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不平等與再分配——結果正義的維度
[摘 要] 民主本質上具有社會主義的屬性,有助於緩解不平等。結果正義是衡量民主發展水平和性質的重要尺度。民主制度之所以有助於推進再分配,消解不平等,其制度機理在於競爭、參與和選擇機制、輿論、監督和問責機制與商談、博弈和抗爭機制。要實現社會正義,推動社會公平,改善不平等的分配格局,必須發展和提升民主,促進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與拓展,建構合理的再分配製度與程序,強化民主機制的多樣化與有效性。
[關鍵詞] 民主;不平等;再分配;結果正義;路徑
一、 民主再考量:從制度形式到實質正義
民主是我們時代最偉大的趨勢和意識形態之一,也是個聚訟紛紜的話題,[①]是當下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政治發展的核心主題和基本問題。如何界定和認識民主關係到民主化的路徑選擇和公民權利發展的制度安排,關係到國家建設的導向問題,非常重要。一般認為,民主由「人民」和「統治」或權威兩個詞派生出來,意為「由人民進行統治」。從這種界定來看,民主的主要領域是政治。然而,伴隨著時代的變遷、觀念的發展以及人類面臨問題的變化,對民主的認識也不斷發展。民主不僅在政治世界中引領風騷,而且還越來越多地擴展到經濟領域和社會生活方面,成為人類生活的重要組織機制。
民主是「具有數個面向的一個概念」,[②]具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隨著時光而變換。具體而論,迄今為止的民主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幾個維度:
(1)作為價值規範的民主。
作為一種價值、觀念和理想,民主意味著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人格,民主政治成為評價政府體制和運作活動的標準,民主成為標尺和規範。按照民主理論大師達爾的說法,(民主,引者)作為一種假想的制度,一種標準的極限,或者一種限定的狀態,它可以(好比一種純粹的真空狀態)作為評估的基礎,用來判斷各種制度接近這一理論界限的程度。[③]當我們說「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本質是民主」,「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等等時,主要是一種觀念上的認知。作為一種理想和標準或說評價規範,民主的理想仍然是人們最珍惜的同時也是最有爭議的政治理想,同時又是人類的希望所在。用阿伯拉罕·林肯的話說,民主是人類「最終的、也是最好的希望」,它能擴大實現人類利益的範圍,而又不損害維護個人尊嚴的個人自由。[④]在當代,民主作為一種價值規範難以拒絕,甚至成為某種形式的「民主宗教」,帶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這種觀念上的壟斷性地位本身是非民主的,而且過分地誇大了民主的功用,背離了民主的本意,有害於民主的正常發展和功效。
(2)作為國家形態或是政體形式的民主。
將民主作為一種國家類型或者政體形式的思想源遠流長。早在亞里斯多德時代,民主政體就是亞氏所區分的六種政體之一,之後很多思想家也把民主政體作為國家的基本類型之一。「民主是國家形式,是國家形態的一種。因此,它同任何國家一樣,也是有組織有系統地對人們使用暴力,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著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⑤]作為一種政體,民主是相對於君主、「他主」、專制來說的。在民主的政治體制下,人民平等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並且可以依法批評乃至抗議政府的非法行為甚至更換政府。正像1776年發布的美國《獨立宣言》所言:「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並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
(3)作為政治運作機制或治理模式的民主。
當我們說「民主立法」、「民主行政」甚至「民主司法」、基層民主等等辭彙時,我們說的是作為運作機制或者說治理方式的民主。此種意義上的民主往往和專斷、集權相聯繫,是一種決策方式、解決問題的手段。作為手段的民主,有以人頭多少作為決策依據或者正當性根基的票決民主,還有以談判、協商和妥協為依託的協商民主。作為治理公共問題中比較複雜、爭議比較大的問題的簡約方法,票決民主可以尋求出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案,雖然未必是最好的方案,但作為最後手段無疑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也正是因為票決民主這種手段的局限,現代的民主一方面是多數決定少數,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也要尊重和保護少數,以免出現「多數暴政」這種背離民主原意的現象。需要記住列寧的警示:「民主和服從多數的原則不是一個東西。」[⑥]作為手段的民主並不必然是解決公共政策問題的唯一手段和方式,而且多數並不一定是正確的代名詞,只不過概率上高一點而已。作為一種手段和方法,民主的形式是多樣化的、不斷發展的。正如革命導師列寧所說:「徹底發展民主,找出徹底發展的種種形式,用實踐來檢驗這些形式等等,這一切都是為社會革命進行鬥爭的基本任務之一。」[⑦]我國浙江溫嶺地區的懇談民主、預算民主就是很好的新型的民主形式。在我國政治現代化和現代國家的建設過程中,需要伴隨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發展新的民主形式。
