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專家詳析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權威專家詳析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環境污染等公益訴訟陪審員應參審
來源: 法制日報2015-04-27
法制日報記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方案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資格和選任程序、擴大參審案件範圍並改進參審機制、加強陪審員履職保障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
「人民陪審制是一般民眾直接參与司法審判的重要途徑,是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近年來,人民法院推進這項制度取得了可圈可點的成果,但當前仍存在陪審員選任缺乏廣泛性和代表性、『陪而不審』等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通過落實改革方案,人民陪審員制度將實現長足發展。
選任提高年齡放寬學歷
選任和隨機抽選是確保參與陪審的群眾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也是人民陪審制的基礎。但一些地方人民陪審員選任並不規範,參與案件審理的隨機抽選流於形式。
王亞新分析說,當前,人民陪審員「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選任方法缺乏操作性,容易變形為法院單方指定人選。而有些法院,尤其是一些「案多人少」的法院,把陪審制視為節省法官人力資源的手段,甚至直接把僱用合同制人員列在陪審員名單中,以便隨叫隨到。(改為法院隨機抽選後,不是比過去更容易變形成法院單方指定人選嗎?)
「具體到陪審案件,一些法院不是從名單庫內隨機抽取陪審員,而是反覆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審員參與合議庭組成。」王亞新說,這導致一些地方人民陪審制流於形式,或者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法院存在的問題還不是導致陪審制運行困境的全部原因。王亞新指出,為了克服所謂一些民眾素質不足難以實質參與審判問題,陪審員的選任和指定都表現出偏重於高學歷人士、行政官員、經營管理者等社會精英層的傾向,引發「陪審精英化」違背民眾參與廣泛性的質疑。
為此,改革試點方案把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把學歷條件從大專以上改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同時,把陪審員由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改為法院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中隨機抽選候選人,在進行資格審查並徵求個人意見後,隨機抽選不低於法官員額數3至5倍的人員作為陪審員。
「這些措施意味著,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將在更加廣泛的當地選民或居民中隨機抽選;適當提高年齡和放寬學歷條件,選出的候選人將更有經驗,代表性也更加廣泛。」王亞新說,更加寬鬆的資格條件和更加廣泛的候選範圍,再加上分層的兩次隨機抽選等改革內容,將在確保人民陪審員代表性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擴大參與審理案件範圍
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人民陪審員人數和參加審理的案件數均不斷增加,2011年全國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111.6萬件,2014年則達到了219.6萬件。但王亞新指出,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案件,絕大多數是基層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屬於應盡量實行人民陪審制的案件類型,但實踐中卻很少有陪審員參與審理。」王亞新說,而不一定能夠充分發揮陪審制優勢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和輕微刑事訴訟案件,由於能夠幫助法院有效節約人力資源等原因,長期以來都是適用陪審制的主要領域。
改革試點方案規定,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陪審制審理。明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以及有當事人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為何原則上不實行陪審制?)
王亞新認為,在民事訴訟領域,如涉及環境污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訴訟,就能夠視為「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原則上應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而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哪些屬於「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一般比較容易確定,此類案件也應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針對改革試點方案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王亞新表示,可先在刑事訴訟領域的重大案件中探索嘗試這一機制。
他解釋說,此類案件一般為可能判處長期或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或者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疑難之處,或者定罪量刑可能涉及到社會倫理問題或公眾道德感情等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有多名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能夠在民意和司法的專業性質之間促進溝通,有助於提高審理的透明度和判決的公信力。
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陪而不審、審而不議」,是人民陪審員制度長期存在的一大問題,也被社會廣為詬病。王亞新說,現行陪審制,人民陪審員在案件中既參加事實問題的審理,也對法律適用的問題發表意見,「但在高度專業的法律解釋適用方面,代表一般民眾的陪審員相對於職業法官而言沒有什麼優勢」。這也是陪審員不發聲的重要原因這一。
改革試點方案提出,探索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表決。審判長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陪審員,引導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得妨礙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據了解,國際範圍內,公眾參與司法的模式大體分為3種,即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適用的陪審制,陪審員決定事實問題,職業法官決定法律問題;主要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適用參審制,陪審員和職業法官共同決定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主要在一些嘗試引入陪審制國家使用的觀審制,觀審員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在評議時發表意見為法官下判作參考。改革後,我國人民陪審制將不同於這三種模式。
「區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讓陪審員的作用集中於前者,有助於陪審制充分發揮其長處。」王亞新表示,熟悉當時當地社會生活的陪審員可以通過自己對民風民俗及生活常識等方面的熟悉了解,為職業法官的審判傳輸新鮮的素材,使案件事實的認定能夠與民眾的實際生活更相契合而提高審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對於改革試點方案提出的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完善履職保障制度等內容,王亞新認為,這牽涉到審判制度內外多方面問題,需要法院及相關部門的配合。
他進一步分析說,人民陪審員除了與審判人員類似的枉法裁判問題需要終身追責之外,審理中出於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的錯誤應該予以豁免;退出機制則牽涉到陪審員從名冊和個案審理中的退出,需要分別考慮其條件和程序,進一步完善細化。
法制網北京4月2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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