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主觀念與現代民主觀念有什麼區別?
06-08
民主觀念的現代性變革實際上,現代民主是近代以來人們在民族國家形成 、市場經濟發展、市民社會發育成熟 、公民教育普及的基礎上逐步開發出來的。在這個過程中,民主的理論和時間發生了現代性的根本變革。 這種變革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反面:(1)就民主的意義和 「人民」在民主政體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 「人民統治」的民主轉化為 「精英統治」的民主。(2)就民主的範圍而言, 「有限的 」或「自由的 」民主取代了「無限的」或「極端的」民主。(3)就民主的運作方式而言 ,「間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或「參與制民主」,成為民主的主要方式。(4)就民主的基礎或前提而言, 「個人獨立」和「寬容精神」成為民主概念的題中之義。民主概念產生以後 ,對民主的理論解釋形形色色 。從方法論的角度看 ,對民主的理論闡釋可以大體概括為兩種不同途徑:即 「理想主義的途徑 」和「經驗主義的途徑 」。前一條途徑可以把我們引向 「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其實質就是 「公民自治」的結論;而後一條途徑則為我們導出了 「民主是一種決策方法 」,這種方法是「為做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的選票取得做決定的權力 」。上述兩種不同的途徑導致了人們對 「人民」和「統治」的不同看法,從而分別形成了所謂的 「古典民主理論 」和現代「精英民主理論 」。前者被看成是民主研究的傳統學派,後者被視為民主研究的現代學派。自古至今,民主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許多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模式 。英國政治學家戴維上形成的不同民主模式概括為八種:即雅典民主制、保護型民主制、發展型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競爭型精英民主制、多元民主制、合法民主制和參與民主制。這八種民主模式也被歸結為兩種最基本和最經典的模式,即古希臘的直接民主模式和20 世紀所通行的自由民主模式,民主的其他不同版本被認為是這兩種基本模式不同比例的調和混合。直接民主通常也被稱為古典民主 、激進民主和參與型民主 。直接民主以公民直接地 、持續不斷地參與管理工作為基礎,消除了管理和被管理、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界限,成為民眾實現自我管理的體系。直接民主最普遍的現代表述就是公民投票和全民公決。古典民主觀以直接民主為藍本,把民主視為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提倡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和管理,其實踐形式就是古代城邦和一些小型共和國所實行的民主制。代議制民主也被稱為 「自由的民主 」。它是一種有限的和間接的民主體系。所謂有限的,是指它將民眾參與限定在每隔幾年舉行一次的公民投票行為中。所謂間接的,是指它不允許民眾直接實施權力,它只允許他們選擇代表來實現統治和治理。目前世界上的民主國家都以代議制民主作為其主要的實踐形式。代議制民主也被稱為 「自由的民主 」。它是一種有限的和間接的民主體系。所謂有限的,是指它將民眾參與限定在每隔幾年舉行一次的公民投票行為中。所謂間接的,是指它不允許民眾直接實施權力,它只允許他們選擇代表來實現統治和治理。目前世界上的民主國家都以代議制民主作為其主要的實踐形式。19 世紀,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 ,在考察美國民主的基礎上預言民主潮流不可阻擋的同時 ,對古典民主的「暴民政制」傾向給予高度關注,提出了引入自由概念來平衡民主的思想,從而闡述了自由民主理論,為世界上流行的民主憲政奠定了基礎。 在自由民主的觀念中,民主最根本的問題不是由誰來統治,而是如何實施統治,即如何使政府權力(公共權力)和行使權力的方式受到限制。既然公共權力只能由人民的代表來行使,那麼,怎樣保證它不被濫用就是關鍵問題。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律,不是用來統治和限制人民的,而是用來限制和約束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因此,憲法和個人權利被看成時民主憲政體制下約束政府權力的根本機制。