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北京大學政治學系/自由主義與現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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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與現代國家李強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一、問題最近二十多年來,自由主義在逐步成為世界範圍內主流意識形態的同時,面臨來自多方面的挑戰。第一,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自由化與全球化的潮流在給社會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毫不留情地摧毀許多人視為「彌足珍貴而且不可替代」的傳統社群紐帶、傳統價值觀念、傳統美德、以及傳統文化認同。[1]一批社會政治觀點迥然不同的理論家 – 從傳統意義上的保守主義到形形色色的左派 -- 都試圖在個人主義之外尋求某種群體認同(group identity)或社群自主,以各種模式的社群主義取代自由主義,或者至少彌補自由主義的不足。第二,在非西方國家,特別是在前蘇聯與東歐,自由主義的信奉者們正在為自由主義改革所遭遇的困難而苦苦掙扎。這些國家的人民在品嘗政治家們所承諾的自由主義改革成果之前不得不吞食這些改革釀成的苦酒。在摧毀了傳統的集權主義制度之後,人們看到的並不是經濟繁榮、法治、民主與個人自由,而是經濟停滯、貪污、腐敗、混亂與無序,是一種近乎霍布斯自然狀態的無政府或准無政府狀態。而且,這些國家還不得不面對勢不可擋的全球化潮流,並在全球化秩序中以弱者的身份接受發達國家在自由主義名義下強加給它們的規則與裁決。因此,對於這些國家的理論家與人民而言,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是,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是否有助於實現國家總體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目標?以自由主義為導向的改革是否必然導致一種無政府或准無政府狀態?後一種挑戰對於中國的語境有極大相關性。事實上,大陸理論界在最近十多年來一直在思考、討論這些問題。理論界關於國家能力問題的爭論、關於自由主義與新左派的爭論等都反映了這種思考。這些爭論涉及許多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譬如對中國改革成就的評價,對中國改革與前蘇聯改革的比較分析,對目前影響中國發展主要問題的認定,對全球化秩序的評估,以及對中國參與全球化秩序的思考等。這些爭論的背後隱藏著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西方近代以來形成的自由主義民主模式是否可以為中國的改革提供某種啟迪甚至指導。這種模式是否有助於中國建立一種既有經濟活力、又有秩序,既有個人自主、又有社會公正的國內秩序;同時使中國在全球化過程中能夠維護自己人民的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福祉?儘管這些爭論與討論產生了某些積極的成果 – 至少,這些爭論提醒人們注意一些極為重要的問題,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爭論迄今尚未產生重大的理論突破,從而使我們對中國改革的模式有更深化的認識。筆者以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是,人們對爭論的焦點---自由主義--本身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被冷戰時期的話語所制約,這種話語限制了我們思考問題的視野。正如霍爾姆斯在最近一篇文章中敏銳指出的那樣,西方二戰以來的政治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被冷戰時期的意識形態所構塑。這不僅意味著有些理論本身是直接為冷戰服務的,而且意味著,冷戰時期自由主義與集權主義的兩極對立使人們對政治理論的關注集中在某些問題上,而忽略了另外一些問題。[2]以人們對自由主義的理解為例,由於冷戰時期兩種制度的鮮明對立,自由主義的某些特徵得到彰顯,如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與權利的強調、對民主的追求等,而自由主義的另一些特徵卻被忽視,如自由主義對社會正義、道德、與國家等問題的關注。由於在這種冷戰話語的籠罩下爭論問題,當討論中國的改革模式時,我們似乎僅僅面臨兩種選擇,要麼是維持全能主義或半全能主義的政治社會結構,維持一個具有廣泛權力的國家,維持舊的經濟模式,否定個人的自由,拒絕民主制度,實行道德上的家長主義(paternalism);要麼接受自由主義,追求最小國家、弱國家,讓市場關係毫無羈絆地支配所有領域,期望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搏弈導致理性秩序,否定傳統與道德,否定社會正義。然則,這種非此即彼的選擇方式是相當簡單化的。這種對自由主義的理解也是相當片面的。事實上,自由主義的內涵頗為複雜,自由主義的資源也比人們通常所想像的豐富。但是,由於最近幾十年的特殊歷史發展,自由主義的某些原則得到詳盡闡釋。另外一些十分重要的原則卻被人們忽略。我們可以將這些被忽略或掩蓋的原則稱作自由主義隱蔽的主題(hidden agenda)。或者,借用霍爾姆斯的話來說,它們是自由主義埋在土壤下面的(the undersoil)原則。[3]一個文化在接受、移置在另一個文化與社會條件下發展出的政治理論時,不僅要看到這些理論公開昭示的原則,而且要分析這些理論產生的背景,揭示這些理論隱蔽的主題。往往有這樣的情況,一些預設在某種文化與社會中、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是不言而喻、無需討論的,但在另一個文化與社會中、在另一種社會背景下卻全然不存在。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生搬硬套在特定背景下出現的理論,而不去同時創造實施這些理論的背景,就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消極後果。在這方面一個現成的例子就是前蘇聯的改革實踐。西方新自由主義學者在為前蘇聯設計改革方案時,罔顧市場經濟與市民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天真地以為只要消除國家的控制與干預就會自然而然地導致市場經濟,結果使前蘇聯的改革弊端叢生。前蘇聯改革也許並不意味著自由主義的失敗,但它確實展示了,在缺乏自由主義政治與經濟政策背景條件情況下引進自由主義是行不通的。在前蘇聯缺乏並被許多自由主義者所忽視的諸多條件中,最重要的恐怕是一個強有力的現代國家。最近幾十年來,自由主義的倡導者與批評者通常都強調自由主義對國家的恐懼,把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視為一種非此即彼的零和遊戲。然則,這種理解是相當片面的。事實上,自由主義與國家的關係頗為複雜。自由主義的國家觀至少包含兩方面的內涵。一方面,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視國家為侵害個人權利的主要淵源。