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邊檢法律法規培訓學習資料(其他登輪人員) - NBTC3的日誌 - 網易博客

口岸邊檢法律法規培訓學習資料(其他登輪人員)

業務相關 2007-11-23 19:31:21 閱讀77 評論0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目 錄

第一部分 邊防檢查工作概述------------------------- 1

一、邊防檢查工作的性質

二、邊防檢查的任務

三、邊防檢查工作的原則

四、邊防檢查工作的特點

五、邊防檢查工作的職權

第二部分 法律法規---------------------------------- 8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六、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

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第三部分 涉外工作紀律------------------------------ 42

一、涉外人員守則

二、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

三、個人保密守則

第四部分 證件簽發及管理相關規定-------------------- 44

第五部分 溫州口岸情況簡介-------------------------- 50

第六部分 各國風土人情簡介-------------------------- 51

第一部分 邊防檢查工作概述

邊防檢查是國家通過設在對外開放口岸邊防檢查機關,依法對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攜帶、載運的行李物品,貨物等實施檢查、監督的一種行政管理活動。是維護國家主權,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口岸秩序,方便往來的必要手段,是國家出入境管理和公安保衛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邊防檢查制度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開始,1949年在遼寧大連設立了我國第一個邊防檢查站,而後在全國的重要海、陸、空口岸都設立了邊防檢查站,並陸續頒布了邊防檢查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出入境的旅客和交通運輸工具急劇增加。邊防檢查工作在國家的出入境秩序方面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997年12月30日之前,我國邊防檢查人員全部是現役制的武裝警察,由各省、市、自治區邊防總隊具體領導邊防檢查站的工作。1997年8月15日,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廈門、海口、汕頭九個城市進行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將上述九個城市所屬邊防檢查人員由現役制改為職業制。

一、邊防檢查工作的性質

1、邊防檢查是國家公安保衛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邊防檢查機關,隸屬於國家公安部,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它依法對於出入境的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進行檢查和監護,以及口岸查控、情報調研、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等職權並以此為手段打擊各種違反國家出入境和邊防檢查站法律、法規的犯罪活動。

2、邊防檢查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

邊防檢查工作作為國家出入境管理體系的一個中間環節,作為執行國家出入境檢查職能的一項專門工作,屬於國家治安行政的範疇,但它同時有一定的涉外性,因此又是外交行政的一部分。

3、邊防檢查工作是一種國家行為。

邊防檢查工作的各種職權由國家法律賦予,不管邊防檢查站還是具體執勤人員,在工作崗位上都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都是以國家的名義對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實施檢查、監護和管理。

二、邊防檢查的任務

1、邊防檢查工作的總任務

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保衛國家和對外開放口岸安全,維護口岸出入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2、邊防檢查工作的具體任務

(1)對出入境人員實施檢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的規定,出境、入境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向邊防檢查站交驗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經查驗核准後方可出境、入境。

(2)對出入境人員的護照、證件實施檢查

對出入境人員的護照、證件實施檢查,是實行國家對出入境人員的行政管理,維護口岸正常秩序,方便人員往來,查緝不準出入境對象,發現非法出入境人員的重要手段。這項任務包括:識別出入境證件的國籍、種類,查驗出入境證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完備性,為手續完備的人員辦理出入境手續,視情況為手續欠缺的人員補辦手續,並通過識別偽造證件發現非法出入境人員。

(3)實施口岸查控

口岸查控,是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賦予邊防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這項工作,查緝、控制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利益,侵害國家主權、尊嚴的犯罪分子和嫌疑人;破壞入出境秩序的人員;恐怖分子及其他危害分子。

(4)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檢查

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檢查,是實行國家口岸進出管理制度,維護口岸秩序,方便交通運輸工具往來,防止偷渡人員和違禁物品出入境的重要手段。這項任務包括:為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員工辦理出入境手續,必要時檢查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

(5)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實施檢查

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實施檢查,是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查獲違法犯罪證據,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出入境的一種重要措施。此項檢查只能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需要時實施。

(6)對出入境槍支彈藥實施檢查、管理

對出入境旅客攜帶的自用槍支彈藥,出入境體育代表團(隊)攜帶的比賽用槍支彈藥及其他情況的出入境槍支彈藥進行檢查,為其辦理入、出、過境手續;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員工攜帶的自衛槍支彈藥進行檢查,為其辦理加封、啟封手續。

(7)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護

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監護,是國家針對我國口岸的實際情況,根據國際法的屬地管轄權原則賦予邊防檢查機關的一項工作任務。它對維護口岸秩序,保障口岸和交通運輸工具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8)對上下交通運輸工具人員實施管理

為上下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發放證件,對上下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及其所持的證件實施檢查,對違反口岸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

(9)對口岸限定區域及國境通道實施警戒管理

邊防檢查機關應根據口岸的具體情況,依據邊防檢查的工作需要,劃有一定的限定區域,不許無關人員進入、往來干擾執勤正常秩序或進行各種不法活動。

三、邊防檢查工作的原則

維護主權、方便往來、堅持制度、區別對待、內緊外松,保證安全。

四、邊防檢查工作的特點

專業性、涉外性、政策性、強制性、時限性和機密性。

五、邊防檢查工作的職權

1、出入境邊防檢查權

(1)人員檢查權;

它包括對出入境旅客,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服務員工,與毗鄰國家(地區)接壤地區的臨時出入境人員(雙方公務人員、邊境居民),上下交通運輸工具人員和非法出入境人員的檢查。

(2)證件檢查權;

在邊防檢查工作中,人員檢查主要是通過證件檢查來實現的。它包括對各類人員的出入境證件,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入境證件,上下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入境證件,口岸管理證件以及為完成人員檢查所需查驗的其他身份、工作證件。

(3)人身檢查權;

為完成人員檢查或行李物品檢查,邊防檢查機關在認為必要時,有對出入境人員實施人身檢查的職權。

(4)交通運輸工具檢查權;

對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實施檢查,也是邊防檢查工作的基本職能。它包括對正常出入境交通運輸工具和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的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

(5)行李物品檢查權;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邊防檢查機關認為需要時,有對出入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進行重點檢查的職權。

(6)貨物檢查權;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邊防檢查機關在認為需要時,有對交通工具載運的貨物進行重點檢查的職權。

2、交通運輸工具監護權

交通運輸工具監護權,是交通運輸工具檢查權的延伸和補充。主要對從我國開放口岸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行使。對每一具體的交通運輸工具,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實行不同的監護方式。

3、行政管理權

(1)阻止出境、入境權;

對於國家出入境管理和邊防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準出境入境的各類人員,邊防檢查機關有在通行口岸阻止其出境、入境行為的職權。

