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振海:中世紀西歐的羅馬法復興運動及其影響】
本文原載於《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2年11月,第11期,總第134期。本公眾號轉載並編輯已獲得作者授權,特此說明並向作者致謝!
▽ 作者簡介 ▽敏振海(1986--),男,回族,甘肅臨潭人,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比較法、民族法。▽ 正 文 ▽
一、中世紀西歐國家概況
中世紀,基督教控制了整個歐洲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思想領域。文化專制、思想禁錮限制了歐洲社會的發展。然而,不可否認黑暗的中世紀卻孕育了文藝復興的偉大種子和近代歐洲國家制度的雛形。
西歐早先建立的是一種軍事性社會。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封建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封臣終身擁有領地。教會享有許多政治、經濟甚至軍事方面的權力。另外,基督教對世俗權力的壓制,也是歐洲社會問題的重要方面。基督教是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誕生的。在西羅馬帝國滅亡後的幾個世紀里,基督教擔任了重建社會秩序和教導民眾的重任。基督教在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城市衛生、醫療救濟等方面都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使得民眾紛紛皈依基督教,後基督教的勢力在西歐國家逐漸強大起來。「丕平獻土」後,基督教的勢力最終凌駕於王權之上。從此教會開始干涉世俗政權並企圖凌駕於國家政權之上。基督教開始插手並控制西歐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基督教教會宣揚教權至上,並將教權集於教皇一人,從而建立了一個組織極為嚴密的權力網路。其中,教皇超越國界並成為西歐「最有勢力的封建主」。
二、羅馬法在中世紀西歐國家的復興
羅馬法復興運動是開始於11世紀末,以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為中心,並逐漸擴展到西歐各國的研究、學習和採用羅馬法的歷史現象。羅馬法復興的原因,筆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城市的出現和市民階層的形成
歐洲在公元9世紀經濟開始復甦。十字軍東征和墾荒運動為歐洲帶來了大量的財富和土地,從而為歐洲打開了商業文明的通道,歐洲的城市經濟開始發展起來。中世紀城市的出現標誌著文明時代的開始。
歐洲早期的城市政治環境相當惡劣,市民受到教會、封建貴族和地主的殘酷壓榨。城市中的商人逐漸組成了自己的行會組織。行會組織最初只是為了規範商業行為,但後來漸漸地形成了一股政治勢力。他們不斷爭取城市的商業自主權和政治自治權,漸漸擺脫了封建勢力的束縛,從而成為新的社會實體。這些城市生產者和新興的商業貴族構成了一個新的社會階層——市民階層。市民階層最需要的就是個人自由,沒有自由那就是說沒有行動、營業與銷售貨物的權利。
(二)《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原稿的發現
公元1135年,《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原稿在義大利北部被發現。這部偉大的手稿一經問世,就得到了歐洲各地學者的狂熱追捧。羅馬法的復興從此拉開了序幕。這是羅馬法復興的最直接原因。
(三)兩大法學派的推動
1.注釋法學派。12世紀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的學者最先開始研究羅馬法。中世紀法學教授們普遍採取學者們採用的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即局限於對羅馬法的內容和精神原貌進行解釋,在法學史上被稱為「注釋法學派」。注釋法學派的主要創始人是博洛尼亞大學伊納留斯教授,代表人物為阿庫休斯和阿佐。伊納留斯教授曾在羅馬學習和研究文法,當《查士丁尼學說彙纂》的手稿在義大利比薩城被發現之後,伊納留斯(1055-1130年)就致力於對羅馬法文獻進行研究和注釋,並於1088年開始在博洛尼亞大學講授。阿佐(1150-1230年)和阿庫修斯(1185-1260年)作為使注釋法學派定型化的人物,阿佐將關於《查士丁尼法學階梯》和《查士丁尼法典》的所有注釋彙編成集,而阿庫休斯則搜羅了以前注釋法學派的著作以及自己的注釋並編輯成《注釋大全》,從而使其作品成為注釋法學派的頂峰之作。注釋法學派注重於對羅馬法原文的注釋和梳理,這種注釋和彙編活動對羅馬法精神和羅馬法著作的傳播有著重大的影響。注釋法學派通過對羅馬法律文獻的注釋和傳授,為後世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並為歐洲培養了大量的法學教授和學者。羅馬法復興之火從此燃遍整個西歐。