以上三種民主觀念是最流行的,在學界也居於主導地位。然而,民主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維度,那就是民主副產品——再分配功能所帶來的平等化效應。民主的社會不意味著完全的平等,但民主的社會相比而言更傾向於平等,這和民眾的表達自由密切相關。「儘管經濟增長在短期內常常加劇收入不平等,從長期年看,它將導致更加平等的收入分配。民主與徹底的經濟平等是不相容的。這種平等只有在一個壓制性的獨裁政權之下才可能實現。但是,民主政治與財富和收入的巨大不平等也是不相容的。經濟增長最終會降低這些不平等,因此,也將促進民主的實現。」[⑧]民主是推動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從某種意義上說,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運動也就是民主化和平等化的過程。托克維爾也在其名著《論美國的民主》《緒論》開篇就提到身分平等的重大價值,並且充分認識到了民主對於人類發展和尊嚴的價值:「即使民主社會將不如貴族社會那樣富麗堂皇,但苦難不會太多。在民主社會,享樂將不會過分,而福利將大為普及;科學將不會特別突出,而無知將大為減少;情感將不會過於執拗,而行為將更加穩健;雖然還會有不良行為,但犯罪行為將大為減少。」[⑨]列寧也注意到了民主的經濟功效和社會主義價值:「任何單獨存在的民主制度都不會產生社會主義,但在實際生活中民主制度永遠不會是『單獨存在』,而總是『共同存在』的,它也會影響經濟,推動經濟的改造,受經濟發展影響等等。這就是活生生的歷史辯證法。」[⑩]
民主本質上具有社會主義的屬性,有助於緩解不平等。這種民主的工具性價值對於民主實踐具有有很大的啟示意義。當下中國伴隨著改革開放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經濟社會結構存在「三個失衡」:城鄉失衡、地區失衡、貧富失衡。古語講「不患寡而患不均」。這些失衡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或者緩解,必然引發部分社會成員對社會的不滿,甚至導致社會衝突。我國目前的貧富差距已經達到了比較嚴重的地步,這與社會轉型相關,與趕超型發展戰略相關,也和民主政治發展跟不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關。民主的發展有助於推動社會公平。也正因此,「公平、社會正義、平等、博愛及自由等常被視作民主的價值,但是卻很難以這些價值來定義民主。」[?]「無論從什麼立場來看待大眾民主,無論是積極的肯定或消極的貶抑,其實都是把民主當作社會主義的本質,或者是實現社會主義的工具與手段。畢竟,自19世紀中葉社會主義成為一種主流意識形態以來,民主已經有了完全不同的含義,它已經是大眾的訴求,是大眾實現平等權的工具。」[?]要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動社會平等,改善不平等的分配格局,必須發展和提升民主。
二、制度邏輯視角:民主的再分配功能
民主政治的發展具有平等化的效果。民主具有重要的道德含義,這種道義性使得民主內在地需要通過一定的再分配以推動平等。「喚起人們注意民主必然的特點,不是因其效果或來源而值得珍視的特點,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視的特點」[?] 「民主的道德價值, 也是民主本身值得珍視的內在價值,從根本上說,就是使人「成為一個人,並尊敬他人為人。」[?]而人要過上有尊嚴的人,首先得有經濟上最低限度的保證,這就需要社會公平和社會保障,需要再分配。在當代世界,主流國家都採用市場經濟制度,市場機製作為資源分配的方式,強調競爭和淘汰,有競爭就必然有競爭失敗者或者無力競爭者(比如老弱病殘之人),如果不給市場競爭的弱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則社會秩序必然難以保障,人類尊嚴也將喪失殆盡。民主制度可以說是以政治手段駕馭和保障經濟秩序的配套措施。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有著內在的親緣關係,正如一位政治學者所說的:「不是所有的市場取向的制度都是民主制度,但每一個民主的制度都必須是市場取向的制度。」[?]沒有民主制度相支撐,市場機制難以持續健康地運轉。
民主制度之所以有助於推進再分配,消解不平等,其制度機理在於:
一是競爭、參與和選擇機制。
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通過競爭性的選舉來挑選領袖。[?]或者按照程序民主論和精英民主觀的代表性人物熊彼特的經典界定:「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按照這種程序民主觀,民主與所謂的人民統治無關,民主僅僅是,人民平等地投票和參與,政治家則在政治市場上競爭選票。需要明確的是,民主的這種選擇機制在西方不僅意味著政治領導人個體之間的競爭,還意味著不同黨派、集團、傾向、品性的選民之間的利益和偏好的競爭。這種競爭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重複博弈,基於制度約束展開。「尊敬他人為人」的本質是尊重他人的自主權利。但是,「民主的意義主要不在於尊重與自己意志相一致的他人的自主選擇,而在於當別人的自主選擇與自己的意願不一致時仍然予以尊重」。[?]在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條件下,對他人做出的與自己不同的選擇應持一種寬容態度。
