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股票質押式回購全解析

本文主要目前解析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流程、標的證券、質押率等問題。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一)股票質押式回購概述1、定義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本質是股票在一定期限內按市值的一定折扣進行質押,其是一種債權融資方式,從產生開始就備受投資者的青睞。2、特點(1)標的範圍廣標的證券範圍較廣,包括股票、債基及ETF基金(其中限售股、高管鎖定股及大股東持股均可融資)。據悉10月20日證監會機構部召集多家證券公司負責人召開關於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會議,其中將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標的證券僅限於股票。如果正式頒布,則影響較大,債券及基金不再作為標的證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2)期限較為靈活期限最長3年,可隨時申請購回(3)高效快速T日交易,資金T 1日即可用(4)手續簡便系統直接交易,無需現場處理(5)交易安全通過交易所和中登公司進行交易和清算交收,有安全保障(6)資金用途廣可轉出用於參與定增、增持、股權激勵行權、證券投資、生產經營、資金周轉、實業投資。3、基本業務模式股票質押式回購基本業務模式如圖:

其主要通過場外 場內完成全過程,概括為:「一個場外協議,二次主要交易,三方重要當事人」。(1)一個場外協議指客戶與證券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2)二次主要交易——初始交易 購回交易分別為初始交易及回購交易,客戶通過初始交易實現融資,通過購回交易實現還款;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交易申報類型主要包括: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及違約處置申報。(3)三方重要當事人分別為融入方、融出方及中介方,在此不展開,後續章節重點分析。4、基本法律關係(1)資金借貸法律關係

融入方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支付息費。(2)證券質押關係。

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融出方在融入方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有權就質押證券優先受償。其一、質押物管理對融入方證券賬戶相應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管理,其遵循以下原則:客戶無需支付對價的證券權益客戶須支付對價的股東權利權利類別處理方式權利類別處理方式分紅、送股、兌息與標的證券一併質押配股不隨標的一併質押投票權無影響,自行行使增發不隨標的一併質押其二、質權人根據融出方主體不同,其登記質權人如下圖:

(3)業務委託關係融入方、融出方共同委託證券公司根據雙方約定進行交易申報、盯市管理、違約時質押證券的處置等事宜。

5、基本流程遵循基本原則:場外協商、場內成交其基本的流程如下圖:

主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客戶與公司協商確定交易要素後簽署協議;第二步: 公司根據協議約定向交易所提交申報;第三步:交易所進行成交確認、結算公司辦理資金劃付和證券質押。(二)基本當事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當事人包括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如圖:

1、融入方解析融入方即資金融入方,是指將持有的標的證券質押以融入資金的一方,其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1)融入方分類1)個人客戶其一、持有滬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自然人;其二、擁有限售股、解禁限售股也可參與交易進行融資。2)機構客戶其一、持有滬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證券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其二、擁有限售股也可參與交易。(2)權利與義務1)權利其一、初始交易後融入資金;其二、查詢交易情況;其三、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標的證券及孳息解質押。2)義務:其一、初始交易時,保證其證券賬戶內有足夠的標的證券,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質押結果。因其證券賬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質押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其二、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支付利息;其三、購回交易時,保證其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其資金賬戶資金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其四、甲方開立的上海證券賬戶應當指定在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係;其五、按照上交所、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支付有關費用。註: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單一融入方累計最大融資餘額等風險控制目標。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額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2、融出方解析融出方即資金融出方,是指融出資金並取得標的證券質權的一方。(1)融出方分類融出方根據其資金來源及形式可以分為,如下圖:

