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研討會綜述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研討會綜述
郭志媛
來源:2013年12月4日 人民法院報
2013年11月28日,由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與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中心共同主辦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各地的60多名專家學者、實務人員參加了本次研討會。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法治中國」部分明確指出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說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切實貫徹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本次研討會是結合學習和貫徹決定、推進司法改革而召開的。會上,來自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的資深教授弗洛伊德·菲尼教授做了「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概覽」的發言,課題組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和副教授郭志媛向大會彙報了調研報告,報告中充分肯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保障司法人權、實現司法正義、嚴防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上的重要意義。研討會主要圍繞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證明、程序三個專題展開了深入交流和熱烈探討。現對會議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
根據刑訴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是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但是對「刑訊逼供等方法」應當如何理解?學術界和實務界均有不同意見。對此,「兩高」的司法解釋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方法」。然而實踐中對於何謂變相肉刑、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的區分以及重複自白的可采性等問題頗感困難。
課題組認為,凡採取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體劇烈疼痛的變相肉刑(包括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獲取的供述,都應當排除。其中疲勞審訊應當明確時間界限,羈押期間一次訊問持續的時間最長不應超過24小時,並且最多每隔6小時應休息一次,每次休息的時間不少於3小時(包括吃飯),而且兩次訊問之間的時間間隔也不得少於24小時。對於老弱病殘的犯罪嫌疑人,應根據入所體檢報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確定更短的一次最長持續訊問時間、更長的休息時間和更長的兩次訊問時間間隔。與會代表同意採取前述變相肉刑獲取的供述均應當排除,也同意對疲勞審訊應規定明確的時間界限,但對期限的具體設計提出了不同意見。如有代表提出在訊問的24小時期間內應當允許被訊問人一次性休息6小時,還有代表從比較法角度提出,禁止夜間訊問即從午夜12點到凌晨6點期間不允許訊問的規定也能夠解決疲勞審訊的問題。此外,有代表提出,對於凍、餓、曬、烤等其他變相肉刑的認定標準也應細化。
對於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的供述應否排除,課題組認為,由於威脅一般會引起恐懼,屬於典型的造成精神痛苦的非法方法,因此,凡是通過威脅獲取的供述一般應當排除,威脅的情節輕微的,可以作為瑕疵證據對待,不予排除。判斷的關鍵在於威脅是否造成被追訴人精神痛苦並違背意志進行了供述。至於引誘、欺騙,一方面與審訊策略很難區分,另一方面當時並不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引誘、欺騙獲得的供述一般情況下不排除,但是嚴重的情況例外。多數與會代表同意課題組關於威脅獲取的供述「以排除為原則」、引誘、欺騙獲取的供述「以採納為原則」的建議,但也有代表認為嚴重引誘、欺騙獲取的供述也應予以排除,甚至有代表主張將引誘、欺騙獲取的證據全部交給法官根據是否造成精神痛苦這一標準裁量是否排除。
對於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課題組認為,如果訊問所違反的程序性規定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且違法程度較嚴重,就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如果違反的程序性規定屬於技術性規範,且違法程度較輕,可以依法補正或者合理解釋的,則無需排除。前者構成非法證據,後者則僅構成瑕疵證據。要正確理解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還需區分非法取證與不文明司法,二者不可等量齊觀。與會代表也同意「非法證據」是一個特定的概念,不能隨意泛化。還有代表認為立法應列舉瑕疵證據的具體範圍。
關於重複自白的可采性,課題組在當前存在的三種主要觀點(一排到底說、單個排除說、同一主體排除說)中贊同「同一主體排除說」,即如果訊問主體不是同一的,則後一主體取得的供述不受前一主體非法取證的影響。但條件是訊問時必須要有正式告知程序或者被訊問人在偵查階段就有辯護律師的幫助。與會代表在基本同意「同一主體排除說」的前提下提出,一旦偵查中發現非法取證,所有的審前供述均應排除,只有到了審判階段當庭供述的才可採納。
此外,與會代表還提出利用同監號的犯人折磨犯罪嫌疑人獲取的供述應否排除、辯方非法取證獲取的證據應否排除等相關問題。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
課題組認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證明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設計,即辯方提出排非申請的,由控方承擔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但是,辯方要啟動排非程序,首先要承擔「提供相應線索或材料」的責任。這一責任是一種標準相當低的初步責任,對其把握不宜過於嚴格。只要被告人能夠大致說出非法取證的時間、地點、行為人、方式、內容等情況,形成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就應當啟動對非法證據的調查程序,控方就應該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部分與會代表不同意舉證責任倒置的提法,認為證明責任本應由控方承擔。
