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要立法懲治嗎
用「見死不救罪」治路人冷漠?2011-10-20 第 1846 期今日話題 為什麼國外存在立法懲罰「見死不救」?大陸法系:普遍設有「見死不救罪」「見死不救」,在更大的層面上叫做「見危不助」。目前,在刑法典中規定見危不助罪的國家主要集中於歐洲大陸。歐洲共有41個國家和地區,據學者統計,有超過20個國家規定了見危不助罪。例如,《法國新刑法典》第二編「侵犯人身罪」第3 章「置人於危險罪」第3節「阻撓採取救助措施以及怠於給予救助罪」第223-6條規定:任何人能立即採取行動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輕罪發生,且這樣做對本人或第三人並無危險時,而故意放棄此種行動的,處5年監禁併科75000歐元罰金。《德國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323條c(不進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急救,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大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芬蘭刑法典》第21章「侵害生命與健康罪」第15條不予救助:凡明知他人處於致命的危險或者喪失健康的嚴重危險之中,但並未給予或促成救助,鑒於行為人的選擇自由和當時的狀況,該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論處,處以罰金或者6個月以下的監禁。很明顯,這些刑法條文確實是針對「見危不助」的。然而,人們通常的理解里,刑法的目的是禁惡,而並非引人向善,刑法針對的,通常是特定主體違反了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雖然,刑法上也有「不作為犯」的說法,但這是因為特定人群有其應該做的義務,對於一般的人來講,「見危不助」明明是一個道德問題,怎麼能用刑法來規範呢?不過,歐洲的法學家們認為,在現代社會,國家的任務不是懲罰一種不道德的思想觀點,而是要懲罰「對個別成員或法律共同體造成危害或危險的行為」。認為見危不助有害,是因為不進行救助會使傷者失去獲救的可能。因此,「延誤成功避免危害的實際機會」便是立法懲罰見危不助行為的「刑事基礎」。…[詳細]英美法系:也存在「惡撒瑪利亞人法」對於更為崇尚個人自由的美國,歐洲大陸國家對見死不救等行為的犯罪化立法也引起了關注。但真正推動美國人立法來懲處見危不助的,同樣是小悅悅被碾、路人漠視這樣的案子——第一個是1964年紐約皇后大道凱瑟琳·吉諾維斯謀殺案。她在一段時間內被人連刺數刀。調查者發現,有38名鄰居聽到了她的呼叫聲,或者甚至是看到了襲擊場景。但是沒有人採取行動去幫助她。第二個是1983年,在馬薩諸塞州新貝德福德酒吧中,一位婦女被群奸。情況又是如此,沒有人幫助這個婦女,即使許多客人都目睹了罪行。只有當她赤裸著跑向街道時,才有一個人報了警。為此,明尼蘇達州、馬薩諸塞州、羅德島州、威斯康星州和夏威夷州都通過法律規定人們有義務提供某種緊急救助,與鼓勵「見義勇為」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相對,這些規定不許「見死不救」的法案,被稱做「惡的撒瑪利亞人法」。但這樣的法案僅有少數州推行,未發展到全國。大多數美國人堅持認為,非特殊情況,人們不負刑法上的作為義務;道德義務並不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義務,即使他人正面臨生命或健康危險,即使救助行為不會給救助者或他人帶來任何損害或危險。立法懲處「見死不救」,有什麼後果?如果中國引進「見死不救罪」或「惡的撒瑪利亞人法」,會有什麼後果?先看一個概率問題:網上真有那麼多「好人」嗎?在前幾天今日話題「如果你在現場會怎麼做(請說真心話) 」的調查中,18%的網友選擇了「走開」,82%的網友選擇了「施救」。按這個概率,連續18個人選擇「走開」的幾率是多少呢?答案約等於4乘以10的負14次方,一個可以忽略不記的數字。那麼,是不是這次事發地廣佛五金城一帶的人確實普遍比一般人冷漠呢?其實,即便數據顛倒過來,82%的人選擇「走開」,連續18個人選擇「走開」的幾率又是多少?答案是不到3%,仍是一個可忽略的小概率事件。但是,小悅悅被碾過以後,連續18個人無動於衷走開的事確確實實發生了,原因何在?難道投票選擇「施救」的人都非常虛偽?為什麼中國人不願意施救:不能用來定罪的各種解釋或許有些投「施救」的人說的不是真心話,但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投「施救」一票肯定是出於真心的——無非是打個電話,也算施救了,做這種好事何難之有?但「18個路人漠然走開」的事情既然真的發生了,那可以肯定,這些投「施救」的好人,換到當時的場景未必就不會走開。事實上,確實存在這些可能,正如這幾天為18路人辯護的理由——部分人可能確實沒有看到小悅悅,部分人看到了小悅悅但沒搞清楚狀況,部分人則是想施救但卻因為太多血感到害怕甚至忘了打120,部分人則可能是在想要施救或者打電話的瞬間想到了彭宇案——猶豫那一下,身子就過去了,有些人自稱追悔莫及。可以給出的解釋還有很多。從社會學角度來看,中國人家庭意識強,社會意識薄弱,邊緣地帶社群、社區沒建立起來,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過程中人們之間信任度低;從心理學角度看,在行人往來穿梭的街頭,出現了旁觀者效應——「別人都沒伸手,我為什麼要伸手?」