(2)扣留或者收繳出境、入境證件權;

在被阻止出境、入境的人員中,有幾種情形情節比較嚴重(或具有欺騙性質;或根本不允許出境、入境),為防止其繼續使用現有證件進行非法出入境活動,邊防檢查機關有扣留、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的職權。

(3)限制出境、入境人員活動範圍權;

對於應予阻止出境、入境的各種嫌疑人,為將情況調查清楚或將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邊防檢查機關有權對其活動範圍進行暫時限制。

(4)推遲或阻止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權;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有違反我國出入境法律、法規的行為時,為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並對其違法違規做出處罰,必要時,邊防檢查機關有權推遲或阻止其出境、入境。

(5)拒絕船員登陸權;

在「1」中所述的邊防檢查機關的阻止出境、入境權適用到抵達中國海港口岸的外國及港、澳、台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體現為拒絕船員登陸權。

(6)上下交通運輸工具人員管理權;

主要內容是為申請登陸人員簽發登陸證件,為登輪人員簽發登輪證件,對上下人員實施檢查、管理,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為需要搭靠外國船舶的中國船舶辦理搭靠手續等。

(7)出入境槍支彈藥管理權;

邊防檢查機關有對出入境槍支彈藥的管理權,主要內容是為出境、入境、過境旅客攜帶或者託運的槍支彈藥辦理攜帶、託運手續,或進行口岸封存。為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攜帶的槍支彈藥辦理加封、啟封手續。

(8)口岸警戒權;

為維護出入境秩序,邊防檢查機關對口岸限定的區域,有施行警戒的職權。

(9)代行簽證權;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內部規定》,在未設口岸簽證機關的地方,邊防檢查機關有為幾種規定情況的入境旅客辦理簽證的職權。

4、行政處罰權

(1)、對違反出入境邊防檢查法規的處罰。對於違反該〈條例〉有關規定的人員,按〈條例〉規定的適用條款處罰。

(2)、對違反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和其他出入境管理法規的處罰;

觸犯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或其他出入境管理法規的規定。對此,邊防檢查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依適用條文進行處罰。

(3)、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對於發生在口岸並與自己工作有關的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邊防檢查機關可依據《治安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對違反口岸管理制度的處罰。

5、追究刑事責任權

主要是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員。同時,對於在邊防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叛國外逃、偷越國(邊)境、破壞國界標誌、走私販毒、私運違禁物品等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犯罪案件的行為人,也有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部分 法律法規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處罰;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三十二條 同中國毗鄰國家的外國人,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臨時入中國國境、出中國國境,有兩國之間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照中國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入境後的管理,按國務院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

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外國人持有中國國內被授權單位的函電,並持有與中國有外交關係或者官方貿易往來國家的普通護照,因下列事由確需緊急來華而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辦簽證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一)中方臨時決定邀請來華參加交易會的;

(二)應邀來華參加投標或者正式簽訂經貿合同;

(三)按約來華監裝出口、進口商檢或者參加合同驗收的;

(四)應邀參加設備安裝或者工種搶修的;

(五)應中方要求來華解決索賠問題的;

(六)應邀來華提供科技諮詢的;

(七)應邀來華團組辦妥簽證後,經中方同意臨時增換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處理喪事的;

(九)直接過境人員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時內乘原機離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的;

(十)其他被邀請確實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請簽證,並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函電的。

不屬上述情況者,口岸簽證機關不得受理其簽證申請。

第二條 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設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連、福州、廈門、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廣州(白雲機場)、深圳(羅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條 根據外國人來中國的身份和所持護照的種類,分別發給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

第四條 簽發普通簽證時,根據外國人申請來中國的事由,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D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定居的人員;

(二)Z字簽證發給來中國任職或者就業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

(三)X字簽證發給來中國留學、進修、實習6個月以上的人員;

(四)F字簽證發給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進修、實習等活動不超過6個月的人員;

(五)L字簽證發給來中國旅遊、探親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的人員,其中9人以上組團來中國旅遊的,可以發給團體簽證;

(六)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七)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及國際航行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

(八)J—1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常駐的外國記者,J—2字簽證發給臨時來中國採訪的外國記者。

第五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供有效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填寫簽證申請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驗與申請入境、過境事由有關的證明。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三)項所說的有關證明是指:

(一)申請D字簽證,須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或者委託其在中國的親屬向申請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

(二)申請Z字簽證,須有中國聘僱單位的聘請或者僱用證明,或者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三)申請X定簽證,須有接受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證明;

(四)申請F字簽證,須有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五)申請L字簽證,來華旅遊的,須有中國旅遊部門的接待證明,必要時須提供離開中國後前往國家(地區)的飛機票、車票或者船票;

(六)申請G字簽證,須持有前往國家(地區)的有效簽證。如果申請人免辦前往國家(地區)的簽證,須持有聯程客票;

(七)申請C字簽證,按協議提供有關的證明;

(八)申請J—1、J—2字簽證,須有主管部門的證明。

外國人來中國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還須交驗所在國政府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或者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健康證明書。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有效。

第七條 下列外國人不準入境:

(一)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準入境年限的;

(二)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恐怖、暴力、顛覆活動的;

(三)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走私、販毒、賣淫活動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風病、艾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的;

(六)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動的。

第八條 外國人持有聯程客票並已定妥聯程座位搭乘國際航班從中國直接過境,在過境城市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不出機場的,免辦過境簽證;要求離開機場的,須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停留許可手續。

第九條 國際航行船舶在中國港口停泊期間,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要求登陸,不出港口城市的,向邊防檢查站申請登陸證,要求在陸地住宿的,申請住宿證。有正當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區,或者不能隨原船出境的,須向當地公安局申請辦理相應的簽證。

第二章 入出境證件檢查

第十條 外國人抵達口岸,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繳驗有效護照和中國的簽證、證件,填寫入出境卡,經邊防檢查站查驗核准加蓋驗訖章後入境。

第十一條 外國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其負責人負有下列責任:

(一)機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站提交機組人員、船員名單和旅客名單;

(二)如果載有企圖偷越國境的人員,發現後應立即向邊防檢查站報告,聽候處理;

(三)對於不準入境的人員,必須負責用原交通工具帶走,對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離境的人,必須負責其在中國停留期間的費用和離開時的旅費。

第十二條 對下列外國人,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護照、證件或者簽證的;

(二)持偽造、塗改或者他人護照、證件的;

(三)拒絕接受查驗證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通知不準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條 外國人出境,須繳驗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准予在中國停留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