因此,自由主義的基本傾向是限制國家權力。正如自由主義的批判者、德國政治學家卡爾·斯密特(Carl Schmitt)所言,自由主義憲法的核心內涵是,個人自由的範圍在原則上是無限的,而國家干預這一範圍的能力在原則上是有限的。換句話說,個人行動在理論上毋需證明其合理性;相反,國家的干預行動必須證明其合理性。[4]自由主義對國家權力的恐懼是自由主義十分明顯的特徵,是自由主義區別於其他意識形態的本質屬性。但是,在國家問題上,自由主義除了這一明顯特徵外,還有一個不大彰顯的特徵,即強調現代國家的重要性。自由主義在主張限制國家權力的同時,強調市場經濟與市民社會需要有效的現代國家,強調國家在提供公共物品與保障一定程度社會正義中的積極作用,強調國家在保護民族利益中的作用。不過,與自由主義的反國家特徵相比,自由主義這一特徵不夠彰顯。在某種意義上,這一特徵是自由主義隱蔽的主題。在中國的語境下,揭示自由主義這一隱蔽的主題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它有助於我們全面理解自由主義的內涵,理解經濟自由主義與市民社會賴以運作的外部條件,理解全球化秩序與民族利益之間的關係,從而理解中國改革所面臨的任務。本文的宗旨是探討自由主義的國家理念。文章的視角是歷史的與理論的。在下面的文字中,筆者試圖分析英美自由主義經典作家的國家觀念,分析德國國家理論中包含的有益啟迪。筆者的目標是從理論上探索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說,使這部分被掩蓋的理論內涵重新成為思考自由主義時必須考慮的背景。二、英美自由主義傳統與現代國家分析自由主義理論與現代國家的關係必須首先從自由主義的發祥地--英國—開始。傳統的說法是,英國的政治學說、特別是自由主義學說中不包含國家理論。十九世紀後期新自由主義的國家觀念是從德國引進的。[5]這一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並不全面。應該說,英國自由主義在其初創時期曾對現代國家問題有過較多關注,儘管這種關注並未發展為象後來德國國家理論那樣成系統的學說。在霍布斯、洛克、布蘭克斯通、亞當·斯密等早期個人主義者與自由主義者的著作中,現代國家是其理論體系的基本前提。霍布斯的國家理論具有一種近乎冷酷的邏輯嚴密性與一致性。他的基本前提是,人在本質上是一種自私、冷酷的動物。他們互相競爭、猜忌,追求權力、財富與榮譽。鑒於此, 「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攝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這不是一般的戰爭狀態,而是「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6]所有人惶惶不可終日,無時無刻不在擔心自己的生命、自己的所有物被奪走。在這種情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7]為了擺脫戰爭狀態,過一種安全的生活,就必須有一個使大家攝服的共同權力,這就是「國家」,即「利維坦」。這個「利維坦」是集體人格的化身,是集體意志的體現: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於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象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在拉丁文中稱為城邦。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用更尊敬的方式來說,這就是活的上帝的誕生;我們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獲得的和平和安全就是從它那裡得來的。[8]霍布斯的理論為我們思考國家問題提供了一個相當有意義的起點。這種意義在於,霍布斯的理論既具有自由主義特徵,又具有反自由主義特徵。反自由主義特徵在於他的結論,即絕對主義的國家觀念。但是,霍布斯的個人主義方法論、他對人性的悲觀描述、他關於國家必要性的見解、以及他對無政府狀態的恐懼是自由主義理論發展中不斷出現的主題。自由主義理論家與霍布斯的分歧僅僅在於是否應該建立一個具有無所不包權力的國家,而不是是否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自由主義的主流會接受霍布斯的基本結論:強有力的國家是提供秩序與安全的淵源,是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的前提,是保障個人自由的條件。洛克在討論國家的起源與作用時與霍布斯頗為相似。在洛克看來,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不僅在專制國家會受到侵害,而且也會在無政府狀態下受到侵害。用洛克的話來表述,如果沒有一個功能健全的公共權力,就不可能防止人們之間的互相傷害,就不可能有個人安全,就不可能有人們賴以生存的規則。英國另一位自由主義思想家、英國憲法的著名闡釋者布蘭克斯通甚至斷言,「無政府狀態比暴政更差。任何政府都強於無政府」。[9]在英國自由主義傳統中,另一個對現代國家理論作出過貢獻的是亞當·斯密。斯密被不少人視為放任經濟的鼓吹者,他有關市場作為「看不見的手」調節經濟以及政府扮演守夜人角色的觀點已深入人心,但人們似乎對斯密關於現代國家的論述重視不夠。其實,在斯密那裡,「看不見的手」只是在特定條件下才可能起到調節資源配置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國家以法律的方式保護人們的財產權利。斯密闡述了一個在二十世紀新制度主義經濟學中至關重要的觀點:如果說市場經濟的特徵在於鼓勵經濟活動自發性的話,市場經濟本身卻不是自發形成的。市場經濟的形成有賴於一套特定的政治與法律制度,有賴於現代國家的建立。為了從反面印證自己的觀點,斯密舉出中國經濟發展緩慢的事實為例。他認為,「中國似乎長期處於靜止狀態,」其原因主要應該從法律制度中尋找。以中國的自然條件,如「土壤、氣候和位置」而論,中國發展的潛力是巨大的。但是,中國的法律制度制約了發展的可能。譬如,斯密注意到,中國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障人們的財產權利,「富者或大資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貧者或小資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隨時都可能被下級官吏借口執行法律而強加掠奪」。此外,中國的法律不能保障契約的嚴格履行,從而「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過它的貧富狀況所需要的程度。」斯密認為,「法律如果不強制人們履行契約,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處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國家中破產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遠。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確定性,就使他索取破產者在借款時通常需要出的那麼高的利息。」[10]過高的資本成本顯然使近代意義的「資本主義「無法發展。斯密在《國富論》中專門論述了國家必須履行的若干職能。