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區別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是我國《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種,在經濟活動中有很強的支付和結算功能,是企業客戶經常使用的一種結算工具:國內信用證是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國內信用證條款單據支付的書面承諾,是人民銀行為適應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於1997年正式推出,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又一項支付結算工具 一、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相同點 (一)從兩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資工具 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都可以用於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同時可以代替現金完成貨幣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結算功能外,和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品相比,兩者還有較強的融資功能。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申請人與銀行建立委託付款關係,並由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起到融通資金的作用。國內信用證的使用者,在雙方簽訂合同後,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後,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時間裝運發貨,而不需買方當場支付貨款。銀行承兌匯票也一樣,賣方收到銀票後即可發貨,買方當時也不需要支付貨款。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為6個月,國內信用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從使用的要求看,兩者都要求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由於可以融通資金,銀行要求使用雙方都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連續申請承兌的批發企業還應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證明,如前手的增值稅發票等:國內信用證也要開證申請人出具雙方購銷合同。銀行將兩者都納入對客戶單位的授信範圍,並根據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要求交納一定的保證金。 (三)其他相同之處 除了上述兩點外,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還有其他諸多相似之處。如,從最終收取款項的方式看,兩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開戶行通過「委託收款」方式收取貨款,從資金的靈活方式看,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和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都能通過貼現或議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項,從銀行核算方式看,兩者都屬於表外信貸業務等等。 二、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差異 (一)兩者格式和記載的內容不同 銀行承兌匯票屬於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國內信用證是《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明確的結算方式,兩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但具體內容大不相同。銀行承兌匯票上的必須記載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而信用證上的要素相對較多,除了相應的當事人名稱、賬號、金額等要素外,還有對貨物的詳細描述,以及對賣方提供單據的具體要求等。 (二)兩者所體現的內在結算方式不同 國內信用證體現的是單款對流的方式,銀行承兌匯票體現的是貨款對流的方式。在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商品交易,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賣方向承運人提供貨物後獲得運輸單據(憑單交貨),再將全套單據(包括代表物權的單據如貨物提單、商業發票等)交給銀行,由銀行辦理托收(或向銀行辦理議付),買方向通知行付款贖單(憑單付款)。而銀行承兌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通常採用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即買方向賣方交付票據(通過背書方式),賣方驗票後交貨。 (三)兩者對各自項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約束不同 雖然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銀行要求申請人提供雙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證申請人在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後,真正用這張票去履行該筆合同。通常,銀行在作出承兌後,不再去管匯票的流向和其實際的用途,只是到期負責支付匯票款項。目前,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資金炒作股票,已成為不法企業申請辦理銀票的用途之一。而國內信用證中的很多條款都是根據合同條,款來繕制(開立)的,如對貨物品質、數量,包裝、裝運期限等的要求,對代表物權單據的要求等,都要求賣方必須履行合同,生產出合同要求的產品,按規定的時間裝運並取得相應的單據後,才可以辦理托收,獲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同時,買方必須持有賣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後所獲得並滿足信用證要求的相關單據,才能到其開戶銀行辦理議付,議付銀行也必須將信用證連同全套單據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辦理托收,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受理銀行雖然要求提供能夠證明該銀票項下的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包括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貨運單據),但貼現銀行到期辦理委託收款時不再需要附這些證明單據。實際上,只要保證匯票本身的真實性和背書連續,承兌銀行就必須付款。實際工作中,大多數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對增值稅發票、運輸單據的審查往往只是流於形式。因此,兩者雖然都要求有貿易背景,相比之下國內信用證更加強調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實性。 (四)兩者的流轉方式不同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流通。銀行承兌匯票由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兌後便可交給承兌申請人,由其自由轉讓。在承兌行向對方銀行辦理委託收款的過程中,票據是脫離銀行在外部運作的,這樣就很容易被偽造、變造、克隆,給正當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帶來困難,同時使銀行資金安全受到威脅,同時,在目前我國的經濟環境中,企業社會信用的普遍低下,經濟從業人員專業知識的貧乏都會直接影響到票據流通的質量,現實生活中由於背書中的某一手章蓋錯了、蓋的位置不對,最終影響最後持票人到期收不到款的情況比比皆是。由於銀行誤收克隆匯票,導致資金損失的也是屢見不鮮。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二條規定「……信用證是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可見信用證(無論是電開還是信開)由開證行開出後就直接交給對方銀行(通知行),信用證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沒有流出銀行系統,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信用證及相關單據被篡改變造的風險,保證收款的安全。 (五)兩者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銀行見到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後,只要審核匯票背書連續及匯票的真實性後即可付款: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審核信用證及其所附單據,保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後方可付款。銀行承兌匯票一般都是在匯票到期日由承兌銀行支付款項,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可分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兩者都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即期付款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後,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項(一般是在五個工作日內),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發運日後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國內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它沒有到期日的概念,隨到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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