2.評論法學派。14世紀歐洲基督教教會政治與世俗政治並立,教會法、封建法、王室法、城市法和商法等不同的法律形式並存,法律的多元格局促使法律之間的衝突十分嚴重。如何協調這些法律的差異?這些問題便擺在了法學家面前。評論法學派應運而生。評論法學派的法學家們注意理論聯繫實際。他們注重現實生活,反對前人引經據典的研究方法,因而評論法學派對羅馬法的復興與傳播有著重要影響。「正是這些法學家,第一次致力於羅馬法、教會法、封建法、諸城市章程的研究,受到顯而易見的實踐性目的指引,而力圖將之統一起來,並使之同中世紀末期法律規範的需求相適應。」評論法學派學者的主要工作是將羅馬法與西歐國家的社會實踐結合,進而改變封建落後的地方習慣法。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巴爾多魯(1314-1357年)及其弟子巴爾杜斯(1327-1400年)。巴爾多魯是中世紀後期最負盛名的法學家,其主要著作有:《〈學說彙纂〉評註》和《羅馬前期法典九卷評論》等。巴爾杜斯是傑出的羅馬法學家、教會法學家,其著作最有名的是《〈學說彙纂〉第一部評註》。
評論法學派的工作主要是將羅馬法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運用於西歐的法律現實,在現實和實踐中將地方教會法和城市法等與羅馬法相結合。另外,他們更注意對羅馬法的具體法律條文歸類,並運用體系化、區別、抽象和分析等經院哲學的方法對羅馬法進行研究。其研究具有嚴密的邏輯層次,對羅馬法的抽象化和體系化使羅馬法具有邏輯性,從而將體系混亂的羅馬法抽象體系化,極大地發展了羅馬法理學。「通過這種深入持久的研究教育,羅馬法的影響很快波及全歐。」「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的活動,開始使羅馬法擺脫了神學的束縛,成為一個獨立的領域。它既是羅馬法學在新形式下的復活和發展,同時也拉開了近代西方法學發展的帷幕。」
三、羅馬法復興對中世紀西歐的影響
首先,從一定意義上講,羅馬法的復興體現在它與當時和市民結成聯盟的君主的利益一致。因為羅馬法在形式上作為羅馬帝國的法律,它在客觀上削弱了封建割據勢力,宣示著君主有絕對權力,並能促進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同時羅馬帝國經濟的發展和工商業的繁榮改變了人們的世界觀,使西歐國家的人們的心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1世紀末以來的文藝復興使人們更容易理解個人為什麼要對政府服從,並使人們想起歷史上偉大的羅馬帝國及它的法典展現出來的威望和恢宏的氣度。中世紀後期西歐社會出現了法律實證主義。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社會和政治的。西歐國家權威自12世紀以來逐漸增長,一方面是由於人們對法律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由於國家機器的完善。隨著民族國家的逐步形成,國家壟斷立法權已成為人們所需,從而使國家成為產生法律的唯一來源。
其次,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還處在對羅馬法的利用,而不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全面建設階段。羅馬的法律體系中包含私法與公法。私法是規範公民之間經濟交換關係的法律,公法是規範國家與其臣民之間政治關係的法律,公法代表國家,私法代表個人。中世紀的西歐大陸雖然有財產法、合同法、繼承法等私法,還有刑法、稅收法等公法,但沒有對公法和私法加以區分。然而當時盛行的是按人們的社會等級和集團不同而劃分法律,比如莊園法、商人法、教會法等。公、私法之分從11世紀羅馬法復興開始出現,但中世紀的羅馬法學家的學術興趣都在於羅馬私法。所以說,羅馬法的復興主要是私法研究的復興。羅馬私法對商品經濟做了最本質的的規定,因而符合當時西歐社會城市市民有產者的利益。「所以就建立形式的法律思想而言,具有決定性的是接受羅馬法。在它的結構之中,每一種法律制度主要是基於物質原則,而不是基於形式法律的原則,所謂物質的原則,可以從經濟利益和功利主義方面去思考。」可以看出,城市興起以後,城市市民階層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想方設法求助於國家立法的支持,羅馬法的復興適時出現,使他們的私有財產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因此,羅馬法的復興是對羅馬法的利用,還不是對公法的全面建設。隨著封建制逐步瓦解和民族統一國家的初步形成以及國家主權觀念的增強,公法的需要才急劇增加。所以說私法是被發現的,而公法都是立法者制定出來的。
綜上所述,12世紀前後西歐的羅馬法復興運動既有其主觀原因,又有客觀條件。作為社會變革的結果,羅馬法復興運動中的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從不同的角度對羅馬法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並促使了羅馬法的傳播。羅馬法取代了教會法和習慣法,並促進了西歐各國法律體系的統一。但也不可否認,這一時期羅馬法的復興只是西歐國家走向法律統一的一個過渡階段。
註:因版面有限,摘要省略未予以列出。
本期編輯:朱 未
歡迎原創性來稿,請聯繫:qhmufx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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