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外交特權與豁免(三)(禮儀漫談(149)) (人民日報海外版)

解析外交特權與豁免(三)(禮儀漫談(149))

馬保奉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14年05月17日 第06 版)


  四、通訊自由

  通訊自由,是保證外交代表機關正常工作、執行其職務的基本手段之一。外交代表機關需要向本國政府報告情況、請示問題並接受本國政府指示,同時也需要同本國駐其他國家的外交代表機關保持聯繫。這些通信聯絡內容有些是公開的,也有很多是需要保密的。按照國際公約,駐在國應給予駐本國的各國外交代表機關提供必要的通信方便和保障。

  《維也納公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接受國應允許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自由通訊,並予保護。使館與派遣國政府及無論何處之該國其他使館及領事館通訊時,得採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電信在內。」

  通訊方式之一是使用密碼電報通訊。世界各國,凡外交代表機關進口和使用無線電設備、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立無線電通訊網路、數據專線接入、進口和安裝海事衛星、設立衛星通訊地球站(VSAT)接收天線及附屬設備等,均須事先徵得駐在國的同意,並在互惠原則的基礎上方可實施。

  派遣外交信使運送外交信袋是國際間通行的做法。信使可以是專業性的,也可以是臨時委派外交官擔任,但兩者都需持有證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註明信使身份的外交護照、信使證明書或臨時信使證明書。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和司法豁免權,駐在國對他們應加以保護並給予各種便利。

  國際上公認外交信袋不可侵犯,即不得開拆、檢查、扣留或毀損,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享有免驗優待,可是在實際執行中,各國海關部門常常不檢查信使個人行李,至於機場安檢通常不能免除。

  外交信袋內只能裝載外交文件或公務用品,且重量、體積均需在合理範圍內,超出合理範圍者,如集裝箱,不得作為外交郵袋,須作為使館公務用品申報入關。外交郵袋應嚴密包裝,外部有可資識別的標記,如信袋上標明「外交郵袋」字樣,並在信袋封口處,加以外交機關印記之鉛印或火漆印固封。

  外交信袋有時也可委託前往駐在國的飛機機長、輪船船長攜帶,或交運輸、郵政部門託運或郵寄。機長或船長應持有官方證明文件,但他們不被視為外交信使。由商業飛機機長轉遞及託運的外交郵袋,應當由使館派員辦理提取或交運手續。

  五、行動和旅行自由

  外交人員執行公務時行動和旅行自由,是其必備條件。《維也納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除接受國為國家安全設定禁止或限制進入區域另訂法律規章外,接受國應確保所有使館人員在其境內行動及旅行之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七條也作了同樣規定。

  外交人員為了認識接受國,有權通過一切合法手段了解和調查接受國各方面的情況,到接受國各地旅行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但在實踐中,各國對外交人員旅行的做法是不一致的。為了保守秘密,有些國家對外國人設置了一些禁區。我國曾於1958年規定,駐華使館人員在北京的活動範圍,限定在以天安門為中心半徑不超過20公里的範圍內,如他們到規定的範圍之外辦理公務,需向外交部禮賓司辦理申請許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開放的城市和地區不斷增加。目前,我國各省區的縣市以上城市已基本開放。駐華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外地旅行時,只需隨身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即可。使館人員如果想會見地方政府負責人,與地方有關部門舉行座談等,需提前照會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西藏旅行,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自治區外辦提出申請。獲准後,自治區外辦將負責安排申請人在西藏的活動。

  外交人員行動及旅行自由,即使兩國中斷外交關係,乃至發生戰爭,致使使館人員撤離駐在國,也應對他們在撤離時的行為予以保障。

  (待續)

  (作者為外交部禮賓司原參贊)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14-05/17/content_1429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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