其中包括,第一,國防的職能,「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行與侵略。」[11]第二,司法的職能,「為保護人民不使社會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壓迫,換言之,就是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12]第三,「建立並維持某些公共機關和公共工程。這類機關和工程,對於一個大社會當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質說,設由個人或少數人辦理,那所得利潤決不能償其所費。所以這種事業,不能期望個人或少數人出來創辦或維持。」[13]在論及英美自由主義傳統中的國家觀念時,我們不應忘記提及美國憲法制定者們對一個強有力國家的關注。美國憲法制定時的主要考慮是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以克服邦聯的軟弱無能。闡釋美國憲法原則的經典著作《聯邦黨人文集》的第一篇開宗明義,指出制定憲法的目的:對目前邦聯政府的無能有了無可置疑的經驗以後,要請你們為美利堅合眾國慎重考慮一部新憲法。這個問題本身就能說明它的重要性;因為它的後果涉及聯邦的生存、聯邦各組成部分的安全與福利,以及一個在許多方面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國的命運。[14]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們強調,強有力的國家對於維護國家對外安全以及內部秩序都是至關重要的。在《聯邦黨人文集》中,一個反覆出現的術語是「安全」。「安全」既意味著「保證防禦外國軍隊和勢力的威脅」[重點號是原文所加],也意味著「保證防禦由國內原因而出現的同樣威脅」。[15]關於前者,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們以霍布斯式的悲觀主義態度將國與國的關係描述一種戰爭狀態,「人是野心勃勃、存心報仇而且貪得無厭。指望幾個相鄰的獨立而未聯合的國家一直和睦相處,那就是無視人類事變的必然過程,蔑視數世紀來積累的經驗。」為了保障美國的利益,必須建立強大的聯邦政府。[16]關於後者,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們重複了在洛克、孟德斯糾、邊沁等自由主義者的著作中不斷出現的主題:自由意味著安全(security),意味著個人的正當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沒有法律的保障,就不可能有個人的權利。孟德斯糾將這種狀況概括為「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事」,他指出,「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每個公民出於對自身安全(safety)的判斷而產生的頭腦的平靜。為了能夠有這種自由,有必要構建一種政府,從而使一個公民不必恐懼另一個公民。」[17]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聯邦黨人明確提出:「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東西。」[18]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們並不懷疑自由與強大的國家權力之間的兼容性。他們以一種相當樂觀的語調寫道:專制政治的擁護者,從玷污那些共和國歷史的動亂中提出論據,不僅反對共和政體的各種形式,而且反對公民自由的原則。他們誣衊一切自由政府都是與社會秩序不協調的,並且對自由政府的贊助和擁護者表示幸災樂禍。對於人類來說,幸運的是,在自由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多年來欣欣向榮的巨大組織,用少數光榮的事例就駁倒了他們的悲觀詭辯。我相信,美國將是另外一些同樣大廈的廣泛而堅固的基礎,這些大廈將是他們的錯誤的同樣永久的紀念物。[19]其實,從霍布斯到聯邦黨人所闡述的國家理念在自由主義理論的發展中只不過是老生常談而已。在理論上,任何自由主義者都不會否認國家的必要性,否認法律制度在保障個人權利、包括財產權利中的重要性。畢竟,承認國家的必要性是自由主義與無政府主義的根本區別。但是,不幸的是,恰恰由於這些道理是自由主義理論中的老生常談,是自由主義理論的基本前提,是大家似乎毫無爭議的共識,人們就很少討論這些道理,甚至逐步將這些道理淡忘了。自十九世以來,英美自由主義者很少關注斯密討論的國家職能的第一與第二方面,自由主義及其批評者更多地將注意力放在國家職能的第三方面,各種政治意識形態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國家是否應該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較大的作用,以克服市場失靈問題(market failure)、以及國家是否應該實行再分配(redistribution)政策,以實現某種程度的社會正義。當人們對自由主義的國家理論淡忘得較為長久之後,就逐漸以為這些理論不是自由主義的組成部分。人們傾向於強調自由主義反對國家專斷權力的一面,強調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對立。自由主義的理論家開始強調自發秩序的可能性與合理性,聲稱理性的個人通過搏弈或重複搏弈可以構建理性制度,相信各種利益團體、社會力量追求自身利益最終可以通過競爭達成妥協。這些就是二戰以來自由主義國家理論的主流,即「多元主義」理論向我們昭示的道理。應該說,這些道理是相當引人入勝的。但必須指出,這些道理的背後是以西方現存的政治與法律制度的存在為前提的。正如邁可·曼精闢地指出的那樣,多元主義國家理論並不適合所有國家,「而僅僅解釋西方民主國家,多元主義是自由主義民主(特別是美國民主)的自我畫像。」[20]筆者並非在此批評英美自由主義的疏忽。任何理論的產生都與特定的社會需要有關。英美自由主義者對國家問題的忽視更多地反映了社會的狀況,而不代表理論的無知。以英國為例,與歐洲其他國家相比,英國較早地完成了現代國家構建的任務。自由主義、保守主義、社會主義等思潮都將現代國家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在國家對外維護安全、對內提供司法保障這一點上,自由主義及其批評者似乎並無明顯不同。不同政治立場的政治家對這些問題基本沒有爭論。大家在爭論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時,都有一個暗含的共識:即國家必須履行對外保護安全與對內提供法律保障的職能。三、德國思想中的國家理論與英美政治學傳統相比,德國理論界自十九世紀末期以來一直關注現代國家的構建。不幸的是,德國國家學說的主流視自由主義與現代國家為相互對立的兩極,以非自由主義乃至反自由主義的立場討論國家問題。不過,德國學者關於國家的討論揭示了英美自由主義所忽略的自由主義與現代國家的必然聯繫,有助於我們理解英美自由主義本身的特徵。開啟德國國家學說的重要人物首推黑格爾。黑格爾斷言,市民社會的形成有賴於國家的建立,沒有國家所提供的秩序,就不可能有市民社會。黑格爾理想的國家模式是,有一個具有高度集權的中央政府,負責國家的對內與對外安全事務。但國家在經濟事務中採取分權政策,而且不確立官方宗教。[21]在黑格爾之後,不少德國理論家從不同的角度闡釋國家問題,對國家理論作出過重要貢獻。