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如何防止香港成分裂中國前沿陣地
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這項條款不是授權性法律條款,而是強制性法律條款。法律條文不僅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且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嚴格依法辦事。
令人感到遺憾的是,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正式啟動危害國家安全的立法程序,但由於受到香港立法會的掣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撤回貫徹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至此,香港保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進程完全停止。現在,香港已經成為各國情報機關特務冒險的樂園,已經成為顛覆國家的重要基地,在香港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甚至有人公然提出香港獨立的口號,少數犯罪分子膽大妄為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衝擊香港駐軍的營地,試圖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達到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針對香港政制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一些學者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應當儘快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制定專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但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為,香港當前所面臨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的問題,而是有法不依的問題。香港法律體系非常複雜,其中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依照這些法律規範,完全可以解決香港治安混亂和破壞國家安全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儘快將現有法律體系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羅列出來,確保香港在政治發展的過程中不會出現大的動亂。
筆者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要想在短時間內對香港所有的法律規範進行仔細清理,並且從中摘選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條文很有必要。不過,當前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五花八門,依照香港現有的法律體系,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危害國家安全問題。依照香港現有的法律體系,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香港的社會混亂問題,也無法把香港變成一個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基地。正因為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探索貫徹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方式和途徑,在確保香港民主政治發展的同時,防止出現分裂國家的重大政治事件。
當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比較可行的做法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在起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某些政治組織或者政治人物的時候,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作出的判決,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請,由中央政府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可能會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如果香港司法機關能夠通過司法判例,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國家安全的規定,那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不需要向中央政府申請,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如果香港司法機關在審理有關國家安全案件的時候,沒有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作出判決或者判決不足以維護國家安全,那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提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針對香港終審法院作出的司法判決中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出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憲法性質的法律,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香港終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否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作出解釋,也可以對案件涉及行為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出權威解釋。
第二種則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香港法律體系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條款進行系統整理,並且將整理後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文件提請香港立法機關加以審查。如果香港立法機關在審查香港現有法律體系中涉及國家安全條款的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分歧,那麼,香港立法機關可以針對香港現有法律體系中有關涉及國家安全的條款作出解釋。換句話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除了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之外,還必須對香港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科學系統歸納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整理出有關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條款,將這些法律條款形成文件提交香港的立法會加以審查。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澄清事實真相,防止一些居心叵測的人轉移視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立法機構進一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有關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防止一些政黨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將自己的政治意願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之上。
當然,最好的辦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將涉及國家安全的所有問題通過國家的法律而不是特別行政區的條例加以調整。國家安全法屬於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基本法,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規範不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地,同時也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各國通行的做法,凡是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主權國家制定的法律在一定條件下還擁有域外效力。國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的性質大致相似,只是調整的對象和範圍有所不同。只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就可依照國家安全法採取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為分裂中國的橋頭堡,成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前沿陣地,有必要制定覆蓋全中國的國家安全法,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納入國家安全法的調整範圍。人們無法想像,如果反分裂國家法的調整範圍只限於祖國大陸,那麼,這部法律究竟還有多大的價值;人們也無法想像,如果國家安全法只限於祖國內地,分裂勢力和境外勢力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肆無忌憚地從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那麼,國家安全法還有多大的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旗幟鮮明地反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應當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以色列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在全球範圍內開展聲勢浩大的追捕納粹的行動。只要以色列司法機關依法宣布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於屠殺猶太人的反人類犯罪行為,那麼,以色列的情報機關就可以在全世界各地採取行動,抓獲犯罪分子。
當然,為了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當儘快將制定傳播法納入議事日程,以立法的方式保護公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換句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自由,但是,如果高舉分裂中國的旗幟或者煽動種族仇視,那麼,司法機關應當立即嚴厲懲處。總而言之,制定國家安全法是當務之急,這部法律應當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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