僅僅把民主限定為選舉可能會使得代理人脫離民眾的控制和利益。盧梭曾經告誡:「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其實18世紀時大部分英國人沒有選舉權);議員一旦選出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現代的民主體制更多地從程序上以多樣化的形式保障人民的主權者地位和利益,有效的參與,也就是「在制定集體決策的整個過程中,包括在把事項列入議程階段,每個公民都應當擁有充足和平等的機會來表達他或她關於最終結果的偏好」[?]成為必要手段,也是對程序民主的糾正、發展和補充。為了更好地控制和約束代理人民主執政、合法行政,公民多方面參與公共生活,有效地彌補了選舉民主的危險和缺陷。同時,由於更多地參與政治與行政過程,有效地鍛煉了公民的政治技能,也有助於他們更好地了解和監督政府行為,並為下一輪的選舉和選擇提供佐證。政治家為了贏得選票會開各種支票,其中包括社會經濟福利方面的好處,他們當選後為了繼續當選必然要儘可能地兌現其承諾,否則會在下一次的博弈中出局,並且留下惡名。因此,民主政治的競爭特性和選擇機制促使政治家不斷地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公共政策並儘力實行,而這些公共政策的實行往往有助於推動社會公正。羅斯福為了贏得選舉和擺脫經濟大蕭條採取的新政措施中大量涉及到社會福利方面的內容,推動了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構,就是明證。
二是輿論、監督和問責機制。
輿論是否自由、政府是否受監督和需要負責任,這是政府是否民主以及民主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方面。《國語·周語上》有言「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如果不讓民眾自由地說話,禁止民眾批評政府,那麼社會將一潭死水。「如果一個民族死氣沉沉,那麼無論政府有什麼作為,都不會得到輿論的響應。它不能使國民清醒,只好與國民一起進入夢鄉。因而,在一個思想被禁錮的民族中,一切都無聲無息,一切都在沉淪,一切都在退化和墮落。……我們這裡所提示的演變決不是憑空猜想,它是歷史,它是希臘的歷史,也是羅馬帝國的歷史。」[21]沒有公開爭論(輿論自由的一個方面)和參與權,所謂的民主是不完整的。如果公眾沒有表達權,就沒有辦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當然就不可能有知情權;沒有知情權,當然也就談不上有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恩格斯曾經談到,即使在無產階級革命運動取得了勝利後,也不會像資產階級一樣,從爭取權利的運動中退縮,並且指出:「批評是工人運動生命的要素,工人運動本身怎麼能避免批評,想要禁止爭論呢?難道我們要求別人給自己以言論自由,僅僅是為了在我們自己隊伍中又消滅言論自由嗎?」[22]因此,儘管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仍然需要加強表達自由、允許輿論監督和強化問責機制。正因為輿論監督的重要意義,在2010年3月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同時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現代,幾乎每個民主國家都有分權和制約機制,完備的問責機製為保證政府的民主性提供了制度保證。為了避免受託人背離委託人的意志,乃至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反仆為主,就必須有相應的控制和約束機制,這就是責任制的價值。只有以嚴格的責任製作為達摩克利斯劍高懸於受託人之頭,民主才不至於淪為專制和恣意。在現代國家,任何政制安排都應滿足民主的價值並以此為出發點來設計和運作。也正是基於此,在當代世界,民主被看成是構建權威並使其負責的一種手段,[23]如果沒有問責機制來監控和規制,官員的行為就可能失控,所謂的民主就有可能淪為「主民」。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有效地問責機制就沒有民主。為了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和科學行政,要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以嚴格的問責機制規範權力的運作。
三是商談、博弈與抗爭機制。
