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知識

目 錄

第五部分 出口退稅... 3

一、退(免)稅認定... 3

633、新辦生產企業申請出口退稅認定怎麼辦理?... 3

634、小規模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需提供什麼資料?... 4

635、企業辦理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後到稅務機關辦理哪些手續?... 4

636、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進出口經營權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具體的流程是什麼?... 4

637、出口企業變更《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需要哪些資料?... 5

638、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出口認定手續,有什麼處罰?... 5

二、申報管理... 5

(一)申報資料... 5

639、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流程是什麼?... 5

640、企業申報出口退稅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6

641、新辦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是否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7

642、農產品收購發票可以作為出口退稅憑證嗎?... 7

643、小規模納稅人委託出口貨物如何辦理免稅核銷?... 7

644、一般納稅人企業,出口2009年之前自用的舊設備如何報稅?... 7

645、企業從國內購進舊設備然後出口是否退稅,如何申報?... 8

646、從事來料加工免稅,具體申報流程是什麼?... 8

647、新成立的外貿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是否要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免稅申請表》?... 8

648、來料加工企業怎樣辦理申報?... 8

649、生產企業核銷單丟失應當如何補辦?... 9

(二)申報期限... 9

650、外貿企業貨物出口後,退稅申報期限是多少天?... 9

651、生產企業申請出口退稅延期可延長多長時間?... 9

652、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多長時間內認證?... 10

653、收匯核銷單在多長時間內收齊,在申請退稅期內無法提供的怎麼辦?... 10

654、企業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應該怎麼辦?... 10

655、外貿企業已經報關出口貨物,但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未開具怎麼辦?... 11

656、外貿企業出口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是多少天?... 11

657、出口收匯核銷單什麼時候出具?... 11

658、出口企業在90日內收不回貨款,是否必須90日內提供齊全的單證,才能退稅?能否因此申請延期申報? 12

659、企業出口採取遠期收匯,是否必須9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收匯備案?... 13

(三)視同內銷... 13

660、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需要轉內銷,這部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13

661、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山羊絨退稅率為零,國外支付56萬美金,公司需要再給國外6萬美金的傭金,企業應按多少錢交稅?... 14

662、小規模外貿企業的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要視同內銷,怎麼補繳稅款?滯納金怎麼徵收? 14

663、小規模因未按規定期限申請辦理出口免稅,要視同內銷,出口金額是含稅的嗎?報表中如何填寫? 14

66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0,視同內銷徵稅怎麼計算應納稅額?... 15

665、生產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後,轉出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轉回來?... 15

666、出口貨物視同內銷銷項稅額怎麼計算?... 15

667、外貿企業視同內銷徵稅,對應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15

三、企業退稅管理... 16

(一)退稅方法... 16

668、生產企業取得出口權後,外購的商品出口能否享受退稅?... 16

669、總公司的來料加工業務委託給分公司加工,總公司支付給分公司加工費,分公司為其開具發票,分公司取得的這筆加工費能否免稅?... 16

670、生產企業出口實行免抵退政策,免抵退是什麼意思?... 16

671、廊坊市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內有對外出口貿易經營權的物流企業能否開具出口發票,開具出口發票後徵收哪些稅?徵收的稅能否退稅嗎?... 17

672、工貿企業有生產產品,又有外購產品,採用哪種退稅方法?... 17

673、企業出口舊設備到國外用於承接的工程,適用什麼政策?... 17

674、外貿企業以前從國外進口了一些設備零件,現在有對外工程,這些零件要出口能享受退稅嗎? 18

675、出口企業委託加工貨物,未簽訂委託協議,是否可以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8

676、生產企業出口外購貨物,是否退稅?... 19

677、視同自產貨物退稅,對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稅務機關是怎樣把握審核的? 19

678、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總公司生產企業,現在已經不生產,能否從分公司購進貨物,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稅? 19

679、出口企業自行採購原材料,讓工廠加工成成品後出口。現在分別收到原材料發票和加工費發票。出口企業該如何退稅?按照哪個退稅率?... 20

(二)徵收管理... 20

680、出口小型企業的標準是多少萬元?... 20

681、出口企業開票時外匯稅率如何選擇?... 20

682、生產企業出口業務,出口抵減內銷增值稅部分,隨之徵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能否抵減? 20

683、外貿企業出口屬於免稅並退稅的貨物,購進貨物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認證並抵扣? 21

