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研究】家禮與國禮之間: 《朱子家禮》的時代意義探析
【摘要】作為宋代家禮發展的標誌性成果,《朱子家禮》不僅與宋代官僚士大夫積極推動的禮儀教化實踐、北宋時期家禮的發展趨勢緊密關聯,更與宋代國家禮制教化的推進直接聯繫在一起。北宋時期官僚士大夫群體對推行禮儀教化民俗逐漸形成了清晰認知,家禮修撰日趨接近庶民層面,並由此促成國家層面的禮制下移意識的明確及官方禮制的庶民化。北宋家禮與國禮的交接極大推進了南宋時期官僚士大夫的家禮修撰意識。《朱子家禮》直接簡化、刪改古禮之框架體系,旗幟鮮明地宣示為廣大士庶民眾修禮的意圖和有助於國家推行禮教崇化導民的主張,成為充分考量普通庶民生活實際、規範冠婚喪祭諸事和日常居家生活的士庶通禮。《朱子家禮》的儀制規範走出了「行於自家」的範疇,廣泛擴展於士庶社會層面,家禮由此上升到了國禮,官僚士大夫群體的禮教意圖、官方禮制的下移趨勢由此得到了進一步的推進和演繹。
【關鍵詞】宋代家禮; 庶民化; 教民化俗; 《朱子家禮》
[基金項目]2012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中國禮制變遷及其現代價值研究」(12&ZD134);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資金資助項目及遼寧省高等學校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王美華,歷史學博士,遼寧大學唐宋史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唐宋禮制史、唐宋社會史。
【文章來源】《史學集刊》2015年第1期。
《朱子家禮》(以下簡稱《家禮》)是宋代最著名的私撰家禮著作之一,亦是朱熹對後世影響至為深遠的經典著述之一。至今為止,學界對《朱子家禮》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家禮》的真偽、版本源流、思想特色、文本傳布等方面,①將《家禮》修撰與宋代家禮的整體發展趨勢②以及宋代國家禮制體系的演變軌跡結合起來進行的研究卻顯然並不充分。《家禮》撰著,不僅是朱熹個人禮儀觀念的體現,更是宋代家禮發展演變的至關重要的成果之一。將《家禮》置於宋代家禮發展演變的趨勢之中,從官僚士大夫推動禮儀規範與國家禮制教化不斷推進的視角來審視和考察《家禮》的修撰主旨及內容設置,對於全面而深入地探究《家禮》的時代意義以及更準確地分析宋代家禮演化的內涵趨勢、更趨精準地定位宋代家禮與國禮之間的關係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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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鑫:《〈朱子家禮〉研究回顧與展望》,常建華主編:《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1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32-446頁。
②較有價值的研究如吾妻重二:《朱熹〈家禮〉實證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另有安國樓:《朱熹的禮儀觀與〈朱子家禮〉》,《鄭州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鄭春:《朱子〈家禮〉與人文關懷》,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一、由遵古禮、守家法到順從世俗人情: 北宋家禮撰述的演進軌跡
眾所周知,經歷唐末五代的戰亂衝擊之後,北宋社會中普遍是家族傳承觀念淡薄,個體家庭意識發展迅速,父母在子析財別居、親未盡而已如同陌路的情形屢見不鮮。對分崩離析的家族傳承關係有著清晰認知的一些官僚士大夫,希望通過建立家族秩序規範以增強家族的吸引力、凝聚力以及約束力和掌控力,敬宗收族以保持家族的穩定持續,而撰制和遵行家禮正是其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北宋中期,家禮修撰和遵行因得到官僚士大夫群體的關注而不斷發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家禮卻與此前的唐代家禮有著明顯的區別。唐代家禮始終與世家舊族有著密切的關聯;①北宋家禮卻呈現出了別樣的面貌,其影響力和作用範圍明顯強於唐代,而此與家禮順應世俗人情的接近庶民生活實際的傾向直接相關。
