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第一節人的自然屬性 探索人的自然本性,是討論社會中各種問題的基礎。必須承認,從有人之始,人就沒有作為單獨的個體與其他人毫無關係的存在。最簡單的實例證明就是人生而有父母,家庭是最簡單的社會組織,尤其在初生兒非常弱小需要保護的時刻,家庭的影響更為重要。換句話說,人的社會屬性同人的自然屬性是天生共存的。但是,人的自然屬性又是社會問題的關鍵,以至於不得不將其從人的屬性中單獨剝離出來討論。人的自然屬性就是,人的本性是利己的,每個人的自然屬性是不平等的,人人天生具有感性和理性的精神。 人的本性是利己的,應該這樣看待:生命的存在,是每一個生物的顯著特徵。為了維持生命,任何生物都會努力獲得生命延續所需要的各種物質。因此,人作為生物一種,免不了為了維持生命,爭取食物、生存空間等等。這一根本自然特徵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抹煞的。所以我們只有認同,利己是人的本能選擇。求生的慾望,以及附著的其他追求,就成為人慾望的源泉,不可能被徹底消滅,而滿足生命延續,就成了我們的基本權益,即生存權,以及伴生的權益,比如健康、安全、所有權等等。從目前只針對個體狹義地討論來說,人的對立面還僅僅是非人類的自然萬物。 每個人的自然屬性是不平等的,是指每個人周圍環境不同,生活其中受到影響也各不相同,沒有絕對一致的成長經歷,所以人生存的客觀自然環境是不平等的;每個人身體構造千差萬別,沒有絕對一樣的個體,所以人成長的內部因素,即智力、體力等等也是不平等的。這些是不可辯駁的事實。這些內外因素決定了對於同一種慾望,不同人有不同程度的反應,還有對於同一利益的範圍,不同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理解。 說人天生具有感性和理性的精神,可能用詞不算很確切,但這些是最容易理解我所希望表達的意思的辭彙。此處感性,是指人有愛、恨、痛苦、快樂等等純粹感覺上的認知,這些不難理解因為無論一個原始人,還是現代人,這些都是始終存在在人的行為表現中的,並沒有隨著進化或者突變發生任何偏移。而此處理性,是指人分析、思考、計劃等等有意識為了某種人為特定目的,根據一定的依據作出判斷,無論這種判斷合理與否。可能有質疑說遠古人類還沒進化出智慧,怎麼能有分析判斷能力。這個其實是對我提到的理性覆蓋範圍的質疑。簡單的解答可以這樣說如果人沒有判斷的能力,人早被掠食者吃乾淨了。那麼,感性多一點還是理性多一點呢?我認為,個體對周圍認知越清晰,理性的程度越高,同時做出感性判斷的頻率越低,但不會消失,反之亦然。最後,精神是什麼?精神就是指揮人行為的思想,比如你伸手,就算你是下意識的,也屬於精神指導在前,只是你對於為什麼這麼做認識程度不同而有意識和下意識的區分罷了。第二節社會和人的社會屬性 前面提到社會是隨著人的出現而同步出現的。社會是什麼?社會是人與人在一定契約下,彼此發生和滿足交換的穩定集合。從簡單的家庭來說,父母對子女的哺育,其實是本能的契約,為的是在日後能換來子女對父母的眷顧和幫助。這裡暗含的是本能的感性與理性的交換,即愛的交換和獲得資源共享的交換。再大而論之,以君主國家為例,人民為了保障個體生存,和更多的人可靠地發生關係以獲得更多的資源等等目的,推舉出管理者,即君主,協調人與人之間的活動。這裡暗含著每個人彼此間默認了這樣一種協調方式,以便更好的發生彼此間交換行為,包括物物交換和情感交換。從社會定義本身理解,人與人是第一個條件,是社會根本前提,當然不見得人和人一集合就構成了社會,這個不過是社會定義的必要非充分條件。還有一個條件,是社會的基礎,即一定契約,這是指人群彼此默認的一種行為規則,在這種規則下人們的活動才彼此認可而不衝突,反之違背了這種規則做事,就是違背了社會創建的本意,也就會造成社會的崩潰。彼此發生和滿足交換,是對社會中人際交往的描述。注意,此時的交換一詞不簡單是物品間的交換,即客觀實在的交換,我在此處借用此詞已經擴大了交換的含義,它還包括精神的交換行為,比如同情也是交換,對其他人的同情,是一種對他人和社會道德的預先投資,潛意識如此,只是不見得自己認識到或者承認他,其效果是為了以後能從其他人那裡得到類似的回報,以及從社會道德提升中得到一定的精神收穫,比如自己淪落時能有社會道德保障等等。定義中用了穩定一詞,對於多長時限為穩定,確實因人而異,但沒有時限限制的話,社會就是虛無的概念,不過對於社會的發展趨向用穩定修飾確非常合適,擴展開來說,穩定的社會,應該是一種動態平衡中的社會,各種社會問題糾結影響,但社會總體發展趨向是圍繞一根主線上下波動前行,主線即指社會不斷維持下去的平衡基準。由前也可以簡單的看出,在現實世界中,社會有大致的層級結構,個體人是基本,家庭是最簡單的單元,然後上面有社區,社區上有市,省——行政機構頁可能室別的方式此處簡化為前述幾種,再上面有國家,然後是地球上全部人類的集合。這個結構其實是模糊和動態的,沒有明顯的界限,而且可以互相轉化。當某層的一個社會單元崩潰了,就會重組為另一種社會結構,再在不斷重新結合中形成新的社會結構。