684、生產企業委託代理出口的商品申報納稅時,按什麼價格繳稅?... 21

685、外資企業的免抵稅額是否要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21

686、2009年純鹼出口退稅有什麼新政策?. 22

687、出口企業第一年為小規模納稅人,第二年轉為一般納稅人,一年的退稅審查期應從小規模時的第一筆業務算起還是從轉為一般納稅人後的第一筆業務算起?... 22

688、生產型出口企業,收入按本月1日的匯率記賬,在下月收匯時按什麼匯率計算?... 22

689、什麼是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稅務處理有何區別?... 23

690、公司將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結轉到其他來料加工公司,屬於國內銷售嗎?... 23

691、自營出口企業與國外公司產生業務,但發票名稱開具為該國外公司的國內辦事處,此筆業務是否屬於內銷?是否還能辦理退稅業務?... 24

692、在做單證收齊時將報關單號錄入錯誤,但審核通過了,後來稽查時發現此筆與海關信息不一致,是否必須轉為內銷處理?... 25

693、如果舊海關代碼未過期,同時又有了新海關代碼,是否影響出口退稅?... 25

694、通過中間人出口貨物,支付給中間人的暗佣開具了發票,退稅時是否需要此種發票? 25

695、進料加工企業,分多次進口料件,是每進口一筆開一張免稅證明還是總的開一次?... 26

696、出口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要視同內銷徵稅,那該筆貨物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26

697、加工生產出口企業,以到岸價開具發票時是否含海運費和保險費?出口退稅系統里是否必須用離岸價填寫? 26

698、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時,以FOB價出口退稅,如果退稅率為零,視同內銷處理時,銷售額是否按FOB價確定?視同內銷貨物收取的運費、保險費是否按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處理?... 26

699、外商投資採購國產設備退稅5年的監管期按什麼時間計算?... 26

700、稅法上對外貿企業的匯率是如何確定的?... 26

第五部分 出口退稅

一、退(免)稅認定

633、新辦生產企業申請出口退稅認定怎麼辦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後,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式兩份,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2)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特許退(免)稅的單位和人員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634、小規模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需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並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

應申報以下資料:(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二)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三)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四)代理出口協議。

635、企業辦理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後到稅務機關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五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636、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進出口經營權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具體的流程是什麼?

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並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申報以下資料:(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二)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應申報以下資料:(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二)代理出口協議。

637、出口企業變更《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規定報送資料如下:

(1)變更後《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2)有關管理機關批准的文件、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3)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4)已變更的《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的不需提供)。

需出示的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

638、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出口認定手續,有什麼處罰?

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51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口商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註銷認定手續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報管理

(一)申報資料

639、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流程是什麼?

這個問題僅適用於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流程如下:

(1)到商務部門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

(2)出口貨物退 (免)稅認定

(3)報關出口

(4)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5)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

(6)收匯核銷並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

(7)單證齊全申報免抵退稅

(8)開具收入退還書

(9)取得退稅款

640、企業申報出口退稅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附送下列紙質憑證:

(一)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凡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後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後,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對外貿企業自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外貿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具體規定另行通知);

外貿企業購進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還須提供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從2005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用於出口的貨物,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

對出口企業以委託出口、援外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上述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時,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641、新辦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是否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第三條規定:2004年6月1日以後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自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之日起兩年內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642、農產品收購發票可以作為出口退稅憑證嗎?

如果出口企業為沒有生產能力的企業,則農產品收購發票不能作為出口退稅票證。

643、小規模納稅人委託出口貨物如何辦理免稅核銷?

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並於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並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1、出口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委託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代理出口協議;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複印件;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複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提供要求相同。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644、一般納稅人企業,出口2009年之前自用的舊設備如何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自用舊設備後,應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並持下列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舊設備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645、企業從國內購進舊設備然後出口是否退稅,如何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企業出口外購舊設備後,須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並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購買設備的普通發票或進口完稅憑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646、從事來料加工免稅,具體申報流程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647、新成立的外貿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是否要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免稅申請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後,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648、來料加工企業怎樣辦理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649、生產企業核銷單丟失應當如何補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四條規定第二款規定: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原件和複印件)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如出口企業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列印出的丟失的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信息

(5)載有《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6)《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1份。

(二)申報期限

650、外貿企業貨物出口後,退稅申報期限是多少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第一條規定: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651、生產企業申請出口退稅延期可延長多長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八條規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所稱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外,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准後,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652、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多長時間內認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第一條規定: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後,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

653、收匯核銷單在多長時間內收齊,在申請退稅期內無法提供的怎麼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的規定: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不滿一年的;