在政治學關於民主的諸多理論形態中 ,最具代表性的是直接參与制民主理論 、代議制民主理論 (或自由民主理論)、精英民主理論和多元民主理論。直接參与民主理論從歷史和理論發展邏輯來說,直接參与民主理論是民主理論最早和最典型的形態。這種理論認為 ,民主就是人民統治,即所謂的 「人民當家作主 」,民主的實現途徑就是人民大眾直接參与國家事務的決策和管理,實現「自治」。公民直接參与國家事務是古希臘城邦生活中人們的政治理想。16——17世紀在反對教權和王權的鬥爭中所興起的近代自然法理論以及社會契約學說為 「人民當家作主 」的理想提供了新的思想素材 。18 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系統闡述了直接參与的民主思想,他的 「人民主權」學說被認為是直接的或參與制式的民主理論的典型代表 。之後,美國總統林肯提出了 「民有、民治、民享」的口號,進一步闡述參與民主的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理論在政治理論、管理學、未來學的研究當中得到再度強調。70---80年代,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溫-奈比斯特等人,分析信息社會和網路技術的發展趨勢,提出所謂「共同參與民主制 」,使傳統的直接參与民主理論在當代世界得到延續。直接參与民主理論以實現普通公民最大限度的政治參與為目標 ,相信公民的參政能力 ,認為政治權力來自人民、屬於人民,也應當為全體人民所掌握。而且,只有在參與制民主中,公民才能不斷實現自我教育,提高自身素質和道德水平。因此,公民直接參与社會事務管理,不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生活的全部意義。直接參与民主作為一種政治理想,除了最早在古希臘城邦 「小國寡民」式的直接民主制的實踐中有所體現外,其他大部分歷史時期幾乎都難以實現 。倒是在18 世紀法國大革命以及後來歷次的革命暴動和 「造反」運動中曾經激發過民眾空前的政治熱情 。直接民主也被認為是一種神話 ,「一旦人們敢於挑戰為人所憎惡的社會秩序,夢想用正義平等的新共同體來加以替代,這種神話就會浮出水面。但是,無論怎樣估價這種情感,我們都必須承認,它們的歷史可信度在現代社會已經遭遇了一系列致命的打擊,而最先的一擊當歸於法國革命。1789年事件最終戲劇性地表明,從陳舊的古代共和國的神話中,從自由公民為他的社會的無私奉獻中,是無法產生現代國家的民主的;只有新的政治代議制的理論和實踐才能實現 」。代議制民主理論代議制民主理論是現代民主的主流理論 ,也是現代通行的民主憲政制度的理論基礎。代議制民主理論也可以被稱為自由的民主理論 (liberal democracy),因為它們的理論內容 、思想脈絡以及理論代表,只不過前者有時候更主要地稱謂自啟蒙思想家約翰密爾為止的民主理論,後者更主要地指稱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以後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但從思想進程而言,他們一脈相承,可視為等同。代議制民主理論在反對專制王權 、反對暴民政治兩種政治傾向的鬥爭中發展衍生出來 。古典民主理論、自然法思想、社會契約理論、人民主權學說、自由主義理論、人權思想等構成了它的主要思想來源;古典共和制度、公民大會制度、君主立憲制度等制度安排構成了它的實踐基礎。代議制民主理論是對古典的直接參与民主理論的修正 。它堅持認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理念需要根據政治共同體環境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對於一個面積和人口規模都很小的國家來說,實行直接參与的民主制度也許是可能的,但對於一個國土和人口規模遠非古希臘城邦所能相比的國度來說,這樣的制度就不太現實,而唯一可行的選擇就是採用代議制,由公民選舉代表作為 「代理人 」組成政府,實施對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所謂代議制民主理論,也就是圍繞這種制度的設置原則、產生和構成方式、運轉機制等一系列問題所形成的理論。代議制民主理論針對三種情況而展開討論 。首先,反對傳統的個人 、家族或幫派式的專制暴政 。代議制民主理論吸收並改造古典民主思想,主張 「人民主權」,認為權力來自人民、最終也屬於人民,因此,任何權力統治都必須得到人民的認可和同意。如果政府違背民意,人民有權通過一定的方式撤換負有責任的「代理人 」,有權通過對政府投不信任票來更換或改組政府,甚至有權通過 「革命」推翻政府政治。其次,反對「暴民政治」和「多數人暴政」。