譬如,中國讀者並不陌生的伯倫知理(Johann Kaspar Bluntschi, 1808-1881)在其著作《關於現代國家的學說》(1876)中視國家為有機體,強調國家應該超越社會各衝突階級之上,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22]此外,Ratzel, Oppenheimer, Gumplowicz, Thurnwald等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國家理論作出過貢獻。[23]為什麼德國思想家對國家理論情有獨鍾呢?這恐怕應該從德國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尋求解釋。當英國與法國早已完成國家構建(state-building)的任務、以統一民族國家的姿態活躍於歐洲乃至世界舞台時,德國仍然是一個鬆散的邦聯。德意志僅僅是一個地理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這種鬆散的政治邦聯無法提供現代化經濟發展所必須的統一而有效的法律秩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可以理解為什麼許多德國社會政治理論家將現代國家視為現代化的核心要素。在當代德國國家理論的發展中,有兩個人物尤其值得注意,其一是韋伯,其二是斯密特。儘管他們的分析方法不盡相同,如果用今天的術語來描述的話,韋伯的興趣是實證研究,而斯密特的目的是闡釋規範的國家理念,但兩者的國家理論卻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就我們目前關注的問題而言,我只想引證韋伯關於國家的定義。這個定義很重要,因為韋伯認為,對現代政治的所有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對現代國家的描述。那麼,什麼是國家呢?韋伯的定義是:國家是一種持續運轉的強制性政治組織,其行政機構成功地壟斷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並以此維持秩序。[24] 根據當代學者的分析,韋伯關於現代國家的定義包含三個要素:領土、暴力的壟斷以及合法性。[25]但是,對合法使用暴力手段的壟斷是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特徵。在前現代社會,或者在現代的某些國家、地區,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也許並非由國家壟斷。譬如,在許多傳統社會,家族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以暴力方法處置自己成員的權力;在中世紀歐洲,貴族享有巨大的獨立權力,教會也享有使用暴力的權力;在今天的俄羅斯,黑社會掌握巨大的權力。在韋伯的理論體系中,如果缺乏現代國家,就不可能建立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秩序,就不可能保障個人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利,就不可能為經濟生活提供一個「可以預期的」法律環境,最終,就不可能有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生與發展。筆者曾試圖在一篇探討韋伯理論的文章中展示,韋伯認為,傳統中國社會未能產生出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26]在韋伯理論的影響下,當代英國社會學家邁可·曼(Michael Mann)與約翰·豪(John A. Hall)甚至斷言傳統中國不存在「國家」,並將這一特徵視為中國無法實現現代化的原因。[27]為了理解韋伯國家概念的內涵,我們可以藉助當代德國社會學家艾利亞斯(Norbert Elias,1897-1990)對現代國家形成(state formation)的分析。艾利亞斯是二十世紀最出色的社會學家之一,他的著作的價值只是在最近才逐步被人們發現。艾利亞斯國家理論的起點是典型的韋伯觀點:我們所謂的現代社會 --尤其是西方社會 -- 是以相當程度的壟斷為特徵的。個人被剝奪了自由使用軍事武器的權利,這一權利由不論何種形式的中央權威所保有。同理,對財產或個人收入徵稅的權力也集中在社會的中央權威手中。這樣,流入該權威的財政手段維持了它對軍事力量的壟斷,而後者反過來又維護了對稅收的壟斷。這兩者沒有主次之分,它們是同一壟斷的兩個方面。如果一方不存在,另一方會自動消失,儘管在有些時候,某一方面的壟斷統治會比另一方面受到更強烈的動搖。[28]艾利亞斯將現代國家的特徵概括為對強制性暴力手段的壟斷與對稅收的壟斷。根據他對西方歷史的研究,這種壟斷的發展經歷了長期的過程。大約從十世紀、十一世紀起,在歐洲,首先在法國,這一進程開始出現。歐洲現代化的進程在政治上首先表現為國家構建的過程。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以及徵收稅賦的權力日益集中在國家手中,國家利用這一優勢對外維護獨立與安全、對內維持社會秩序,從而為社會與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如果缺乏這樣一種中央權威對暴力以及稅收的壟斷,現代社會的經濟與社會生活便會受到極大影響。艾利亞斯對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政治的分析展示了這一點。魏瑪共和國失敗的原因恰恰在於國家喪失了對合法使用暴力權力的壟斷。艾利亞斯對現代國家作用的分析在卡爾·斯密特那裡得到更清晰的闡述。斯密特在魏瑪共和國時期的著述對我們理解國家問題頗有啟迪。斯密特目睹魏瑪共和國的混亂與無序,目睹自由主義的魏瑪憲法無法解決各種政治力量之間的衝突。他遇到了一個英美自由主義者似乎從未遭遇的問題:那就是,在特定條件下,如果沒有一種超越各種政治力量的共同權威與共同利益,各種政治力量之間的衝突並不可能通過彼此之間自由討論與討價還價而達致妥協。以魏瑪共和國時期的政治鬥爭為例,共產黨、法西斯、自由主義者、社會主義者、保守主義者似乎都沒有與政敵妥協的打算。斯密特對魏瑪憲法的態度相當複雜,但他對魏瑪憲法所體現的自由主義原則的批評卻十分明確。他對自由主義的最大指責是,自由主義缺乏國家觀念。斯密特認為,自由主義的核心是個人主義與多元主義。在自由主義的理論體系中,不存在一個具有自主性的、獨立的國家。國家在某種意義上只是一個平台,各種社會力量,各種利益在這個平台中自由競爭,並通過競爭達成妥協。國家沒有任何協調社會力量、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能。[29]沒有在緊急情況下果斷採取行動,制止危害國家穩定與統一的行為,從而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30]斯密特寫道,自由主義認為社會存在三種類型的衝突:利益的衝突、觀念的衝突以及最終價值觀的衝突。自由主義期望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利益衝突,理性討論的方式解決觀念的衝突,宗教個人化的方式解決最終價值觀的衝突。[31]然而,斯密特指出,人類之間的衝突與對立在許多情況下是非理性的,理性協商的方法很難解決所有衝突。在許多情況下,需要一個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來將這些衝突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在這種情況下,斯密特將視角投向國家。斯密特在相當程度上是一個霍布斯主義者,儘管與霍布斯相比,他缺乏對個人主義的同情。