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校園暴力的法律干預
原標題:加強對校園暴力的法律干預
近年間,我國校園暴力呈現頻率增加、結果惡化、施暴人低齡化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媒體報道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校園暴力事件就有近百起,其中以發生在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暴力行為居多。校園暴力是未成年犯罪的溫床,目前未成年犯罪總數佔到全國犯罪總數的70%左右。
未成年人校園暴力行為發生原因很多,如家庭、社會成長環境中負面因素影響、法制教育弱化、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突出等。此外,針對校園暴力行為管教執法力度不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已經引起了各界的關注。
按照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十四至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也只是對故意殺人罪等八大重罪承擔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樣的法律設計導致很多青少年並不是不懂法,而是了解到法律對其會從輕、減輕乃至免於追究,才會放縱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現實案例中,校園暴力施暴者的家長僅僅是賠償醫藥費、賠禮道歉,並不能引起家長的重視,甚至造成了一些家長的縱容。
我國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立足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並無系統立法,對於觸犯法律而未被起訴的未成年人的懲戒,也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如「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等,可操作性不強,很少付諸實施。
此外,學校在未成年人行為矯正方面也沒有充分發揮作用。一是學校和教師缺失強制報告制度,不易發現或容易忽視校園暴力行為。二是大多數「問題少年」在學校犯錯,即使公安部門介入,最終也會交回學校進行約束和規範,而學校沒有懲戒權,對那些有越軌行為的學生局限於說服教育和心理輔導,缺乏必要的反制措施,導致很多「問題少年」在學校愈加放縱。
遏制未成年人校園暴力已成為一個重大課題,必須引起足夠重視。首先,要營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做好預防措施。一是構建未成年人維權監管網路,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進行管控;著力解決監護空白、家庭教育缺失等問題,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和中小學生文化娛樂市場;加強青少年活動陣地建設。二是強化法制教育,突出守法教育,針對校園暴力編撰專門的普法教材,讓學生、家長、校方增強防範、維權意識。三是加強中小學心理輔導室建設,及時補充專業教師隊伍;推動校際資源共享,鼓勵社會專業機構和公益組織參與心理輔導室建設;大力推進農村中小學的心理輔導室規範化建設。
第二,要出台專門針對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校園暴力行為法律干預。很多歐美髮達國家都有專門的反校園欺凌、凌霸法律,懲戒校園暴力行為有法可依。建議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制定單獨的校園反欺凌法,也可以通過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立法或修訂法律前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明確校園暴力定義,細化類別,制定相應的懲處措施。建立強制報告制度,醫生、教師等為學生服務的專業工作者在發現校園暴力等跡象時,有義務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知情不報者將受處罰。根據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適度降低刑法適用年限,適度擴大未成年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罪種。
第三,要建立校園暴力行為發現、處置程序,確保法律能夠得到貫徹。制定從接受校園暴力報告到問題界定、調查、制定方案、介入干預、效果評估、結案等一整套規範的工作程序。一是在強制報告制度下,設立24小時免費報告熱線,記錄重要信息,指導求助者,權衡是否進一步調查,或立即行動。二是落實發現、調查、處理校園暴力的責任主體,校方主要責任是發現校園暴力、對危害性較小的校園暴力行為作出初步處理。教師、學校工作人員發現校園暴力行為必須及時上報學校,否則將受到行政或法律的處罰。三是對於校方的調查、處理意見,受害方和施暴方如都能接受,處理程序即結束。四是在調查和處理程序中,校方、受害方、施暴方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警方和司法部門介入,校方有配合義務,警方也有主動介入的權力。五是落實監護人責任,加大對施暴者監護人的懲戒,支持受害者向施暴者監護人主張精神賠償,督促監護人切實承擔起監護責任,對於打擊報復行為,不僅要追究施暴者的責任,還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第四,應授予學校對學生的特別懲罰權力,並規定嚴格的程序,學校應當設立專門學校紀律管教部門,負責對校園暴力行為的調查、處理,並對有輕微校園暴力行為的學生作出參加義務勞動、紀律處分等處罰,並將學生的受處分情況及改正情況記入成長檔案。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合肥工業大學副校長 周洪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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