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和諧社會的法學理論——調整論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蔡守秋

  根據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針對法律不能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傳統法學理論,蔡守秋教授提出了「主、客一體化」的研究範式、「生態人」的法律人模式和綜合性調整機制等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途徑和機制,對法律應該、能夠和如何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法理進行了論證,認為調整論對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和實踐意義。

  調整論,是指有關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又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係的各種觀點。從廣義上講,調整論是關於法律既調整人與人的關係、又調整人與物(包括環境、自然資源和大自然)的關係的各種觀點的總稱。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是人與人的和諧相處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調整論認為,法律既調整人與人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所以調整論也稱為建設和諧社會的法學理論。

  調整論提出後,在法學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有的人堅決反對,有的人高度讚揚。雙方爭論的要點集中在法律應不應該、能不能夠和如何調整好人與自然關係這三個問題上。

  一、法律應該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作用

  人與自然的關係(或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人與環境資源的關係),是指人與自然之間的相互聯繫、影響和作用。它是存在於一切社會形態中的一種基本社會關係。法律之所以應該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作用,主要基於如下理由:

  1.人與自然關係的重要性,決定了用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必要性。在歷史觀中,沒有比人與人的相互作用、人與自然的相互作用更為根本的相互作用了,全部社會現象,包括意識現象中的各種相互作用,不僅來源於這兩個根本的相互作用,而且歸根到底只有通過這兩個相互作用才能得到正確的說明。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也就是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關係的發展史。環境資源法律之所以要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首先是由人與自然關係的重要性決定的。人與自然關係的發展演變是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主要動力,人與自然關係發展演變到一定程度,無論當時的倫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都會要求倫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

  2.實踐證明,包括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危機在內的環境資源問題的產生,主要是人類沒有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係和人與人的關係,是人與自然關係處理不當、失當、失衡和日益惡化的結果;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也只能基於人與自然關係的改進和改善。經過20世紀50~70年代的環境資源危機,無論是政府領導人、社會大眾和科學技術人員都認識到,當代嚴重的環境資源生態問題實質上是人與自然關係的失衡問題、失調問題、惡化問題。要想防治環境資源問題,必須採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正確處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及與環境資源問題有關的人與人的關係。環境資源法作為保護環境資源的武器和手段,應該發揮它在調整人與自然關係領域的作用。

  3.我國法律、法學界和法制建設對調整人與自然關係重視不夠,是造成我國環境資源問題和人地關係緊張、人天關係不和的一個重要原因;正在興起的對人與自然關係的政策、法律、理論的重視,是我國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的基本保障我國三峽移民、黃河小浪底水庫移民、浙江千島湖水庫等水利工程的移民問題等,都說明人與自然的關係不同於人與人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無法取代人與自然的關係。

  4.法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是建設和諧社會對法律和法學理論提出的基本要求。2004年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首次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概念,決定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正式列為中國共產黨全面提高執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包括人與人和諧相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建設和諧社會就是要正確處理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實現人與人的和諧相處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建設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特別是和諧社會對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關係的需求,迫切要求法律發揮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作用。

  二、法律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促進和保障和諧社會的建設

  所謂法律調整,是指法律影響、改變、協調特定對象的活動。法律調整是從法的運作方面描述法的實現、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個範疇。

  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是指環境資源法對人與自然關係的作用。法律調整包括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等方式,當我們論及環境資源法的調整對象時是指直接調整,所謂直接調整是指法律直接規定人對自然(環境因素)如何行為。

法律之所以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促進和保障和諧社會的建設,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的行為規則;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對人的行為和對自然的行為,人對人的行為形成人與人的關係,人對自然的行為形成人與自然的關係;法律既可以規定人對人的行為,也可以規定人對自然的行為,因而法律既能夠調整人與人的關係,也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

  環境資源法律之所以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是基於法律的目的、任務、作用和功能以及人與自然的關係是一種可以為人調整的關係這一基本性質。環境資源法的目的、任務、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就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人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還因為在環境資源工作、環境保護活動和建設和諧社會中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並不是水火不相容、有你無我的關係,而是一種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關係,即凡是對環境有影響的人為活動都可能同時產生或影響這兩種關係。

  三、法律如何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如何促進和保障和諧社會的建設

「主、客一體化」的研究範式

  近現代科學、近現代工業社會的研究範式是以笛卡爾、培根和牛頓思想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這種「主、客二分法」是近現代民法的根基,也是以傳統民法為代表的主流法理學的研究範式。

  法律要調整好人與自然的關係,宜採用「主、客一體化」的研究範式,即整體論世界觀或生態世界觀範式,又稱「人與自然關係和人與人關係相結合」的環境資源法學研究範式,這種研究範式反映了環境資源法學所特有的價值觀、倫理觀、認識論和方法論,構成了環境資源法學的基本理論的基礎。所謂「主、客一體化」,是指將主體與客體或者主觀與客觀這兩者聯繫起來、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慮。「主、客一體化」就是綜合地(全面地、辯證地)考慮主體與客體的問題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即「既關注人,又關注物,並且將人與物聯繫起來;既研究人與人的關係,又研究人與自然的關係,並且將研究人與人的關係和研究人與自然的關係結合起來」。

