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交通工會圖書館推薦—學法筆記 客運行政違法行為及其責任

書抄於2016年12月1日客運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道路客運及客運站法律關係主體違反道路客運及其客運站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對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題,包括自衛行政主體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作為行政相對方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盈經營者等。因此,客運行政違法包括客運行政主體違法和客運行政相對人違法。客運行政責任又稱客運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客運經營法律關係主主體由於違反客運及客運站行政法律規範而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第一節 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及其責任概念一、客運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客運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客運行政相對人違反道路客運及其客運管理法,侵害法律受法律保護道路客運及其客運站行政關係,尚未構成犯罪的過錯行為。1、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特徵。a、違法主題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客運行政相對人性違法行為的主題是客運行政相對人。無論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是外國公民、法人或者或者其他組織,只要以客運行政相對人的身份出現,就有可能成為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要是道路客運及其客運經營者,即取得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此之外,沒有取得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從事道路客運及其客運站經營,也可成為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不從道路旅客運輸及其客運站經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是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體。b、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是意中非管理行為。次點區別於客運行政主體違法行為。客運清正相對人從事道路客運及其客運站經營行為,只要違反了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法,就有可能構成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客運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是一種管理行為。是客運行政主體在管理道路客運及客運站市場的過程中的違反國家隊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c、客運行政強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本質是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行政違法行為人所要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警告、罰款、暫扣證照、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與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相對應,客運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的後果往往是導致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無效,而不是行政處罰。2、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與行政違法行為是兩個即有密切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客運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概念是違法行為構成的基礎,違反行為構成是違法行為概念的具體化。客運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概念回答的問題是,什麼是違法行為,他有哪些特點,而違法行為構成則要進一步回答的問題是,違法行為是怎樣成立的,成立的軀體標準是什麼,違法行為概念是從總體上劃清一行為是不是行政違法的界限,而違法行為的構成則是區分一行為是不是行政違法行為的軀具體標準。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是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一切主觀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主觀要件包括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主題和主觀五方面,客觀要件包括違法行為級客體。所謂要件是指必要性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缺少其中一個條件,都不能認定該行為為行政違法行為。然而,如果一行為完全符合了這些條件,則不能確定無疑地說帶行為就是行政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點構成a、違法行為的主體要件客運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客運行政相對人,及從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包括未取得許可證而從事道路客運其客運站經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客運行政相對人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題,應當具有行政責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5條和第26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b、主觀反方面的條件主觀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所持有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要件主要是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故意、過失和目的,其中目的是選擇性要件,及並不是所有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包括目的,目才是該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的規定,非法經營運輸的行為是構成要件必須個具有營利目的等。動機不是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可作為行政行政處罰時考慮的因素,動機不影響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但影響對該行為的行政處罰的幅度,即影響量罰。故意和過失是是否為行政魏瑪行為的構成要件意義,行政法理論上存有不同的認識。多時行政法學家認為故意和過失是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由於行政法強調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因未行政違法行為較之犯罪輕微,因此,的違法行為人從事行政違法行為時是否存在過錯,應由行政相對人進行舉證,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c、客觀方面要件行政法上客觀方面要件即是所謂的義務違反。義務違反是指行政相對人違反了行政法上的義務,是行政違法行為的本質的特徵,法律規範可分為權利性規範個義務性規範,義務違反是指行政相對人違反了行政法上規定的義務性規範。行為人違反權利性規範,一般並不導致不利後果的承擔,行政法的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所確定的義務。義務違反的行為即可以表現為作為形式,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形式,前者如非法經營運輸的行為,或者如不攜帶營運證的行為等。d、違法行為的客體客體是違法行為所侵害的行政法所保護的行政關係。行政關係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職權時與行政相對人形成的社會關係。行政關係不容侵害,被違法行為的侵害的行政法所保護的行政關係是違法行為的客體。任何行政違法行為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對法律所保護的行政關係構成侵害,如非法經營運輸的行為既是對道路行政許可關係的一種侵害。二、客體行政相對人的責任客體行政相對人的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或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客體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應當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客體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類,一是接受行政處罰。接受處罰是客運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最主要的方式。我國現行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包括,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經營、責令停止違法經營、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收繳有關證件和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暫扣營運證等。二是履行法定義務。第二節 客運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行為的表現及責任一、非法經營道路運輸非法經營道路運輸的行為又稱非法營運,俗稱黑車,及包括非法經營道路旅客運輸,也包括非法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還包括非法經營道路客、貨運站,非法經營機動車維修和非法經營駕駛員培訓。所謂非法營運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非法營運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之所以稱為非法營運,而不叫違法營運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了突出非法營運的本質特徵。非法營運主要機遇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一是為了突出非法營運的本質特。非法營運的本質特徵是經營道路運輸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及沒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道路運輸並沒有向一般社會公眾開放我,經營道路運輸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是經營道路運輸的法律依據。二是違法營運的概念大於非法營運。非法營運僅指沒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違法行為,不包括其他違法經營道路客、貨運輸的行為。違法行營道路客貨運輸的行為,及包括非法營運也包括其他違法經營道路客貨運輸的行為,如未攜帶營運證的違法經營行為,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違法經營行為等。非法營運的本質特徵是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有許可證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或無許可證從事非經營型道路運輸的行為都不構成非法營運。