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標採購概述: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

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職責由國務院指導協調部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分別承擔,各行政職能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①指導協調部門。在現行招標投標職責分工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很多,必須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以保障政令統一,提高行政監督合力。為此,國務院指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具體職責包括: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法》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擬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並報國務院批准;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他媒介等。

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項目審批部門,負責依法審批、核准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和由其核報國務院審批項目的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因此,國家發展改革委也是重要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②行政監督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按照這一原則,招標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違規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例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③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行政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可以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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