民主機制的一個重大特點是,允許不同的群體和個人依法公開主張自己的利益和訴求。各個利益主體表達自身的利益,並通過各種合法手段輸入政治體系,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同群體和主張之間的差別和衝突必然帶來協調的問題。為此,就需要相對自主和中立的政府機構做出選擇和回應,並儘可能地兼顧各方的利益和意志。為了使博弈不至於過分失衡,必須保障權利的平等。不平等與權利的失衡、民主的缺乏密切關聯。印度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在《貧困與饑荒———論權利與剝奪》、《以自由看待發展》兩書中指出,貧困不單純是一種供給不足,而更多是一種權利分配不均,即對人們權利的剝奪。研究表明,民主不必然帶來平等,但民主國家的不平等程度相對權威主義國家或者君主制國家要小。民主本質上是社會主義導向的,或者說是實現社會主義的工具與手段,「以平等的選舉權為要義的大眾民主是資本主義母體中孕育出的社會主義胚胎,正如封建社會母體曾經孕育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一樣。」[24]
為了避免力量對比過於懸殊,要允許公民根據工種、職業、性別、收入乃至民族、種族聯合起來,依照法律規範公民的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罷工等聯合行動權,因為「有組織的少數統治無組織的多數」是社會生活的鐵律,通過完善公民的結社自由推動多元社會的發展,使各種社會力量在動態的鬥爭與妥協中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在托克維爾看來,「人們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聯合起來共同活動的自由,是僅次於自己活動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25]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為公民自我組織和聯合行動提供了制度保障。儘管該條規定還有待完善,比如缺乏罷工權(《工會法》默認)、抵抗權等基本權利,但是通過對人權進行擴張解釋,可以得到彌補。現在的問題是國家機構包括立法機關如何通過具體的法律規範和權力行為保障而不是限制這些基本權利和集體行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政治過程包括了政策制定、執行、輸出、結果和反饋五個階段,利益的博弈自然應當貫徹其中而不能僅限於某一環節。博弈需要常規性的平台,而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等組織形式就是非常重要的表達、商談與博弈場所。在現實生活中,面對某些政府機構及其公職人員違法行政嚴重損害公民、集體或者國家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抗爭。就是由於民主制度本身使參與和反對、抗爭合法化,有助於抑制和減少政府的橫徵暴斂,也有助於避免資本的殘酷壓榨,從而有利於利益分配的相對公平。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的民主化成果都是民眾的不斷努力和抗爭的結果。比如德國容克地主和大資產階級統治時期,在社會民主黨所領導的工人運動的壓力下,俾斯麥不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福利國家」,還在歐洲比較早地實行了普選,使得工人階級的代表有機會進入議會進行和平鬥爭。
三、不平等與再分配:結果正義導向的民主化路徑
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主化的歷史也就是消除不平等和追求平等的歷史。托克維爾在考察美國的民主時,深深地為社會的平等化特徵所觸動,並將民主與平等密切地聯繫起來,他說:「顯示民主時代的特點的佔有支配地位的獨特事實,是身分平等。在民主時代鼓勵人們前進的主要激情,是對這種平等的熱愛。……因為平等是他們生活的時代的最基本特點。」[26]要實現社會的相對平等,必須有再分配。在今天這個物質已經比較豐富的時代,講求民主必須追求平等,以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分配是否公平作為衡量民主水平高低的核心標準。泛泛地以人民的整體利益、國家利益或者 「共同福利」作為民主發展的尺度並不完整,必須有新的可衡量的標準,那就是社會的平等程度。按照熊彼特的說法,「從長期看來證明能使一般人滿意的結果可以視為民享政府的試金石」。[27]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人民當家作主,實現了前所未有的平等。然而,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包括制度的成長和完善本身需要時間,我國的民主化水平還有待提高,而不平等的現象也還有待消除。城鄉差距、地區差距、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和兩極分化的趨勢表明了實現平等的道路並不平坦。世界銀行1997年發布的一份題為《共享不斷提高的收入》的報告中指出,中國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係數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為0.458,在此前後,國內外幾個研究機構研究的結果與這個結論大體類似。按照世界銀行的分析,這一數據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國家、拉丁美洲國家稍好外,中國的貧富懸殊要比發達國家、東亞其他國家和地區以及前蘇聯東歐國家都大。報告指出,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國家在短短15年內收入差距變化如此之大。持續擴大的貧富差距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將帶來嚴重的政治後果。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與民主發展水平不高密切相關。在強國家、弱社會,強資本、弱勞工的現狀下,權力和資源分配嚴重不平等,卻缺乏相應的化解平台和制度通道,損害了平等權的實現。在中國今後的民主化過程中,應當以社會經濟成果分配的公正性作為民主化的槓桿,用以指引和規制民主化的發展方向。