社會發展主線,則因社會層級不同而不同:作為全部人類集合的下屬社會單元,比如國家,一般是向不斷滿足並擴大國家中人群需求的目的來延續,他的重點在於滿足自己集合中人的需求,而從整個人類社會來看,一方面是擴大全人類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保持人類和外界的動態的平衡,不至於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中和外界發生極端矛盾以至人類無解,然後消亡。 由於個體人的自然不平等,註定個體人不會是全能的,為了生存,人與人免不了需要合作,尤其是近現代,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的需求越來越豐富,社會對人來說也越來越重要。所以,交換,比如商品買賣,情感交流,勞動合作等等不可避免。於是社會,在人群對一定操作行為形成了共識後,自然而然地建立起來。從這裡也可以看出,社會隨著家庭的出現就自然出現了,社會形態演變歷經家庭社會,到家族社會,再到現代國家、各類組織、團體。社會是自然的產物,也有其自然規律。由於有了社會人隨之有了社會屬性,即為了保障在社會中存在的人際關係,個體必須存在一定交換要件。這些交換要件,可以是普通勞動力,可以是某項特殊技能,也可以是財富等等,它與人不平等的自然屬性有著密切聯繫,但不是僅與自然屬性有聯動關係。在社會中,由於自然人天然擁有的慾望和利益,為了能在一定時期內可靠地實現一定交換行為,人們不得不妥協自己一定的物質和精神交於社會變相成為個體的交換要件,方能在社會形成的基礎契約上達成一致。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純粹的個體自然人,對立面是自然萬物,為了生存,他爭取他所能爭取的,同時也得放棄自然萬物勝於他的一切。同樣的,當自然人融入社會,也面對的是同樣的生存法則,不過這時候的對立面是其他自然人,因此個體必須認識到自己的不足,而將可以滿足別人的要件拿出來,作為基本的籌碼,和其他自然人換取滿足自己的要件。在這樣交換的行為中,交換要件這一內涵比之前只有自然對立面時的獨立自然人擁有的更豐富,因為交換髮生是履行彼此認可的某種契約的表現形式,因此,交換要件多了社會這一層次的伴生產物,特別是在精神上的伴生產物,比如誠實、信用、榮譽、(這幾個屬於精神中理性的產物,社會成員藉此衡量和被衡量在社會中的存在程度)成就感、控制慾望、好勝心(這幾個屬於精神中感性的產物,擴充了人的感官刺激來源)等等。社會中不斷發生基於契約、人群範圍不同的交換,每個人的交換要件也不斷的變化著。因此,就算人群相同,做相同的契約交換,發生時刻不同也意味著交換的程度和結果不同。換句話說,整個社會因為不斷運動而發生個體利益間不斷的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如此往複;交換契約的內容也多多少少在變化;個人的的社會意志也在不停的互相角力,此起彼伏。那麼,這樣發展,是否能帶領社會走上穩定之路呢?就目前歷史來看,能持續穩定的社會,彼此力量應該達到一種合理的平衡,彼此角力雖然存在但是在主線上穩定來回波動該問題已在前詳細表述。比如羅馬王朝的穩定時期,人人各就其位,百人團會、元老院、部族大會等等彼此限制又互相促進,還有唐朝盛世時,嚴格的官僚體制,科舉制度,若干層的封地王侯互相鉗制分割著權力,再如現代美國的聯邦制,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憲法和各州獨立的立法關係,等等,這些都是當社會發展到一定水平,人群精神達到特定程度,周圍環境達到比較滿意的要求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符合時代需要的比較合理的平衡的表現,但不代表將持續永恆下去,眾多主觀客觀變數都存在,特別是關鍵的主觀變數永遠存在於社會本身——社會中人的利己本性永遠存在。 總而言之,社會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博弈,妄圖一勞永逸的穩定是不現實的,因為即使社會不變,周圍客觀條件也在不斷改變反作用於社會不能不變。從長遠的看,社會結構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那麼籠統的說,相對合理的社會應該是如何的呢?我認為合理的社會應該是這樣一種結構:在一條延伸的時間線上,各種力量能很好地合力抑制內部特定力量的成長,但得保證這股力量的強勢,同時不斷將其分散到其他力量的成長上去,否則特定力量過於強勢就會壓制別的力量形態的正常成長——這是社會穩定的形態;由於外部客觀因素的持續干擾,某種力量——不見得一定是社會穩定時的那股強勢力量——即使受到社會合力壓制也不能完全遏制他的壯大,直到確實成為占絕對優勢的一極,而其他力量卻黯然失色,這時候就應該順應需要,放大這股力量,內部分化這股力量,使其演變為多種形態,重新開始前面的輪迴——這就是社會的轉型。