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旁聽助解之一:相關法律條文
[陳有西按]李庄再訴案,指控事實和法律關係其實非常簡單。學過刑法、刑訴法的人士其實不用一個小時就已經能夠判斷有罪無罪。但是由於有的人故意混淆事實,散布一些對法律的歪曲理解,導致一些媒介人士和社會公眾無法分清誰是誰非。為了讓社會各界了解本案的真相,辯明中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同本案的關聯點,了解李庄案真正的罪與非罪焦點,從今天開始,我將連續就李庄案相關問題進行釋法解惑,以為助讀。有關事實和證據,將隨公開開庭的進程進行,由出庭辯護律師首先公布後再作評析。今天先公布相關法律條文,以供媒體報道檢索時方便對照。也作為對社會普眾的一次活的普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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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篇文章中整理的法律條款,也是寫給重慶的公、檢、法人士和網上亂罵的五毛們看的。這些都是原汁原味的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你們自己去對照吧,用客觀公允之心去看,不要強詞奪理和故意曲解。我相信人類的邏輯思辯方法應當是一樣的。對照你們的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書》審查一下,你們還認為重慶江北公、檢、法對本案有管轄權嗎?想一想法學院本科課程是如何教育你們的。
李庄案第二季旁聽背景參考之一:
李庄案管轄權問題相關法律規定
一、 關於看守所執行刑罰的規定:
《監獄法》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 收監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關於對漏罪的偵查和追訴
漏罪,是指判決生效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決的罪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規定,在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發現了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決的漏罪,由監獄等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應按管轄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依法進行審判,將罪犯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原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按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人民法院對漏罪審理後製作的判決書,除應送達罪犯交付執行監獄外,還應送達原審人民法院和擔負監所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96修正)[19960317] 第二百二十一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0902] 第十四條 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於二審未生效發現漏罪的發回重審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關於判決宣告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併罰問題的批複」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告並已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論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屬於同種罪,都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但如果在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告以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發現原審被告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同種漏罪沒有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時,不適用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1997年修訂,136條法條編號有變)
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關於李庄服刑地和漏罪偵查機關
李庄案原審終審後交付執行的監獄:重慶市南川監獄李庄「漏罪」案偵查機關:重慶市江北公安分局
重慶市監獄管理局信訪公示信息
重慶市監獄管理局2006年8月18日
重慶市南川監獄地址:重慶市南川市水江鎮郵編:408403值班電話:71620111傳真電話:71620000
重慶南川市人民檢察院
·聯繫電話:71422548
· 聯繫地址:重慶南川市南園路12號
· 郵政編碼:404100
重慶江北區檢察院地址:重慶市江北區金港新區28號電話:(023)67855044
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江北區復盛鎮
郵編401133
重慶江北區公安局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東路
五、關於漏罪偵查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二)地域管轄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六、關於執行收監後家屬探視會見權
《監獄法》第40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七、關於偵查期間獲得律師幫助權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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