北宋家禮的撰制者,如杜衍、韓琦、司馬光、呂大防、程頤、張載、范祖禹等,多是由科舉入仕的普通官僚士大夫,其實際生活接近庶民百姓的生活層面。在官學發展迅速、家學衰微殆盡之際,類似前代世家大族的禮學傳承早已喪失,公卿婚嫁「一出於委巷鄙俚之習」,乃至喪祭「率取於浮圖老子之法」,②士大夫之家冠婚喪祭諸事多苟且不經亦如閭巷草民之俗,所謂「禮之不行,無甚於此」。在此社會氛圍下,官僚士大夫們在修撰家禮,努力構建家族禮儀規範、制定冠婚喪祭諸禮文儀制之際,已經意識到完全承襲古禮經典、復行舊儀將會遭遇現實社會的阻礙,因此接近現實生活、順應世情民俗、參以時宜將為可取,其家禮撰述遂呈現出接近庶民百姓生活的實際傾向。
神宗熙寧中,韓琦參合前代七家祭禮著述祠祭享儀十三篇,名曰《韓氏參用古今家祭式》。③韓琦家祭儀撰制原則是為「采前說之可行,酌今俗之難廢者,以人情斷之」,④即採用前人家祭禮中仍可行之於今時的儀制,並吸納世俗祭禮中難以輕易廢除的內容。至於何謂可行於今者、何謂難以廢除者,乃皆以人情評斷。從文獻記載可知,其家祭儀在禮制傳統的二分二至時日之外,世俗流行的元日、端午、重九、七月十五日之祭「皆不廢」,因其雖出於世俗,「然孝子之心,不忍違眾而忘親也」。⑤顯然,所謂「人情」無疑存在著「從眾」之意。因為「不忍違眾」而「遷於世俗」、貼近庶民百姓生活風俗。事實上,類似韓琦這種順應世俗人情的做法,在北宋中期以後,並非個案,在其他家禮撰制事例中也有明顯表露。
司馬光的《書儀》是北宋最精詳的家禮文本,明確構建起一套相對完整的家族禮儀規範的體系。⑥儘管冠婚喪祭諸禮的主體步驟多按循《儀禮》而來,但具體儀節敘述中屢屢有「今從俗」、「且須從俗」、「今從便」之語,順應世俗民情、接近庶民生活的傾向清晰可見。首先,考慮「貧家」財力負擔,諸禮多務節儉。例如冠儀中禮賓之節,「酬賓及贊者以幣」,用幣而不用古禮之束帛、儷皮,在於「今慮貧家不能辦,故務從簡易」。⑦又如婚儀中「納幣」之節,不用古禮之元纁、束帛、儷皮,在於「纁既染為元纁,則不堪他用。且恐貧家不能辦,故但雜色繒五匹,卷其兩端,合為一束而已」。⑧「親迎」之際,因「恐非貧家所便」,不強求「少牢」「特牲」,故婿止具盛饌而已。⑨其次,諸禮儀節屢屢遵從世俗人情。例如,婚儀「親迎」前,有「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之儀,古禮所無,以「今世俗所用,不可廢也」,⑩遂納入婚儀;親迎日,婿與婦適其室,主人與主婦以酒饌禮男女賓客,此與古制「明日,舅姑乃享送者」不同,亦是從俗所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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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見王美華:《世家舊族與唐代家禮修撰》,《吉林師範大學學報》,2012年第6期。
②呂大防:《上神宗請定婚嫁喪祭之禮》,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九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3頁。
③韓琦:《安陽集》卷二二《韓氏參用古今家祭式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本,1986年版,第1089冊第338頁。
④韓琦:《安陽集》卷二二《韓氏參用古今家祭式序》,第1089冊第338頁。
⑤徐度:《卻掃編》卷中,上海古籍出版社編:《宋元筆記小說大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502頁。
⑥王立軍:《試論司馬光禮學思想的基本特徵》,《唐都學刊》,2001年第3期。
⑦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二《冠儀》,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3頁。
⑧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三《婚儀上》,第32頁。