和霍布斯一樣,斯密特希望利用國家這個「利維坦」來維護社會的秩序,制止可能發生的內戰與內亂,為經濟發展提供條件。[32]鑒於此,斯密特呼籲在德國建立一個強大的國家,一個超越各種政黨、政治派別、階級利益之上的國家。在斯密特的理論中,「國家是具有決定性的政治實體」,是政治的核心。「國家享有巨大的權力,可以在具體情況下決定誰是國家的敵人,並有能力以國家的全部力量去與敵人鬥爭。」 「國家的宗旨是在國家與領土內部保證全面的和平。」[33]只有建立一個超越各種政治派別利益之上的國家,社會的秩序乃至正常的經濟發展才有可能。筆者無意在這裡討論斯密特國家理論的細節,斯密特的許多概念,諸如他關於國家的重要目標是區分朋友與敵人的概念是相當有爭議的。我只想在這裡指出,斯密特對自由主義缺乏國家觀念的批評確實指出一個被許多自由主義理論家所忽略的問題。不過,應該指出,斯密特對自由主義的這一批評僅僅適用於一些自由主義理論家公開昭示的理論,適用於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建立的自由主義政治秩序。實際上,自由主義國家在發展過程中並不是完全中立的,更為重要的是,自由主義國家在履行國家的職能方面並非總是軟弱無能。斯密特一生一個無法解開的理論謎團是,為什麼同樣奉行自由主義政策,英國的國家在對外維護國家利益、對內維護秩序與統一方面絲毫沒有表現出軟弱性。[34]四、 自由主義與強國家的悖論斯密特的謎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當代社會學的研究解開。邁可·曼與約翰·豪等人的社會學研究向人們揭示:自由主義的國家與弱國家並不是同義語。自由主義國家可能是強有力的國家,專斷的國家可能是軟弱無能的國家。為了解開這一似乎頗有悖論意義的謎團,邁可·曼區分了兩個層面的國家權力。其一是國家的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即國家精英可以在不必與市民社會各集團進行例行化、制度化討價還價的前提下自行行動的範圍(range)。其二是國家的基礎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即國家能力。它指的是國家事實上滲透市民社會,在其統治的領域內有效貫徹其政治決策的能力(capacity)。[35]基於這種界說,邁可·曼對英國與法國在近代的國家權力進行了比較分析。其結論頗出乎人們的意料:就國家的基礎性權力而言,法國自中世紀以來的絕對主義國家並不比英國的憲政國家強大。英國政府能夠汲取比法國更多的財政收入,能夠更有效地動員社會各階層,從而更有效地提供內部的統一秩序,維護國家的對外利益。[36]如果我們把邁可·曼的歷史分析與斯密特的理論分析放在一起,就會發現,斯密特關於國家重要性的理論並沒有錯,但他低估了自由主義構建現代國家的能力。忽略了自由主義理論中包含的國家觀念。其實,不僅斯密特,相當多自由主義的倡導者與批評者都傾向於忽略自由主義與強國家的聯繫。就人們通常所理解的概念而言,自由主義反對權力專斷的政府,主張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因而它與強政府是水火不相容的。從一般常識來看,自由主義國家必然是弱國家,而權威主義或者集權主義國家才可能是強國家。這是一種誤解,是一種基於常識的誤解。正如約翰·豪所指出的那樣, 這種誤解的實質在於, 「常識性的知識預設使我們將強制等同於國家的力量,將殘忍視為強有力,並將其等同於有效率。同理,尋求被統治者同意的行為被視為國家的軟弱。根據這一觀點,國家與社會力量討價還價以及國家受到制衡意味著國家權力與方向的削弱。[37]為了消除這種誤解,有必要首先廓清「強國家」的概念,儘管這並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有兩位理論家的概念框架對我們廓清概念有所幫助。第一是斯密特本人,第二是邁可·曼(Machael Mann)。斯密特在討論國家權力時曾引入「全能國家」的概念,為了進一步解釋他的觀點,他區分了「質的全能國家」(qualitative total state)與「量的全能國家」(quantitative total state)。前者指在行使職能方面有絕對權力的國家,後者指在權力界域方面毫無限制的國家,即不存在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界限的國家。斯密特希望建立的強國家是「質的全能國家」,而不是「量的全能國家」。[38]與斯密特的概念相比,邁可·曼關於國家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與國家基礎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區分具有更強的解釋力。為了利於分析中國的個案,筆者曾將邁可·曼的兩種權力表述為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之間的區分。[39]在這種區分得基礎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國家權力與能力之間的明顯悖論。也許,國家權力與能力之間並不存在絕對對應的反比例關係。但經驗向我們昭示,至少可以建立這樣一種概括,在相當多情況下,國家權力大會削弱國家能力,自由主義的有限國家、憲政國家、民主國家會增加國家能力。讓我們進一步展示這種情形。就常識性理解而言,國家權力大的情形至少有三種:國家權力的界域寬泛而無限制;國家行為不受法律的制約;國家行使權力不受各種社會力量與民主機制的制約。就第一種情形而言,國家權力最大的例子就是全能主義國家(total state)或曰集權主義國家(totalitariani state)[40]。從表面上看,集權主義國家比自由主義國家更強有力,因為集權主義國家可以在廣泛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貫徹自己的意志。而自由主義國家是權力有限的國家,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存在清楚的界限,國家只能管理社會賦予的事務,而不得越雷池一步。然而,這種常識性的理解經不起推敲。這裡,我想再次引證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德國理論家的觀點。當義大利法西斯主義第一次以「全能主義國家」(total state)作為號召時,許多人將這種新型的國家視為強有力的國家。但是,德國的一些理論家,包括斯密特,卻敏銳地觀察到,這種全能主義國家必然導致國家能力的削弱,導致弱國家。斯密特恐怕是最早分析集權主義的理論家。在他看來,集權主義國家是二十世紀出現的全新的國家形態,其本質特徵是國家權力延伸到社會的所有領域,人類生存的所有方面都實現了政治化。沒有任何領域可以免受國家的干預。「甚至連一個保齡球俱樂部也無法存在,如果它不與國家保持良好關係的話。」[41]這種國家的必然結果不是強國家,而是弱國家。強國家意味著國家是「自主(autonomous)的國家」、獨立(independent)的國家。國家獨立與自主的前提是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保持清晰的界限。現代國家之所以能夠為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提供有效的保障,原因之一恰恰在於現代國家將自己的職能局限在十分有限的領域內。現代國家與傳統國家的區別之一在於現代國家根據分殊(differentiation)原則履行特殊的職能。但在集權主義國家,這種分殊消失了。國家與市民社會合二為一。國家跨越了區分自己利益與市民社會利益之間的界限,捲入本應該屬於市民社會的事務。