打擊非法營運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重要任務,對於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利益,保護廣大旅客的人身安全,從促進社會安定團結,構件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1、非法經營主題的構成要件a、非法營運行為的主體非法營運或非法經營的主題一般是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超越經營範圍從事未經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事項,也可能構成非法營運。如客運經營者超越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包車客運經營者超越經營範圍從事未經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事項,也可能構成非法營運,如客運經營者超越經營範圍從事貨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者超越經營範圍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等。非法營運的主體多為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甚至一些行政機關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可以成為非法營運主體。非法營運的主題必須具備行政責任能力,不滿14周歲的自然人,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成為非法營運主體。在某地曾經發生過貌似成年人、實際年齡僅為13歲的人非法經營道路旅客運輸活動的案例,從非法營運行為的主題構成要件看,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是不構成五非法營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對其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5章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加以管教。另據行政處罰法第25條和第2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b、非法營運行為的主觀方面非法營運行為主觀方面的要件包括故意和目的。過失不是非法營運行為的主觀方面要件。動機不影響非法營運的構成,但對非法營運的量罰具有一定意義。一個為生活所迫的人為了生存而從事了非法經營,應當考慮從輕處理。以營利為目的是非法經營運輸行為的構成要件。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非法經營運輸行為追求的結果是為了營利。以營利為目的與經營的結果是否盈利無必然聯繫。以營利為目的即包括連續從事非法經營,也包括偶為非法經營行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的不同於營業。營業固然可以構成非法經營,偶為非法經營行為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區別於成本分攤的運輸行為。c、非法營運行為的客觀方面非法營運的客觀方面的特徵是未取得到率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了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非法營運只能是一種積極的行為,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不可構成非法經營。依交通部第6號令第62條和第10號令第84條的規定,所謂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主要包括四種情況,一是未取得道路客運、貨運的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貨運經營的。二是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三是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從事道路客、貨運輸行營的,四是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貨運經營的。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19條第2、3、4款的規定,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許可事項包括,經營範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到率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許可事項包括,經營主體、班車類型、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徑路線及停靠站點、如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客運站經營許可的許可事項包括,經營者名稱、站地址、站級別和經營範圍。並不是所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的道路運輸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都構成非法營運,凡道路運輸明確規定某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構成其他違法行為的,這些超越許可事項的道路旅客運輸行為不是非法營運,因此,並不是所有超越許可事項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都構成非法營運。例如,根據道條第70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89條的規定,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責令改正,處1000圓按照的線路、班次行駛的行為,超越了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事項中的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徑路線及停靠站點、如法班次等許可事項,但上述道路運輸法的規定並沒有認為這些行為是非法營運。無論非法營運的主題是誰,其所從事的都必須是經營性的道路運輸行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儘管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只要其從事的不是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就不可能構成非法營運。所謂經營型道路運輸行為,是指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具有商業性的道路運輸活動。關於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的構成要件。d、非法營運行為的客體。非法營運客是被行政違法行為所侵害的,道路運輸法所保護的道路客、貨運市場的秩序和道路運輸市場准入制度。驚驚經營道路客貨運輸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貨物、運輸經營的行為是對道路運輸市場准入制度的破壞。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是依法構件起來的道路運輸市場經營狀態,市場主體必須是經許可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合法經營者,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必須符合道路運輸法的規定。非法營運的行為之人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是對道路運輸市秩序的嚴重破壞。2、非法營運應承擔責任從事非法營運即可能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從事非法營運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責令停產經營,沒收非法所得,處非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或者非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運政執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著對3—10萬元罰款執行不到位的問題。面對幾萬元的罰款,被處罰人經營難以繳納,即使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效果也不理想。應當說,執行到位主要不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問題,因未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強制被處罰人繳納罰款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即使法律賦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強制執行的權力,對於許多被處罰人來講,3—10萬元的罰款也是很難被執行的。對此,有些地方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違法行為人不具備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清正處罰的法定情形時,為了追求所謂的執法到位,竟然作出了低於3萬元的處罰決定。應當說,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情形包括,主動小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不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出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的行政處罰。另外,根據該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非法營運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從輕不同於減輕,從輕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範圍內選定一個較輕的處罰金額。如,對非法營運的法定量罰幅度範圍內選擇一個較輕的處罰金額。如,非法營運的法定量罰幅度是3—10萬元,如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某一些非法經營行為人處於3—5萬元的罰款,就應當認為是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範圍外選定一個較輕的處罰金額,如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某一非法營運行為處於3萬元以下的罰款,就應認為是減輕處罰。3、非法經營客、貨運站的行為非法經營客貨運站場,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營運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貨運站場的經營行為。未取得到道路運輸經營行為包括據未取得客、貨運站場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貨運站場的經營行為;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客貨運站場的許可從事客、貨運站場經營的行為;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貨運占經營的行為。非法經營客運、貨運站場的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出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的,依照刑法第225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道路客運小件快運的非法經營性質a、道路客運小件快運概述根據中道協道路客運小件快運經營服規範的規定,道路客運小件快運,是指道路客運快運經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將託運人委託的小件物品,通過客運車的行李艙,隨同客運班車的始發和抵達將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件人的延伸服務。道路客快運經營企業可以是,按照道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具有客運班車接、發貨功能的倉儲功能的客運站;配備有符合安全要求和裝卸條件的行李艙的客運班車經營者。