⑨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三《婚儀上》,第33頁。
⑩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三《婚儀上》,第33頁。
(11)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三《婚儀上》,第37頁。
《書儀》從俗順情最顯著者,在於影堂祭祖之儀。因宋初以來官員家廟祭祖之制不復講,雖貴極公相者「而祖禰食於寢,儕於庶人」,①《書儀》專設影堂祭祖之制,正是順從世俗而來。影堂的具體祭儀亦異於古禮,如其有「主人升自阼階,立於香卓之南,搢笏焚香」之節,只因古禮「灌用郁鬯,臭陰達於淵泉,蕭合黍稷,臭陽達於牆屋」,「既難行於士民之家,故但焚香酹酒以代之」。②
《書儀》對世俗人情的順應遷從,還表現在從俗之外,又有特彆強調諸不可從俗者。例如,婚儀,婿與婦同牢合巹後,特注云:「今世俗有結髮之儀,此尤可笑」;又於主人以酒饌禮賓客而「不用樂」之後,強調雲:「曾子問曰: 『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今俗婚禮用樂,殊為非禮」。③再如,喪儀,從俗改「重」為「魂帛」後,特注云:「世俗或用冠帽衣屐裝飾如人狀,此尤鄙俚不可從也」;「又世俗皆畫影置於魂帛之後,」男子生時有畫像,用之猶無所謂,至於婦人「此殊為非禮,勿可用也」。④這些特彆強調錶明,司馬光《書儀》在順從世俗人情的同時,亦正努力批判民俗中「非禮」、「鄙俚」之處,以禮的原則來評斷世俗民情之中的可行與不可行者。順應、遷從和批判共存,恰是北宋家禮漸趨脫離古禮經典而接近庶民百姓生活層面、漸趨深入庶民百姓生活之中,從而呈現出庶民化傾向的反映。
北宋家禮撰制的順應人俗,在強調日常家居生活的居家雜儀的撰述上,得到了更進一步的彰顯,其代表就是司馬光的《居家雜儀》。司馬光除撰修單行本的《居家雜儀》外,又在《書儀》卷四「婚儀下」中專列有「居家雜儀」篇,其名目包括凡家長御群子弟及家眾、凡諸卑幼事家長、凡為子婦者事父母舅姑、凡為人子弟者事父兄宗族、凡為人子者事父母等,涉及家族內各成員日常居家的禮儀規範。日常居家雜儀的專門規定,正是宋代家禮修撰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發展。把脈家禮的發展歷程可見,依據禮經舊文編撰家禮家法是南北朝世家大族乃至唐代世家舊族的風習,然其時家學淵源、禮學傳承明顯,所謂風教「整密」,垂髫換齒之時便習得「曉夕溫凊,規行矩步」,⑤因此尊老敬親、卑幼事長等居家日常行為規範,皆無需要特別關注。至於宋代,世家舊族早已淪喪,家學淵源、禮學傳承更不見於私家,科舉官僚士大夫們在撰制家禮儀制之際,不僅要關注對冠婚喪祭諸儀的規範,更需要專門關注對家族成員的日常行為、居家生活的禮儀約束。由此而言,居家雜儀的強調,亦是家禮日趨接近士庶民眾生活層面的反映。
綜上所述,北宋中期以後,司馬光、韓琦等人的家禮撰述,在沿承遵行古禮經典、恪守世家舊族家法的基礎上,呈現出了明確的遷從世俗、順應人情的跡象,以《書儀》為代表的北宋家禮儀規,正日趨接近、延伸至普通士庶百姓的生活層面之中。儘管亦不能否認的是,這種接近與延伸仍然很有局限,此時家禮規範的對象主要還是官僚士大夫家族,但是其影響卻不可低估。它表明家禮規範的實際範圍已經開始擴展延及於普通的士庶民眾層面。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士大夫家禮撰制的發展傾向,直接影響並推進了國家層面的禮制教化意識和舉措,提升了官方禮制修訂中的庶民禮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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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司馬光:《司馬光集》卷七九《文潞公家廟碑》,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2頁。
②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一〇《喪儀六》,第116頁。
③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三《婚儀上》,第37頁。
④司馬光:《司馬氏書儀》卷五《喪儀一》,第55頁。
