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家庭法中強制性規範的探究

關於婚姻家庭法中強制性規範的探究

楊夢甜

(750002 寧夏大遠律師事務所 寧夏 銀川)

摘 要:婚姻家庭法是我國民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行的理論認為其屬於私法範疇,強調「意思自治」,但在我國通行的婚姻法中依然存在許多強制性規範,其目的在於保護婚姻家庭關係中由於某些不可預知的因素而落入弱勢的群體。所以要正確認識這些強制性規範及其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重要意義。本文旨在對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些強制性規範作一簡述,以期給讀者一些實用的啟發。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強制性規範;命令性規範;禁止性規範

一、婚姻家庭法與強制性規範的概念

要探討婚姻家庭法中的強制性規範,我們就必須首先弄明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以及什麼是強制性規範才能準確在婚姻家庭法的眾多規定中分辨出哪些是規定意思自治條款哪些是強制性規範,才能去探究設置這些強制性規範的意義何在。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調整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規範和家庭法規範具體來說有:《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婚姻家庭法通過立法規定了婚姻家庭關係藉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並通過規定在這一關係中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來實現其調整的目的。這與其他法律中的調整法律關係的方法有著明顯的區別,是婚姻家庭法所特有的調整方法。而婚姻家庭法的目的就在於維護家庭、婚姻關係的穩定和有序。

(二)強制性規範的概念

強制性規範,是與任意性規範相對應的概念,指必須依照法律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範。包括命令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兩類。命令性規範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為的行為規範,而禁止性規範則是指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不得為的行為規範。強制性規範的存在對行為人的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意義上的指導。

二、婚姻家庭法中強制性規範的內容及其意義

(一)對締結婚姻及由此形成的具有家庭關係成員之間義務的強制性規範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婚姻自由作為人權的一部分已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人們所接受。但是受我國數千年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影響,婚姻自由原則在我國的推行阻力不可謂不大。基於此,我國婚姻法在立法時將此原則確立為強制性規範,藉以保護婚姻自由。

(2)我國確立的是一夫一妻制度,提倡男女平等,所以要禁止重婚。近年來「包二奶」、「包二爺」等社會醜惡現象頻發,為了凈化社會風氣,保護婚姻家庭關係健康穩定,立法時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同居現象列入了禁止性規範,要求全體社會成員必須遵守。

(3)為了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就必須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但是,對於這些行為單單依靠各家庭成員之間的「意思自治」往往並不能達到目的,所以針對這項義務,我們在立法時也將其列入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用公法的手段來調整私法的法律關係。

(二)婚姻家庭法有關夫妻扶養義務的規定

夫妻扶養是指締結婚姻的夫妻雙方之間存在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自古戲文里就有「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的名句廣為流傳,但是其傳達的是一種悲觀的勸人去善向惡的思想,因此而為我們所摒棄。在我國的婚姻家庭法里將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作為命令性規範確立下來。

夫妻扶養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法律關係自締結的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此期間婚姻的實際情勢及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況都不影響這種扶養法律關係的存在,法律規定的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此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也就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我國婚姻法將夫妻扶養規定為法定義務,那麼該規定就具有了法律強制性。由於夫妻關係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夫妻扶養通常是雙方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且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當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扶養糾紛時,應當先組織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確實無法調解或者調解無效,應當及時依法作出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這是婚姻法對夫妻扶養的強制性規範,旨在保護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某種原因而導致弱勢一方的合法權利。

三、結語

強制性規範是我國法律規範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權力在私法中的表現,是保障私法權利能順利運行的基礎。在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法中「意思自治」的條件相對來說還是比較薄弱,此時就需要國家公權力介入到婚姻家庭關係中來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如果我們對婚姻家庭法的強制性法律規範採取迴避態度,單單從民法私法思維來定性婚姻家庭法顯然是不是明智之舉,同時有違客觀事實。我們要正確認識婚姻家庭法中的強制性規範對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雷春紅.《強制性婚姻家庭法律規範研究——以我國現行〈婚姻法〉文本為分析對象》.《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5期.

[2]宮旭超楊銀燕.《婚姻家庭法中的強制性法律規範》.中國學術期刊網.

[3]鄧宏碧.《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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