道路客運小件快運的經營範圍或者運送對象主要是小件工業品、農副產品、印刷品、藥品、服裝等,以及其他不危急客運車輛和旅客安全的物品。客運快件的配載重量不準超出客車行李艙的總承載能力。小件快運運輸過程需要多個經營主體的協作,一般已建立協作的客運站、客運公司、代理公司都應視作為協作夥伴。協作各反應互惠互利、友好協作的原則,簽署客運快件運輸協議。協作各方小件快運運輸中的權利義務,確立經營主體之間緊密協作關係。c、道路客運小件是不是非法營運道路客運小件是近幾年在我國東南沿海和其他地區發展起來的。小件快運給道路客運快運經營企業帶來了豐厚的不利潤,也給人民群體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方便,被認為是道路客運企新的經營增長點,為許多道路客運企業所看中。然而,當人們普遍為道路客運小件快運叫好的時候,也有人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道路客運小件快運涉嫌非法營運。從道路客運小件快運經營服務規範的規定來看,道路客運小件快運實際上是道路客運企業利用客運班車的行李艙和老道路客運企業的客運班線網路從事的小件貨物運輸。值得注意的是,道路客運小件快運作為一種貨物運輸不同於客運行包運輸。客運行包運輸業稱作客運行李運輸,附屬於道路旅客運輸,是道路旅客運輸的組成部分,其實質是客運而貨運。因此,到率客運企業行包運輸就是經營道路貨物運輸,不才存在非法營運的問題。道路客運小件快運的實質是貨物運輸,其經營者卻是持有道路客運班線許可證明的道路客運企業,顯然,道路客運快運經營企業持有道路客運企業只有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的資質,卻從事營運行為。作為意中非法營運行為,小件快運應當被禁止,然而,小件快運確實是道路客運企業的新的經濟增長點,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擊打方便,除了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有所抱怨外,消減快運祛確實不具有違法行為的本特徵的社會危害性。有鑒於此,為使消減快運能得到良好的發展,有關部門儘快出台相應的補充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小件快運是一種超越雲可事項的非法營運行為,那麼,這種非法營運行為的主體是誰,小件快運涉及民事關係有兩種,一是由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單獨與託運人訂立的小件快運合同,整個貨運過程並不牽涉其他運輸經營者,具體辦理小件貨運手續的客運站不過是作為小件快運經營者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附屬,即所謂的站企不分,小件貨運經營者完全是利用自己的客運班車和客運班線網路完成整個小件貨運過程。二是由依法設立的公用型客運站和進站經營的其他客運經營者共同完成整個小件貨運過程,與託運人訂立的小件貨運合同的是公用型客運站!具體的運輸事宜由進站經營的其他客運經營者負責完成,公用型客運站與進站經營的其他客運經營者及負責中轉配載的其他客運站之間內部協議合同加以約束。在第一種小件快運民事關係中,市際經營小件快運的人只有一個,非法營運行為的主體是顯而易見的,即,經營小件貨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小件貨運合同的小件貨運經營旅客運輸企業。第二種小件快運民事關係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題比較複雜,即有公共型客運站,又有進站經營的其他客運經營者,誰是小件快運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可能並不是十分清晰,但這種複雜的民事法律關係平影響作為非法營運行為的主體是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只需查清是誰超越了經營範圍在經營小件貨運業務就可以了。d、非法經營計程車客運和計程車非法經營班車客運的有關問題計程車客運不同於班車客運。計程車客運,是指主要在城市範圍內、根據旅客的指示或要求、按照行使距離或行使距離和時間計費的客運方式。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計程車客運與班車客運的主要區別表現為營運方式上的不同,計程車客運的營運方式是按照旅客的指示或者要求,使用統一的計費工具進行運輸;班車客運的營運方式主表現為按照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無論是經營計程車客運,還是經營班車客運,都必須經過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並按照相應的許可範圍經營。如果計程車經營者擅自利用計程車經營班車客運,或者班車客運經營者或其他車輛所有人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都構成非法驚營運行為。2004年7月22日交通部關於對出租汽車能否從事班車客運的復函第5條指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一次招攬、承運多批旅客或者不按照計價器運營,從事班車客運,擾亂道路客運市場秩序的,可依據道條第64條查出。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擅自計程車經營者能否成為道條所稱的非法經營道路客運違法行為的主題的問題,因未道條並不調整車組車經營。班車客運經營者或其他車輛所有人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構成非法經營計程車客運行為,由於道條並不調整計程車經營,因此,對於這種違法行為能否依據道條第64條規定進行查出就是一個問題。對此,交通部曾以關於請明確的對未取得計程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事實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請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解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05年10月12日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解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05年10月12日以對關於明確對未取得計程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函的復函答覆交通部,認為,根據無證經營查出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無證經營出租汽車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無證經營查出取締辦法第14、15、16條的規定出發。隨後,交通部於2005年10月12日轉發國務院法制辦關於明確對未取得計程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復函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地方性法規道路運輸運輸管理部條例或計程車管理條例的,應當依據無證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4條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件擅自湊是計程車經營活動的行為事實行政處罰。軀體按以下規定執行,對於無證經營行為,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物證經營行為較輕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且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車輛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值得注意的是,交通部的該通知和國務院法制辦的復函不僅明確了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出黑出租汽車的法律依據是地方性法規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或計程車管理條例和無證經營查出取締辦法,同時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物證經營查出取締辦法對涉嫌無證經營計程車的行為進行查查處時,可行使以下職權,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向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進入無證經營場所實施檢查;查閱、複製、扣押與無證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帳薄以及其他文件,扣押用於從事無證經營的出租汽車等。在上述這些職權中,進入無證經營場所實施檢查的權力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城市道路上執法的資格問題,因為黑出租汽車無證經營場所主要在城市道路上。二、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1、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行為的構成a、非法主體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違法行為的主體是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關係中的轉讓方式或出租方,即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件,而又轉讓、出租的客貨運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客貨運盈盈這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關係中的受讓方和承租方,不是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行為的違法主題,不承擔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的法律責任。受讓方和承租方額雖然不承擔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的法律責任。受讓方和承租方雖不承擔非法轉讓、出租的責任,但可能會承擔其他責任。如果受讓放和承租方未利用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也可能不承擔責任。道路運輸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8條第6款的規定,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5000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非法經營處罰。主力要說明的是,道條和交通部10號令所指的轉讓不同於倒賣。倒賣的主體即可以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合法持有人,也可以不是;而之轉讓的主體只能是道路運輸行營許可證件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道條的規定,到率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非合法持有人轉讓許可證件,不構成非法轉讓的主體。不能按非法轉讓進行處理。熱如果非法持有人利用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可按非法經營進行處罰;如果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不得按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進行處罰。b、主管方面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過失。非法轉讓出租的目的一般是為了貪利。這裡應注意的是貪利之目的的並不是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行為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即使轉讓、出租這不是為貪利,只要其從事了轉讓、出租的行為,就構成了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角度講,運政稽查人員無需證明非法轉讓、出租的目的是什麼。當然,基於提高行政效率的考慮,運政稽查人員也無須證明非法轉轉讓、出租的目的是什麼。當然,機遇提高行政效率的考慮、運政稽查人員也無須證明非法轉讓、出租的故意,而應應由相對人員負責舉證責任,證明其不是故意轉讓、出租。c、客觀方面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行為在客觀方表現為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了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行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作為頒發給特定人的法律憑證,是與特定人所具備的特定條件不可分離的,激磁,許可證是不允許轉讓、出租的。