⑤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卷一《序致第一》,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頁。
二、由家范書儀到士民五禮: 家禮影響的外延與國家禮制的庶民關注
官僚士大夫中的有識之士,洞悉社會變革之後士民社會禮文儀制缺失,公卿官僚家無定儀與閭巷草民同俗,而朝廷禮文規定不備的現狀,關注家族禮儀規範,修撰和遵行家禮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一時風尚。然官僚士大夫對社會禮教規範和約束的關注,不僅表現在私家家禮的修撰和遵行,更表現其在將這種關注外延到朝廷禮文儀制的修訂中,提升到國家的禮教推行層面,從而積極推動官方針對士民的禮文儀制的討論。例如,韓琦制家祭儀時,戒子孫曰: 此禮暫行於自家,及他日「朝廷頒下家祭禮,自當謹守定製」,①表明對國家禮文儀制修訂的需求態度。元豐元年,呂大防進呈神宗「請定婚嫁喪祭之禮」疏,亦意在奏請朝廷確立士民禮儀的具體規範。眾所周知,古禮傳統中明確有禮「不下庶人」之說,而此在秦漢以後官方禮制中體現無疑。唐《開元禮》堪稱中古禮儀典範,仍是以君主、宗親、官僚為對象的禮制規範,「庶人」字樣偶爾雜錄其中,主要是為了強調禮儀等級差異而已,並不具有禮文規範的實際意義。②宋初撰制的《開寶通禮》,本唐《開元禮》而損益之,開元禮制不及庶民的缺點,《開寶通禮》亦不能避免。開寶以後,朝廷始關注士民禮制規範,曾專門頒詔修訂針對「士庶」或「民家」抑或「民庶」的車服、居室、器用以及喪葬等相關儀制,但是這些儀制內容簡略零散,不成體系,未能全面規範士庶民眾的冠婚喪祭等重要禮儀儀式。元豐元年,宋神宗下詔置局考定郊廟禮文得失,呂大防奏議在此情況下提出,即欲請求朝廷考定禮文之際,還應關注官僚士庶社會層面中的禮儀規範。建議禮官先擇《開寶通禮》中的相關儀制「論定而明著之」,以示天下,違者有禁,斷以必行。當士以上「專用禮」之後,「小人所視,足以成化」。③
呂大防的建議,正是此時官僚士大夫漸趨明確起來的推行禮儀教化於士民層面的意識的反映。以此基礎,哲宗元祐中朝臣奏請中已經明確提出要修「教民」之五禮了。右司諫朱光庭在上哲宗「乞詳議五禮以教民」疏中即指出,今天下士民皆不遵禮,根源在於朝廷未曾詳細講修禮文,公卿士大夫之間「亦未嘗修講,但各守家法而已」。既然公、私兩個方面皆未能講修定儀,則無禮以為天下人之所法。朱光庭認為,朝廷應命禮官「參議五禮」,「上自朝廷所行之制度,下至民庶所守之規矩」,纖悉講明,以正人倫變禮俗,而其冠婚喪祭之禮,「尤當先講修以示天下,俾得遵行,以為規矩」。然其「朝廷之上,與公卿士大夫之家,皆未有成法」④的論說,明確已將公卿大夫的家禮撰制和遵行納入以禮「教民」的考量中,在朝廷儀制未曾講修之時,公卿大夫家禮撰制若有「成法」,亦可作為教民之禮循用。
與朱光庭相比,太常博士顏復則就如何修訂士民禮儀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即「會萃經史古今儀式至諸家祭法,歲薦時享、家范書儀之類可取者,高而不難,近而不迫,成士民五禮」。⑤其中對公卿大夫之家的家禮撰述給予了更多重視,明確了對士大夫家禮撰述的吸收和借鑒。諸家祭法以及歲薦時享,既包括前代祭儀也包括本朝各家家祭之禮,而家范書儀則指向司馬光的家禮撰制和家族規範的著述。⑥顏復顯然倚重於公卿大夫之家的家禮來製成國家的「士民五禮」,認為家禮撰制可以作為國家制定士民禮文儀制規範的參考和依據。而司馬光、韓琦等人家禮撰制中呈現出的遷從世俗人情的傾向,也被顏復充分考量和重視。所謂「高而不難」、「近而不迫」,既要遵循古禮經典又不能過於繁瑣難行,既要貼近世俗民情又不能過於遷從; 所謂「不必冕並以為冠,韠韍以為衣,俎豆以為器,儷皮以為幣,馭車而行,坐席而食」,⑦就是不必局限於古禮禮制中的冠服器物,也不必局限於古禮中的出行起居方式。總體而言,「就其便安」,依照現實生活狀態,制定適應時代的士民禮儀以教民化俗。北宋中期以來的家禮撰製為朝廷「教民」之禮的議定提供了重要的參考,由此私家家禮的撰述與國家禮制的修訂直接聯繫、交接在一起,或者可以說,官僚士大夫的家禮撰制和禮儀規範由此開始上升到國家禮制的層面。當我們看到,徽宗朝制禮,對庶民百姓冠婚喪祭諸儀、器用服飾之制的明確關注時,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將更趨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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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韓琦:《安陽集》卷二二《韓氏參用古今家祭式序》,第1089冊第338頁。