  「主、客一體化」研究範式提供了不同於「主、客二分法」研究範式的法律調整思路:(1)根據「主、客二分法」研究範式,主流法理學只研究法律中人與人的關係,認為人與自然的關係實質上或實際上是人與人的關係,可以用人與人的關係代替或取代人與自然的關係,只要處理好了人與人的關係,就可以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係。而根據「主、客一體化」研究範式,調整論認為人與人的關係不能代替人與自然的關係,除了處理好人與人的關係外,還要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係;法學應該研究法律中人與自然的關係和人與人的關係,環境資源法學應該專門面對、研究、分析、深化法律中人與自然的關係。(2)根據「主、客二分法」研究範式,主流法理學只研究法律中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根據「主、客一體化」研究範式,調整論既研究法律中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也研究法律中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認為不僅在現實生活中人與自然的關係大量表現為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在法律規範和法律案件中人與自然的關係也大量表現為主體與客體的關係。(3)根據「主、客二分法」研究範式,主流法理學堅持法律中的主體只能是人、永遠是人,人不能成為法律中的客體,物只能是客體、永遠是客體,物不能成為法律中的主體。根據「主、客一體化」研究範式,調整論認為主體和客體是相對的、相互聯繫的,在一定情況下可以互相轉化,人可以成為法律中的主體,在大部分情況下人是主體,但也可以成為法律中的客體;物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客體,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主體。

「生態人」的法律人模式

  雖然調整論研究的是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理論和規律,但並沒有脫離對人的研究即「以人為本」,而是將人與自然聯繫起來研究人並設置法律人的模式,將「以人為本」同時運用到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之中,在強調「以人為本時」堅持「以自然為根」,在強調「以人為主導時」堅持「以自然為基礎」。  只調整人與人的關係的傳統法學理論所構建的「人的模式」即「法律人」(主要是「經濟人」)模式和要點是:每一個具體的人、個體的人都生活在人類社會之中,沒有孤立的單個人,只有與其他人相聯繫的社會人,人的本質是人與人的關係即人的社會性的統一;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自由和個人利益(自利性)最大化的傾向(但這裡的個人利益主要指經濟利益)。由此種人的模式推導出法律只調整人與人的關係的結論,並推導出法律調整人與人關係的市場、行政和社會調整機制等機制。

調整論構建的「人的模式」即「法律人」(在環境資源法學中稱為「生態人」或「環境人」)的模式和要點是:每一個具體的人、個體的人,既與其他人發生聯繫,也與自然(包括環境資源)發生聯繫;人的本質是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即人的社會性和自然性的統一;適當的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條件、基礎;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自由和個人利益(自利性)最大化的傾向(這裡的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生態利益),但每個人只能通過自身與其他人的關係和自身與自然的關係求生存、求發展、求幸福、求最大的利益;只有和諧的人與人的關係、和諧的人與自然的關係才能提供最大的利益;人生的目的就在於人與人和諧相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即追求和諧的人與人的關係、和諧的人與自然的關係是人的行為的不朽動力;只要每個人都追求和諧的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自然的關係,整個社會就會走向人與人和諧共處、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和諧社會。法律應該根據人的上述特點,規定或變更人對人、人對自然的行為規則,創製新的行為規則、權利、義務和法律制度,形成既調整人與人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的新的調整機制,以促進人類生態系統即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由此「生態人」的模式不僅可以推導出「法律既調整人與人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結論,而且可以推導出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市場、行政、社會和生態化調整機制等機制。

  「生態人」模式的前提或假定是,人從自身與其他人的關係和自身與自然(環境資源)的關係中求發展、求幸福、求利益(包括經濟、社會和生態利益)是人的不朽動力。人類只有利用這一動力或「看不見的手」,才能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才能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全面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才能構建人與人和諧相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

創設綜合性的調整機制

  調整論不僅提出了法律如何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各種理論主張,也研究分析了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方法、機制和制度。

  一是將現實生活中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各種機製法定化。人類可以通過各種工具和方法調整(包括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正如人類可以通過各種工具和方法調整人與人的關係一樣。從組織制度出發,常見的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方法和機制主要有如下三種:(1)行政調整機制,即通過國家(政府)組織或行政當局,以行政機制、行政手段等「看得見的政府之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2)市場調整機制,即通過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組織,以市場機制或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3)非行政非市場調整機制,又稱社會調整機制、治理機制和第三種調整機制,它以非營利、非統治手段的治理為特徵,以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的合作和協調為特徵,主要適用於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即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其主體部分是建立在合作和協商基礎上的協議手段、環境公開手段和公眾參與手段。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機制是將上述調整機制有選擇地法定化。

  二是採用綜合的、漸進的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機制。各國在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調整機制方面,一般採用將傳統部門法調整機制與環境資源法調整機制相結合的綜合調整機制,前者主要包括私法調整機制和公法調整機制,後者主要指環境資源法的專門調整機制。由於法律對人與自然關係的調整,是一個漸進的、不斷發展的、與時俱進的過程,因而各國都採取漸進的法律調整機制。正如法律對人與人的關係的調整一樣,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調整一切人與自然的關係。法律調整什麼類型的人與自然關係、何時開始調整、以什麼方式調整,應該因時因地因事制宜。

  三是形成以生態化方法為特色的環境資源法調整機制。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調整機制包括其他法律部門的相關調整機制和環境資源專門法所特有的調整機制即生態化調整機制。生態化調整機制,是指區別於傳統法律調整機制的、環境資源法所特有的調整機制,它是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專門機制、主要機制和核心機制。生態化調整機制的主要特點是,在基本理念上主要強調環境正義、環境公平、環境安全、環境秩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環境效率(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在方法上主要採用生態法學的分析方法,在內容上主要由大量禁止性環境資源行為規範和系統性的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組成。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機制的主體部分是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運用生態化方法,環境資源法已經形成一整套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環境資源的調查制度、信息顯示制度、問題預防制度、行為規範體系、整治制度、補償(賠償)制度、行為獎懲制度、法律責任制度、行為監督和公眾參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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