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貞節觀
朝代 |
節婦(守志)人數 | 烈女(殉身)人數 |
周 |
6 |
7 |
秦漢 |
23 |
19 |
兩晉南北朝 |
29 |
35 |
隋唐五代 |
34 |
29 |
宋 |
152 |
122 |
元 |
359 |
383 |
明 |
27141 |
3688 |
清(限於清前期《古今圖書集成》完成之日) |
9482 |
2841 |
從表中可以看出,女子殉夫的數量相當多,而且其趨勢是愈演愈烈。《元史·列女傳》列舉的187名女性中,殉夫的就有五六十人,幾乎佔了1/3。她們中,既有王妃,也有尋常百姓;既有婚後無子的婦人,也有替未婚夫盡節的年輕女子。《元史》載,汴梁儒生孟志剛卒後,其妻衣氏要求匠人將棺木做得大一號。既成,衣氏「曰:『吾聞一馬不被二鞍,吾夫既死,與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刎死。」又載,柳氏是戶部主事趙野的未婚妻,趙病故,柳氏對要她改嫁的兄長說:「業已歸趙氏,雖未成婚,而夫婦之禮已定矣。雖凍餓死,豈有他志哉!」不久,柳氏患病拒絕服藥而亡。 到明清時代,程朱的貞節觀開始演變成迷信,成了天經地義、無可更改的教條,再加上統治者對節婦烈女極力褒揚,守貞、殉夫的婦女人數急劇增加。僅從上表即可見,明代見諸於史籍的節婦數為元代的75.6倍,烈女數為9.6倍;清朝建立至雍正年間的節婦數已為元代的26.4倍,烈女數為7.4倍。節婦、烈女在思想意識上所受的毒害亦比前代更深。例如,據《明史·列女傳》載,孫義婦與兒媳並喪夫,兩人相依為命,十分孤苦,有人問:「何為不嫁?」婆媳倆就用「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作答。嘉定宣氏,丈夫對她素來狂悖殘忍,宣氏卻晨夕恭敬奉侍。丈夫死了,她要以身相殉,別人勸她道:「你丈夫一貫對你不好,為何還要替他殉節呢?」宣氏嘆道:「我只知道自己要盡婦道,哪管丈夫賢與不賢,好或歹呢?」追求貞節到了如此地步,真是無以復加了。《明史·列女傳·序》謂:明時「乃至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實在是道出了在數以百年計的時間裡,明、清兩代婦女受封建貞節觀的摧殘和毒害已到了何等程度了。 理學貞節觀的泛濫,更與統治階級的提倡並將之納入實際運用的軌道有關。明代開國之初,朝廷就明文規定:「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明會典》)寡婦守節,不但本人得到旌表的榮譽,全家人也跟著沾光。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家庭為了能夠被免除徭役,就虛填或更改家中寡婦的年齡。這類例子各地都有,以致到了明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憲宗下詔進行嚴飭〔chi斥〕,並申明如「復勘得出」,就要將地方官吏、里甲「通行治罪」。寡婦守節,竟至於作偽生弊,實在是對程朱理學絕妙的諷刺。更有甚者,有的寡婦本人並不願守節,但家庭中其他成員為了家族的利益而強迫她守節,甚至於強迫她殉夫,以此來換取貞節牌匾,抬高自身門第。清代福建地區流行的一首民歌,就揭露了父親逼女兒殉節以求榮耀的卑劣心理: 閩風生女半不舉,長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無端女亦亡,鴆酒在尊繩在梁。 女兒貪生奈逼迫,斷腸幽怨在胸臆。 族人歡笑女兒死,請旌藉以傳姓氏。 三丈華表朝樹門,夜聞新鬼求返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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