轉讓、出租許可證件的行為是對道路運輸行營許可制度的的破壞。所謂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包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盈盈許可證明;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上崗資格證;車輛營運證等。所謂轉讓,應作為廣義理解,即包括買賣,也包括贈予、好包括借用。另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得用於抵押、質押。所謂出租,是指允許他人利用其許可證、而收取租金的行為。所謂買賣,就是有償將許可證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形形色色如有的經營者獲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後不是自己經營。而是將班線經營權倒賣給其他經營者,從中非法牟利;有的經營者在過戶在過戶、轉籍運輸車輛時,將車輛營運證和車輛一併轉任,而不是按規定將營運證繳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蓋還有的經營者打著聯營的名義,利用許可證復為非法經營提供保護等。按照到率運輸法的規定,掛靠經營是被禁止的,因此,有經營權的道路運輸企業以掛靠的方式允許掛靠者使用其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行為。也是一種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行為。d、客體經營道路運輸必須符合法定許可條件,取得道路運輸盈盈許可證件。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實際上架空法定許可比條件和程序,使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人能夠繞開許可制度從事非法經營。因此,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違法行為的客體是法定的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使用制度。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行為擾亂了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給道路運輸造成了安全隱患,因而是一種違法行為。2、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道條第67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86條的規定,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三、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1、不按照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構成a、違法主體依據道條第36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是以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對旅客和危險貨物運輸的託運人或收貨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強制責任抱保險制度。因此,不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違法行為的主體是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和危險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普通貨運、大型物件運輸的承運人、非經營性車輛的所有人等。不是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違法行為的主題。b、主觀方面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主觀方面,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除非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影響承運人按規定投保的情況,只要義務人為按照規定投保承運人額責任險,就構成違法。c、客觀方面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87條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慣例規定第50條規定,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行為包括三種,一是未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二是為按照最低投保額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三是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經過期,為繼續投保的。d、客體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強制險,設立該種險種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客運承運人和未先貨物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及發生危險貨物毀損、滅失時的民事賠償能力問題。因此,不按照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侵害的是政府對承運人責任險的管理制度。2、不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不按規定托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掀起托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所謂吊銷經營範圍,市際上就是吊銷相應的相應的經營許可證。某個客運經營者即經營縣內客運班線,又經經營省內跨縣客運班線,還經營跨省客源班線,若該經營者未對縣內客運班線的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就可以吊銷經營者的縣內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件,但不能因此吊銷吉他班線的許可證件。四、違反營運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責任。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是指取得客運、貨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貨運經營,以及客運、貨運經營車輛及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正的行為。1、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行為的構成a、主體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主題是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非經營性未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人,具體而言,該種違法行為的主體包括—道路客運經營者、道路貨運經營者和非法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人。非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使用無營運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的,構成非法營運,按照非法營運處理。b、主觀方面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行為人未攜帶營運證的,不構成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的違反行為。另外,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64條規定,在春運、旅遊黃金周期間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不過程違營運證管理規定的行為。c、客觀方面道路運輸證又稱為營運證,是交通部制定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非法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機動車輛均必須持有道路運輸證,並雖車攜帶,以備查驗。根據道條及其配套規定,應受行政處罰的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參加營運的車輛無道路運輸許可證;二是不攜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許可證。參加營運的車輛無道路運輸許可證也有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有道路運輸營運許可證,而參加營運的部分車輛無道路運輸許可證,這種情況屬於應受行政處罰的違反營運證管理規定的行為。二是,經營者未取得到率運輸經營許可,其參加營運的車輛業也無道路運輸正,這種情況屬於非法經營,應按照營運進行處理。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指的是經營車輛有營運證,只是為按照規定攜帶的情況。d、客體違反營運正管理規定的違反行為的客體是營運正管理制度。如營運車輛必須持有道路運輸證的制度、隨車攜帶的制度等。2、行政責任取得客運、貨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車輛參加客運、貨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貨運經營包括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也包括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客運、貨運經營車輛及非經營性危險品貨物運輸的車輛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的罰款。五、違法經營行為及其責任違法經營行為,是指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法的規定從事的經營行為。到率運輸法規定的這類違法行為主要有六種,一是客運班車不按照配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使的行為;二是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按照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形勢的行為;三是客運包車不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使的行為;二是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形勢的行為;三是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形勢的行為;四是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行為;五是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行為;六是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道路客運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法的規定從事上述違法經營違法行營行為,根據道條第70條的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89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1、客運班車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形勢的違法經營行為及其構成該類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客運班線經營者,即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的客運經營者;班線經營者無論是基於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未按照批准的站點停靠或者把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使的,就構成該種違法行為;該類違法行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道路客運經營管理制度。