這樣,國家就喪失了自主性與獨立性,這將削弱國家的權威。從長遠的角度講,這埋下了國家自身毀滅的根源。[42]前蘇聯的解體以及解體之後改革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全能主義國家演化的邏輯結果。中國改革中出現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全能國家導致國家的無能。頗具悖論意義的是,全能主義國家以追求強國家為起點,卻以弱國家作為結局。全能主義國家享有無限的權力,在表面上似乎十分強大。但是,強大背後卻是國家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無能。這裡的邏輯並不複雜:寬泛的國家權力需要龐大的官僚機器,維持龐大官僚機器需要巨大的公共財政收入。財政不足幾乎是所有全能主義國家難以克服的頑疾。更何況,國家許可權太大、國家控制資源太多,必然扭曲社會的經濟活動,使特定個人與群體經濟活動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的支持或抑制。這樣,國家管理人員就會有廣泛的尋租機會。尋租不僅造成社會的不平等,而且會大大削弱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有效性,使國家在保護產權、提供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護國家利益方面軟弱無能。國家權力大的第二種情形是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為,而不必受法律、特別是憲法的制約。尤其重要的是,國家權力具有高度的統一性,不受分權與制衡原則的限制。對這種觀點,美國自由主義學者斯蒂文·霍爾姆斯在其著作《激情與制約:論自由主義民主理論》曾作過精彩的分析,他寫道:有限政府也許會比無限政府更強有力。制約可能是力量的淵源,這並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種充滿悖論的洞見。這一見解是自由主義憲政的核心。經常有這樣的時候,人們對民主政府無力解決國內或國際的重大問題而沮喪,批評者便傾向於將自由主義的制度,諸如分權制度,視為阻礙解決問題的過時制度。但是,責備自由主義導致政治無能是一種缺乏歷史感的表現。一部自由主義憲法通過限制政府官員的專斷權力,可能在適當條件下增加國家解決特定問題以及為了共同目標而動員集體資源的能力。[43]為什麼分權與制衡可能增加、而不是削弱國家的能力呢?這恐怕首先與增加國家行為的可預測性從而增加國家的合法性(legitimacy)有關。托克維爾很早就觀察到,國家的能力依賴於它的合法性。[44]一個缺乏法治的政府、一個行為難以預測的政府、一個專斷而隨意的政府必然是一個缺乏人民信任的政府。缺乏人民信任必然會缺乏對人民的號召力。沒有號召力的政府,僅僅依靠大棒來驅使人民的政府很難是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在這個意義上,約翰·豪的判斷是正確的:「憲政增加國家的力量」。國家權力大的第三種情形是國家不受民主程序的制約,不受多元主義社會力量的影響。從表面上看,這似乎可以增強國家的自主性。但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這種觀點混淆了國家、政府以及具體執政者之間的區分。對於具體的執政者而言,民主程序愈健全,執政者個人行使「自主」權力的可能性便愈小。但是,執政者個人並不能等同於「國家」。國家是一種抽象的實體,它代表公共利益。如果這樣理解國家的話,可以發現,民主政治事實上是現代國家構建必不可少的要素。韋伯在分析德國政治時曾敏銳地觀察到,創建一種具有凝聚力的新的政治過程的核心是逐步實現「大眾民主」。韋伯這一理論在西方1950-60 年代的現代化理論中得到進一步發展。根據現代化理論,民主是「國家構建」(state- building)的關鍵。[45] 通過民主程序,國家得到合法性,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用希爾斯的術語來表述的話,國家通過民主程序將大眾從社會的邊緣帶進社會的中心,從而增強社會的凝聚力,並最終增強國家的力量。[46]民主政治可能增強國家的力量,這恐怕是現代政治的必然邏輯。現代政治與傳統政治的區別之一是,在現代社會,政治過程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說服與協調,體現為被統治者自覺的行為,而不是簡單的命令與服從。民主的程序實質上是一種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溝通、協商的過程,它能使被統治者增強對國家的認同,從而增強服從國家法律的可能性。即以學者們常常討論的所謂國家汲取能力為例,民主的制度設置顯然有助於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如果納稅人只有交錢的義務,而對納稅的數目及用途毫無置喙的權利,那麼,很難設想納稅人會自覺納稅,以提高國家的汲取能力。中國近代的思想家們很早就意識到民主可以促進君民溝通、上下溝通,促進人民對政權的認同,並最終提高國家的能力。這些想法是相當深刻的。五、中國的改革與國家構建中國近代自西學東漸以來,對西方自由主義的理論與實踐表現出很大的興趣。而且,十分有趣的是,近代中國自由主義的先驅在論及西方自由主義時,曾覺察到英美自由主義理論直接運用於中國的局限性,並在不同程度上表現出對現代國家問題的關注。嚴復對斯密國家理念的關注,梁啟超以伯倫知理的國家理論補充自由主義之缺失[47],以及孫中山對中國缺乏國家觀念、缺乏凝聚力的感慨,代表了前輩們的智慧。不幸的是,這些思想家大都視強國家與自由主義原則為冰炭不相容,而他們對國家的關注也被當代研究者視為對自由主義的歪曲或背離,而不是對自由主義本來內涵的發揚。今天,我們面臨與前輩相似的問題:如何建立一個既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又有能力保障國家安全並為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必要法律條件的制度。中國目前的許多問題必須放在全能主義國家轉型這一框架中理解。全能主義國家制度的建立消除了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界限,使國家喪失了獨立性與自主性,從而使國家與現代國家的距離更加遙遠。改革開放之後,儘管在市民社會的重建方面有重大發展,但國家全面控制社會與經濟的狀況並未發生根本變化。在這種基本政治結構下,隨著市場機制的引入以及利益主體多元化的發展,全能主義國家的各級組織便愈來愈以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為導向,而將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降到次要甚至從屬的地位。[48]這樣,中國政治就產生了一種頗具悖論意義的情形:即國家權力太大造成國家能力的衰弱。儘管國家機構作為一個無所不在的龐然大物依然存在,但這些機構已經不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國家」的職能。全能主義國家的層層職能機構正在演變為追求各自利益的行為主體。