民主的再分配功能之合理髮揮,必須有相應的路徑與制度。
一是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與拓展。
要建構權利的高水平均衡,以改變社會力量對比的嚴重失衡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民主的最核心的體現就是公民權的有效保障。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偉大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莊嚴宣告:「凡是權力未分立和人權無保障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按照雅諾斯基的理論,公民權利(公民身份)可以分為法律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和參與權利,不同性質和發展水平的政體對這四種權利類型的側重有所不同。以具有平等化功能的社會權利而論,在自由主義政體中,社會權利的重點在於它們是有條件的和僅居於邊緣的;在傳統國家中,重點在於廣泛的社會權利構成一個有層次的和分段的系統;在社會民主國家中,福利國家則是以普遍的和平等的社會權利為中心。[28]
在我國今後的民主化過程中,一要進一步擴大公民權利的範圍和保障水平,比如要研究和探索罷工權、自由組織工會權、成立農民協會、環境權等基本權利的憲法化、具體化和可訴性,同時深化對既有的基本權利的保護;二是要選擇合乎中國國情的公民權發展道路,也就是民主化道路,合理地確定不同權利類型的發展順序和側重點。構成公民資格的四大類權利中,我國似乎應遵循法律(公民)權利-社會權利-參與權利-政治權利的理路,由易到難,同時各個「權利束」內部權利的保障與發展強度也應有先有後,由弱到強,當然,具體選擇要看社會情勢,但是要警惕公民權發展的不平衡性及其後果,防止以社會權利掩蓋、延緩、抵消政治權利的正當需求與擴展。我們不能以民生換民主,不能用穩定壓民主,因為民生和民主、穩定和民主並不是矛盾的,而是互不替代、互為補充的。民主化、平等化、法治化會增加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從而可以增強社會資本、降低治理成本,誠如盧梭所言,「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29]而民主化的成果、國家構建的現代化水平最終將體現在人權和公民權的範圍之擴大及其有效保障之上,而平等權是公民權的重要構成部分,民主化必然推動平等化。
二是建構合理的再分配製度與程序。
建立一個人人平等的社會是人類長期追求的目標。但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現實是,不平等和特權長期存在。不平等的消除到現在仍然是人類面臨的重大挑戰。值得欣慰的是,人類在追求平等的歷程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積累了許多經驗和教訓,為今後走向更加平等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和可供借鑒的案例模式。再分配製度就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平等的重要制度安排。再分配是藉助國家權力重新分配社會財富和資源,由於權力本身的腐蝕性和自利性,必須有相應的機制規範國家再分配的權力和限度,避免再分配本身成為不平等的根源。必須指出,絕對的平等是不可欲的,我們能做的是能夠使人的尊嚴和價值不受貶損的最低限度的平等,否則追求絕對的平等的過程本身會導致消滅平等、民主和自由等價值的可怕後果。
為了避免再分配本身成為社會不公的成因,必須使再分配的決策和制度本身是通過民主討論和妥協獲得的,並且使相應的制度安排本身儘可能科學合理。這就要有一定的原則和規範約束。收入分配實際上是兩部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依據人們的「生產要素投入」進行的,也應講求公正,政府在其中可以發揮導向和糾正的作用(比如最低工資標準),並以必要的制度安排遏制過度的不平等。政府更重要的作用是通過稅收和支出對社會收入進行再分配。再分配可以分為四類:(1) 援助性 (濟貧性、救濟性) 再分配:主要是對特殊困難群體,如老弱病殘者的社會援助。(2) 補償性再分配:如對工傷的補償,在開放條件下對農產品的補貼等。(3) 保險性再分配:如由國家立法規定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社會保險 (包括疾病,傷殘,失業,喪偶,養老)。