②任爽指出:《開元禮》確有以朝廷之禮為中心,重上輕下之弊。(《唐代禮制研究》,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頁。)楊志剛也談到:庶人不是《大唐開元禮》的制禮對象,僅在為區別和強調等級差異時,才於相關條文下以附記形式,用片言隻字指明庶人該行何禮。(《中國禮儀制度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頁。)
③呂大防:《上神宗請定婚嫁喪祭之禮》,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九六,第1033頁。
④朱光庭:《上哲宗乞詳議五禮以教民》,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九六,第1034頁。
⑤顏復:《上哲宗乞詳議五禮以教民》,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九六,第1035頁。
⑥司馬光撰《家范》十卷,援引古訓、列舉故事、雜以評論,規範祖、父、母、子、女、兄、弟、夫、妻、舅姑等十八種家庭成員的行為。(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本,1986年版,第696冊。)
⑦顏復:《上哲宗乞詳議五禮以教民》,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九六,第1035頁。
宋徽宗時撰制頒行國家禮典《政和五禮新儀》,其中針對庶民層面的禮儀規定比以往任何時代皆明確而詳備。首先,「序例·喪葬之制」中,詳細規定庶人喪葬之制,事關墓地、墳高、虞祭等。
其次,五禮儀制中明確列出「庶人婚儀」、「庶人冠儀」、「庶人喪儀」等專門針對庶民百姓的禮儀條文。檢視其文即可發現,庶人婚冠喪葬諸儀實為品官諸儀的簡化節略版。例如,品官婚儀包括十四項儀式,庶人婚儀只包括八項儀式。相比品官婚禮,庶人婚儀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成,將舅享送者、姑享婦人送者二節合併為饗送者,更直接刪減了同牢、盥饋、饗婦等儀制。在儀式步驟簡化的同時,庶民婚禮的每一個步驟的具體儀節也明顯簡化。再如,品官子冠儀步驟為告廟、戒賓、宿賓、行事、禮賓等五部分,庶人子冠禮的步驟則只告禰、行事兩部分,明顯縮減;且此兩步驟的具體儀節內容亦相對簡化。又如,品官喪儀有十七項內容,庶人喪儀則是十六項內容。至於喪儀中具體涉及的廳堂、器服、拜揖之節,庶人亦比品官簡易。顯然,徽宗朝制訂庶民禮儀,在遵循古禮經典、顧全諸禮儀式步驟的大致完整性的同時,順從世俗人情,凸顯了簡易節略的傾向。
《政和五禮新儀》表現出的明確庶民關注,正是官僚士大夫積極推動的「制禮以教民」意向的體現。相對於家禮對庶民生活實際的有限接近,政和禮典中庶人冠婚喪葬儀制的簡易節略,無疑是更進一步庶民化的表露。而政和禮典的這種清晰的庶民化傾向,實與徽宗君臣議禮時確定的「稽古而適今」方針原則有直接關係。大觀二年,議禮局奉御筆制定冠婚禮儀時,就明確了制禮將欲「行天下」遂需「簡而易行」的認知。①至《政和五禮新儀》修成,徽宗御制序文中更言明「循古之意而勿泥於古,適今之宜而勿牽於今」。②顯然,正是在這種方針原則之下,政和禮典中才出現了情文度數與古制明確有異而貴賤尊卑之等差無異的庶民禮文修訂。當然,朝廷禮文修訂原則趨向的發展,絕非某一單方面的因素所致,徽宗朝「循古之意」而「適今之宜」的制禮原則的明確宣示,亦是各方面因素的綜合結果。但北宋中期以來司馬光、韓琦、呂大防等官僚士大夫的家禮撰制以及其在禮儀傳承中的順應世俗人情的認知和實踐探索,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徽宗朝的「循古而適今」的庶民禮儀修制,這一點當是毋庸置疑的。