以維護公共利益為職責的統一的公共權威正在弱化,而且有進一步加劇的趨勢,經濟與社會生活愈來愈缺乏一個具有統一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們只要簡單提及中國目前法院判決的履行情況、合同的履行情況、商標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情況、海關與稅收情況,就會發現,國家已經無法壟斷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無法為社會提供一個具有普遍性特徵的法律秩序。以國家為代表的公共權威正面臨危機。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會由於缺乏有效、統一的法律秩序而受到影響。如果這樣理解問題的話,我們似乎可以認定,中國的改革實際上面臨著雙重任務,即在縮小國家權力範圍的同時增強國家的能力,在限制國家專斷權力的基礎上強化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或者,換句話說,在解構全能主義國家(de-totalization)的同時實現現代國家構建(state building)。這種集解構與構建雙重任務為一體的情形似乎是在世界歷史上僅見的。為了理解這種任務並探索改革的方向,我們有必要超越西方近幾十年來意識形態爭論的話語環境,從廣泛的知識資源中汲取營養。譬如,當論及國家與社會、市場的關係時,西方最近幾十年來自由主義與批評者之間關於國家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作用的爭論有一定借鑒意義,但我們不應忘記,雙方的爭論有一個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國家為市場經濟的運作提供必要的政治與法律保障。如果忘記了這一前提,如果混淆了國家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政治與法律環境與國家參與資源配置這兩個全然不同的問題,許多爭論就會毫無結果。為了理解中國面臨的這種雙重任務,我們似乎也應該從一些常識性的關於強國家與弱國家的爭論中擺脫出來,使我們對西方模式、亞洲模式以及蘇聯東歐改革實踐有較為中肯的思考。我們不應將國家許可權的寬泛、國家權力的專斷誤以為是國家能力的強大,不應該陶醉於獨裁有利於國家穩定與強大、民主可能削弱國家能力的夢幻之中。這種複雜的任務也對那些試圖從自由主義傳統中汲取啟迪的人們提出更高的要求。它要求自由主義的倡導者不僅關注西方自由主義理論家明確昭示的原則,而且能夠揭示那些被西方理論家視為老生常談而擱置不談的背景性理論,即本文所謂的「隱蔽的主題」。就國家問題而言,這種自由主義除了強調保護個人權利免受國家濫用權力的侵害、有限政府、憲政以及代議制民主等原則之外,還必須能夠容納一個強有力的、有效的國家。這個國家能夠履行許多重要的對外與對內職能。首先,這個國家應該有能力維護國家的安全、獨立與統一。從近代歷史的發展看,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並不必然構成矛盾。自由主義儘管追求普遍主義的理想,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它一直是民族國家的孿生兄弟。[49]今天,在自由主義名義下出現的全球化秩序既包含了普遍主義的因素,也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西方發達國家特殊主義的利益與訴求。對於不發達國家而言,在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有效的國家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其次,國家應該有能力為社會提供必要的法律與秩序。這些法律能夠保障個人的權利、包括產權,保障人們生活的安全環境,並為市場經濟的運轉提供規則。如果沒有國家為社會提供的法律保障,社會的正常秩序就無法維持,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形成。在嚴格意義上講,國家的存在是市民社會與市場經濟存在的制度前提。最後,這種自由主義也不應拒斥國家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從而實現某種社會正義的職能。如果說「放任經濟」在十九世紀曾經是有影響的口號的話,那麼,在今天,任何負責任的自由主義理論都不能不考慮社會正義問題,不能不賦予國家某種實現社會正義的職能。自由主義如果試圖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有一定影響,就必須重新構建理論的內涵,至少是重新思考該理論中各種內涵的關係,使理論能夠為中國目前面臨的對內、對外問題提供某種借鑒。否則,自由主義便可能在中國尋求社會經濟發展與民族繁榮強盛的過程中再次成為毫不相干、毫無號召力的理論。[1] John Gray & David Willetts, Is Conservatism Dead? London: Profile Books, 1997, p. 3,[2] Stephen Holmes, 「Can Weak-state Liberalism Survival?」 Dan Avnon & Avner de-Shalit ed., Liberalism and Its Practice, London: Routledge, 1999, p. 31.[3] 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 1.[4] Joseph W. Bendersky, Carl Schmitt: Theorist for the Reich,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107-122.[5] 參見L. T. Hobhouse, The Metaphysical Theory of the State, London: Macmillan Co., 1918, esp. Lecture V, pp. 96-133.[6] 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頁92-93。[7] 同上,頁94。[8] 同上,頁131-132。[9] 參閱,Stephen Holmes, 「Can Weak-state Liberalism Survival?」 p. 35.[10]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冊),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72版,頁87-88。[11] 同上,下冊,第254頁。[12] 同上,第272頁。[13] 同上,第284頁。[14] 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2,第3頁。[15] 同上,第12頁。[16] 同上,第23-24頁。[17]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trans. T. Nugent (New York, 1949), Bk xi:6, p. 151.[18] 同上,第4頁。[19] 同上,第40頁。[20] 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 II: 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 1760-191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46.