(4) 公正性再分配:這是指從公平出發,以公民權為基礎的再分配。其目的是為所有公民提供體面生活的保障,包括收入和服務(教育,就業,醫療和住房等)。[30]在再分配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社會弱勢群體及個人的能力的培養。社會的不平等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容忍的,那就是(a)在公平機會平等的條件下,所有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 (機會平等原則);(b) 不平等必須對社會中最弱勢的人最為有利 (差異原則),這就是羅爾斯的正義原則。[31]所以,再分配應該主要是關注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的保障與基本能力的提升。
三是強化民主機制的多樣化與有效性。
民主按照林肯的說法可以分解為「民有、民治、民享」三個層面。要實現民主,必須民治,也只有民享,民有才有價值。為了實現民享和民有,必須完善民治的制度安排。在我國當前的情勢下,要真正做到人民群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消解日趨嚴重的不平等,實現公平合理的再分配,必須完善民主機制。民主的形式是多樣的,根據不同的標準,有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票決民主與協商民主,政治民主與經濟民主,立法民主、行政民主與司法民主等等形式。但是,無論哪種民主形式,都要允許參與和反對。民主的形式可以而且應該多樣化。「民主社會必須按照其本身情況及其成員的需要和願望來選擇自己的手段。」[32]需要明確的是,民主形式的多樣化本身應當服務於民主目的的實現,而不是為形式而形式,形式必須為目標服務,其中手段的選擇應當是有效的。
很多人將民主簡化為選舉,這是對民主的誤解。選舉當然是民主的組成部分,但不是民主的全部,甚至不是民主最核心的內容。民主的要義在於通過參與決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益。所以,「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就是衡量民主的尺度。參與的廣度實質上是指社會成員參與決策的比例,參與的深度由參與的性質來決定。因此,看一個社會實現民主的程度,都同其成員以各種方式參與公共事務有關,都涉及廣度和深度。」[33]為了保障民主及其目的的實現,必須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沒有公民對公共事務治理的參與,要實現民享是難以想像的。而沒有民享,社會主義就空洞無物。民主機制的選擇應當立基於對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之上。民主作為一種治理過程,應當貫穿於立法(決策)、行政、司法諸多方面,並且應當伴隨著社會的發展適當地擴展到經濟社會領域,以有限的民主參與改善這些領域的決策方式和分配邏輯,為平等目標的實現提供製度保證。
Democracy, Inequality and Redistribution: Dimensions of Result Justice
Fang Yaming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 and Jurisprudence,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90)
Abstract: With socialistic attribute in essence, democracy is conductive to restrain the inequality, while result justice is the crucial benchmark for measuring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democracy. The reason for the democracy system』s possibility to promote redistribution and restrain inequality lies in its mechanism characterized by competition, participation, selection, public opinion, accountability, negotiations, game, and resistance. In order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promote social equality and improve the unequal distribution situation, it requires to develop and uplift the democracy, strengthen the full protection and expansion of civil rights, construct reasonable redistribution system and procedure, as well as to enhance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democracy system.