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註:由於銀監會規定銀行理財資金目前不能開設專用證券賬戶,因此,銀行一般選擇與券商、信託合作制定證券公司定向資管計劃,銀行為該計劃提供資金。(2)融出方為資管計劃解析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如上圖:(一)證券公司應核查確認相應資產管理合同及相關文件明確可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二)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以下統稱「管理人」)應在資產管理合同等相關文件中向客戶充分揭示參與股票質押回購可能產生的風險;(3)權利與義務1)融出方權利:其一、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後取得相應標的證券及孳息的質權;其二、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收取利息;其三、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按照約定取得返還資金;其四、甲方違約時,有權就丙方按照協議約定處置質押標的證券所得款項優先受償。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甲方欠款時,有權繼續向甲方追償;其五、向丙方查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情況。2)融出方義務其一、在資產管理合同等相關文件中向集合計劃客戶或定向客戶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其二、進行初始交易委託時,保證其相關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餘額,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資金賬戶內資金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3、中介方解析(1)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作為重要的中介方之一,根據融入方、融出方達成的業務協議進行交易申報,並負責標的證券盯市、違約處置等事宜。1)權利甲乙雙方賬戶內沒有足夠資金或證券達成雙方交易,或達成交易可能導致協議各方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則的,丙方有權拒絕甲乙雙方交易委託,丙方無需就此向甲乙雙方承擔任何責任。2)義務其一、根據甲乙雙方委託申報交易指令;其二、負責盯市管理,在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按照協議約定通知甲乙雙方;其三、甲方違約時,根據協議約定處置相應質押標的證券;其四、甲方違約時,對於處置相應質押標的證券所得價款,優先償還乙方,剩餘資金返還甲方。(2)交易所提供業務平台(3)中國結算(上海/深圳)提供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三)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分類1、根據標的證券類型根據其標的證券類型的不同可分為限售股質押和流通股質押;2、根據標的證券所屬證券市場根據標的證券所屬交易市場的不同又可分為主板、中小板、創業板股票質押;3、根據融資人主體根據質押融資人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質押融資、高管質押融資、其他股東及其他主體質押融資等。4、根據辦理場所分類根據辦理主體分為場內質押與場外質押,場內質押就是委託證券公司辦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反之為場外交易。註:本文主要的內容均圍繞場內交易展開,如果讀者感興趣可以在後台回復場外交易,與讀者交流。5、按照交易場所根據交易場所可以範圍上海與深圳,其區別如下:類型深圳上海當日開立股票質押許可權當日是否可初始交易當日可以初始交易次一交易日可初始交易投資者持有同一標的證券是否可託管多家券商多家一家經手費按標的證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過100元。按每筆初始交易金額的0.01‰收取,起點5元,最高不超過100元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要點解析(一)特殊融入方深度解析1、大股東股票質押式回購解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等人員,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進行股票質押回購,其需要遵循短線交易及信息披露的要求。(1)短線交易融入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2)信息披露需履行相應的信批義務,不得違反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基本的規定如下:股票質押回購應當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1.11.4條的規定,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含質押式回購)的,應及時對外披露。1)關於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進行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1)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1.1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2)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4.1.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通知公司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相關股東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上述情形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進展的,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向本所報告並予以披露。」(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的附件1《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必備條款》的第四條「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六)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七)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十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在解除限售條件滿足時,甲方應當及時要求上市公司申請辦理相應股票質押回購質押標的證券的解除限售手續。」(4)深圳證券交易所專區中的諮詢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否需要披露的回復:2)信息披露時點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規範運作常見問題解答(2012年8月21日修訂)》的第39點: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一節「其他」部分的規定,任一股東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含質押式回購)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及時對外披露。(二)標的證券解析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標的證券為滬深交所上市交易、掛牌的A股股票、基金及債權等固定收益類證券。