第十四條 被簽證機關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國人和外國人的交通工具,必須從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條 對於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國人,如不能立即隨原交通工具返回,邊防檢查站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動範圍,並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離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條 持標有D、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即為準許持證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

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人員。

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不滿1年的人員。

持標有F、L、G、C字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留證件。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簽證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明;

(二)填寫居留申請表;

(三)申請外國人居留證的,還要交驗健康證明書,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條 外國人居留證有效期可簽發1年至5年,由市、縣公安局根據外國人居留的事由確定。

對符合《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公安機關可以發給1年至5年長期居留資格的證件;有顯著成效的可以發給永久居留資格的證件。

第十九條 根據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免辦簽證的外國人,需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應於入境後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六、十七條申請居留證件。

但是,《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外國人在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後需繼續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須於期滿前申請延期。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如果發現患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疾病,中國衛生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條 在外國人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內容(姓名、國籍、職業或者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偕行兒童等)如有變更,持證人須於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持外國人居留證的人遷出所在市、縣,須於遷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辦理遷移登記,到達遷入地後,須於10日內向遷入地公安局辦理遷入登記。

定居的外國人申請遷移,須事先向遷入地公安局申請准予遷入的證明,憑該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遷移登記。

第二十三條 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縣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必須在市、縣公安局遷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遷至許可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必須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時間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

公安局認為必要時,可通知外國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應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前往繳驗。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居留證件或者護照,以備外事民警查驗。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須於出生後1個月內,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死亡,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或者代理人須於3日內持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並繳銷死者的居留證件或者簽證。

外國人非正常死亡,有關人員或者發現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第四章 住宿登記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中國機構內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件,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非開放地區住宿還要出示旅行證。

第三十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鎮的,須於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留宿人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的,須於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申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外國機構內或者在中國的外國人家中住宿,須於住宿人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機構、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 長期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離開自己的住所臨時在其他地方住宿,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申報住宿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移動性住宿工具內臨時住宿,須於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為外國人的移動性住宿工具提供場地的機構或者個人,應於24小時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市、縣旅行,須事先向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旅行證,獲准後方可前往。申請旅行證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或者居留證件;

(二)提供與旅行事由有關的證明;

(三)填寫旅行申請表。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旅行證的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外國人所持簽證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領取旅行證後,如要求延長旅行證有效期、增加不對外國人開放的旅行地點、增加偕行人數,必須向公安局申請延期或者變更。

第三十七條 外國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不對外開放的場所。

第六章 出  境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應當在簽證准予停留的期限內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內出境。

第三十九條 持有外國人居留證件的人,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出境並需返回中國的,應當在出境前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六條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返回中國的簽證。

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出境後不再返回中國的,出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繳銷居留證件。

第七章 處  罰

第四十條 對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承擔責任的交通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十九、二十條規定,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處5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公安機關決定的外國人,在強制其執行決定的同時,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不按要求繳驗居留證,不隨身攜帶護照或者居留證件,或者拒絕民警查驗證件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條 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私自謀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對私自僱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僱用行為的同時,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承擔遣送私自僱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不辦理住宿登記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證件外國人的責任者,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條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並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實施細則的,可免予處罰。

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

第四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各項罰款、拘留處罰,也適用於協助外國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國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僱私自謀職的外國人、為未持有效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提供方便的有關責任者。

第五十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通過原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複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最後裁決。被處罰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證件的延期或者變更,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和簽證、證件;

(二)填寫延期申請表或者變更申請表;

(三)提供與延期或者變更事由有關的證明。

第五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證件或者申請簽證、證件延期、變更,必須按規定繳納簽證、證件費。

各項簽證、證件的收費標準,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費協議國家的人員,按有關協議執行。

第五十四條 不滿16周歲的外國少年兒童,與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使用同一護照的,隨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來中國時,可以不單獨辦理入境、過境、居留、旅行手續。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領或者換髮。遺失外國人居留證的,須在當地政府報紙上聲明作廢。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各種簽證、證件和申請表的式樣,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已經於1995年7月6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95年7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開放的港口、航空港、車站和邊境通道等口岸設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站(以下簡稱邊防檢查站)。

第四條 邊防檢查站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

(三)對口岸的限定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

(四)執行主管機關賦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

第五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必須經對外開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機關特許的地點通行,接受邊防檢查、監護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六條 邊防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人員的檢查和管理

第七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向邊防檢查站交驗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入境證件),經查驗核准後,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末持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持有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四)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五)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通知不準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中國公民有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

第九條 對交通運輸工具的隨行服務員工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管理,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訂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抵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船舶的外國籍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和香港、澳門、台灣船員及其隨行家屬,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陸、住宿的,應當船長或者其代理人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登陸、住宿手續。

經批准登陸、住宿的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返回船舶。登陸後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責令立即返回船舶,並不得再次登陸。

從事國際航行船舶上的中國船員,憑本人的出境、入境證件登陸、住宿。

第十一條 申請登陸的人員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拒絕其登陸。

第十二條 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必須向邊防檢查人員交驗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其他規定的證件:經許可後,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人員需要登船執行公務的,應當著制服並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毗鄰國家(地區)接壤地區的雙方公務人員、邊境居民臨時出境、人境的邊防檢查,雙方訂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毗鄰國家的邊境居民按照協議臨時入境的,限於在協議規定範圍內活動;需要到協議規定範圍以外活動的,應當事先辦理入境手續。

第十四條 邊防檢查站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出境、入境的人員進行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受檢查人同性別的邊防檢查人員進行。

第十五條 出境、入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許可權制其活動範圍,進行調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嫌疑的; .

(二)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入境證件嫌疑的;

(三)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和監護

第十六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離、抵口岸時,必須接受邊防檢查。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檢查,在最先抵達的口岸進行;出境檢查,在最後離開的口岸進行。在特殊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批准,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出境檢查,也可以在特許的地點進行。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事先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車離抵口岸的時間、停留地點和載運人員、貨物情況,向有關的邊防檢查站報告。

交通運輸工具抵達口岸時,船長、機長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申報員工和旅客的名單:列車長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申報員工和旅客的人數。

第十八條 對交通運輸工具實施邊防檢查時,其負責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到場協助邊防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在中國境內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航線行駛。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在非對外開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後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入境後到入境檢查前,未經邊防檢查站許可,不得上下人員、裝卸物品。

第二十條 中國船舶需要搭靠外國船舶的,應當由船長或者其代理人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搭靠外國船舶手續;未辦理手續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條 邊防檢查站對處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有權進行監護:

(一)離、抵口岸的火車、外國船舶和中國客船在出境檢查後到出境前、入境後到入境檢查前和檢查期間;

(二)火車及其他機車車輛在國(邊)界線距邊防檢查站較遠的區域內行駛期間;

