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投講堂 | 什麼是美國投資移民的投資?EB-5出資的含義
本期分享嘉賓:羅厚民
本期課程介紹
大家好。我是羅厚民律師,英文名Kelvin Luo。今天這一講,我給大家講一下美國投資移民裡面投資這個行為的含義。上一期我講了投資的投資裡面的資本,什麼樣的資本是可以拿來投資的。
今天我講一下什麼叫投資,這個投是什麼意思?
1.風險出資(at risk)
在這裡首先要強調,第一個最關鍵的是:美國投資移民的「投資」,它是一個at risk的一個投資,就是一個有風險的投資。
那什麼是美國移民法認為的是有風險的投資?
實際上大家可以非常精確的可以把它理解為這是一個股本出資。股本出資,就是你投資進去,你是做股東了,承擔了風險,然後也會獲得相應的回報,是這樣一種at risk的投資。這個有別於債務,你並不是借錢給哪一方,沒有人可以承諾把錢還給你,這並不是一個有借有還的關係。
那麼到這裡,我想大部分的投資人或者申請人,已經開始有疑惑了,因為我們看到市場上有大量的EB-5項目,有所謂的債權模式和股權模式的分類。感覺好像在債權模式下,這個EB-5投資是一個借貸關係。
但是實際上,EB-5投資的實質是一個股本出資,不管是債權模式還是股權模式,它首先都是一個股本出資。
那麼一個經典的EB-5投資移民,它的投資架構是什麼樣的?
我剛才講了投資移民的投資實際上就是股本出資。那麼投資人是以一個什麼樣的形式來進行出資?最常見的一個形式就是投資一個有限合夥企業。
投資人作為一個有限合伙人,認購了有限合夥企業裡面的一個權益份額,成為有限合伙人。這是EB-5最常見的一種投資的形式。而項目方或者是區域中心,則是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合伙人。
因此,EB-5投資人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是一個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在少部分情況下,也可能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股東,但是實際上都是一個股本出資。
那麼接下來就有一個問題,什麼叫股權模式?什麼叫債權模式?
如果說EB-5的出資就是股本出資的這種形式的話,那麼債權模式和股權模式的區別在那裡?
在債券模式下,投資人所投資的這家有限合夥企業,它本身並不是使用這個EB5投資款的實際項目公司。
這家有限合夥企業在募集到EB-5投資之後,會把這個投資作為一個整體,就像基金一樣,它會把這個資本作為一個整體,由這家有限合夥企業出面去借給了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然後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這個有限合夥企業簽訂了一個貸款協議。
就是這樣的一個關係,在我們EB-5行業裡面叫做債權模式。
這個貸款實際上是EB-5投資人所投資這家有限合夥企業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一個貸款行為,並不是投資人個體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一個借款的關係。
那什麼叫股權模式?
聽到這裡大家應該會比較容易一點。股權模式就是投資人所投資的這個有限合夥企業,它本身就是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公司。需要開發的這些土地、項目都在這個有限合夥企業名下。
那麼投資人投資了這家有限合夥企業之後,就成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一個小股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把它叫做股權模式。
不管是債權模式還是股權模式,對EB-5出資來講,它都是股本出資,都是股權。這個是大家需要明確的。
這個就是EB-5投資的一個形式,是一個有風險的、股本出資的這樣一個形式。這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EB-5投資。
移民法嚴厲禁止任何把股本出資,最後變成一個變相的借款的行為。
例如法律禁止到期回贖,甚至法律嚴格到即便你投資50萬美金,將來項目方1萬美金回贖,都會導致Eb-5申請不能成立。
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你這個投資是沒風險的,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你所投資的任何部分的錢。不單單這50萬,這裡面的10萬,5萬,以及任何一部分的錢,全體的錢,都必須是一個風險投資。對任何比例的投資進行擔保還款都會導致申請的被拒。
另外法律也禁止任何變相的還款。比方說將來直接以這個開發的房子還款,或者將來送你開發房產的使用權,都會被移民局認為是變相的擔保還款,變相的降低了投資風險,以至於申請的綠卡不能實現。
2. 維持投資
這種有風險投資還必須維持。投資人不僅要做一個風險投資,而且要維持這個風險投資的狀態。直到什麼時候?
根據2017年6月14號的這個最終更新過的EB-5政策手冊,這個投資一直要維持到,臨時綠卡的兩年期滿。從你投資開始,一直直到你拿到臨時綠卡,並且直到臨時綠卡兩年期滿,這個完整的階段,都必須使這個投資處於風險當中。不僅是這個錢不能撤回來,而且要持續地處於風險當中。
那麼這就帶來了另外的相關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這一次2017年6月14號的這個政策更新澄清了一個問題,就是說我們所謂的這個EB-5投資到底什麼時候可以開始還款?
臨時綠卡兩年期滿就可以還款。
那麼我們知道在臨時綠卡拿到之後,到一年零九個月,兩年期滿前三個月,我們是可以遞交這個I-829的申請,就是臨時轉正式的一個申請。
那麼以前在政策不清楚的情況下,我們都會建議,直到這個I-829申請出結果之後,拿到正式綠卡之後,我們才去還款,解除投資風險。
而現在實際上,I-829申請本身就要需要等待上兩年的時間。所以現在這個新的規定是縮短還款需要等待的時間,你只要等到臨時綠卡滿兩年就可以要求還款了,而不必等到拿到正式綠卡。
當然對老的項目來說,因為已經有協議了,除非項目方同意更改協議,否則還是會按照老的規定來執行。
第二個問題,EB-5的這個投資,假設在貸款模式下,有限合夥企業會把這個錢作為一個整體貸款給一個項目公司。
那麼以前經常的一個約定,比方說是五年的一個貸款期限,或者後來改成5 1 1,七年的貸款期限,那無論是哪一種貸款期限終究有到期的那一天,考慮到目前EB-5排期的時間比較長,申請人拿到這個綠卡的這個時間會比較慢,那麼等到他到臨時綠卡滿兩年的時候,有可能早就已經過了五年甚至七年。
那麼在這個時候,這個項目實際的用款的這個開發公司,有可能已經貸款已經到期,會把錢還到EB-5投資的這個有限合夥企業來。
按照這個持續維持投資風險的要求,那麼這個錢是不可以停留在這個有限合夥企業賬上等待,一直到達臨時綠卡滿兩年。如果這個錢回到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帳上,而你的臨時綠卡還沒有滿兩年的時候,按照2017年6月14號的這個更新過的這個政策手冊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合伙人,就必須把這個EB-5資金重新再投資到另外的項目上去。
根據他原來所投資的這個領域和範圍,再次投資出去,而不能留在這個有限合夥企業賬上不動。這個就是所謂的EB-5再投資的一個規定。
Eb-5投資的含義,我再總結一下。
第一它是一個風險投資,就是一個股本出資,不管是債券模式和股權模式,只是出資以後,這個有限合夥企業做生意模式的不同,是到底他自己做項目,還是把錢借給別人家做項目來區分股權模式還是債權模式。但是EB-5投資的本身它是一個股本出資,at risk有風險的股本出資。
第二個,這樣的一個有風險的出資一直必須維持到臨時綠卡兩年期滿,才可以解除這個風險。
這就是EB-5投資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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