1、標的證券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標的證券按照交易場所的不同,可以分為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者其他經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B股股票、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沒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權激勵限售股、中小企業私募債權暫不納入標的證券範圍。註:標的證券停牌的,不影響股票質押回購交易。2、標的證券基本要求1)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2)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融入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3、標的證券範圍示例:1)不得為非流通股(未完成股改,交易所不接受報盤)、ST和*ST股票、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禁止質押的股票;2)上一年度及最新一期財務報告顯示未連續虧損;3)流通市值符合公司風險控制要求;4)最近一年內未受到證監會公開處罰、譴責、調查的上市公司股票;5)不得為近兩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或不利於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事項的股票;4、以國有股參與質押回購(1)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國有股,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用於質押;(2)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3)取得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並完成內部決策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批或備案程序;5、標的證券資質准入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一)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佔總股本超過50%;(二)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三)標的證券近期漲幅較高;(四)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五)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六)證券公司認為存在風險較大的其他情形。(三)質押率質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額與質押標的證券市值的比率。遵循原則:差異化管理1、基本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同一標的質押率進行差異化管理。證券公司應當綜合考慮融入方資質、標的證券種類、交易期限、近期價格漲跌幅、估值情況、流動性情況、所屬上市公司的行業基本面對鞥因素,對具體項目標的證券質押率進行差異化管理。(1)以有限售條件證券作為標的證券的,原則上質押率應當低於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證券的質押率;(2)交易期限較長的標的證券,原則上質押率應當低於同等條件下交易期限較短的標的證券的質押率。2、質押率示例(流通股)主板股票為55%,中小板50%,創業板45%;國債為75%,地方債為70%;企業債、公司債和分離交易可轉債純債為65%;可轉換公司債券為60%;普通封閉式基金和創新封閉式基金的優先順序為60%;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為60%。實際質押率流通股35%-45%,限售股30%-40%,由各券商自行把握。3、融入資金申購新股對於融出資金專用於新股申購的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會員應當考慮同期新股中籤率及上市初期二級市場情況,合理確定質押率,質押率原則上不超過90%;4、考慮因素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證券種類、是否為相關指數成分股、板塊等因素,確定標的證券質押率的上限。(四)集中度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並設置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單一標的證券對應的待購回初始交易金額占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單一標的證券佔總股本的比例等。1、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客戶作為融出方的,應當與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合併計算單一標的證券佔總股本的額比例。2、特殊證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根據相關規則被鎖定的證券、國有股、金融股、含稅的個人解除限售股等特殊證券作為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識別和評估其特有風險,並建立相匹配的風險管理制度。標的證券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根據相關規則被鎖定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當年度已減持的數量和比例、仍可減持的數量和比例等進行動態評估;標的證券為國有股或金融股的,證券公司應當核查融入方是否已按相關規定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三、限售股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根據深交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高管鎖定股原則上也可以作為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標的證券。綜上所述:限售股可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1、遵循基本原則(1)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深交所以及中國結算等關於高管股份管理的相關規定;(2)對於已經申報股票質押式回購的高管鎖定股,需要按可轉讓額度解鎖的,須待上述股份了結質押回購交易或解除質押登記後,融入方再委託上市公司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相應高管鎖定股的額度內解鎖。(3)約定的回購期限必須覆蓋剩餘限售期;註:一般情況寫需融入方須承諾:待購回期間不得承諾延長限售期,並在解除限售條件滿足後及時辦理解限手續;2、限售股解析(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限售股情形: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3、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對於此類股票質押,必須在前段明確風險把控措施。比如:了解其質押股票有多少比例是可以減持,有多少不能夠減持,並相應降低質押比例。並且預留部分股票作為補倉手段。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出具擔保。通過前端控制,避免平倉情形的發生。因為限制股票無法平倉,銀行若想回收資金只能夠通過司法手段,耗時較長。強制執行公證在客戶無還款意願的時候也無法提高資金回收效率。3、其他重點解析(1)到期買賣行為合規性上市公司董監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把其股票進行質押融資,質押期限到期後的回購交易是否算作買入行為?質押到期回購交易後6個月內賣出股票,是否構成短線交易?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購回交易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登記的行為,不視為買入證券。到期購回交易後6個月內賣出股票的,不構成短線交易。(2)融出人是否遵循限售規定某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東(法人股)把全部股份質押給銀行,若因大股東違約,銀行獲得了該股份。