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有些「冤案」真不冤,其實是自己坑了自己!

【吐槽】有些「冤案」真不冤,其實是自己坑了自己! 2016-11-23 楊文戰律師 法律博客

有了法律上的麻煩,還是先找專業律師吧,不管是諮詢還是委託律師代理,聽聽專業律師的意見對你有好處!千萬不要以為法律事務是那麼簡單的事兒,法庭上犯的錯誤,越晚彌補難度越大,造成的損失可能也越多!

文 | 楊文戰律師(首發於微信公眾號「實用法律知識」)

來源 | 楊文戰律師的法律博客

當了十多年律師,處理了不少案子,其中有不少是一審或二審敗訴後來尋求律師幫助推翻「冤案」的。有一部分「冤案」是真的冤,有些通過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方式確實翻了案。但有些「冤案」真不冤,楊律師看了之後也得說輸得有理!為什麼這麼說呢?舉兩個例子說明一下吧。

案例一:有些「冤案」只是你以為冤!

總有人以為自己看得懂合同、找得著法條就能解決複雜的法律糾紛,一旦碰壁就覺得碰到了司法不公!其實,輸官司全怪自己不懂法!

李女士一審敗訴後準備上訴來找楊律師。李女士說自己把房賣給他人,簽合同的時候房子還沒取得房產證,所以沒有約定網簽和過戶時間。後來自己的房產證辦下來,對方把房款付了,自己也收了,但是仍沒辦網簽(原因當事人沒說,楊律師也不問了,估計大家都懂)。結果對方就到法院起訴要強制過戶並且追究違約責任,還把房子給查封了。

楊律師核實了一下判決結果,李女士說一審沒判自己承擔違約責任,只判了強制過戶,但她還是覺得一審判決不對,想上訴!因為自己沒錯,合同里沒有約定網簽和過戶時間,自己沒配合網簽和過戶就不算錯,法院應該駁回對方起訴,更不應該判決自己承擔訴訟費!

楊律師問:「簽約時沒有約定網簽和過戶時間是不是因為你房產證還沒下來?」李女士說:「是」。

楊律師又問:「你房產證辦下來後,對方付房款給你,你配合收了嗎?」李女士說:「收了,但是那我們合同上沒有約定網簽和過戶時間,對方憑什麼起訴我?法院憑什麼支持他還讓我承擔訴訟費?」

楊律師只能告訴她:您上訴基本上也沒勝訴的機會,估計還得承擔二審的訴訟費!

李女士覺得自己看得懂合同,覺得合同上沒約定網簽和過戶時間,自己不配合網簽和過戶就不算錯!但他以為看得懂合同她真的懂了嗎?如果她早點找律師,也許根本不會被訴,就算被訴再來找律師也不是沒機會通過和解等其它方式免於承擔或少承擔訴訟費,但這位就是憑著自己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去應訴了,法院判決下來還就覺得自己冤了!

這個案子不過是個普通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是普通老百性,說不懂合同不懂法也許有理,但是就算是從商的大老闆照樣也有犯低級錯誤的!

案例二:有些冤案是因為你沒做好該做的事

別指望現代的法官是戲裡的包龍圖,你喊一聲冤,他就滿世界給你調查事實還你清白去,打官司想贏先想自己該做的事做好!

一個案件標的數千萬的借貸糾紛,一審在地方某中院敗訴,二審在高院敗訴,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訴!當事人來找我,看了材料楊文戰律師可以肯定當事人承擔了不該承擔的債務,是冤的!但仍覺得他輸得有道理,輸就輸在他機械理解法律,只理解了最表層的法條!

張老闆因為業務原因向他人多次借貸,每次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上千萬,後雙方發生矛盾,對方起訴要求他還款大約5000萬。對方提供的證據包括多份《借款合同》和部分銀行往來明細。還有一份起訴並申請對張老闆財產進行保全後張老闆簽的《確認書》,承認欠對方5000萬。

張老闆說自己並不欠對方那麼多錢,實際欠錢不到2000萬,對方提供的《借款合同》確實是張老闆簽字,但並不是每份合同上的款項都實際借了,有些簽了合同最後沒給錢;有些是合同是為了讓對方拿著找別人籌款當證據的;還有的借款已經還了等等等等。

張老闆說自己問過懂法的朋友,人家說「大額借款,光有合同不行,出借方還得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款項實際支付!而對方提供的銀行往來明細不足以證明5000萬的借款數額。」

楊律師問「既然實際沒那麼多欠款,為什麼對方起訴後,你要跟對方簽那份《確認書》承認欠對方5000萬?」

張老闆說自己是被迫簽的,當時賬號被查封,生意要急用錢、給員工發工資也要急用錢,用其它財產擔保申請解封法院不同意,法官和對方說不簽就不給解封!自己也問了懂法的朋友說這類案子法院判決時除了審查借據,還要審查實際資金往來的證據。覺得反正沒借那麼多錢,光簽一份這樣的文件沒關係就簽了!!!

結果,從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來看,法院重點引用了這份《確認書》判決張老闆要還對方5000萬!

