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蓮》中的「假離婚」案靠譜嗎 法官揭該劇存在兩大致命「硬傷」2016年11月26日 星期六A04 焦點新聞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假離婚」案靠譜嗎 法官揭該劇存在兩大致命「硬傷」
揚子晚報 2016年11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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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源於生活,且看這些「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真實假離婚案例
任國勇 於英傑
最近正在熱映的國產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不少觀眾看了之後認為接地氣、寓意深刻,劇情與社會生活很貼近。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電影的劇情中出現的法律常識錯誤是硬傷。同時在劇情中,李雪蓮和前夫秦玉河為了某種目的規避政策而「假離婚」,最後引發尷尬,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子。南京浦口法院汪會中法官說,現實中假離婚主要存在兩種形式,「弄假成真」存在極大風險。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任國勇於英傑
法律界人士一針見血
該劇「兩大硬傷」實在讓人「傷不起」
劇情:李雪蓮到法院起訴離婚案,要法院判決自己的離婚是假的。法院受理了,還做出了敗訴判決。
徐州市開發區法院審委會委員、審監庭庭長李曉梅法官指出,李雪蓮拿出了離婚證,說明已經離婚了,只能就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而不能就離婚提起訴訟。如果她起訴離婚案件,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她採取隱瞞方式獲得立案,審理後也會被駁回。顯然,這個離婚案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出現。
其次,按照影片中說法,李雪蓮要求法院確認她離婚是假的,這屬於確認之訴。但沒有法律依據,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所以,法院正確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裁」駁,而不是「判」。
第三,如果李雪蓮認為離婚是假的,應該起訴民政局,要求撤銷頒發的離婚證,秦玉河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實際上,離婚證是否屬於可撤銷的行政行為還存在爭議,但姑且給李雪蓮這個訴權,否則導演和編劇更下不了台了。
硬傷二:證明自己不是潘金蓮無需上訪
劇情:李雪蓮為了證明自己不是潘金蓮,到處上訪,還被編劇設置成了一場戲劇懸念。
李曉梅法官指出,該劇編導不了解信訪,幾乎是憑想像和臆測虛構情節,與現實嚴重脫節。「李雪蓮假離婚成了真離婚,然後為了證明自己不是潘金蓮而上訪——無論從事實還是從法律上講,故事基礎是不成立的。」其實,李雪蓮要證明自己不是潘金蓮非常簡單,完全用不著信訪,而且穩操勝券,辦法就是——起訴秦玉河侵害名譽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片中,秦玉河當眾說出李雪蓮婚前非處女、是潘金蓮等語,宣揚李雪蓮的隱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經構成侵害名譽權。
只要李雪蓮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秦玉河對李雪蓮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那麼,李雪蓮就可以用法院的判決書證明「我不是潘金蓮」。問題迎刃而解,哪還有什麼必要上訪?
《我不是潘金蓮》式的「假離婚」現實中法院有沒有遇到過?
回到電影劇情,李雪蓮和丈夫秦玉河為了生二胎,協商假離婚,他們是到民政局辦理了正規離婚手續,後來二胎沒生成,婚姻出現變故,秦玉河還侮辱她是「潘金蓮」。李雪蓮為了這句話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並且走上長達十年的上訪路。雖然被眾多法律界人士指齣劇情上存在諸多的法律常識錯誤,但法律界人士表示,《我不是潘金蓮》的故事起源「假離婚」在現實生活中是存在的。南京浦口法院少年及家事庭的汪會中法官表示,他們接受過頗多此類諮詢的案例。
為房先離婚再與小姨子結婚
汪會中法官說起之前有人曾諮詢類似案件。兩年前,浦口區某地拆遷,男子張某和女子李某夫妻倆所住的房屋面臨拆遷,按當時的拆遷政策,張某和李某的小家庭可以獲得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屋。後來,張某和李某為了多拿房商量「假離婚」,並且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
簽拆遷協議前,張某為增加戶口,和小姨子商量「假結婚」,並且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離婚心意是假,結婚心意也是假,但他們履行的手續都是真的。他們三人總計獲得了3套中套房屋,「原配」李某單獨拿走一套房屋。後來當張某向「原配」李某提出復婚時卻被拒絕了。李某稱:「當初和你結婚是屈就。」張某也沒有辦法,後來,他向小姨子表明:「既然當初我們是假結婚,現在也把離婚手續辦了吧!」沒想到,小姨子不同意離婚,除非分給她一套房子。但張某和「小姨子」在法律上已是真夫妻關係,後來張某隻好分了一套房子給小姨子才把婚離了。
假離婚買了二房變成真離婚
蘇州園區法院曾受理過一起夫妻財產糾紛案。當事人劉先生原先看中了某開發商的一處樓盤,不料限購令一出,原先已擁有一套房產的他要想再買一套就不行了。於是,和妻子約定先去離婚,現有的房產歸到妻子名下,之後二人復婚,由名下無房的劉先生貸款購買第二套房獲取更大的優惠。
復婚一年多,劉先生與妻子開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見婚姻走到盡頭,決定「真離婚」。可是在房產分割問題上,劉先生和妻子出現了分歧,「原來那套在我們復婚前就登記在我名下的,是我個人財產,不能分。第二套是我們婚後買的,離了也有我一半。」妻子的說法讓劉先生不能接受,於是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請求分割財產。
法官查明,涉案的兩套房確實由劉先生及其父母承擔購房款,而劉太太如此的財產分割要求只是在和劉先生慪氣。經調解,劉先生獲得兩套房,並補償妻子20萬餘元。
為給兒子「騰」房子,30年感情生裂痕
崑山市民張先生與妻子李女士結婚近30年,兒子也已結婚,但婚後沒能改善住房。2014年,夫妻倆聽說他們居住的房屋可能動遷,商量後決定假離婚分得房子後,把房子留給兒子,兩人再復婚。於是,2014年12月5日,兩人離婚。
2015年2月,張先生相中一套二手房,隨即將把購房款打到妻子李女士銀行卡里,後由李女士出面購房,這套二手房過戶到了李女士名下,兩人也搬到這套房子裡面居住,原先的房屋留給了兒子。可後來夫妻倆對於買房款、動遷分配產生分歧,矛盾升級。2015年12月,李女士撥打110,要求警方把「前夫」驅趕出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妻子」李女士告到了崑山法院,拿出銀行轉賬明細等證據,要求李女士過戶這套二手房或者歸還購房款85萬元。經過崑山法院調解,最終,張先生和李女士決定雙方都住在該房屋,但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
法官說法:假離婚分兩種情況
法官表示,法律上是不存在「假離婚」的,一旦辦了手續就是離婚。即便簽了「復婚協議」,任何一方反悔,該協議都不能制約另一方。汪會中法官認為,現實當中的確有很多夫妻為了買房、躲債、拆遷等各種原因進行假離婚。假離婚有兩種形式。
一種假離婚是夫妻雙方雖然本意上的假離,但履行的離婚手續是真的。他們的婚姻關係宣告解除,在法律上已經生效。現實中往往會有的夫妻辦離婚手續時,在財產的約定、孩子的撫養等問題上草率約定,一旦事後出現變故,反悔時就出現很大麻煩。因此,這一類的假離婚存在極大風險。
另一種假離婚,是夫妻雙方使用偽造的離婚證騙取相關部門獲得某種利益。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經民政部門婚姻登記的夫妻關係仍有效,他們為規避政策進行假離婚時並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而是偽造了離婚證。這類假離婚是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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