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容易忽略的一些問題(上)
當事人協商和協商離婚協議時,往往關注的都是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問題,其實婚姻生活涉及到方方面面,要考慮周全,否則在登記離婚後還可能發生糾紛甚至訴訟,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撕破臉皮、身心疲憊。結合法律的規定(尤其是2011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及日常的操作實踐,本文淺談在起草離婚協議時應該包含的一些事項,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戶口處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戶主或戶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協議中應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比如說,女方的戶口在婚後遷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後將戶口遷走,或者撫養權歸女方,孩子的戶口要從男方處遷到女方處,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因為戶口糾紛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救濟途徑只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第二、姓氏處理
受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對代表傳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無上的。離婚後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將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很容易引起對方的強烈不滿。法律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若雙方協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這樣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責令恢複姓氏了。
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盡量減少訴訟。
第三、夫妻之間補償、賠償及債務的處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應該和對方協商如何處理,並在協議中寫明。
1、婚內借款(司法解釋三第16條)或婚前借款;2、補償(婚姻法第40條);3、困難幫助(婚姻法第42條);4、過錯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5、擅自處分房產(司法解釋三第11條)。
第四、關於撫養費的約定
如果雙方不作特別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是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本律師認為,籠統地約定撫養費多少,對撫養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多少,是離婚時無法準確預計的,要等實際發生才能明確,且生活費也是隨著物價上漲而不斷攀升。建議雙方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逐年遞增(約定具體的比例),教育費、醫療費和大筆開支(如子女須對外承擔責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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