關於控方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標準,刑訴法第五十八條從人民法院認定的角度對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作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有兩個:第一,「確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第二,「不能排除」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課題組認為我國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在立法技術上是不完善的。因為,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證明標準在立法上的表述都是單一的,也即對某一事項的證明標準只有一個,不能同時規定多個證明標準。由於第一個證明標準容易將證明責任轉嫁給辯方,應當在實踐中擱置不用。第二個證明標準才是真正意義上針對控方證明責任所設定的證明標準,應當在實踐中適用。但由於證明手段匱乏,多數案件控方的證明難以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實踐中要嚴格執行這一標準仍有較大難度,實際上不少案件控方並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法院仍然予以採納,該排除的也未排除。課題組主張對這一證明標準在實踐的掌握上可以適當靈活,只要控方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可能性明顯大於證據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就應當認為控方達到了證明標準。同時對於沒有達到這一標準的,則堅決排除。這樣可能更有利於嚴格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會代表對刑訴法第五十八條是否規定了二元化證明標準存在不同理解,對於控方證明標準可否適當降低,也有不同意見。這些代表認為,由於中國尚未規定沉默權、律師在場權等保障機制,因此不宜採取低於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控方在履行證明責任過程中具有一定難度的原因在於缺乏證明證據合法性的有效方式。在目前常用的幾種證明方式中,訊問錄音錄像本應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然而實踐中訊問錄音錄像執行得並不好,而且在錄製、播放以及法庭審核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其中最突出的一點是錄音錄像不同步、不完整。此外在法庭上的播放也存在選擇性播放的問題。對此課題組認為,訊問錄音錄像和法庭的審核都應以「全程性」和「同步性」為標準,不符合標準的錄音錄像不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錄音錄像的播放,課題組認為可以不當庭播放,但是原則上應當全部播放。如果在法庭上需要有選擇的播放某次訊問的錄音錄像,則應由辯方選擇播放哪一段,這樣才不至於出現控方將片面的證據強加給辯方的情況。此外,課題組還建議進一步擴大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範圍,直到對所有刑事案件的每一次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成為一種慣例。與會代表基本上同意課題組的前述意見和建議。
三、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公檢法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有權排除非法證據。其中,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環節是排除非法證據較多的環節。課題組認為,在審查起訴環節,首先要完善權利告知程序,檢察院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就要明確告知其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其次在對證據取得合法性有疑問時,應要求偵查機關舉證,必要時可通過聽證程序來調查核實,然後決定是否予以排除。最後,被檢察機關排除的非法證據,不宜再隨卷移送,但可以將其收入檢察機關內卷。
儘管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庭前會議只是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但在實踐中,對於庭前會議解決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控審兩家比較積極,律師卻持審慎態度。課題組認為,庭前會議的功能主要是解決程序性問題,保障庭審順利有效地進行,並非要把非法證據排除移到庭前解決,否則與庭審中心主義的原則不符。但如果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自願達成解決非法證據排除的協議,也應當允許。但非法證據排除的重心仍然在法庭審判階段,是否在庭前會議中提出並解決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應當是辯方可以自由做出的一種選擇。對於被告人沒有請律師,或者律師有失誤,導致其未在庭前提出,而非法證據排除又很重要的情況,應當允許辯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關於非法證據的庭審排除,其程序模式主要有三:一是與法庭調查相結合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審中審」模式,二是獨立進行的排除聽證,又稱為「獨立審查」模式,三是實踐中存在的庭外調查模式,即開庭過程中如果遇到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一般還是將庭審程序走完,休庭後進行庭外調查。課題組認為,應杜絕庭外排除模式,以審中審模式為主,以獨立審查排除模式為輔。有代表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一百條關於「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後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併進行」的規定比較含糊,可能導致實踐中將排非問題暫時擱置而先舉證質證的做法。課題組同意這一觀點,認為非法證據的庭審排除應當在法庭調查之前進行,否則對可能排除的非法證據的舉證質證會污染法官的心證。
最後,課題組認為當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最大的問題在於未能嚴格實施該規則。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首先要轉變觀念,糾正長期以來存在的三種錯誤傾向:一是重懲罰犯罪、輕保障人權,二是重查明事實真相,輕維護程序公正,三是重證據真實性、輕證據合法性。實踐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實際上都是這三種錯誤觀念的反映,因此只有轉變觀念,才能真正貫徹實施排非規則。其次要排除阻力,目前實踐中切實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阻力較大,其中既有來自公檢法內部的阻力,特別是偵查機關方面的阻力,也有來自外部的阻力。最後要加強規制,除了觀念偏差以及人為的阻力以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在實踐中還遇到了立法和法律解釋粗疏所帶來的障礙。現行立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些有關問題規定不完善,導致規則的實施或者無法可依,或者缺乏明確指引而做法各異,應當通過立法、司法解釋進一步將有關問題明確化。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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