Key words: Democracy, Inequality, Redistribution, Result Justice, Channel
[作者簡歷] 房亞明,1979年5月生,男,瑤族,廣東連南縣人,廣東工業大學文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理論、政治制度。
[①]誠如羅伯特·達爾所說:「如今,民主這一術語就像一個大雜燴,其中裝滿了2500年來幾乎一直在用的亂七八糟的殘羹冷炙。」參見[美]羅伯特·達爾《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自治與控制》,周軍華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②] [英]Frank Bealey:《布萊克威爾政治學智典》,張文揚、周群英等譯,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30頁。
[③][美]羅伯特·達爾:《多頭政體——參與和反對》,譚君久、劉惠榮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2頁。
[④]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鄧正來主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頁。
[⑤]列寧:《國家與革命》,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3頁。
[⑥]列寧:《國家與革命》,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6頁。
[⑦]列寧:《國家與革命》,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3頁。
[⑧][美]塞繆爾·亨廷頓著:《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劉軍寧譯,三聯書店1998年版,《序》。
[⑨][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續論》第11頁。
[⑩]列寧:《國家與革命》,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3頁。
[?] [英]Frank Bealey:《布萊克威爾政治學智典》,張文揚、周群英等譯,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31頁。
[?]楊光斌:《民主的社會主義之維 兼評資產階級與民主政治的神話》,《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3期。
[?][美]科恩:《論民主》,聶崇信、朱秀賢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73頁。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46頁。
[?][美]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政治與市場:世界的政治—經濟制度》,王逸舟譯,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67頁。
[?][美]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劉軍寧譯,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4頁。
[?][美]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395-396頁。
[?]郭永軍:《論作為道德範疇的民主》,《.東嶽論叢》,1995第4期,第78~81。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5頁。
[?][美]羅伯特·達爾:《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自治與控制》,周軍華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頁。
[21][法]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劉滿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58頁。
[22]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4頁.
[23][美]塞繆爾·亨廷頓著:《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劉軍寧譯,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序》第5頁。
[24]楊光斌:《民主的社會主義之維 兼評資產階級與民主政治的神話》,《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2期。
[25] [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18頁。
[26][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621頁。
[27][美]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378頁。
[28][英]托馬斯·雅諾斯基:《公民與文明社會》,柯雄譯,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頁。
[29][法]盧梭著:《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頁。
[30]胡鞍鋼、王紹光、周建明主編:《第二次轉型:國家制度建設》,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311。
[31]參見[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頁。
[32][美]科恩:《論民主》,聶崇信、朱秀賢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72頁。
[33][美]科恩:《論民主》,聶崇信、朱秀賢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出版說明》第1頁。
推薦閱讀:
※人人頭上有月牙兒
※加繆與薩特之爭: 愛與正義的恆久辯難
※周易正義(上經隨傳卷三)-(魏)王弼等注(唐)孔穎達疏
※俠義精神,是拿來給小人物們洗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