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領域的劃分對當代中國宗教的理論意義

公私領域的劃分對當代中國宗教的理論意義

王曉朝

近年來,「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在學術界廣為流傳,不僅在政治學、社會學、傳播學等諸多學科領域中使用,在宗教學領域中也有關於「公共宗教」、「公共神學」的討論。就研究者的主旨而言,諸如此類的稱謂皆是處於不同語境下的思想者為了強調某個具體對象之某種性質(公共性或私人性)所使用的術語。這些術語在特定語境下有具體的內涵及意義,我們在使用中尤其應當分析其適用性和限度。

一、公私領域之劃分與宗教的公共性

經過多年的理解與消化,中國學術界對公共領域的理解雖未達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但佔主導地位的理解是從公共權力的角度去理解公共領域,所謂公共領域就是一個社會中公共權力的活動領域。基於這一理解,可以對公共領域進行多方面的探討,比如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邊界劃分(即公共權力活動的範圍),公共權力的配置、結構、運行規則與制度化,公共輿論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關係,社會意識形態與公共權力的關係,等等。通過這樣的理論探討,可以獲得對公共領域的總體認識。我們看到,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邊界的明確劃分是建立合理的公共權力結構的基礎,也意味著公共權力運作的規則化;同時,公共領域的正常循環也離不開公共輿論的監督和推動,也需要意識形態的話語支持和合法性辯護。所以說,這些方面共同構成了一個社會公共領域的內部結構並決定其總體面貌。

與整個學術界有關公共領域的探討相關聯,宗教學界近年來也有關於宗教公共性的討論。筆者認為,學界對「公共性」這個概念的解釋相對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學」、「公共神學」時若不聯繫這些名稱的具體所指會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為,這世上有哪一種宗教、哲學或神學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種宗教、哲學或神學不能在特殊意義上給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稱自己為公共的呢?所以重要的問題不在於一般性地判斷宗教、哲學或神學有無公共性,而在於聯繫具體對象,判斷它在什麼範圍內,什麼意義上具有公共性。

在現代漢語中,「公共性」一詞譯自英語publicity。我們知道,現代漢語與古代漢語在詞法上的最大差別就是喜用雙字詞,少用單字詞。與現代漢語詞「公共」最接近的古漢語詞是「公」。它作為形容詞時的現代釋義主要有:(1)公正;(2)公有(共有);(3)公開。

我們在英文辭典中可以看到這樣的解釋:publicity是形容詞public的名詞形式。Public的釋義有兩大類,第一大類:(1)公眾的,與公眾有關的;(2)為公眾的,公用的,公共的;(3)從事公共事務、群眾娛樂活動、社會服務的。第二大類:(1)向大眾公開的;(2)眾所周知的。我們應當注意的是,publicity雖然是一個名詞,但它的所指仍舊是事物、對象的某種性質,而不是某種事物和對象。 宗教是一個以信仰為紐帶把社會成員聯繫起來的組織。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個人的。但是在現代社會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離、宗教與教育的分離等原則的確立使得宗教團體變得私人化或個人化,乃至於使人們生出這樣的幻象——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學。然而,只要仔細想一想就會明白,所謂宗教、哲學、神學的私人化(個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壓縮,而非完全喪失。一般說來,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學者想要倡導擴大宗教、哲學、神學的公共性,但正因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於我們必須將它與具體的對象聯繫起來,方能判斷這樣的倡導有何意義,而在這裡,在何種領域中擴大公共性就成為最關鍵的問題。在不同場景下一般性地倡導宗教公共性的擴大是無意義的,甚至是危險的。 中國先秦時代的「公」,有三層含義,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層含義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內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國君、貴族就是當然的宗教領袖,是宗教祭儀的主持者。國家、政治、社會、個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統一在這個「公共」領域(政治統治領域)。 中國古人對宗教的理解也體現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親、宗廟等;「教」指學說、倫理、規章、教化、教導之意。「禮」亦與今日「宗教」之內涵重合,既有倫理制度、教義思想,亦包括宗教儀式及祭典。「神道設教」更是反映了統治階級或社會聖賢對宗教公共性的關注。「天」具有先驗的公共性與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國社會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礎。它以宇宙觀形式,成為古代社會秩序合法性證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謂「天無私覆,地無私載,日月無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為公平的準則而演變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無私的意義呈現。 這樣一種「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維方式,又是社會行為規範;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權專制,又是宗教崇拜。在這樣一種模式的制約下,宗教被納入公共政治的領域,直接成為統治架構中的組成部分。宗教是一種權力或資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擁有。相對於「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廟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為公共性的對立面,稱之為「私」。公、私的區別,在宗教上是正統與異端,在政治上是合法與非法,在道德上則是公正與褊狹的區別。