北宋家禮撰制的庶民化傾向以及其影響延及的國家禮文儀制修訂時的庶民關注,直接推進了南宋官、私禮儀的發展。南宋官方依舊持續著對士庶民眾的禮教關注,而官僚士大夫撰述家禮則在北宋家禮的基礎上,更大意義上脫離了古禮經典的桎梏,刪改舊規以適今宜。明確異於「子孫奉行於自家」的撰制模式,意在有助於國家禮儀教化推進的《家禮》撰成,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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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鄭居中等:《政和五禮新儀》之卷首《御筆指揮》,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本,1986年版,第647冊第8頁。
②鄭居中等:《政和五禮新儀》之原序,第647冊第3頁。
三、由士大夫家禮到士庶通禮: 《家禮》的撰修主旨與崇化導民的定位
官僚士大夫群體對士民社會禮儀規範的關注在南宋時期持續不斷,一方面家禮撰述繼續推進。例如,紹興中禮部侍郎高閌「患近世禮學不明,凶禮尤甚」,遂撰《送終禮》一卷。①雖意在戒其家族子孫遵行,但亦明言期望「好禮者亦效吾家而行之」,表露出推行禮儀規制的明確意圖,以此禮為國家禮教規範的補充。南宋士大夫對家禮撰述的關注,還體現在對以往家禮文本的整理和總結,例如朱熹曾編《二十家古今祭禮》二卷及《四家禮范》五卷,周端朝亦編《冠婚喪祭禮》,皆是彙編諸家禮文而成。以此為基礎,其時官僚士大夫對撰制家禮以具有實踐推行意義的判斷更加明確。例如,徐度評價韓琦家祭禮,即雲:「其說多近人情,最為可行。」②朱熹評價《書儀》雲:
「溫公則大概本《儀禮》,而參以今之所可行者」。③又明確指出,《書儀》終因「與古不甚遠」,而極大限制了這種可行性。④顯然,關注重點正在於家禮能否貼近士庶生活時宜,能否「簡而易行」。
另一方面,以表現出明確庶民化趨勢的《政和五禮新儀》為基礎,官僚士大夫們對國家「制禮以教民」的認知以及操作建議則更具有實際意義。紹興二十五年,泉州同安主簿朱熹針對里巷貧民與富室士子皆「無婚姻之禮」現狀,奏請朝廷申嚴婚禮,即「檢會《政和五禮》士庶婚娶儀式行下,以憑遵守,約束施行」。⑤又作《民臣禮議》進一步指出: 禮難行於州縣士民之間,當取政和五禮州縣官民所應用者,「參以近制」別加纂錄,號曰《紹興纂次政和民臣禮略》,鋟板模印而頒行之州縣。⑥朱熹的設想於紹熙中得到實現,太常寺簿黃灝論禮教廢闕,奏請「有司取政和冠昏喪葬儀,及司馬光、高閌等書參訂行之」。⑤朝廷允從其奏,即成《政和冠昏喪祭禮》十五卷。此書是如何「參訂」司馬氏、高氏等兩宋家禮儀注而成,不能確知。但將士庶禮文專門修訂並製成書冊頒發郡縣,正是推行禮儀於士民的實踐舉措,而家禮撰述也進一步被納入了國家禮制修定之中。
顯然,官僚士大夫的私家禮儀需求與國家的禮儀教化意圖,在這一時期已經膠合在一起,一部專門針對士庶社會層面的禮儀規範成為時代的明確意向。正是由此,家禮走出自家,進一步上升到國家禮制的層面,更是由此,家禮撰制的定位開始由奉行於自家演進為面向普遍士庶之家的禮儀規範,主動自升成為國家推行禮制、教民化俗的輔助和補充,而此在朱熹撰制的《家禮》中,得到了最為充分的宣示。
首先,《家禮》中冠婚喪祭諸禮的儀節步驟設計更趨簡明,使家禮簡而易行的目標得以更大意義上實現。今人在論及《家禮》的儀式儀節時,多將其與《書儀》進行對比,⑧以論述朱熹對諸禮的簡化。《家禮》中冠婚喪葬諸儀的篇目設置與《書儀》大體類同,然程序步驟、儀式儀物與《書儀》的差異極為明顯。例如,冠禮僅存告於祠堂戒賓、宿賓、加冠等儀節,刪減了筮日、筮賓等內容。又如婚禮,只包括納采、納幣、親迎、婦見舅姑、廟見、婿見婦之父母六項內容,傳統婚禮「六禮」被刪並為三禮即納采、納幣、親迎,「以從簡便」。再如喪禮,《書儀》喪儀共計37項內容,《家禮》喪儀則只有初終、沐浴、襲以至祔、小祥、大祥、禫等21個儀節。《家禮》儀節簡化,顯然是繼承並推進了北宋時期的家禮庶民化的傾向,但亦不能忽視,其對政和禮典的庶民禮文儀制的參考。例如,政和禮典中「庶人昏儀」,已「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成」,將婚禮「六禮」簡化為四禮亦即為納采問名、納吉、納成(徵)請期、親迎四者,《家禮》顯然受其影響,只是進一步刪並納吉,保留了三禮而已。
事實上,《家禮》儀制的簡而易行,不僅在於諸禮儀節步驟的刪減,儀節次第的明晰以及器服牲幣的減省,更在於其特彆強調、明確宣揚的量力而行禮的主張,有力則如儀,無力則量力,禮貴誠心愛敬而非執著於禮器祭品,這一主張使本已簡略的諸禮有了可以更為簡略的心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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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二○四《藝文志三》載:高閌撰《送終禮》一卷。此書又稱《厚終禮》,例如《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二載:時高閌為禮部侍郎,「患近世禮學不明,凶禮尤甚,嘗著《厚終禮》」。
