟當事人,也保障了司法公正。
●建立領導幹部插手具體案件追責制:彰顯了「法治高於人治」的理念
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這一表述更加堅定明確地彰顯了「法治高於人治」的理念,對官員干預司法的記錄、通報到追責,這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追責線索,有利於保障司法公正。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責任倒查機制:切中時弊的程序規範
全會提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這條措施可謂切中時弊,以往我們的一些行政決策缺乏必要的程序規範,而且決策者本人對決策後果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後,當時的決策者可能已退休,甚至異地陞官,無人去追究責任。這造成決策者有恃無恐,不顧決策的法定程序。有了這條措施,重大決策的出台將會更加慎重、更加科學理性、更加符合民意。
●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為法律實施提供動力機制
全會提出,「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
這旨在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一套完整的動力機制和激勵機制。對領導幹部考核什麼內容、用什麼方式考核,絕對能決定他們怎麼做。所以,這一點如果能具體化,並實實在在落實到工作中,其作用應該會是巨大的。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治教育的新要求
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
為此,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支持各類社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
●律師法學家可當法官檢察官:法律隊伍更加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
全會提出,「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
法官和檢察官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執行者,必須要有非常強的專業性和大量的社會閱歷,只有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地審判案件和辦理案件。而優秀律師和法學專家都有著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也有大量的社會閱歷和司法智慧,同時這些人也有較好的經濟基礎,不容易出現腐敗問題。這將會豐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識結構,促進我國立法更加成熟和具有前瞻性。
此外,全會還提出了諸如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完善行政權力糾錯問責制、堅持立法先行、社會治理髮揮鄉規民約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等新論斷。
(張記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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