(三)外國船舶在中國內河航行期間;

(四)邊防檢查站認為有必要進行監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隨交通運輸工具執行監護職務的邊防檢查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生活條件。被監護的交通運輸工具和上下該交通工具的人員應當服從監護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未實行監護措施的交通運輸工具,其負責人應當自行管理,保證該交通運輸工具和員工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發現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偷越國(邊)境人員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負責將其遣返,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推遲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離、抵口岸時,未經邊防檢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監護;

(三)被認為載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人員或者物品的;

(四)被認為載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員的;

(五)拒不執行邊防檢查站依法做出的處罰或者處理決定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邊防檢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對有關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條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駛 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的,必須立即向附近的邊防檢查站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接受檢查和監護;在駛入原因消失後,必須立即按照通知的時間和路線離去。

第四章 行李物品、貨物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 邊防檢查站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進行重點檢查。

第二十八條 出境、人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不得攜帶、載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攜帶、載運違禁物品的,邊防檢查站應當扣留違禁物品,對攜帶人、攜運違禁物品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邊防檢查站應當予以收繳,對攜帶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攜帶或者託運槍支、彈藥,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邊防檢查站辦理攜帶或者託運手續;未經許可,不得攜帶、託運槍支、彈藥出境、入境。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由邊防檢查站執行。

第三十二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以拘留:

(一)末持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持用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四)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第三十三條 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攜帶或者託運槍支、彈藥出境、入境的,沒收其槍支、彈藥,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入口岸的限定區域或者進入後不服從管理,擾亂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邊防檢查人員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規定登陸、住宿的。

第三十六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偷越國(邊)境人員,末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出境、入境的,對其負責人按每載運一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離、抵口岸時,未經邊防檢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

(二)未按照規定向邊防檢查站申報員工、旅客和貨物情況的,或者拒絕協助檢查的;

(三)交通運輸工具在入境後到入境檢查前、出境檢查後到出境前,未經邊防檢查站許可,上下人員、裝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在中國境內不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的;

(二)外國船舶未經許可停靠在非對外開放港口的;

(三)中國船舶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籍船舶的。

第三十九條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沒有正當理由不向附近邊防檢查站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或者在駛入原因消失後,沒有按照通知的時間和路線離去的,對其負責人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邊防檢查站執行罰沒款處罰,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收據。罰沒款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一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被處罰人對邊防檢查站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邊防檢查站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被處罰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的邊防檢查,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交通運輸工具入境、過境、出境的檢查和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邊防檢查站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決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對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入境的人員」,是指一切離開、進入或者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境的中國籍、外國籍和無國籍人;「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是指一切離開、進入或者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車和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以及馱畜;「員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車和機動車輛的負責人、駕駛員、服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實施的《出入國境治安檢查暫行條例》和1965年4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邊防檢查條例》同時廢止。

六、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際航行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進出口岸,提高口岸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國際航行船舶(以下簡稱船舶)及其所載船員、旅客、貨物和其他物品,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機關依照有關辦法實施檢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或者國務院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以下簡稱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機關(以下簡稱邊防檢查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以下簡稱衛生檢疫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機關(以下簡稱動植物檢疫機關)是負責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實施檢查的機關(以下統稱檢查機關)。

第四條 檢查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港務監督機構負責召集有其他檢查機關參加的船舶進出口岸檢查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檢查機關不登船檢查。船方或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時,應當按照檢查機關的有關規定準確填寫報表,並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六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擬進入長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經上海港區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第七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將抵達時間、停泊地點、停泊移泊計劃及船員、旅客的有關情況報告檢查機關。

第八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未辦妥進口岸手續的,須在船舶抵達口岸24小時內到檢查機關辦理進口岸手續。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檢查機關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第九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已經辦妥進口岸手續的,船舶抵達後即可上下人員、裝卸貨物和其他物品。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未辦妥手續的,船舶抵達後,除檢查機關辦理進口岸檢查手續的工作人員和引航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裝卸貨物和其他物品;船舶進出的上一口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船舶抵達後即可上下人員、裝卸貨物和其他物品,但是應當立即辦理進口岸手續。

第十條 衛生檢查機關對船舶實施電訊檢疫。持有衛生證書的船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電訊檢查。對來自疫區的船舶、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疑似檢疫傳染病染疫人、非意外傷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屍體的船舶,未持有衛生證書或者證書過期或者衛生狀況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在錨地實施檢疫。

第十一條 動植物檢測機關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和船舶裝載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可以在錨地實施檢疫。

第十二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駛離口岸前4小時內(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4小時由,在抵達口岸時),到檢查機關辦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續。有關檢疫機關應當在《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繫單》上籤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繫單》和港務監督機構要求的其他證件、資料,到港務監督機構申請領取出口岸許可證。

第十三條 船舶領取出口岸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時內未能駛離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報告港務監督機構,由港務監督機構商其他檢查機關決定是否重新辦理出口岸手續。

第十四條 定航線、定船員並在24小時內往返一個或者一個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務監督機構書面申請辦理定期進出口岸手續。受理申請的港務監督機構商其他檢查機關審查批准後,簽發有效期不超過7天的定期出口岸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對該船舶免辦進口岸手續。

第十五條 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格盡職守,及時實施檢查和辦理船舶進出口岸的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航行船舶,是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外國籍船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船舶。

(二)口岸,是指國家批准可以進出國際航行船舶的港口。

(三)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1961年10月24日由交通部、對外貿易部、公安部、衛生部發布的《進出口岸船舶聯合檢查通則》同時廢止。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

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為了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偷渡)國(邊)境(以下簡稱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國(邊)境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出入境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判處死刑。

  二、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倒賣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判處死刑。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偷越國(邊)境的,公安機關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六、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邊防、海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組織、送運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七、犯本規定規定之罪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運輸、通訊工具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涉外工作紀律

一、涉外人員守則

l、忠於祖國、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堅決維護民族尊嚴,不做任何不利於祖國的事,不說任何不利於祖國的話。

2、在一切對外活動中需嚴格按照黨的方針政策辦事。

3、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不搞大國沙文主義。

4、站穩立場,堅持原則,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5、不背著組織同外國機構和外國人私自交往;不許利用職權和工作關係尋私謀利;不許同外國人私相授受禮品。反對各種不良傾向和不正之風。

6、謙虛謹慎,不卑不亢,講究文明、禮貌,注意服飾、儀容。

7、嚴禁酗酒。在對外活動中飲酒不得超過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8、堅持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抵制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