②徐度:《卻掃編》卷中,上海古籍出版社編:《宋元筆記小說大觀》,第4502頁。
③黎靖德:《朱子語類》卷八四《論後世禮書》,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183頁。
④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三《跋三家禮范》,《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0頁。
⑤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〇《申嚴婚禮狀》,《朱子全書》,第896頁。
⑥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九《民臣禮議》,《朱子全書》,第3353頁。
⑦《宋史》卷四三○《黃灝傳》,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12791頁。
⑧楊志剛:《〈司馬氏書儀〉和〈朱子家禮〉研究》,《浙江學刊》,1993年第1期。
其次,《家禮》通過對冠婚喪祭諸禮到日常居家生活的明確而細緻的規制,構建起一套更為完善的家族禮儀規範體系。《家禮》不僅繼承了北宋以來官、私禮儀的庶民化傾向,冠婚喪祭諸禮的設計達到超於以往的簡明易行,更設置了日常家居生活規範的「通禮」,明確增加對居家日常生活禮儀約束的強調。《家禮·序》中提出,禮有本有文,「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禮,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 其文又皆所以紀綱人道之始終,雖其行文之有時,施之有所,然非講之素明,習之素熟,則其臨事之際,亦無以合宜而應節,是亦不可以一日而不講且習焉者也」。因此,《家禮》的體例設計為五部分,首先為「有家日用之常禮」設置「通禮」篇,其次是體現「紀綱人道之始終」的冠婚喪祭諸禮篇,在篇目設置上充分體現出建構家族禮儀規制的完整體系。
與此前官私禮儀相比,《家禮》所建構的家族禮儀體系的新創製、鮮亮點無疑就是「通禮」中的祠堂祭祖之制了。將祠堂列於「通禮」之首,正在於宣示對家族維繫、秩序規範而言,祠堂設置的重要意義。北宋中期以來,官僚士大夫們對百官家廟無定製、公卿家祭皆用俚俗的現狀一直多有抨擊和異議。然沿襲古制的家廟祭祖體制已經脫離時宜,朝廷的品官家廟祭儀在爭議中牽強修訂,尚不能遍行於公卿百官之家,更未及考量普通士庶的家祭禮儀了。由此,官僚士大夫們一直在探索建構通行的家族祭祖儀制。朱熹則直接將傳統家廟制度與世俗祭於寢的影堂結合起來,提出了祠堂祭祖的體制。①從傳統禮制的角度來說,建廟祭祖體現著「報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實有家名分之守,所以開業傳世之本也」。祠堂祭祖體制的確定,釐清了北宋以來官僚家族祭祖的混亂和糾結,解決了宗法傳承演變、敬宗收族實踐探索中的根本性問題。
除了祠堂祭祖之制外,通禮部分還包括「深衣制度」和「司馬氏居家雜儀」,此二者顯然並非朱熹新創,然朱熹將二者明確提到首篇,以其為居家日用之基本規制,無疑是建構家族禮儀規範體系的重要舉措。朱熹在「司馬氏居家雜儀」條目之後,特彆強調將此儀由婚禮之後調升至首卷通禮,其雲:「今按此乃家居平日之事,所以正倫理篤恩愛者,其本皆在於此,必能行此,然後其儀章度數有可觀焉,不然則節文雖具,而本實無取,君子所不貴也,故亦列於首篇,使覽者知所先焉。」②將居家雜儀置於首篇,正是要充分彰顯其在家居平日行為規範、嚴格倫理尊卑的重要意義,從而為建構完整的家族禮儀規範奠定重要基礎。
再次,《家禮》直接表明面向社會層面的「士庶通禮」的清晰定位。《家禮·序》中宣稱,修撰家禮目的是推行禮儀規範於士庶之中,既面向好禮士人亦針對「貧窶」庶民。朱熹認為,此前君子所撰家禮對「古今之變」「無所折衷」,因而不能行用於當今。與北宋時期官僚士大夫家禮修撰更多是施用於自家族內相比,朱熹在修撰《家禮》之初,就明確宣示將《家禮》推行開來的目的。所謂「於國家所以崇化導民之意,亦或有小補」,③正彰顯了為士庶層面制定禮儀規範的主張和宗旨。聯繫其曾作《民臣禮議》,建議朝廷修《紹興纂次政和民臣禮略》,可推知撰制《家禮》亦有針對朝廷未能頒行士庶禮文儀制的缺憾,自撰家族禮儀以為國家禮教補充的意圖。
