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為什麼不禁娼:娼妓不是誰都能做(組圖)
06-08
民國時代的娼妓
娼妓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
中國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實是來源於整個社會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
恩格斯曾經說過:「賣*是對專偶制(過去翻譯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補充。」其實對於中國來說,還不僅僅是一個「補充」的問題,從根子上就是兩個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孿生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對於男性實行的是一種「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條件就是:只要是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係就允許;凡是有可能破壞婚姻家庭的性關係,則必定嚴厲譴責與禁止。
也就是說,一個擁有相當的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男人,在家裡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擁有妾(小老婆),擁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過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拋棄正妻),也可以與婢發生性關係(只要事後把她「收房」,納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卻不能與任何女性通姦,也不能擁有任何現在意義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這是因為,如果女方已經結婚,這就會破壞別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還沒有結婚,她的失貞也會破壞她將來的婚姻,或者使一個其他男人無法找到老婆。
這就是中國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實非常根深蒂固的「社會公平」的內涵,在性關係方面的具體化。
有限定,就必然會有讓步和另外的寬容。那就是允許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這是因為,娼妓的社會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謂「賣身」、「養女」等等),不可能與一個有一定財產和地位的男人結婚,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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