該類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保表現為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使。2、該類違法行為的種類及其聯繫與區別該類違法行為共有三種,一是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二是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使;三是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使。這三種違法行為即有區別,又有聯繫。其區別表現為,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強調站點;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形勢強調線路;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使強調班次。該類違法行為的聯繫表現在客運班線不完全包括客運站點,而客運班次也不完全包括客運站點和線路。具體而言,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停靠的站點不是批准的站點,但在規定的客運班線上;另一種情況是,停靠的站點不是批准的站點,也不是規定的仙侶上。在前一種情況下,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區別於不按規定的線路形勢。構成獨立的一個違法行為;按照一個違法行為的處罰;在後一種情況下,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即構成不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又構成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使。每和兩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按照規定的班線形勢也有兩種情況,一是,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使,但形勢線路、站點符合許可事項;二是,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使,其行使的線路站點也不符合許可事項。第一種情況術語班次中的發班時間違法;第二種情況則屬於班次里的線路、站點違法。第一種情況構成一個違法行為,及不按照規定班次行使。第二種情況則及構成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使,有構成了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3、如何出發該類違法行為以上我們分析了該類違法行為的聯繫與區別,並強調該類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三種違法行為,而不是一種違法行為。那麼,在運政指法實踐中,如果客運班線經營者,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即構成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又構成了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形勢的違法行為;或者,如果客運班線經營者不按照的班次行駛,即構成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駛,有構成了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形勢的違法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還是應當分別進行處罰。對此,理論上有完全不同的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應當分別處罰;另一種認為應當按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且應當按照最具體、明確的一個違法行為處罰。一般認為,應當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且應當按照最具體、明確的一個行為處罰。之所以把同時構成兩個違法行為的一行為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是因為這兩個違法行為實質上是一個違法行為。關於區分一個違法行為與數個違法行為的標準法理學理論上眾說紛紜,有客觀主義標準說、主觀主義標準說、構成要件標準說,折衷主義表標準說、違法行為構成標準說等。我國法學理論通行的觀點採用違法行為構成標準說。根據此說主張,區分一個違法行為與數個違法行為的錶針是違法行為構成個數。凡是基於一個確定或者概括的故意,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符合一個違法行為構成的為一個違法行為。基於數個違法故意,實施數個違法行為,符合數個違法行為構成的為數個違法行為。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的違法行為和不按照規定的班次形勢的違法行為想像竟合的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而觸犯了數個違法種類的違法形態。其行為特徵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違法種類。所謂數個違法種類,是指一行為在外觀上或者形式上同時符合數個違法行為的特徵;想像竟合的違法行為雖然在形式上是數個違法行為但畢竟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因而實質上是一個違法行為。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和不按照規定的班次形勢的違法行為完全符合想像竟合的違法行為的概念域特徵。因而是一種想像竟合的違法行為,是實質意義上的一個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至於應當哪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法學理論上認為應當從一重處理機法定處罰幅度最重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由於道條及交通部第10號令對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駛和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的處罰幅度均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及情節嚴重時吊銷許可證,一般認為應按照最直接、明確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使與非法營運。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19條第3款的規定,途徑路線、停靠站點和日發班次都屬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許可事項。又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84條第4項的規定,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屬於非法經營運輸行為,及非法營運。據此,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形勢的行為構成非法營運。由於法律對非法營運的處罰幅度遠高於對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因此,運政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對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形勢的行為處罰的法律選擇分歧甚大。一般認為,對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形勢的行為,應當按照非法營運進行處罰;更多的人則認為,應當按照道條第70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地89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按照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一般認為同意後一種觀點。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行為,的確構成了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非法營運的行為,但道條第70條及交通部第10好令第89條即將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線路、班次行駛這種超越許可事項的非法營運行為單列出來加以規定,說明立法者認為這種超越許可事項的非法營運行為不宜按照非法營運進行處罰,否則,何以多此一舉。運政執法實踐中,有人認為,交通部第10號另第84條關於成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構成非法營運的規定,與道條第64條關於非法營運的規定有抵觸,因為特道條第64條並未規定超越許可事項構成非法營運,同時,如果認為超過許可事項構成非法營運,則會出現如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這種即構成非法營運,又構成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形勢的違法行為這樣的情況。一般認為,交通部第10號令關於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構成非法營運的規定與道條關於非法營運的規定並不從從衝突。因未按照道條地64條關於非法營運的規定,非法營運的本質特徵就是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而所謂行政許可的內容就是行政許可事項,因此,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的客運經營就是未取得許可從事客運經營,就是非法營運。至於超越許可事項、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行為即構成非法營運,又構成非法營運的的不按照規定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的,該違法行為不是非法營運。出超越許可事項、不按照規定線路 形勢的這一條款外,類似的規定還有,交通部第10號 令第89條第1、2款的規定的行為;第5、6款規定的行為等。道條及交通部第10號之所以規定某些超越許可事項的行為的危害性較之典型的非法營運行為的危害性較輕,不宜按照非法營運進行處罰。兜客是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或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所謂兜客,是民間對不按照規定線路或者不按照批准站點上下旅客的行為的一種形象說法,有的地方將兜客也稱之為繞客,指班車客運經營者以兜圈子的方式,不規定的線路行駛或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行駛的行為。對於兜客,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按照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進行處罰。關於甩客的定性問題。道路運輸違法處罰規定明確禁止甩客,同時對甩客的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了行政責任。道條地20條也將甩客定義為禁止性行為,但未明確對甩客如何進行處罰。據此,有些同志認為,依據道條無法對甩客進行處罰。一般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所謂甩客是民間的形象說法,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客運經營者運送途中甩掉旅客,不履行其運送義務的行為;二是指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站點前發車,甩掉旅客的行為。由此可見,甩客實際上構成了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上下旅客,因此可經營者於運送途中甩掉旅客可認為是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至於因為提前發車而甩掉旅客的行為,可認為是不按照規定的班次運行,據此,一般認為,對甩客的行為可以認定其為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上下旅客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班次行駛的違法行為。