民主作為一種政治思想 ,雖然在反對個人獨裁和專制政治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在推翻舊制度和王朝統治的革命過程中也的確因為具有極大的號召力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個無所限制的 「人民統治」也存在著「多數人暴政」的危險性。對 「多數人暴政」的擔憂,使代議制民主理論家們思考如何為民主設防。普遍認為,要防止 「民主的專制 」,就要在參與的內容、範圍、方式和程度等方面做出限制和規定。從制度上為民主設防,首先需要區分社會事務的性質,規定(1)哪些事務屬於私人事務,根本上排除他人和公共權力以民主的名義和方式介入;(2)哪些事務需要通過什麼方式允許公民直接參与;(3)哪些事務又需要通過什麼方式允許公民間接參與 ;(4)哪些事務索性排除普通公民參與,只能由職業官員參與。代議制民主理論認為 ,「民主」應該由兩部分構成 :(1)「對民眾的保護 」(demo-protection),意即保護人民免於獨裁暴政 ;(2)「民眾的權力」(demo-power),意即實行民眾的統治 。在這兩個組成要素中 ,對民眾的保護是必要的和決定性的要素。從「民眾的權力」的角度講,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但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主權,不得不由他們選出來的代表來行使。從法理上說,主權在民意味著每個公民平等享有國家主權,平等分享國家管理權力。但是,在實踐中,既不可能由每個公民個別地、直接地行使自己那一份主權,也不可能由所有公民都來同時集體行使國家主權。鑒於這種情況,要有效管理國家事務,只能考慮將分散的權力集中起來,由少數人和專門的機構來行使。為了使這極少數人和專門機構行使權力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和公正性,就需要經過一定形式的「授權」,即全體選民通過選舉,由他們信得過的少數人來代表他們組織政府,行使權力。因此,代議制是實現「人民統治」權力的唯一可行的方式。從「對民眾的保護 」的角度講,首先,法律規定公民權利不可侵犯 ;其次,公民對代表的「授權」是有期限的,其權力的行使過程也必須受到監督,而且人民保有對主權的 「所有權 」,他們可以定期更換或隨時罷免不稱職的代表和政府成員,從而保證權力的正當行使。目前,現代國家一般都採用代議制民主制 。在這種體制下,民主已不再是人民直接制定所有的政府政策。民主成為一種政治系統 ,該系統為定期更換政府官員提供合乎憲法的機會 。民主也成為一種社會機制 ,該機制允許儘可能多的人通過在政治職位競爭者中做出選擇,以影響重大決策。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代議制民主制的基本要素包括:人民對政府的支持;政治競爭;權力交替;民眾的代表;多數原則;持異議和不服從的權利;政治平等;徵求人民意見;新聞自由。精英民主理論精英民主理論 (elitism democracy)被認為是現實主義的民主理論模式。它是19 世紀以後在西方興起的一種修正傳統民主信念的新民主理論。它的基本觀點是,古典的 「人民統治」的民主從來沒有實現過,將來也不可能實現;政治權力從來都由社會 「精英集團」所掌握,所以,所謂民主,並不是要實現人民當家作主,而是精英集團通過競取選票來實施統治。這裡所謂的精英 (elite)是指道德上和政治上最優秀的人物,他們是與普通大眾相對應的一個群體。精英民主理論認為 ,任何社會都存在著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兩個集團 。統治者掌握政治權力 ,支配社會生活;被統治者沒有決策能力,只能服從統治。現代民主的意義集中表現在以選舉為核心的政治活動和過程中。在競選活動中,公民通過投票除去最無能者,選出大眾最信賴、最有能力的政治精英來實行統治。人民通過選舉保證組成政府的精英向人民負責 。在精英民主理論家看來,這樣的精英民主的制度安排更能體現和保持民主統治的精神和原則。因為,精英通過競選得到統治權力,所以,他必須維護民眾利益;精英通過定期選舉輪換執政,所以,政治權力不可能為單一的團體所壟斷;精英通過其所具有的社會權威和廣泛的社會資源來實施統治,所以,減少了政治走向 「暴政」的可能性。精英主義思想源遠流長 。人們把古希臘柏拉圖的 「哲學王」思想看作是精英主義的最早表述 。現代精英主義思想主要來自於義大利的帕累托 、莫斯卡和德國的米歇爾斯 。20世紀40—5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和政治理論家熊彼特在對古典民主理論提出批評的同時,闡述了現實主義的民主理論。他的代表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一書的出版,標誌著精英民主理論的形成。熊彼特將政治精英和人民大眾統一起來 ,指出民主就是政治精英競取權力 ,人民選擇政治精英實施統治。