(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654、企業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應該怎麼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第一條規定: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後,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 

655、外貿企業已經報關出口貨物,但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未開具怎麼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第一條規定: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後,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

656、外貿企業出口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是多少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的規定: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不滿一年的;

(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657、出口收匯核銷單什麼時候出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天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的規定: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不滿一年的;

(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658、出口企業在90日內收不回貨款,是否必須90日內提供齊全的單證,才能退稅?能否因此申請延期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天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河北、青島、福建三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7〕131號)規定:試點出口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有關規定,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八條規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所稱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除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外,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准後,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659、企業出口採取遠期收匯,是否必須9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收匯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屬於遠期收匯而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提供其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無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受理後,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

因此,企業採取遠期收匯,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外匯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

(三)視同內銷

660、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需要轉內銷,這部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第二條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徵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外貿企業取得《證明》後,應將《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稅額」中,並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徵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外貿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661、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山羊絨退稅率為零,國外支付56萬美金,公司需要再給國外6萬美金的傭金,企業應按多少錢交稅?

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應徵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上述貨物的出口離岸價及出口數量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出口價格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若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或出口數量,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離岸價或真實出口數量申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662、小規模外貿企業的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要視同內銷,怎麼補繳稅款?滯納金怎麼徵收?

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應徵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上述貨物的出口離岸價及出口數量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出口價格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663、小規模因未按規定期限申請辦理出口免稅,要視同內銷,出口金額是含稅的嗎?報表中如何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通知》稅發〔2007〕123號)規定:增值稅應徵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徵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填在第1欄的「應徵增值稅貨物及勞務不含稅銷售額」內,銷售額按照出口離岸價換算為不含稅金額。

66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0,視同內銷徵稅怎麼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665、生產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後,轉出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轉回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視同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666、出口貨物視同內銷銷項稅額怎麼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667、外貿企業視同內銷徵稅,對應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徵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外貿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外貿企業如將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稅務機關查實後要按照增值稅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查處。

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接到外貿企業申請後,應根據外貿企業出口的視同內銷徵稅貨物的情況,對外貿企業填開的進項發票明細表列明的情況進行審核,開具《證明》。《證明》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送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第三聯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交外貿企業。外貿企業依《證明》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三、企業退稅管理

(一)退稅方法

668、生產企業取得出口權後,外購的商品出口能否享受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六條規定: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託加工收回產品。

669、總公司的來料加工業務委託給分公司加工,總公司支付給分公司加工費,分公司為其開具發票,分公司取得的這筆加工費能否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徵其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綜上,開展「來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如果是委託其它企業加工的,在進口料件調撥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並將此證明轉交受託加工企業,需開具工繳費普通發票,由受託企業憑此證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徵稅部門申報辦理工繳費的免稅手續。

670、生產企業出口實行免抵退政策,免抵退是什麼意思?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生產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671、廊坊市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內有對外出口貿易經營權的物流企業能否開具出口發票,開具出口發票後徵收哪些稅?徵收的稅能否退稅嗎?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批複》(國函[2000]38號)第六條規定: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第七條規定: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對區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綜上,您提出的「廊坊市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內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物流企業能否開具出口發票,開出口發票都徵收哪些稅?徵收的稅能否退稅」的問題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672、工貿企業有生產產品,又有外購產品,採用哪種退稅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第三條:凡具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照現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對沒有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第一條規定: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六條所述四種產品。 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673、企業出口舊設備到國外用於承接的工程,適用什麼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其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並計算設備折余價值。如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則不得辦理退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和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後,須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出口舊設備,凡企業能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實行免稅不退稅辦法;企業不能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的,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予以徵稅。

674、外貿企業以前從國外進口了一些設備零件,現在有對外工程,這些零件要出口能享受退稅嗎?

因外貿企業出口原來進口的零件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不能申報退稅。

675、出口企業委託加工貨物,未簽訂委託協議,是否可以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第四條規定: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三)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四)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76、生產企業出口外購貨物,是否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六條規定: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託加工收回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677、視同自產貨物退稅,對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稅務機關是怎樣把握審核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 ) 規定:對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的產品,還要同時符合下兩個條件:

一、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678、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總公司生產企業,現在已經不生產,能否從分公司購進貨物,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 第三條規定: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您所說的總公司已經不生產,無法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不能按該文件作為視同自產產品退稅。但如果總公司營業範圍已變更為外貿企業的,則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第三條執行:凡具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照現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對沒有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679、出口企業自行採購原材料,讓工廠加工成成品後出口。現在分別收到原材料發票和加工費發票。出口企業該如何退稅?按照哪個退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口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貨物,憑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發票和工繳費發票按規定辦理退稅。若原材料等屬於進料加工貿易已減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應扣除已減徵稅款計算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第八條規定:外貿企業委託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

(二)徵收管理

680、出口小型企業的標準是多少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第九條規定: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5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的幅度內,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確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標準。河北省的標準為200萬元。

681、出口企業開票時外匯稅率如何選擇?