9、加強組織觀念,自覺遵守紀律,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顧全大局,協同對外。

二、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經國務院批准,七月一日公安部、交通部、外貿部、衛生部、海關總署頒布施行了《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具體內容如下:

l、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令和涉外紀律,自覺維護國家聲譽和民族尊嚴;

2、上下外輪,應當憑規定的標誌和有效的登外輪證件,主動接受邊防執勤人員的檢驗和管理;

3、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不準在外輪上談論內部機密事情,不準攜帶內部文件、資料和禁止出口的報刊登外輪;

4、應當在外輪上指定的地點工作、作業。非因工作需要,不準進船員房間、工作室。工作完畢應即離船,除按規定在錨地駐外輪的工作人員外,不準在外輪上用餐、洗澡、要休息房間;

5、不準隨意拿用或損壞外輪上的設備、物品,損壞東西要賠償;

6、不準與外輪船員私拉關係,不得向船員討要、討購、托購或私自接受饋贈。禁止在外輪上看電影、電視。不得隨便翻閱外輪上的書刊;

7、接觸外輪船員、旅客,要熱情友好,講究禮貌,不卑不亢,尊重不同國家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干涉船方內部事務;

8、要注意個人和船上衛生,要守秩序,不準打鬧、吵架;

9、嚴格遵守處理涉外問題的請示報告制度,不準超越職責範圍隨意代表國家或機關發表意見、簽署文件。內部發生意見分歧,不應暴露在外輪船員和旅客面前;

10、發現外輪船員和旅客違犯我國法律、法令或危害我國人民利益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三、個人保密守則

1、不該說的秘密不說,不該知道的秘密絕對不聽,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2、私人通信不涉及內部秘密;

3、不在宿舍、旅途、公共場所和其他不利於保密的場合談論內部秘密;

4、私人筆記本不得記載秘密事項;

5、不私自抄錄、複印和帶出秘密文件、資料;

6、不在辦公室內私人會客,嚴禁在機關內留宿外人;

7、不在非保密電話中談論和傳達秘密事項。

第四部分 證件簽發及管理相關規定

一、《船員登陸證》的簽發

1、發證對象

符合登陸規定的外國籍船員。

2、申請手續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本人本國有效身份證件。

3、相關規定

(1)、《船員登陸證》本航次在我國各港口通用,由出境港邊檢站收回。

(2)、外國籍船員因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登陸證件的,可經邊防許可後,先登陸後補辦證件。

(3)、對持《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行證》的港澳船員、與我國有海員互免簽證協議國家的船員,免辦《船員登陸證》,憑其有效證件及海員證上下船舶。

(4)、對違反邊防檢查法律、法規受到禁止登陸處罰的船員、非法入境或不準入境的船員、衛生檢疫機關通報不能登陸的船員、無有效簽證的美國船員以及船方聲明禁止登陸或者登陸後不能對其負責的船員,邊防檢查站不予辦理《船員登陸證》。

(5)、船員持《船員登陸證》只允許在港口行政所在地的市區內使用,即寧波五城區。船員及家屬要求到所泊港市區以外旅行、探親,或由其他口岸出境,必須持有有效證件及簽證,並辦妥入境手續。

(6)、偕行未成年子女(無有效證件)登陸時,免辦登陸證。

二、《台灣船員登陸證》的簽發

1、發證對象

符合登陸規定的持有效簽注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外證件的台灣船員。

2、申請手續

船方提出書面登陸申請,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3、相關規定

(1)、該證本航次在我國各港口通用,由出境港邊檢站收回。

(2)、船員因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登陸證的,經邊防許可後可先登陸後補辦證件。

(3)、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台灣船員,免辦此證,憑其有效證件上下船舶。

(4)、對違反邊防檢查法律、法規受到禁止登陸處罰的船員、非法入境或不準入境的船員、衛生檢疫機關通報不能登陸的船員及船方聲明禁止登陸或者登陸後不能對其負責的船員,邊防檢查站不予辦理該證。

(5)、船員持該證只允許在港口行政所在地的市區內使用,即寧波六城區。船員及家屬要求到所泊港市區以外旅行、探親,或由其他口岸出境,必須持有有效證件及簽證,並辦妥入境手續。

(6)、偕行未成年子女(無有效證件)登陸時,免辦登陸證。

三、《登外輪許可證》(臨時)的簽發

1、發證對象

因工作需要臨時登外輪的人員,可由其所在單位審查並出具介紹信;屬於其他地區臨時來港的工作人員,由港口接待單位負責審查,出具證明信及介紹信;屬於外輪上服務的中國籍船員的家屬登外輪的,須由船方提出書面申請,居住在國內的,應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在境外的,應持有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證件。

2、申請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文書,如實填報《臨時登輪申請審批表》。

3、相關規定

(1)、《登輪許可證》(臨時)僅限用於登停泊在本港口的外國籍船舶,有效期不超過三個月。

(2)、登外輪人員必須持此證與本人身份證件同時使用。

(3)、登外輪工作人員在登外輪時必須嚴格遵守《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嚴格按守則執行,不得損害國家的聲譽和民族尊嚴,不得妨礙登外輪秩序,不得影響港口生產。

(4)、配偶、子女需要住宿的,持加蓋有「准予住宿」章的《登輪許可證》(臨時)即可。

四、《登外輪許可證》(長期)的簽發

1、發證對象

(1)、港務局和所屬公司經常登外輪的正式職工;

(2)、各檢查檢驗單位、港務公安、消防隊在編的經常登外輪的正式職員(著制服的除外);

(3)、有自備碼頭、泊位的企業單位的經常登外輪的本企業正式職工(僅限登本公司碼頭);

(4)、其他經站領導批准,符合要求的人員。

2、申請手續

申請人由其所在單位集體申請憑單位介紹信領取申請表格,並由其單位簽署政審意見,每位申請人提交一張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貼於申請表上,及時將申請提交我站辦證中心。

3、相關規定

1、《登外輪許可證》(長期)有效期為一年,辦理時間為一年一次,在每年12月份發放。

2、登外輪工作人員在登外輪時必須嚴格遵守《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不得損害國家的聲譽和民族尊嚴,不得妨礙登外輪秩序,不得影響港口生產。

五、《搭靠外輪許可證》(臨時)的簽發

1、發證對象

因工作需要臨時要求搭靠外輪進行作業的中國籍船舶。

2、申請手續

提交船舶證書、船長身份證件和《搭靠外輪申請表》,審核後,由邊檢站收存船舶證書複印件、船長身份證件複印件和《搭靠外輪申請表》,簽發《搭靠外輪許可證》。《搭靠外輪許可證》的使用範圍和有效期同《登輪許可證》。

3、相關規定

(1)、該證按一船一證的原則辦理;