[21] 參見Eric Weil,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lated by Mark A. Cohen,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57。[22] J. K. Bluntschli, The Theory of the State, English edition,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1.[23] 參見,John A. Hall & John Ikenbery, The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9, chapter 1.[24]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 b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vol. 1, p. 54.[25] David Held, 「Central Perspectives on the modern state,」 Gregor McLennan, David Held & Stuart Hall ed., The Idea of Modern State, Milton Keynes: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4 , pp. 62-64.[26] 李強,「傳統中國社會政治與現代資本主義:韋伯的制度主義解釋」(《社會學研究》,北京,1998,第二期)。[27] 參見,John A. Hall & John Ikenbery, The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9, esp. pp. 24-30.[28]Norbert Elias, The Civilizing Process (德文版,1939),引自,Norbert Elias, On Civilization, Power, and Knoledge, ed., Stephen Mennell & John Goudsblo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 139.[29]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translated by George Schwarb, New Brun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76, p. 70.[30]關於斯密特的國家學說,參見 Julien Freund, "Schmitt"s Political Thought," in Telos, No. 102 (Winter 1995), pp. 11-42;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pp. 181-2.[31] 參見,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40.[32] 關於斯密特與霍布斯國家理論的區別,參見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41-2.[33]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translated by George Schwarb, New Brun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 12-13, p.45.[34] 參見,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53-57.[35] Michael Mann, States, War, and Capitalism, Oxford: Blackwell, 1988, pp. 5-9.[36] 參見,Michael Mann, 「State and Society, 1130-1815: An anqlysis of English State Finances,」 States, War and Capitalism, pp. 73-123.[37] John A. Hall, Coercion and Constent: Studies on Modern State, England: Polity Press, 1994, p. x.[38] 關於斯密特對兩種類型的全能國家的討論,參見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pp. 193-199, 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p. x.[39] 參見拙作「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的悖論」,香港:《中國書評》,1998年2月。[40] 就本文討論的問題而言,這兩個術語的內涵沒有差別。[41] 參見,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 p. 32.[42] 同上,p. 23.[43] 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 xi.[44] 引自John A. Hall, Coercion and Constent: Studies on Modern State, England: Polity Press, 1994, p. xii.[45]Anthony D. Smith, "State-building and Nation-making," in John Hall ed., States in Histor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6, pp. 232.[46]Edward Shils, "The Integration of Society," in hi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2, p. 6.[47] 關於梁啟超「國家主義」觀念的分析,見Hao Chang, Liang Ch』I-ch』ao and Intellectual Transition in China: 1890-1907,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esp. Chap. 8 「New Citizen and Statism.」[48] 關於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的悖論,參見拙作「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的悖論」,香港:《中國書評》,1998年2月。[49] 參見拙作《自由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第264-267頁。
李強教授,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京大學發展規劃部副部長 歐洲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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