二、中國現行宗教政策對宗教公共性之拓展

就「公」的主要意義而言,中國的傳統宗教並不缺乏公共性,但具體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時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異。在當代中國社會變遷中,「公」字的含義發生了變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達形式也已經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這種變化簡要地說就是大一統的「公」(官)變成分層次的「公」,原先意義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間逐步增大。 新中國建立初年,宗教管理是「內部行政事務」,視宗教為控制性上層建築,實行了封閉型行政管理方法。在此制度空間內,政府實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團體則在此前提下從事各種宗教活動。這種管理方法,基本沿襲了中國歷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動難以適應現代社會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紀80年代之後,中國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單向式行政管理趨向宗教組織的自治與行政管理相結合,宗教團體能夠以「非政府組織」的形式參與社會公共事業。現代意義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現。宗教事務具有公共、公開等性質,改變了原來把宗教作為「內部事務」來處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對外」的行政習慣。《上海市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宗教事務,指宗教與國家、社會、群眾之間存在的各項社會公共事務。」葉小文先生在《社會主義與宗教的歷史篇章》一文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傳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內部工作,變為進一步由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社會事務來管理,並把這種管理推向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中國宗教》2002年第1期) 在建立現代社會制度的基礎上,傳統宗教的公共性轉換為公共制度問題。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無所限制,並以社會團體的身份結束了傳統公共宗教的發展模式。政府、宗教團體、個人信仰之間的界限得到明確,進而政府與宗教團體各自與社會公共事務的關係界限得到明確,這是當代中國社會變遷中的一個重大現象。在這樣的宗教制度變遷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團體則消除政府組織的形式,成為社會團體。 這樣的社會化,將是中國宗教的發展趨勢。中國宗教由此將具有越來越大的社會性和公益性。這樣的發展趨勢相對於傳統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對於現代意義的公共性(社會性)而言,則是公共化了。政府對宗教由控制轉變為依法管理,而宗教團體則自治自理,非行政、非營利、非市場,以社會團體的身份參與社會公共事務。 在中國這樣一個以無神論為主導意識形態的國度里,任何一種宗教要想正常地發展,都必須處理好與政府的關係,與其他宗教團體和社會團體的關係。歷史和現狀決定了中國宗教不可能走政教合一的「公」的道路,而就政府與宗教團體的關係來說,其最佳狀態應當是相互調適、和睦相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發揮中國宗教文化內在的積極因素,這是社會對中國宗教的要求、時代對中國宗教的要求;同時,這也為中國宗教開闢了廣闊的、健康的、良性的發展道路。這條道路將給中國宗教帶來更多的公共性。 改革開放至今,中國宗教一直呈現發展的勢頭。面對中國宗教發展的現實,學者們不斷地探尋其原因,並預測其發展態勢。無論學者們從哪個角度尋找原因,但都承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日益寬鬆的社會文化環境為宗教的發展提供了基本的外部條件。隨著中國現代化事業的發展,如何使中國宗教團體健康發展的問題也就成了我國的宗教團體和政府的宗教管理部門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三、當代中國宗教團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