(2)、該證在本站所管轄的執勤區域內有效。

六、《搭靠外輪許可證》(長期)的簽發

1、發證對象

港口服務船舶,如拖輪、駁子、引航船、環保船、供水、供油船、港口內服務的交通船等。

2、申請手續

需申請的船舶由單位集體申報,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憑各單位介紹信,到辦證中心領取申請表格,並如實填報有關項目。

3、審批許可權

執勤業務科對各單位申報的船舶進行登記造冊,並組織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船舶的船長船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知識培訓、考核。考核合格人員由業務部門相關科室審核提出意見後,交站長審批,辦證中心發證。

4、相關規定

(1)、該證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十二月份發放。

(2)、持證船舶應詳細登記所搭靠的外輪情況,並隨時接受檢查人員的檢查。

七、船員換班

外國籍船員換班

1、必須先辦有我國簽證(有互免簽證協議的國家除外)。

2、由代理填寫海員換班介紹信(表附後)

3、由本人或代理用英文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登記卡上必須有本人簽名。

4、 外國籍及港澳台船員乘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入境登本人服務船舶的,其出境手續由登船港邊檢站辦理。

5、由船方提供船員名單或准其登船的證明。

中國籍船員換班

入境

1、由代理出具公司介紹信

2、由船方出具公休證明,船長或本人在公休證明上寫明需換班船員的姓名、海員證號碼,並加蓋船方印章及船長簽名。

3、由本人或代理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登記卡上必須有本人簽名。

出境

1、出境上外籍船舶或港澳台船舶的需由代理出具公司介紹信,由本人持有效《海員證》、《海員出境證明》、船方提供列有其姓名的船員名單或准其登船的證明辦理出境手續,並用中文填寫出境登記卡。

2、中國籍船員在國內港口登本人服務中國籍船舶的由代理出具公司介紹信,由本人持有效《海員證》、船方出具的證明或《船員名單》到船舶出境港邊檢站辦理出境手續,並用中文填寫出境登記卡。

注意事項:海員換班辦理時間,出境船員必須在船舶入境手續後辦理,入境船員必須在船舶出境手續前辦理。

船員換班介紹信

______邊防檢查站:

我公司代理 籍船舶「 」輪(M/V)。有下列人員,因公司安排換班,前來你處辦理有關出入境手續,希大力協助為感!

此致

敬禮

代理公司

代理簽名:

年 月 日

七、出入境登記卡填寫須知

1、為方便您的通行,請按照出入境登記卡上所列項目真實、準確、完整地申報有關信息。

2、出入境登記卡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監製。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

3、除「簽名」項目外,登記卡的其他項目只能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寫。中國公民(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使用中文填寫中文一面;外國籍人員使用英文填寫英文一面。填寫時應使用鋼筆或寫字筆,不得使用鉛筆或圓珠筆,字跡應該工整、清晰。

4、請在出入境登記卡中「姓名」欄內填寫您所持證件上列印的全名,在「證件號碼」欄內填寫證件上印刷的包括英文字母在內的全部號碼。

5、中文入境卡中「簽注號碼」及「簽注簽發地」兩欄僅限台灣居民填寫。(翻譯成外文時請將此條刪除)

6、出境卡「前往何地」或和入境卡「來自何地」欄內填寫您此次旅行的最終目的國(地區)或最先起始國(地區)。

7、請在「出境事由」及「入境事由」項目中選擇與您相近一項,在其後的方框內劃「√」。此欄只能填寫一項。

8、內地居民在「國內住址」欄填寫常住地址;港、澳、台居民填寫離境前的地址(含酒店)。(翻譯成外文時請將「國內住址」寫為「在華住址」)

第五部分 溫州口岸情況簡介

溫州口岸情況簡介

溫州邊防檢查站恢復建站於1964年12月,並正式對外獨立行使邊防檢查權,擔負著老港區、楊府山港區、龍灣港區、七里港港區、小門島港區、鰲江二類口岸、洞頭東沙海上交貨點的邊防檢查管理任務。擔負著20個碼頭泊位、6個錨地和1個海上交貨點的邊防檢查監護任務。

溫州陸地面積11784平方公里,海岸線長355公里,位於中國黃金海岸線中段,依傍甌江、瀕臨東海,是浙江南部的經濟、文化和交通中心。溫州港地處我國東部沿海、台灣海峽西岸,在寧波至福州一千公裏海岸線的中間,與台灣省一水之隔,與東南亞各國距離適中,距港澳較近,地理位置重要。1984年,溫州被列為我國沿海進一步對外開放的14個港口城市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溫州港不僅擔起了為浙南、閩北地區經濟發展服務的重任,而且還與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10多個港口發生了通航關係。1994年,溫州港被國家交通列入全國沿海20個主樞紐港口的行列。

現建有龍灣港區1萬噸級滾裝碼頭、楊府山碼頭、小門島5萬噸級油氣專用中轉港區、七里港區一期工程2.5萬噸和1.5萬噸級多用途泊位、龍灣(東)港區5000噸級石化專用碼頭和庫區,等等。市政府確定了溫州港"十一五"期間的建設重點,形成狀元嶴和龍灣、七里、靈昆、大小門島、樂清灣(南嶽)等六大主體港區。

第六部分 各國風土人情簡介

歐洲:

  歐洲國家有著西方人關於數字、顏色、花卉及動物的許多共同忌諱。西方人普遍忌諱"13"及"星期五",其原因都源於基督教傳說;西方許多國家都把黑色作為葬禮的表示;在國際交際場合,忌用菊花、杜鵑花、石竹花、黃色的花獻給客人,已成為慣例;另外,在中國分別被認為吉祥、喜慶、長壽的大象、孔雀、仙鶴等動物圖案在一些西方國家也被列於急用之列,被分別視為蠢笨(英國)、淫婦(英、法國)和蠢漢(法國)的代稱。

  由於民族文化的差異,歐洲各國都擁有許多各自的特點。如招手一類友好的手勢,在希臘卻意味著"下地獄",希臘人表示告別,是把手背向對方招手。因此記住下述關於歐洲國家各自民族文化習俗特點的提示,對於跨過文化經貿活動的展開將是非常有益的。