關於沿途連可行為定性問題。交通部第10號令第47條規定,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徑站點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路線,不得站外上下旅客或者沿途攬客,根據摺椅規定,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性質屬於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的違法行為。沿途攬客是客運經營者主動招攬旅客乘車的行為,因此,不班次客運經營者允許旅客在非規定的沿途站點下客的行為,不屬於沿途攬客。沿途下客儘管屬於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的行為,但由於其危害性小,其有方便旅客的作用,因此,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經營者允許旅客沿途下客的行為不宜依據道條地70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罰。2、加班車、頂板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原正班車的線路、站定、班次形勢的行為及其構成。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原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注意違法行為,是交通部第10號令根據道條第70條的規定所做得細化,西畫的具體內容是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形勢摺椅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運經營者。如前所述,道路課餘經營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車客運。因此,道路客運經營者當然就包括班車客運經營者、包車客運經營者和旅遊車客運經營者。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是正班車不能滿足運輸需要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開行的臨時客運,因此,屬於班車客運的範圍。據此,臨時客運經營者不按照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行為術語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理由不按照原正班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這一違法行為在客觀方面的特徵,是無正當理由不按照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如果有正當理由,如因為道路塌陷等不可抗力不能按原來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不構成這一違法行為。3、客運包車不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形勢的行為及其構成本違法行為的主題是包車客運經營者,包括旅遊包車客運經營者。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使,並按照行駛歷程落著包用時間計量並統一支付費用的意中客運方式。包車客運的行營方式是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而班車客運的經營方式是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和按照規定形勢、而班車客運的經營方式則是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和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形勢,因此,交通部第10號令有必要對道條第70條關於客運經營者不按照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規定進行明確和細化。客運包車不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這一規定就是交通部第10號令對道條第70條所做得明確和西細化。4、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行為及其構成欺騙攬客的主體是客運經營者,包括班車客運經營者、包車客運經營者和旅遊客運經營者。欺騙攬客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是欺騙攬客的主觀方面要件。欺騙攬客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方表現為客運經營者通過隱瞞、捏造事實的手段,使旅客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願搭乘經營者的車輛的行為。欺騙攬客的行侵害的是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暴力攬客違法行為的主題及包括班車客運經營者進也包括包車客運經營者、旅遊客運經營者,暴力攬客是一種故意行為,過失不是暴力攬客的主觀方面要件,暴力攬客是一種故意行為,過失不是暴力攬客的主觀方面要件。暴力攬客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客運經營者攬客,時用暴力手段,迫使旅客接受其服務,暴力攬客行為的攬客行為擾亂客運市場秩序,是一種強制交易的行為,侵害了旅客的人身權利。5、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行為及其構成。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行為,俗稱倒客。而將旅客移交他人,的行為,俗稱賣客。倒客與賣客違法行為的主題為客運經營者,即包括班車客運經營者,也包括包車客運經營者和旅遊客運經營者。倒客與賣客的主觀五方面都體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倒客不同於一賣客,倒客是是客運經營者恩擅自更換客運車輛的行為。班車類別是客運經營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並發生運費分成的行為。班車類別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事項,因此,客運經營者變更班車類別應當向主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擅自變更客運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為違法行為。倒客與賣客違法行為的客體是道路運輸之行政許可制度。6、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及其構成種植道路客運經營也叫停業。是指客運經營者退出客運市場不在繼續從事道路客運經營之行為。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種植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客運班線經營者在取得全部許可證件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的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擅自終止客運經營行為的主題是客運經營者,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種植客運經營。經營期限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事項,因此,種植客運經營應當報告圓許可機關。擅自終止經營是意中違法行為。擅自終止客運經營違法行為侵害的是道路運輸許可制度。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機構調控運輸市場供求關係,對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都繪製造成一定的危害。六、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行為及其責任1、違法行為的構成 a、違法主體該違法行為的主題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和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無論是班線客運經營者,還是包車客運經營者、旅遊車客運經營者,均構成本違法行為的主體。b、主觀方面 該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五無論違法主題是基於荷重主幹五方面的過錯,只要其不在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根據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根據道條及搞交通部第10號令有關規定,客運經營者開業應當具備的有關安全條件包括,有經檢驗合格的、與客運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客運車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c、客觀方面 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客運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已經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客運經營者開業應當具備的有關安全條件包括,有檢測合格的、與其經營業務向適應的客運車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有健全的按前生產管理制度。客運站經營開業應當具備有關安全條件包括,有經驗收特歌德運輸站;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有相應的設備、設施;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範和安全管理制度。d、客體 該違法行為的客體是道路運輸許可制度。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不在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而繼續經營的,其結果必然使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條件失去意義,進而使通過行政許可加強道路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失效,因此,該違法行為是對道路運輸許可制度的侵害。2、行政責任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90條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按照要求改正並且情節嚴重的,有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吊銷許可證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意味著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被剝奪,從此退出道路運輸市場。因此,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經營者實施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措施時,應當十分謹慎,決不能草率行事。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90條規定,吊銷許可證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已經責令限期改正;二是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對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經營者實施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措施。道條並未設定,而是由交通部第10號令設定的,對此,有些同志認為,交通部第10號令的這一規定存在違法設定的嫌疑,其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訂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這一規定,既然作為行政法規的道條未隊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行為設定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則交通部第10號令作出部門規章,就不能設定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措施,否則,即構成對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設定的規定的違背。