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應把握的時限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應把握的時限2016-07-07 09:18:00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作者:趙新海

編者按

國土執法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會接觸許多時限概念。準確把握這些時限,對切實保證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土執法效率的提高,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但實踐中,因為時限制度較為複雜,其規定涉及各類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成為不少基層國土資源工作者依法行政過程中的難點問題。自欄目開辦後,我們也收到了大量的讀者來信,諮詢國土資源執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體時限。這些問題來自執法第一線,涉及執法各個環節,其中不少具有普遍性。

基於這種情況,為了更好地反映讀者的聲音,滿足基層國土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們特邀請相關專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等,對實際查處違法行為工作中接觸的一些時限進行全面的梳理和總結,供大家參考。本期刊登的是行政處罰過程中須要注意的時限問題。

行政處罰中的相關時限

指定管轄。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報告要求。對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非法批准徵佔基本農田10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行為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核定上述違法行為後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視情況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

立案時限。執法監察機構核查後,認為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啟動立案呈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追訴時效。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恢復原狀前,應當視為具有繼續狀態)。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調查中發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發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處罰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筆錄。

聽證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機構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處罰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特別複雜的除外。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的鑒定、聽證、委託其他部門的認定、公告、郵遞在途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將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法律文書送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的《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等法律文書,應當由承辦人及時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法律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在的,由代理人簽收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機構代送,以受送達人在《法律文書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法律文書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法律文書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沒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沒收礦產品、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90日內移交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或者擬訂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拆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以上時限梳理總結,依據以下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報告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5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等。

法院強制執行中的相關時限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催告履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製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向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受理。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時,應當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的回執;接收人員拒收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記錄申請書是否遞交、拒收或者拒簽情形。須要注意的是,對人民法院拒收、拒簽強制執行申請書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做好記錄的,可以視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已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發現有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裁定的複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對裁定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複議維持原裁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糾正存在的問題。

以上時限梳理總結,依據以下法律法規:《行政強製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

移送中的相關時限

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移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自接到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辦理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移送手續;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同時退回案卷材料。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後的10日內向公安機關查詢立案情況。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的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複議。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提請複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無權處理相關責任人責任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後10日內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以上時限梳理總結,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

(作者單位:陝西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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