由此可見,一個良好的社會機制,應該是包容的,社會中人和人能平等地定約和執行契約,並同等地承受契約的制約和懲罰效力,而且必要時刻,允許人們大幅度地改變過去的契約,實現社會的正常轉型,並努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演變過程中的必要損失——損失肯定存在,只是機制能讓損失變大變小的問題。因為社會存在的核心目的,就是社會中人群不斷受益,社會的核心是服務於人,為社會中群體牟利。明確了這一點我們才能明確社會的價值,才能明白人生活在社會中的意義。 前面定義提到一定契約,這個到底是什麼東西?一定契約,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特定的表現形式,不見得非要是文字性的條款。就現在來說,社會的公共契約,表現為道德和法律。我不否認比如有所謂的官場潛規則等契約存在,這確實是特定環境下的特定契約,甚至可能由於特定環境已覆蓋到全社會範圍,成為社會的公共契約一種,不從正義與否的角度去看,在特殊背景下,它的存在是完全合理的,是社會自然選擇的結果。但是,目前來看,全體社會成員均承認的,還是道德和法律是公共契約,是社會,尤其是社會以某個國家形式存在的基礎。這是人類認知發展到一定水平,社會走到目前狀態的必然共識。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轉化的,是公共契約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道德是最初公共契約的語言表述方式,是不成文法,人們依據道德裁判人們的各種交換行為,當道德的約束已不能有效地滿足遏制違背公共契約的行為出現,從而造成交換失敗時,社會人群意識到需要將道德條文化、具體化的必要性時,道德就強化成了法律,並帶有強制力實施和懲罰的效用,以期恢復約束交換正常進行的功能。隨著社會的不斷演進,道德的含義也在不斷充實和進化,在社會人群認為必要的時候,將新的道德標準具體化為新的法律條文,同時,舊的某些法律,或者道德存在的一些客觀或者主觀條件不存在了,社會人群則令這些條款廢除,或者將這些道德要求丟進歷史的垃圾桶。另外,當社會升華到一定程度,一些法律條款已經不必再具有強制力或者懲罰措施的時候,法律又可以退回為道德的形式繼續發揮他的弱約束力。可見道德和法律沒有明確的界限的,他們可以共同存在成為社會公共契約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德和法律在社會中的制約側重不同。道德側重於制約人的精神層面,特別是與社會伴生產物有關的精神層面,包括預前和事後約束,法律側重於制約人的實際行為層面,是事後約束。由此也可以看出,道德的懲罰側重於精神和社會權益的懲罰,比如輿論譴責、集體冷漠、剝奪某種因社會而派生出的權益等。而法律的懲罰側重於實體和自然權益的懲罰,比如罰款、處死、關禁閉等。道德的約束所耗費社會成本比法律要小,只有在社會的特定問題變得比較嚴重,道德失控時,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但這時候已經不得不耗費更多得社會成本來補救。換句話說,法律不是萬能的,社會道德才是維持社會良好運轉的根本,法律是不可或缺的補充。道德的執行者應該是社會全民,法律的執行者一定是特定執法機構。雖然法律也是公共契約的表現,按理好像應該由全體來執行,但法律之所以沒有選擇讓全民來做執行者,是因為那樣的社會成本太大,而且不能保證每一個成員能理性判斷。更關鍵地是,一般的罪犯犯錯之前也屬於社會中普通一員,就連犯錯後也只能算是失去了一定普通公民的權利的社會成員,那麼是不是還要自己審自己呢?簡單的說,沒有必要全體人民天天不幹活,只為了不斷地判罰罪犯。說到這,順便提及一下文革,那就有全民執法地影子,結果呢,法律被濫用,社會生產被嚴重耽誤。 談到這裡,我們可以明顯的意識到,人的利己本性和社會契約——此時可以將社會契約用社會道德做大致替換,以便看的更清晰——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始終存在了。這個就是社會不斷演變的根本內因。我們不能抹殺人的本性,妄圖用精神上絕對控制,讓人放棄利己的本質,這實際是在迴避社會創建的初衷,而應該探索出利己和社會道德間模糊的邊界,提升社會中人的素質,明確社會道德,讓矛盾的兩個方面在邊界上來回遊走,在一定時期內,達到一個和諧的範圍。
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人的本質
( 1 )怎樣理解人的本質。
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根據這一含義,我們應對人的本質做如下理解:
①人的本質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後天社會生活和社會實踐尤其是生產實踐中形成的。