請問,銀行獲得該股份後是否仍須遵守大股東原承諾的每年只能賣25%的股份?答:根據我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4.5.14條等相關規定,承諾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諾的,其所持股份因協議轉讓、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受讓人應當遵守原股東作出的相關承諾。(3)特殊情形減持除外;個人客戶以高管鎖定股辦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且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若客戶違約,券商是否可以憑藉法院判決書轉讓此部分仍在限售期的高管鎖定股?且不受證監會「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公證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強制執行公證,如客戶違約,券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四、風險管理(一)履約保障履約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與對應的補充質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質押後的標的證券及孳息市值與融入方應付金額的比值。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融入方、標的證券的不同情況,設置差異化的履約保障比例。1、基本要求(1)在待購回期間,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最低比例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要求融入方採取補充履約保障、提前購回等措施。(2)標的證券部分解除質押後,履約保障比例仍應不低於約定的比例。(3)標的證券被有關機關凍結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融入方了解其資信狀況,並按照協議約定要求融入方採取相應措施。2、交易盯市初始交易達成後,證券公司每日計算履約保障比例,履約保障比例= [質押證券收盤價格×質押數量 質押現金(因現金分紅產生的)] /(初始交易成交金額 – 場外已提前償還的融資本金);3、兩線(1)警戒線:當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警戒線,公司提示客戶關注風險,及時追加擔保品;(2)平倉線:當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平倉線,客戶須於下一個交易日採取提前購回、追加擔保品等履約保障措施,使得履約保障比例恢復至警戒線水平及以上;註:針對不同性質的質押標的,預警線和平倉線將設置在不同水平;4、履約保障處理情形(1)提前購回:融資方客戶可以提前購回,償還資金後了結交易;(2)補充質押:客戶可以追加質押證券,補充質押與初始交易進行合併管理,補充質押的標的證券可與初始交易標的證券不同;(3)公司認可的其他履約保障措施;(4)部分解質押滿足協議約定條件時,融資方客戶可以對質押標的進行部分解除質押,但部分解除質押後的履約保障比例應不低於協議約定水平;1)部分解除質押時須指定具體的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交易;2)解押現金:對於標的證券質押期間的紅利,客戶必須一次性全部解押,不能部分提取;3)解押股份:對於質押的股份,客戶可以分筆部分解押;(二)違約處置待購回期間,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均不得將保管在質押特別交易單元下的證券申報賣出或另作他用,但符合違約處置的除外。1、違約情形(1)因融資方客戶原因導致初始交易無法完成違約處置方案: 公司有權追究客戶違約責任;若客戶事先繳納保證金的,公司有權不予退還客戶保證金;(2)因融資方客戶原因導致購回交易無法完成(3)因融資方原因導致未按合同約定補足保證金或追加質押股票,且盯市指標達到或低於平倉線水平法完成。2、違約處置方案(1)公司將及時向交易所提交違約處置申報,違約處置申報經交易所處理通過後,公司將進行違約處置;(2)違約處置所得資金優先償還融出方,資金如有剩餘,公司將返還給融資方,如不足償還的公司向客戶追索;(3)違約處置後,公司申報終止購回交易;質押標的及孳息如有剩餘,公司向結算公司申請解除質押登記;(4)公司向交易所提交違約處置報告。註:待購回期間,融入方基於股東身份享有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權利。五、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費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各個不同階段,都會產生哪些費用,收費標準如下:(一)初始交易初始交易的時候,會產生質押登記費、經手費和傭金這三項費用,這三項費用將從您的融資金額中直接扣取,也就是說,您初始交易後能拿到資金=融資金額-質押登記費-經手費-傭金。1、質押登記費(滬深相同)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收費標準是相同的,具體收費標準如下表所示,值得留意的是,很多人容易把「面值」和「市值」混淆。在我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面值」一般為每股一元,與股價無關,基金的面值一般為每份一元。2、經手費(滬深不同)上海交易所的經手費,按每筆初始交易金額的0.01‰收取,起點5元,最高不超過100元。深圳交易所的經手費,初始交易時,按標的證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過100元。3、傭金傭金=融資金額*傭金率。(二)購回交易(包括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及延期購回)購回交易產生的費用有利息和傭金。1、利息若採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則利息=融資金額*利息*實際融資天數/360若採用分期付息的,則利息=融資金額*利息*未付息天數/3602、傭金傭金=(融資金額 利息)*傭金率(三)補充交易若客戶需要做補充交易,則將產生質押登記費,收費標準與初始交易的質押登記費相同。六、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增信措施(一)增信措施分類增信措施可以分為內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內部增信的主要手段有支付保證金、抵質押、警戒線和平倉線、簽署資產託管承諾和資金去向承諾等。支付保證金。也就是支付合作款的方式,股東通過向資金方支付保證金降低了股票質押過程中的風險,增加了違約成本。抵質押。抵質押是股東將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等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向出資方做抵質押。警戒線和平倉線。一般情況下,在股權質押融資協議中都會設有股價警戒線和平倉線。一旦標的股票在二級市場價格出現大幅下跌並觸及警戒線時,股東需要追加質押股票或保證金,否則將可能面臨強制平倉。簽署資產託管承諾。股東可以通過託管在證券公司或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的股票市值超過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並可以承諾在交易存續期間,將託管在指定券商的股票不轉託管、不撤銷指定,不設置第三方權利。資金去向承諾。股東可以承諾融得資金留存在指定券商或資管機構,或融得資金投資於出資方有關的項目,通過與出資方達成類似存管的意向獲取出資方更大規模融資保障。外部增信的主要手段是擔保,包括母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擔保。第三方機構擔保一般是由上市公司股東提供與該筆股票質押融資相關的關聯人擔保、關聯企業擔保或專業擔保機構擔保。股東和擔保人通常需要與出資方簽署《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保證擔保合同》。徵稿:苦於深度好文沒人關注?想提升知名度成為金牌分析師?對所處行業如鯁在喉不吐不快,對某個問題有獨到的講解。只要和金融有關,我們來者不拒。投稿一經採用,將署名刊載於大金所各大平台,並同步推送上百個微信群。歡迎投稿至:service@djs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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