「總會有人去救,不必我來」——這一效應往往被用來解釋上述的1964年紐約謀殺案。此外,還有心不在焉、心事滿懷等等種種可能的解釋。在此情況下,如何追究這18位路人「見死不救」的責任?儘管我們可以肯定這18個人中存在嚴重的冷漠現象,但要認定某位路人確實是因為冷漠而不是什麼別的原因走開,取證將十分困難。就此將這些路人判刑是難以想像的。事實上,即使做出嚴格限定,「見危不助」入刑在歐美仍引起極大爭議比起中國的情況,歐美的社會發展程度較高,人們之間的信任程度高,人的認知、技術能力也較高,也未受過「彭宇案」荒唐判決的影響,用「見危不助」入刑來規範人們的行為確實比在中國要合適。但是,即便各國普遍對「見危不助罪」的規定非常嚴格,要滿足種種限定條件,「見危不助」入刑在歐美仍引起極大爭議。曾經有過這樣的例子,在德國,有位女士駕車郊遊,遇一歹徒假扮受傷者躺於路旁,待該女士停車來救時,歹徒一躍而起將其挾至樹林中強姦。在案發後,很多人同情該女士,主張以後路遇傷員不必搭救,以防受騙受害。這種案例的出現,自然會讓「見危不助罪」引起爭議。從統計的角度來看,在實際判決的案件數量上,在德國,見危不助罪的規定在實踐中的意義並不顯著,據調查,在現實中,沒有提供緊急援助——即違反「見危不助罪」的案例遠比判了「見危不助罪」的案例要多。另外,曾經有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存在「見危不助罪」的德國,認為法律不應該干預人們的行為,而應將是否提供緊急救助留給人們自己的良心去做決定的人數比率竟然佔到42%,在澳大利亞為62%,在美國則為75%;與此相對,德國支持以監禁刑罰來處罰違反法律者的人數比率僅佔22%,澳大利亞佔15%,美國僅有2%。這足以說明,讓「見危不助」入刑在歐美也是有極大爭議的。懲罰見死不救更可能會導致「每個人都躲遠點」早在1983年,美國法學家伍茲列就指出,見危不助刑事立法的結果可能是人們會通過各種途徑來減少自己成為潛在救助者的機會,比如避免到容易發生需要緊急救助的場合、地點等。從經濟學理性人的角度來看,這無疑是一個卓見。想像一下在中國宣布要懲罰「見死不救」會有什麼後果吧——中國人為此可以一改喜歡扎堆看熱鬧的劣根性,遇事躲著走、不湊熱鬧,以免牽扯太多麻煩——真要有什麼人出意外了,人們都躲得遠遠的,連看看情況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要是真從「每個人都躲遠點」見死不救」變成「每個人都躲遠點」,這就違背立法的初衷了。如何用立法讓「見義勇為」多起來用刑法來對付「見死不救」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著名法學家托馬斯·麥考利認為:「法律必須以禁止人們實施積極傷害為已足,而把引導人們積極行善的任務留給公眾輿論、道德與宗教老師或政府。」這即是說,法律的功用必須有其界限,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法律不能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因為這十分很難界定,它更多地是一種慈善而不是正義,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夠被強迫。如果說「見死不救罪」、「惡的撒瑪利亞人法」因為有利於道德而被認可,那麼會不會有一天以同樣的理由出現什麼「超生罪」、「丁克罪」、「不貞罪」呢?…[詳細]法與道德間的關係不能任意模糊。正如學者秦暉在評論汶川地震中「范跑跑事件」時說的,「正當」與「善」不能互為否定 ,「小人」「惡人」也不能混為一談。如果這18路人確實被證明是冷漠,我們可以譴責他們是「小人」,但卻不能說他們是「犯了罪」的「惡人」,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他們必須救人的義務。雖然,法律的無力化在當今世界表現得很突出——出於對「自由」的要求,法律在阻止人們通過吸毒、賭博及其他類似自我戕害行為上表現出驚人的無能——這是部分法律學者認為法律應更積極的使人「向善」 的理由。這也是為什麼歐美法律實踐和學術研究中「見危不助罪」仍然存在甚至在緩慢推進。但對於完全沒有這方面經驗的中國來說,即便引入這種觀念,也必須謹慎。尤其作為刑法,應該是謙抑的,必須是恪守「最後的」、「補充性」的手段。…[詳細]立法方面,這些事情更該去做事實上,在立法方面,目前也確實未到要新設立刑事罪名的地步。許多網友指出,與其立法懲處「見死不救」,還不如立法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為」,這可謂真知灼見。而目前在民事、行政立法方面,很多工作做的遠未稱得上充分——在鼓勵見義勇為方面,社會鼓勵和補償措施不完善、見義勇為基金無法到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景仍在上演。在保障見義勇為方面,在《我們還扶得起老人嗎》中提到的中國版「好撒瑪利亞人法」也還未完全建立起來。而各種「彭宇案」還欠民眾一個交代。…[詳細]另外,《醫生坐視上吊該當何罪》中提到,刑法里針對特定義務人群「見死不救」的「職務不作為」犯罪已經有了規定,然而在執行上,遠未令人滿意。只要以上問題都解決好,「見死不救」自然會少起來,「見義勇為」多起來。痛恨冷漠,譴責冷漠,這是應該的,但憤怒的火種不能燒過了界。提倡「人人都是雷鋒」沒有問題,但要是強迫每個人都成為「雷鋒」,那社會只能成為一個烏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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