②由於人的社會關係會發生變化,所以人的本質並不是永恆不變的。
③由於人的社會關係不同,所以人的本質也就不同。這樣,馬克思以前的某些思想家所宣揚的一般的共同的人性或人的本質事實上並不存在。
④人的本質是多方面社會關係的總和, 其中,生產關係是其他一切社會關係的基礎。在階級社會中,人的本質主要表現為階級性。應當說明的是,關於人的本質可以做兩個方面的區別:一是人與動物的區別,二是人與人的區別。從人與動物的區別的角度上說,人的本質在於社會勞動,這是整個人類與動物的根本不同;從人與人的區別的角度上說,人的本質在於社會關係,由於人們所在的社會集團不同,所處的社會地位不同,因而人與人不同。
( 2 )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①從「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這一觀點出發,必然得出結論:人的最根本的特性是人的社會性。
②人既有自然屬性又有社會屬性。所謂自然屬性是指人的肉體存在及其特性;所謂社會屬性是指在實踐活動的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自然屬性是人存在的基礎,但人之所以為人,不在於人的自然性,而在於人的社會性。
③人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突出地表現為人的階級性。
( 3 )要批判抽象的人性論
某些學者把人的本性說成是抽象的、天賦的、不變的,這是完全錯誤的。「自私」、「善」、「惡」都不是天賦的、抽象的、不變的。在人與人的關係上,人的本質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所處的社會地位、所在的社會集團不同。一個人是奴隸還是奴隸主,是農民還是地主,是工人還是資本家,不由所謂的「天賦」決定,而由其特定的社會關係決定。不同社會關係下的人具有不同的本質。
人的價值及其實現
( 1 )人的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①在人與周圍事物和現象的各種關係中,包括價值關係。所謂價值關係,是指外界事物所具有的滿足人的需要的特性和功能。
②人的價值具有二重性,具體地表現為人具有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③個人的社會價值是指個人通過自己的實踐活動為滿足社會或他人物質的精神的需要所做出的貢獻和承擔的責任。人的社會價值的大小,取決於個人對社會所做的貢獻的多少。
④個人的自我價值是指社會對個人的一種肯定,即社會對個人的尊重與滿足。
⑤人的社會價值與自我價值是不可分割的。自我價值是社會價值的必要前提,社會價值是自我價值的外在體現。一方面,社會應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精神條件,為個人發展自己的個性和才能即實現自我價值提供保證。另一方面,個人應對社會盡責,儘可能地奉獻自己的才智,為人類造福。
⑥人的價值是權利與義務、享受與貢獻、消耗與創造的統一。只講權利不講義務, 只講索取不講貢獻, 只講享受不講創造或者相反,都是片面的。
⑦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人的社會價值與自我價值具有一致性,但也有相矛盾的一面。當自我價值同社會價值發生矛盾時,自我價值要服從社會價值。
( 2 )人的價值的實現途徑
人的價值由潛在變成現實,惟一的途徑是參加社會實踐。
( 3 )樹立正確的人生觀
人生觀是指生活在一定社會環境中的人,依據某種世界觀和個人生活體驗所形成的對人生的意義、 理想、目的、態度等的根本看法和信念。
人生觀是世界觀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觀是人生觀的理論基礎。
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對於公務人員來說,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於共產黨員來說,要樹立共產主義的人生理想。
社會發展與以人為本
社會發展既是客觀歷史演化的過程,又是人的價值的實現過程。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社會進步的最高價值目的。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不斷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只有堅持以人為本,才能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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