張老闆說對方在一審和二審法院找了人,法官徇私枉法,根本沒有認真審查對方提供的資金真實往來的證據!自己已經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立案了,但過去五六個月了,最高院一直沒消息。

楊律師看了一審和二審判決等資料,竟然沒有看出張老闆向法院提供過什麼有用的證據,就問張老闆是怎麼回事。張老闆說「大額借款的發生,除了借據外,應該由出借人提供借款資金往來的證據呀,對方沒提供足夠證據就該我贏。對方還沒有足夠的證據,我覺得沒必要我去舉證。」

楊律師又問「那你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提供證據了嗎?」張老闆答「沒有!」

經反覆與張老闆核對案情資料,並對其中部分款借款項目可能尋找的證據進行了解,楊律師認為是否如張老闆所說借款只有不到兩千萬不好說,但至少張老闆通過比較簡單的舉證,就能證明原一、二審法院判決的這5000萬中有一部分確實已經還了,還有一部分根據對方舉證的借款時間和數額等再結合張老闆自己的銀行往來明細可以證實沒有發生!

有這些證據足以證實原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引發再審程序。至於其它一些爭議的款項,可能需要深度研究案情、再與相關方溝通取證才可能證實真相!

因為這些借款並非簡單地從對方直接轉給張老闆,很多是通過不同第三人轉賬的,還款也有些是直接還給第三人的,舉證質證的細緻工作其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張老闆此前的應訴方案是咬死了對方負借款真實發生的義務,自己不舉證!

在自己簽了《確認書》的情況下也不舉證!

在一審敗訴後,上訴後二審階段也不舉證!!

在二審敗訴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時,仍不舉證!!!

張老闆不舉證的原因,就在於相信「懂法」的朋友告訴他的「大額借款,出借方有證明借款真實發生的責任」的說法。

正是基於對這種舉證規則的信任,張老闆簽署了確認欠對方5000萬的《確認書》;正是基於對這種舉證規則的信任,張老闆一審不舉證、二審不舉證、申訴不舉證!

通常來講,對大額借款除借據外,法院確實應該審查真實資金往來情況,這個說法沒錯,但是如果債務人能直接舉證否定借款的真實性不是對自己更有利嗎?而且,在發生糾紛後署了《確認書》的情況下,實際上會加重債務的舉證責任!對債務人主張已還款的事實,也仍應由債務人舉證!退一萬步說,在之前已經敗訴的情況下,再上訴和申訴階段明明能舉證卻不舉證,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為!

張老闆說的一審、二審法官徇私枉法是否屬實楊律師不好說,但是他自己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導致他簽了不該簽的《確認書》,並且在訴訟期間不恰當舉證和他的敗訴有相當大的關係!

有人也許有疑問,有這麼不明智的老闆嗎?可這不是編的故事,是真實發生的案例!由於這時申訴立案都已經好幾個月了,再審的裁定很可能都該出來了!楊律師讓張老闆趕緊回去先就其中的幾筆比較容易舉證的借款收集證據,拿到證據辦理了委託手續,楊律師就可以立刻聯繫負責審查再審的法官提交證據及我方意見,爭取讓法院裁定撤銷原判進行再審!正常看這個案子也確實應該再審!

可是就在讓張老闆回去準備證據後沒幾天,他就發來消息,說最高院的裁定已經寄給他了了,駁回再審申請!事後聯繫上負責處理這案子再審的法官詢問,法官表示原審的證據材料讓人有些疑問,但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這案子拖了很長時間,一直也沒看到申訴一方提供什麼有力的證據,沒辦法也只能駁回再審申請了!還不服,就只好去走檢察監督了!

其實這個案子他輸就輸在對法條的機械理解!他錯誤理解了舉證規則,並基於這個原因簽了《確認書》還不積極舉證!不知道他那個「懂法」的朋友是真不懂法,還是敵人派來坑他的!

辦理案件,擺在書上的法條怎麼用?是認字就能看懂嗎?當然不是,真正看懂並正確適用法律,那是需要專業的法律素養的。

同樣的法條擺在那裡,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會解讀出不同的意思,在不同時期司法實踐可能也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很多事情的法律判斷,也不是直接能依據某一法條來認定的,需要結合事實、法理等進行邏輯構建和推論。這除了需要律師對法條的理解外,還需要律師的執業經驗和能力!

而且,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怎麼變成法庭上的事實?這也是要經過專業的舉證的!這些都是體現專業律師價值的所在。

如果真是認識字就會用法了,那律師這個行業還什麼存在的必要?這也是為什麼上了法學院、通過了司法考試,想當律師必須還得另外實習一年才能申請正式執業的原因!

有了法律上的麻煩,還是先找專業律師吧,不管是諮詢還是委託律師代理,聽聽專業律師的意見對你有好處!千萬不要以為法律事務是那麼簡單的事兒,不要以為自己能認字就能理解合同的意思,更不要聽信所謂的「懂法」人士的二把刀指揮,法庭上犯的錯誤,越晚彌補難度越大,造成的損失可能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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