一般認為,這一說法是不全面的的,儘管道條未對該種違法行為設定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但我國其他法律、法規對這種違法行為卻設定了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措施。應當認為,交通部第10號令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行為設定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依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a、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該法第9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具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按前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b、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該法第6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旨意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c、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根據該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特大澆頭安全事故屬於該法規範的特大安全事故;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准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立即撤銷原批准外,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賄罪或者其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隊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執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對其事實嚴格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在具備安全條件的,立即撤銷原批准。七、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查客運車輛1、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行為的構成根據道條第31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據此,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違法行為的主題,是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客運經營者即包括班車客運經營者、包車客運經營者,也包括旅遊車可經營者。貨運經營者包括普通貨運經營者、專專用貨運經營者、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如皋客運經營者不是居於過錯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應當由客運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提高行政效率。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是意中不作為違法行為。這裡講的有關規定是指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第4號令公布的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國家標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以以及有關地方規定等。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期限、內容、標準、程序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均構成這一違法行為。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違法行為是對車輛管理制度的破壞,是對道路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2、行政責任根據道條第71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91條的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言側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處罰,客運經營者仍不按規定進行維護和檢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果不能通過不車輛審驗。如果車輛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可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有原許可基幹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八、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行為。1、使用擅自改裝或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行為構成a、該違法行為的主體及其主觀方面。根據道條第31條以及交通部第10號令第92條的規定,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非客、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或擅自改裝機動車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經營性客運車輛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可能過失。所謂擅自本身就包含著故意的意思。b、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該違法行為的髁桿方面表現為,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經取得營運證的客運車輛的違法行為。擅自改裝也稱之為非法改裝。根據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工作的通知,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獲得道路運輸證車輛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車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擅自改變車輛類型或者用途,擅自將客車改為貨車、貨車改為客車、座位客車改為卧鋪客車。擅自改變車輛顏色。即指擅自將駕駛室和車身改為與原車輛不同的外觀顏色。擅自改變車輛主要總成部件。即指擅自將駕駛室和車身改為與原車輛不同的外觀顏色。擅自改變車輛主要總成部件。即指擅自更換與原車型不一致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後橋或者車駕;擅自更換車輛車身或者罐車、罐體;擅自改變車輛懸架形式。對於小型、微型客運車輛家裝前後方防撞裝置,道路貨運車輛加裝五放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抬架等,道路運輸車輛增加車內裝飾等,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碼的情況下,可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決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將其認定為改裝 道路運輸車輛。d、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或者承載限制。如,擅自加高、個加寬、家家加長、拆除貨箱欄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擅自增駕或者減少輪胎的數量;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軸數量;擅自增加座位或者卧鋪鋪位。2、如何處罰該種違法行為如果客運經營者即擅自改裝經營車輛,有使用了其擅自改裝的營運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還是應分別進行處罰,對此,運政指執法實踐中有不同看法。一般認為,此中情況下,指法人員似應當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刑法理論上有牽連犯之說,所牽連犯是指以事實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構行為有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有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和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牽連兩種,是處斷的一罪。按照刑法的這一理論,如果客運經營者基於使用擅自改裝的客運車輛的目的而擅自改裝客運車輛,應認為是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應當按照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實際上,道條及交通部第10號令將這兩個違法行為在一個條條款種進行規定,就包含有這樣的意思。可以設想,如果客運經營者僅擅自改裝而不使用改裝的車輛,這種行為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當然不成立違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和第103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行為也是意中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如果客運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被一個執法機關處罰款後,另一執法機關不得再行罰款。3、該違法行為的客體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會破壞車輛本身的結構和性能,給車輛行使帶來安全隱患,同時會造成道路運輸市場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道路運輸市場健康協調發展。因此,非法改裝,使用經營型車輛行為的客體,首先是道路運輸車輛改裝慣例制度。由於營運車輛的技術狀況是道路運輸經營的許可事項,營運車輛實行一車一證的制度,因此,非法改裝的營運車輛的行為也是對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制度的侵害。2、行政責任根據道條第71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42條的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經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受出發的違法行為及其責任1、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構成此類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主觀方面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由三類,一是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經進行檢測;二是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三是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2、行政責任根據交通部第10號令第93條的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具有上述違法行為時,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道條並未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上述違法行為設定處罰規定,因此,有些人認為交通部第10號令作出對機動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上述違法行為的出處罰規定,有違反行政處罰法之嫌,其理由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訂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秩序的違法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這種懷疑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一般認為,雖然道條沒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出發設定,但這並不等於說只要道條沒有規定作為道配套規定的交通部第10號令等部門規章就不能作出規定,因為,交通部第10號令的制訂依據不僅僅是道條。