正是為了有助於國家推行禮教、崇化導民,《家禮》修撰的基本原則是變古以適今,在遵行古禮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改變古禮儀制以適應今世。朱熹明確指出,禮儀修撰需要略去古禮浮文縟節,強調名分本實,「因其大體之不可變者」,④改易古禮中不宜於今世的宮室器服、出入起居為宜於今世者。由此,其將冠婚喪祭諸禮步驟儀節明確簡化,對新創祠堂祭祖體制更是「多用俗禮」,以期「今士庶之賤」皆得為之。祠堂建置,既有房屋三間、阼階西階、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等繁雜規定,又有家貧地狹則止為一間、不立廚庫,甚至「廳事之東亦可」⑤的明確說法。祠堂之內以奉祭高祖、曾祖、祖、父四代祖先; 祠堂祭祖時日,既用正至、朔望的舊制,又有「俗節則獻以時食」的世俗。顯然,無論是祠堂建置還是祭祖儀節,無處不彰顯著家族祭祖無關乎官品爵位、無關乎士庶等差、無關乎家財富貧,而只關乎宗法嫡庶、只關乎宗族維繫、只關乎禮敬之心意的鮮明態度。
《家禮》努力簡化禮節、儘力彰顯禮義,積極宣揚和強調量力而行禮,以求廣大士庶民眾能夠接近禮、熟悉禮、遵行禮,從而實現於國家推行禮教、崇化導民有所補益的意圖。⑥《家禮》的面世,表明宋代官僚士大夫的私家家禮撰述與國家禮制修訂及禮教推行之間進一步合流,展現於北宋時期的官方禮制的庶民化趨勢,由此得以進一步擴展和延伸。
作為士庶社會通禮的具有鮮明庶民化特徵的《家禮》,其實亦是中古禮制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社會變革的產物。其一面世即引發關注,加以朱門弟子的大力刊印和注釋,故很快便在社會上廣泛傳布開來,取代了以往的諸種家禮文本,成為士庶家族主要奉行之儀規。也正由此,《家禮》被納入了「日用類書」,例如《事林廣記》、《居家必用事類全集》及《萬書淵海》等,演進成為「日用類書的民間儀注」。⑦同時,士庶社會民間通禮、有助於國家禮教推行崇化導民的清晰定位,亦使《家禮》獲得國家層面的認可和推崇,成為官方修訂士民禮制、教民化俗的重要依據。明初國家制禮,《家禮》成為修訂士民禮文的參考;永樂年間,朝廷更頒《家禮》於天下,確定其士庶社會家禮範本的地位。在地方官禮教實踐中亦屢見「教民行《朱子家禮》」的事例。《家禮》正以這種「國家威信」為背景廣泛傳佈於各個階層,在實踐意義上真正演變成為士庶社會的通行之禮。⑧由此而言,《家禮》即為國禮,國禮是為家禮,官方禮制推行和禮儀教化的範圍進一步伸延、下移於基層社會的士庶民眾之間,朝廷對廣泛社會層面的掌控、國家對個體家族的干預和影響皆達到了空前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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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偉民:《唐宋家族制度嬗變原因試析》,紀宗安、湯開建主編: 《暨南史學》第1 輯,暨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6-93頁。
②朱熹:《家禮》卷一《通禮》,《朱子全書》,第880頁。
③朱熹:《家禮》卷一《通禮》,《朱子全書》,第873頁。
④朱熹:《家禮》卷一《通禮》,《朱子全書》,第873頁。
⑤朱熹:《家禮》卷一《通禮》,《朱子全書》,第874頁。
⑥《家禮·校點說明》中指出:《家禮》「不是那種傳統意義上專用的『貴族之禮』,而是通用於整個社會的、更多地考慮到社會普通家庭的『庶民』之禮。」參見朱熹:《朱子全書》,第858頁。
⑦吾妻重二:《朱熹〈家禮〉實證研究》,第16頁。
⑧明清時代出現大量普通士人撰述的家禮著作,可參見湯勤福:《朱熹〈家禮〉的真偽及對社會的影響》,姜錫東主編:《宋史研究論叢》第11輯,河北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36-5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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