他首先批判了古典民主理論,認為古典民主理論在實踐過程中存在著嚴重不足:第一,公民之間不可能就應當實現的公共利益達成一致意見;第二,從每個人意志出發的政治決定,並不一定能代表所有公民的意志;第三,由於公民對政治問題往往容易產生不合理的偏見和衝動,因此,政治參與往往帶有危險性。基於上述分析,熊彼特提出了自己的新民主理論 。他把選舉視為民主的主要標誌 ,認為政治精英統治的合法性來自於人民的同意。民主制度就像市場機制,職業政治家(精英)是政策的生產者,公民是選擇政策的消費者;公民並不是自己制定政策,也不履行統治職責,只不過是通過定期選舉,用選票買取自己最中意的專家和政策;公民的作用僅僅限於定期參加選舉,民主只不過意味著僅僅給公民承認或否認自己統治者的機會。在公民與精英關係中,職業政治家集團的政策專家負有統治職責,維護著政治體系,他們因為選民握有在下次選舉中變更候選人和政黨的權利,所以,在任職期內將按照選民的意志行事。因此,民主實際上只是一種程序或方法 ,「民主的方法就是那種為做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 。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做決定的權力 」。根據熊彼特精英民主理論 ,民主與獨裁的區別並不在於多數統治與少數統治的區別 ,而在於是否可以通過競選在精英人物中進行自由的選擇。所謂的民主就是多數人可以從少數競爭的精英集團中進行選擇。熊彼特對傳統民主理論的改造,不僅符合現代國家中以政黨之間的政策比賽和選舉活動為基礎的議會政治的現實,而且滿足了社會合理選擇政治領袖的需要。當然,精英民主理論也受到人們的批評 。批評主要來自堅信傳統民主觀念的人和左派人士 。他們認為,熊彼特所代表的精英民主理論帶有嚴重的保守主義傾向,它使特權階層的政治、經濟特權變得合理化了。此外,精英民主理論也受到了來自多元民主理論家的批評。多元民主理論多元民主理論是由美國政治學家羅伯特提出,不同的利益和團體為了影響社會而展開競爭。它被認為是介於精英民主和傳統民主之間的存在。它與精英民主理論的不同在於,它否認一個單一的統治精英集團的存在。它與傳統的 「多數人統治」的民主理論的區別在於 ,它不承認多數在實施統治 。作為中間立場,它認為統治社會的是許多不同的 「少數」,即所謂「多元的」少數。多元民主理論認同精英主義的民主觀 ,但在某些具體問題上持有不同觀點 。首先,它並不認為公民的作用僅僅限於定期參加選舉。如果公民的政治參與僅限於定期參加選舉的話,就不能有效控制政治巨頭。實際上,在兩次選舉期間,利益集團和公民其他形式的政治參與對民主來說也十分重要。其次,它認為,政治精英並不是一個固定的集團,權力集中在某一政治精英手中也並不是不可避免的。多元民主理論認為,真正的民主並不在於 「多數人的統治」,而是「少數人的統治 」,即「多重對立的少數人的統治」。民主的基礎是多元權力中心的存在,即,社會權力的安排不是上下級式的,而是平行競爭的 。權力之爭是代表不同利益的眾多集團 ——商業組織、工會、政黨、婦女機構、宗教團體等社會團體之間討價還價的過程,政策則是政府試圖調和這些集團的需要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人民作為個體不可能直接參与政治,民主就在於公民成為這些集團的一員來參與政治 。而這些集團往往以少數人為領導核心 ,所以,民主政治就在於由多重集團或多重少數人實施統治。在這種體制中,公民可以通過定期選舉的投票行為和兩次選舉期間的利益集團進行的多元活動來參與政治決定。多元民主理論被看作是對現實的描述 ,也被視為一種理想 。根據多元民主理路的觀點 ,民主的價值和基礎在於社會的多元化發展,因此,建設多元主義的社會體系,既是民主發展的標準,也是民主發展的條件。民主問題上的爭論主要來自不同理論和不同模式之間的較量 。爭論的焦點是如何實現民主?民主的實踐範圍應該多大?其中,最常見的問題是代議制民主的適應性,即民主原則究竟應當被嚴格限定在政治事務方面,還是推廣到家庭、工作單位以及經濟權力的分配方面?關於民主的優缺點的爭論也在延續。下表概括了爭論雙方的不同觀點。支持民主通過確保權力受到限制並服從於人民同意,保護個人自由不受政府侵犯通過鼓勵公民政治參與,了解社會運轉狀況,促進教育和個人發展通過讓人民在決策過程中發出自己的聲音,強化共同體和社會團結通過確保政府政策最大程度反應公民利益,擴大社會和人民福利通過將政府 「輸出」變為民眾「輸入」,實現二者平衡,保證政治穩定反對民主知識與智慧在社會中的分配並不平等,民主會使無知的人和見識狹隘的人上台統治個人自由和少數人權利將受到所謂 「人民」的多數人的壓制,所以民主是 「51%的專制 」因為它表達的是所謂集體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所以它會導致政府和國家的過分控制它允許蠱惑人心的政客通過激發大眾惡劣本能而掌權,從而導致獨裁和壓迫注:留言功能,已經開通,你可以盡情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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