  比利時人愛把做生意和娛樂結合在一起,喜歡招待別人,也喜歡被別人招待,注重外表,注重生意夥伴的頭銜。

  匈牙利人比較迷信,新年的餐桌上不許擺放禽類製作的菜肴,認為那樣的話,幸運會隨禽類飛走。

  丹麥人喜歡桑那浴和飲酒,且酒較昂貴。商務活動中倘若招待一場桑那浴或多帶幾瓶蘇格蘭威士忌酒,便可增加談資合作為最佳饋贈。

  挪威人講究守時及與人談話保持一定距離,拜訪或出席家宴,要準備花或糖果送給女主人。出外郊遊不要驚嚇河鳥(挪威國鳥),普遍視紅色為流行色。

  德國人,有一種名副其實的講究效率的聲譽。德國談判者的個人關係是很嚴肅的。要習慣於在所有場合下穿一套西裝(不要將手放在口袋裡,這被認為是無理的表現)。饋贈要針對個人,即使是以公司的名義。

  希臘人愛睡午睡,為亞熱帶氣候所致。說"午安"可包括深更半夜,最後分別才道"晚安"。希臘人做生意方法比較傳統,討價還價到處可見。

  奧地利人不喜歡在新年期間食用蝦類。因為蝦會倒著行走,象徵不吉利,若吃了蝦,新的一年生意就難以進取。

  西班牙人強調個人信譽,寧願受點損失也不願公開承認失誤。如果你認為他們在協議中無意受到了損失而幫助他們,那麼便永久地贏得了他們的友誼和信任。

  法國人給人印象是最愛國的,即使英語講得再好也會要求用法語進行談判,且毫不讓步。對穿戴極為講究,在會談時儘可能穿最好的服裝。

  愛爾蘭人忌用紅、白、藍色組合(英國國旗色),是由於政治、歷史原因所致。另外愛爾蘭的法律禁止愛爾蘭人離婚。

  義大利人比德國人少一些刻板,比法國人多一些熱情。但在處理商務時通常不動感情,做出決策較慢,並不是為了同幕僚商量,而是不願倉促表態。

  盧森堡人是日耳曼人的後裔。由於國家小,多數人中午駕車回家吃飯,午間是不辦公的。

  荷蘭人曾是歐洲最傳統的民族,愛清潔、講秩序,做生意時希望你在到達荷蘭前就事先約定。性格坦率,開誠布公。

  葡萄牙人很像希臘人,隨和,喜歡社交。儘管天氣熱也穿著西裝,和他們談判時,應上衣整潔,並在工作和社交場合戴上領帶。

  英國人凡事都循規蹈矩。他們的汽車行駛方向和歐洲其他國家正好相反。基於將英語作為母語的自負,除了英語外,英國人不會講其他語言。

亞洲:

  印度有一項特別不同的習慣,回答對方問題時若將頭歪一邊或搖頭,那是肯定的表示,可千萬別會錯了意,造成不應有的麻煩。信仰印度教的印度人實行種姓制度,打聽當地人的種姓、階級也是一件極不禮貌的事。

緬甸人視摸頭為一件不禮貌的事,因此不要隨便摸小孩子的頭。

日本:

 信仰忌諱

  日本人大多數信奉神道和佛教,他們不喜歡紫色,認為紫色是悲傷的色調;最忌諱綠色,認為綠色是不祥之色。還忌諱3人一起「合影」,他們認為中間被左右兩人夾著,這是不幸的預兆。日本人忌諱荷花,認為荷花是喪花。在探望病人時忌用山茶花及淡黃色、白色的花,日本人不願接受有菊花或菊花圖案的東西或禮物,因為它是皇室家族的標誌。日本人喜歡的圖案是松、竹、梅、鴨子、烏龜等。

   語言禁忌

  日本人有不少語言忌諱,如「苦」和「死」,就連諧音的一些詞語也在忌諱之列,如數詞「4」的發音與死相同,「42」的發音是死的動詞形,所以醫院一般沒有4和42的房間和病床。用戶的電話也忌諱用「42」,監獄一般也沒有4號囚室。「13」也是忌諱的數字,許多賓館沒有「13」樓層和「13」號房間,羽田機場也沒有「13」號停機坪。在婚禮等喜慶場合,忌說去、歸、返、離、破、薄、冷、淺、滅及重複、再次、破損、斷絕等不吉和凶兆的語言。商店開業和新店落成時,忌說煙火、倒閉、崩潰、傾斜、流失、衰敗及與火相聯繫的語言。交談中忌談人的生理缺陷,不說如大個、矮子、胖墩、禿頂、麻子、瞎聾、啞巴等字眼,而稱殘疾人為身體障礙者,稱盲人為眼睛不自由者,稱聾子為耳朵不自由者等。

   行為禁忌

  日本有紀律社會之稱,人們的行為舉止受一定規範的制約。在正式社交場合,男女須穿西裝、禮服,忌衣冠不整、舉止失措和大聲喧嘩。通信時,信的摺疊、郵票的貼法都有規矩,如寄慰問信忌用雙層信封,雙層被認為是禍不單行;寄給戀人信件的郵票不能倒貼,否則意味著絕交。日本人在飲食中的忌諱也很多:一般不吃肥肉和豬內臟,也有人不吃羊肉和鴨子;招待客人忌諱將飯盛過滿過多,也不可一勺就盛好一碗;忌諱客人吃飯一碗就夠,只吃一碗認為是象徵無緣;忌諱用餐過程中整理自己的衣服或用手撫摸、整理頭髮,因為這是不衛生和不禮貌的舉止;日本人使用筷子時忌把筷子放在碗碟上面。在日本,招呼侍者時,得把手臂向上伸,手掌朝下,並擺動手指,侍者就懂了。談判時,日本人用拇指和食指圈成「O」字形,你若點頭同意,日本人就會認為你將給他一筆現金。在日本,用手抓自己的頭皮是憤怒和不滿的表示。

   社交禁忌

  日本人送禮時,送成雙成對的禮物,如一對筆、兩瓶酒很受歡迎,但送新婚夫婦紅包時,忌諱送2萬日元和2的倍數,日本民間認為「2」這個數字容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送3萬、5萬或7萬日元。禮品包裝紙的顏色也有講究,黑白色代表喪事,綠色為不祥,也不宜用紅色包裝紙,最好用花色紙包裝禮品。日本人接待客人不是在辦公室,而是在會議室、接待室,他們不會輕易領人進入辦公機要部門。日本不流行宴會,商界人士沒有攜帶夫人出席宴會的習慣。商界的宴會是在大賓館舉行的雞尾酒會。日本人沒有互相敬煙的習慣。進入日本人的住宅時必須脫鞋。在日本,訪問主人家時,窺視主人家的廚房是不禮貌的行為。在日本,沒有請同事到家與全家人交往的習慣。日本人從來不把工作帶到家裡,妻子也以不參與丈夫的事業為美德。

禮節介紹 :