根據2009年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682、生產企業出口業務,出口抵減內銷增值稅部分,隨之徵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能否抵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企業可以抵減內銷產品發生的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能抵減。

683、外貿企業出口屬於免稅並退稅的貨物,購進貨物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認證並抵扣?

沒有既免稅又退稅的出口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申報出口退稅,則不能再記入進項稅額;如果用於記入進項稅額,則不能申報出口退稅。否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684、生產企業委託代理出口的商品申報納稅時,按什麼價格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第01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核定。

企業應按照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格為準計算納稅,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的,按照實際離岸價申報。

685、外資企業的免抵稅額是否要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686、2009年純鹼出口退稅有什麼新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輕紡 電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9]43號)規定:自2009年4月1日,碳酸鈉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687、出口企業第一年為小規模納稅人,第二年轉為一般納稅人,一年的退稅審查期應從小規模時的第一筆業務算起還是從轉為一般納稅人後的第一筆業務算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如果為工業企業,退稅審核期應從轉為一般納稅人後按免、抵、退稅的辦法計算出口退(免)稅時算起。

688、生產型出口企業,收入按本月1日的匯率記賬,在下月收匯時按什麼匯率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稅收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4〕128號)第一條「(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金額。除另有規定者外,摺合匯率可以採用固定匯率或變動匯率。採用固定匯率的,應按當月1日市場匯價計價;採用變動匯率的,應按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價計價。企業採用何種摺合匯率,由企業自主確定,報主管稅務部門備案。摺合匯率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改變;如因情況特殊需要改變摺合匯率的,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四)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項目餘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摺合為人民幣金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計算匯兌損益。」的規定執行。

689、什麼是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稅務處理有何區別?

(一)進料加工是指經營單位用外匯進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由國內生產者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後再返銷國外市場的一種貿易方式。來料加工是指由國外委託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某些技術設備,由我方加工企業按委託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委託方在國外銷售,我方只收取工繳費的一種貿易方式。

(二)在進口環節: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原材料、零部件是減稅或免稅進口的;在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對出口企業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設備,海關予以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

(三)在出口環節:1.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1)外貿企業將減稅或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生產出口貨物時,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報經主管退稅機關同意,徵稅機關對銷售料件應交的增值稅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當期應退稅額中抵扣。外貿企業採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產品,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

(2)外貿企業採取委託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貨物的退稅,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適用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的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加工費金額,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對進口料件實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憑海關完稅憑證,計算調整進口料件的應退稅額。

(3)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才可以申請辦理「免、抵、退」稅。

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憑《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加工企業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在加工環節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後也不予退稅。對在加工環節耗用國內原輔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

690、公司將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結轉到其他來料加工公司,屬於國內銷售嗎?

海關對我司的業務已出具相應的報關單,註明為深加工結轉貿易方式,且我司也是按照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務要求記賬,現有一筆我司將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結轉到另一家來料加工公司,海關報關是允許的,但稅務認為是國內銷售,作為企業如何處理。

我司於2007年自行免稅進口一批原料,由於公司經營策略性的更改,使原料剩餘部分,經過報海關審批,批示將剩餘部分轉至另一工廠繼續生產使用,同時海關要求另一企業出具押金以保證免稅貨物繼續出口。而我司正常走退庫手續,但稅務現提出不以海關的認定為前提,此筆業務屬於國內銷售,應補交增值稅,企業如何做?

在國家稅務總局對「進料深加工結轉稅收業務處理」問題未作統一規定之前,按《河北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富士康精密電子(廊坊)有限公司進料深加工結轉業務稅收問題的批複》的規定,對進料深加工結轉銷售業務,出口加工企業向下一道環節結轉銷售時,可自行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出口發票方式並向稅務機關備案。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視同內銷貨物做賬務處理,全額徵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開具出口發票的,其收入部分不計入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銷售額,享受出口免徵增值稅政策,增值稅進項計入當期成本,不辦理退稅。

691、自營出口企業與國外公司產生業務,但發票名稱開具為該國外公司的國內辦事處,此筆業務是否屬於內銷?是否還能辦理退稅業務?