公共領域的劃分對任何一個社會而言都有一個歷史的生成發展過程。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的整個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公共權力自身也作了深刻的調整,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限日漸明晰化,二者之間分開的可能性有日益增強的趨勢。國家向社會放權,社會的寬鬆度大大提高,公民的自主活動空間日益擴大。我國的憲法日趨完善,我國的公共權力活動得到嚴格規範,公民的權利得到各種法律的保護。儘管在日常生活中依然有國家權力侵犯公民私人生活的現象出現,但較之以往,公民私人生活的自由權利還是得到了很大的保障。而《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直接處理公共權力侵犯個體權利時二者間關係的法律的頒布和相應的司法實踐,更鮮明而有力地說明了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之間關係的進一步規範。可以預言,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科學的、明確的劃分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 科學地劃分公私領域可以為我國現行宗教政策進一步提供理論上的支持。中共中央〔1982〕19號文件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實質,就是要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當然絕不能被用來推行某種宗教,也絕不能被用來禁止某種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這是宗教問題中的公私領域的清晰界定。宗教信仰是精神活動,是思想活動,只要不外化為行為,是不會對他人和社會產生直接傷害的。所以宗教信仰是私人領域,是公民個人的私事,公共權力(國家行政權力)不應予以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也就成為一條必須始終堅持的原則。而從另一方面說,宗教信仰雖然是宗教的核心,但宗教又不僅僅是信仰,宗教還是由特定信仰的人組成的社會團體。因此「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又是完全必要的。我們說宗教信仰自由並不是說與宗教有關的一切活動都有自由。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是對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對宗教界人士亦如此。那種認為自己是某種宗教的信徒就可以無視法律或是不受法律約束的想法是極端錯誤的。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是政府處理宗教領域矛盾的基本原則,也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普遍共識。中國的宗教團體和信徒只有以此為行為準則,才能在創建和諧社會的大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其自身才能健康地發展。 與其他社會團體相比,宗教團體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宗教團體既然是一種社會團體,那麼它必然要有社會活動,必然要參與社會的公共事務,否則它也就相當於不存在。在當代中國,明晰了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界限以後,可以說凡是社會的公共事務,宗教團體原則上都有權參與,至於以什麼方式參與另當別論。但由於宗教團體有其自身的特性,又存在著在諸多公共領域中宗教團體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於何處的問題。 中國社會的改革開放為宗教團體在諸多公共領域發揮積極作用開闢了廣闊的天地。我們看到,我國的宗教團體歷來有愛好和平的光榮傳統,幾十年來,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宗教和平組織的友好往來,共同促進和維護世界和平。我們看到,改革開放以前社會慈善福利事業完全是政府的事,而現在已經越來越多地成為社會團體的事,每逢國內發生天災,總有宗教團體的身影在起作用。我國的宗教團體歷來有慈善濟世的精神,希望工程、溫暖工程、扶貧工程、公民道德建設、救助社會弱勢人群、幫助聾啞殘障人士、臨終關懷、保護環境,這些社會工程都有宗教團體的參與。黨的十七大提出,要「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可以預計,我國宗教團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會越來越多,影響也會越來越大。 「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這是黨的十七大給全中國人民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宗教學的理論研究早已表明,宗教團體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為信徒提供精神家園,中華民族以往共有的精神家園與宗教有著廣泛而深刻的聯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發揮中國宗教文化內在的積極因素,這是社會對中國宗教的要求、時代對中國宗教的要求;同時,這也為中國宗教開闢了廣闊的、健康的、良性的發展道路。文化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精神家園,深深熔鑄在民族成員的生命力、創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對和諧社會有著重大作用。通過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极參与,當代中國的宗教團體既能為社會和諧作貢獻,也能彰顯宗教自身的價值,並在社會民眾中確立當代中國宗教的美好形象。

(本文轉載自:《中國宗教》第8、9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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