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份檢察員額考試涉及重點罪名考點總結——毒品犯罪

解釋、紀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8】324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15〕129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考點總結:

1.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於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2.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於掩護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均以毒品犯罪加重處罰,不數罪並發罰。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4.包庇窩藏毒品犯罪的近親屬,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5.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數罪併罰。

6.容留他人吸毒罪條件:(一)一次容留多人;(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三)二年內曾因容留受過行政處罰的;(四)容留未成年人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的;(六)容留造成嚴重後果的。

  

7.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從一重罪處罰。

8.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除非確有證據證明非販賣。

9.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無證據系販賣,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托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10.行為人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從中牟利,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11.購毒者接收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系販賣,數額夠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12.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數量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13.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14.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或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15.受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毒品數量較大的一般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16.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聯絡促成雙方交易的,通常認定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17.居間介紹者實施為毒品交易主體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等幫助行為,對促成交易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而對於以居間介紹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對交易的發起和達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18.受雇於同一僱主同行或分段運輸毒品,但受雇者之間沒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雖然明知他人受雇運輸毒品,但各自的運輸行為相對獨立,既沒有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又分別按照各自運輸的毒品數量領取報酬的,不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20.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按照其購買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部分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不應計入其販毒數量。

21.製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數量應當全部認定為製造毒品的數量。

22.對於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23.對於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於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但在量刑時不得重複予以從重處罰。

24.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5.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並列確定罪名,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26.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

27.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採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

28.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雙套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處刑時可予以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屬於「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29.只要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不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還是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再犯的,都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刑 事 正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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