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79條規定的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局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圓恩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於該規定並未並明未明確對該等違法行為的故主管行政機關,且對營運車輛的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因此,交通部第10號令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完全可以理解成是交通部第10號令對安全生產法的上述規定的細化。十、客運站經營者的若干違法行為及其責任根據道條第72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94條和第95條的規定,應受處罰的客運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主要有6種。這6種違法行為分別是,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運需超載車輛出站;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票價等。以上6種違法經營行為的主題都是客運站經營者,即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站經營者。未取得許可的非法客運站經營者不是這6種違法行為的主題,而是非法經營客運站行為的主體。1、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及其責任客運站是面向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站務服務的企業,客運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這裡講的車輛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該車輛的經營者已經依法取得了道路運輸許可證;二是車輛經營者已經與客運站簽訂了進站協議;三是車輛持有道路運輸證;對不符合這三個條件中的第一和第三兩個條件之一的客運經營者的車輛,可占經營者不僅可以拒絕,而且必須拒絕,否則,及構成違法。無許可證件的車輛包括即無許可證,又無營運證的車輛,也包括雖有許可證,但進站車輛未被配發營運證的車輛,還包括持偽造的、失效的、被註銷的驚雲證件的車輛等。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進展經營者提供營運證件的車輛等。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進站經營者提供的驚雲證件的效力進行鑒別。客運站經營者允許無證車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表現為,一是嚴重危及道路運輸安全;二是嚴重微機或損害旅客的合法權益;三是破壞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客運站經營者違法規定,運需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行為及其責任客運車輛超載是指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但超載核定人數10%以內按規定免票的兒童不認為是超載。所謂核定載客人數是指機動車行使證核定的人數,波擴駕駛室稱乘坐的人數和車箱內乘坐的人數。所謂按規定棉袍的兒童是指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22條規定的免票兒童,即身高1、1米以下的兒童。超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會嚴重的損壞公里路面,而且會直接微機交通安全,給旅客的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治理超載是一項系推工程,需要個部門、企業群防群治,需要在車輛生產、運輸生產各個環節上下工夫。客運站是運輸生產的重要環節之一,因,客運站對超載有監督的重要責任。道條及交通部第10號令規定,客運站址應當按照車輛核定載客售票,嚴禁超載車輛出站。有必要強調的是,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違法行為的主題必須是經過許可的合法客運站經營者,客運站非法經營者不構成允許超載車輛出站違法行為的主題。實踐中如果生了不客運站非法經營這非法經營客運站,又有允許超載車輛出站違反行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為由對客運站非法經營者進行處罰,而應當依據非法經營客運站進行處罰。客運站違法規定,運需超載車輛出站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另據202年8月3日交通部印發的關於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慣例工作的意見,凡因客運站原因造成超載的,客運站應當承擔超載旅客的處罰費用。3、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行為及其責任道條第41條及交通部第10號令第67條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車站的車輛進行檢查,防止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客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第4條和第11條規定,客運站根據承運人要求,為進站車輛提供安全檢查和緊固機件等服務,可按每兩次向承運人計收車輛安全服務費。激磁,對車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既是客運站的法定義務,也是客運站的合同義務。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客運經營者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也需要客運站擔負相應的責任。客運站對車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是客運站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重要表現形式。客運站經營者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發車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道條第72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94條的規定,客運站經營者違法規定,運需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以上3萬以上的罰款。4、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及責任客運站的主要業務是客運經營者為旅客提供站務服務,客運站經營者與客運經營者及旅客是意中平等主體之間的和合同關係。因此,客運經營者的車輛要進站進行經營活動,依序與客運站經營者簽訂進站協議,未與客運站經營者簽訂合同的客運經營者的車輛不得進站經營。所謂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是指對簽訂有進站協議有資格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客運站經營者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果客運經營者未與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客運站當然可以拒絕該客運經營者的車輛進站經營。另外,資格進站經營的車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車輛必須車油道路運輸證,該車輛的客運經營者鋪敘獲得客運經營許可等。對於沒有營運證的車輛及時客運經營者與客運站經營者簽有進站協議,客運站經營者也不得允許該車輛進站經營。客運站經營者違反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站經營者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5、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服務功能的行為及其責任汽車客運站是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是旅客的集散地,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安全車型社會經營發展擅自改變客運的用途和服務功能嚴重影響客運站公益性的實現,給人民群眾的安全出帶來嚴重隱患,因此,道條及交通部第10號令規定,客運站經營者不得隨意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具體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劃分和建設要求和其他規章作出規定。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不得隨意改變。由於地方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實需要對客運站規劃和布局進行調整,或者客運站已到使用年限,或者出現其他合乎法律規定情形,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客運站的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歸客運站,同時,這些設備、設施又屬於公益性的設備、設施。機遇對公益事業的保護,有 必要對客運站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的行使進行適當限制,客運站經營者隨意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的規定,就是這一限制的具體表現。擅自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的行為形形色色,如將客運站的緊急通道改裝成為經營性攤位出租,將旅客候車室改成收費茶座等。客運站經營者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有違法,沒收違法所得。6、不公布客運經營信息的行為及其責任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和票價等清信信息是客運經營者經營信息,道條第42條和交通部第10號令第69條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客運經營者的這些信息,因此,公布客運經營信息是客運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對客運經營者和旅客而言,客運站公平披露各種進站信息是客運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因此,公布客運經營信息是客運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對客運經營者和旅客而言,客運站公平披露各進站客運經營的經營信息非常重要。對客運經營者來說,及時、準確地公布其經營信息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吸收客源,提高車輛的載客率,提高經營效益;對旅客來講,及時、準確了解這些信息,有利於其選擇最符合自己需要的班次出行。從合同法上講,客源占經營者公布的這些信息構成客運合同的漠視條款。性質屬於邀約邀請,因此,客運站經營者必須準確無誤地公布這些信息。客運站經營者違反公布信息義務的是實質是對公平服務義務的違背。客運站經營者違反規定,不公布客運經營者的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經營信息的,有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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