自營出口企業,自行採購、自行生產,產品自行運輸到港,自行報關,自開出口發票,自行記賬,自行收匯核銷。某筆業務由國外客戶的國內公司與我公司洽談業務,並簽訂出口訂單,我公司按照訂單約定按期自行生產,並自行辦理運輸、銷售、報關出口、國外收匯、記賬、退稅等相關業務。由於該筆業務的洽談主要是與該國外公司的國內辦事處進行聯繫,所以我公司在開具出口發票時,將購貨方寫成了該國內辦事處名稱,並且地址也顯示是國內辦事處。現在稅務在對我公司進行檢查時,依據國稅發【2006】24號文件第六條(註:(六)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及「四自三不見」的規定,認定該筆業務為內銷,不應辦理出口退稅。請問,結合我公司業務情況,依據政策規定,我公司此筆業務是否屬於內銷?且我公司按出口業務辦理退稅是否正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以「四自三不見」方式成交出口的產品不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156號)規定:「四自三不見」指在「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貴企業應不符合上述規定,出口發票和報關單的地址不一致的情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情況進行處罰,並向所在地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報送情況說明,請求幫助。

692、在做單證收齊時將報關單號錄入錯誤,但審核通過了,後來稽查時發現此筆與海關信息不一致,是否必須轉為內銷處理?

我公司於08年10月份有一筆報關單,在做單證收齊時在生產企業退稅申報系統中將報關單號錄入錯誤,當月在稅務正式審核時通過了,也正因為通過了當時沒發現。09年初稅務讓查這筆和海關信息不一致,缺這一報關單信息,可當時紙質報關單、核銷單、單證都是齊的。這筆單證的金額很大,我們應怎麼辦呢?能不能核實情況,不要按內銷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九條規定: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並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並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並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按照您的描述,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紙質單證齊全,電子數據申報及時,只是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錯誤,這種情況不屬於出口貨物應視同內銷徵稅的情況,您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諮詢,採用合適的方法進行相應的數據修改。

693、如果舊海關代碼未過期,同時又有了新海關代碼,是否影響出口退稅?

一、為了不影響你公司的出口退稅業務,應將採用海關舊企業代碼報關出口的報關單涉及的所有出口退稅業務辦理完畢之後,再採用新企業代碼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相關核准和審批許可權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148號)的規定:對於因改組、改制以及合併、分立等原因新設立並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出口企業,如原出口企業不存在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所列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在申報退(免)稅時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有關規定採取事後審核。

694、通過中間人出口貨物,支付給中間人的暗佣開具了發票,退稅時是否需要此種發票?

如果到岸價,發票中含了這部分傭金,在辦理退稅時需帶上相對應的收據或發票;如是離岸價,發票中不含這部分傭金,在辦理退稅時不必帶上相對應的收據和發票。

695、進料加工企業,分多次進口料件,是每進口一筆開一張免稅證明還是總的開一次?

每進口一筆開一張免稅證明。

696、出口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要視同內銷徵稅,那該筆貨物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出口國家明確不予退稅的貨物,可在出口當期計提銷項稅額,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在規定的期限內認證並將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97、加工生產出口企業,以到岸價開具發票時是否含海運費和保險費?出口退稅系統里是否必須用離岸價填寫?

我是加工生產出口企業,這次以CIF(到岸價)開具發票,請問:(1)在開具的時候,是含著海運費和保險費?還是海運費和保險費單獨列支一張清單?(2)在出口退稅系統里,是以CIF成交的,是不是用離岸價來進行填寫?(3)海運費發票是美元形式,保險費划到了港雜費里,沒有說具體保險費多少錢,請問這樣可不可以?

(1)CIF價格是包含海運費和保險費的。

(2)出口退稅系統里要填寫出口離岸價格。

(3)保險費不可以記在港雜費中,需要有實際收據、發票才可以扣除。

698、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時,以FOB價出口退稅,如果退稅率為零,視同內銷處理時,銷售額是否按FOB價確定?視同內銷貨物收取的運費、保險費是否按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生產企業出口視同內銷按照出口離岸價(即FOB價)計算銷項稅額。

699、外商投資採購國產設備退稅5年的監管期按什麼時間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項目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8〕121號)第四條規定:已辦理退稅的國產設備的5年監管期,以稅務機關開具該國產設備的《收入退還書》上的日期為起始日期開始計算。

700、稅法上對外貿企業的匯率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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