  日本人見面多以鞠躬為禮。一般人們相互之間是行3O度和45度的鞠躬禮,鞠躬彎腰的深淺不同,表示的含義也不同,彎腰最低、也最有禮貌的鞠躬稱為「最敬禮」。男性鞠躬時,兩手自然下垂放在衣褲兩側;對對方表示恭敬時,多以左手搭在右手上,放在身前行鞠躬禮,女性尤其如此。

  在國際交往中,日本人也習慣握手禮,尤其是年輕人或和歐美人接觸較多的人,也開始有見面握手的習慣。

  在日本,名片的使用相當廣泛,特別是商人,初次見面時有互相交換名片的習慣。名片交換是以地位低或者年輕的一方先給對方,這種做法被認為是一種禮節。遞交名片時,要將名片正對著對方。名片在日語中寫為「名刺」,女性大多使用比男性名片要小的名片。

  日本人對坐姿很有講究。在公司里,日本人都坐椅子,但在家裡,日本人仍保持著坐「榻榻米」的傳統習慣。坐榻榻米的正確坐法叫「正座」,即把雙膝併攏跪地,臀部壓在腳跟上。輕鬆的坐法有「盤腿坐」和「橫坐」:「盤腿坐」即把腳交叉在前面,臀部著地,這是男性的坐法;「橫坐」是雙腿稍許橫向一側,身體不壓住雙腳,這常是女性的坐法。現在,不坐「榻榻米」的年輕一代在逐漸增多。

  日本人待人接物態度認真、辦事效率高,並表現出很強的紀律性和自制力。約會總是正點,很少誤時。

  日本人不喜歡針鋒相對的言行與急躁的風格,把善於控制自己的舉動看作一種美德,他們主張低姿態待人,說話時避免凝視對方,彎腰鞠躬以示謙虛有教養。在社交活動中,日本人愛用自謙語言,如「請多關照」、「粗茶淡飯、照顧不周」等,談話時也常使用謙語。

  日常生活中,日本人謙虛禮讓、彬彬有禮,同事、行人間極少發生口角。在與日本人交談時,不要邊說邊指手劃腳,別人講話時切忌插話打斷。三人以上交談時,注意不要冷落大部分人。在交談中,不要打聽日本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工資收入等私事。對年事高的男子和婦女不要用「年邁」、「老人」等字樣,年事越高的人越忌諱。在公共場合以少說話為好。乘坐日本的地鐵或巴士,很少能看到旁若無人而大聲交談的現象。除非事先約好,否則不貿然拜訪日本人的家庭。

  按照日本人的風俗,飲酒是重要的禮儀,客人在主人為其斟酒後,要馬上接過酒瓶給主人斟酒,相互斟酒才能表示主客之間的平等與友誼。斟茶時,日本人的禮貌習慣是以斟至八成滿為最恭敬客人。

  

韓國:

  社交禮儀

  韓國人崇尚儒教,尊重長老,長者進屋時大家都要起立,問他們高壽。和長者談話時要摘去墨鏡。早晨起床和飯後都要向父母問安;父母外出回來,子女都要迎他人才能吃。乘車時,要讓位給老年人。接。吃飯時應先為老人或長輩盛飯上菜,老人動筷後,其他人才能吃。乘車時,要讓位給老年人。

  韓國人見面時的傳統禮節是鞠躬,晚輩、下級走路時遇到長輩或上級,應鞠躬、問候,站在一旁,計其先行,以示敬意。男人之間見面打招呼互相鞠躬並握手,握手時或用雙手,或用左手,並只限於點一次頭。鞠躬禮節一般在生意人中不使用。和韓國官員打交道一般可以握手或是輕輕點一下頭。女人一般不與人握手。

  在社會集體和宴會中,男女分開進行社交活動,甚至在家裡或在餐館裡都是如此。

  在韓國,如有人邀請你到家吃飯或赴宴,你應帶小禮品,最好挑選包裝好的食品。席間敬酒時,要用右手拿酒瓶,左手托瓶底,然後鞠躬致祝辭,最後再倒酒,且要一連三杯。敬酒人應把自己的酒杯舉得低一些,用自己杯子的杯沿去碰對方的杯身。敬完酒後再鞠個躬才能離開。做客時,主人不會讓你參觀房子的全貌,不要自己到處逛。你要離去時,主人送你到門口,甚至送到門外,然後說再見。

  韓國人用雙手接禮物,但不會當著客人的面打開。不宜送外國香煙給韓國友人。酒是送韓國男人最好的禮品,但不能送酒給婦女,除非你說清楚這酒是送給她丈夫的。在贈送韓國人禮品時應注意,韓國男性多喜歡名牌紡織品、領帶、打火機、電動剃鬚刀等。女性喜歡化妝品、提包、手套、圍巾類物品和廚房裡用的調料。孩子則喜歡食品。如果送錢,應放在信封內。

  若有拜訪必須預先約定。韓國人很重視交往中的接待,宴請一般在飯店或酒吧舉行,夫人很少在場。

   禁忌

  政府規定,韓國公民對國旗、國歌、國花必須敬重。不但電台定時播出國歌,而且影劇院放映演出前也放國歌,觀眾須起立。外國人在上述場所如表現過分怠慢,會被認為是對韓國和韓族的不敬。

  韓國人禁忌頗多。逢年過節相互見面時,不能說不吉利的話,更不能生氣、吵架。農曆正月頭三天不能倒垃圾、掃地,更不能殺雞宰豬。寒食節忌生火。生肖相剋思婚姻,婚期忌單日。漁民吃魚不許翻面,因忌翻船。忌到別人家裡剪指甲,否則兩家死後結冤。吃飯時忌帶帽子,否則終身受窮。睡覺時忌枕書,否則讀無成。忌殺正月里生的狗,否則三年內必死無疑。

  與年長者同坐時,坐姿要端正。由於韓國人的餐桌是矮腿小桌,放在地炕上,用餐時,賓主都應席地盤腿而坐。若是在長輩面前應跪坐在自己的腳底板上,無論是誰,絕對不能把雙腿伸直或叉開,否則會被認為是不懂禮貌或侮辱人。末徵得同意前,不能在上級、長輩面前抽煙,不能向其借火或接火。吃飯時不要隨便發出聲響,更不許交談。迸入家庭住宅或韓式飯店應脫鞋。在大街上吃東西、在人面前擤鼻涕,都被認為是粗魯的。

  在韓國人面前,切勿提"朝鮮」三字,也不要把"漢城說成"京城"。照相在韓國受到嚴格限制,軍事設施、機場、水庫、地鐵、國立博物館以及娛樂場所都是禁照對象,在空中和高層建築拍照也都在被禁之列。

轉自<2007年度溫州口岸邊檢法律法規培訓學習資料(其他登輪人員) 二00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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