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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雲之南:《黃克功案件》的遺憾

  《黃克功案件》是一部大型前史體裁的影片,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由王放放執導。影片以77年前陝甘寧邊區的一樁審判為主線,講述抗日軍政大學第三期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因逼婚未成而槍殺16歲女青年劉茜,陝甘寧邊區審判長雷經天頂住壓力,按照民主判決的方法審判了這位參加過長征的「老紅軍」,樹立了黨的「法紀」與威信。

  1937年10月,在全面抗戰之際,延安發生了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因逼婚而槍殺女青年案件。

  這片子也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除了向我們講述了抗戰年代中國法治的雛形為現代人敲響警鐘外,運用懸疑手段將故事講述的有聲有色,在細節的刻畫方面也非常細緻,比如黃克功的態度變化還有雷經天內心的掙扎觀眾都可以在影片中的感受到!最讓人震驚的是這是「真實」事件改編的,它像一段沉封的往事一樣引人深思!

  當然,誰也不會把影視片當成歷史紀錄片。

  此片具有相當大的警世意義,用當下流行的話說就是還請各位「不忘初心」!2014年12月5日,一直被網民關注的周永康被開除黨籍並對其立案審查,正趕上的電影上映期,足見這部電影的良苦用心!

  劇中,黃克功是紅軍戰鬥「功臣」,被害者是由太原投奔延安參加革命的16歲女青年劉茜。如何審判黃克功?成立才兩個月的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不在,重任落到審判長雷經天身上。

  院長是誰呢?據史料考證:當時的院長是延安的十老之一的董必武先生。說到中共法制,遠在江西中央蘇區,就有紅色審判。這些審判組織,架構粗疏,人員多是兼任,更像個草台班子。1937年組建的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才是「人民」司法的雛形。第一任院長謝覺哉,任期5天。此後,董必武兼任過3個月院長,他倆都是匆匆過客。人民司法最初的建章立制,似乎是在雷經天手中完成的。他前後兩次出任院長,任期達6年,可以說是紅色司法的奠基人。

  雷經天曾參加過南昌起義、廣州起義、百色起義,與黃克功一同走過長征路。紅軍「法官」要審判紅軍將領,簡陋的邊區法院從未經歷如此大案。毛澤東、賀子珍、張聞天、胡耀邦都不可迴避地參與此案。面對國內外的輿論,面對憤怒的學生百姓,面對老紅軍的請求,雷經天承受各方壓力,採用公開審理,「民主」判決的方法審判此案。在陝北公學的操場上,二千多人參加,胡耀邦作為代表公訴人發言,有12位群眾代表發言,黃克功當庭辯論,最後審判庭五人展開了激烈爭辯……黃克功一直在期待毛主席的特赦令,終於毛澤東的複信來了,在大會上宣讀,他贊成處黃克功以極刑,沒有赦免他。

  參加過無數次戰役立過顯赫戰功的紅軍亦沒有輕鬆通過美人關,在愛中迷失以及做下錯誤之舉,是該效仿它黨讓他特赦戰死在戰場,還是以命償命殺雞儆猴,各方人士意見非常不統一,於是一場盛世庭審將此案的上升到另一個新的高度,那就是法治社會與共產主義的建立基礎!在如今屢屢有貪官與人通姦,大搞權色交易等事件爆出,用「桃色事件」、情殺來定義黃克功案件,也有點過,畢竟黃克功射殺女學生的第一槍是槍不小心走火,第二槍是被驚弓之鳥的劉茜給逼的喪失理智。對黃克功來說,這也許只是青春年少,衝動幼稚惹的禍,也是那個戰火紛飛的年代塑就了他扭曲的愛情觀。如果不分析案情,按中國古代「殺人抵命,欠債還錢」的律法,極刑黃克功也不算冤枉;問題是延安的司法從來沒有過法制概念。有憲政概念的中共元老也被排擠出局。

  《黃克功案件》一劇中,擔任審判長的是雷經天就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土法官。雷經天(1904-1959),廣西南寧津頭村人。清末民初,津頭村的雷家,以革命出名。堂叔雷沛鴻,早年加入同盟會,參加過黃花崗起義,後致力於「鄉村教育運動」,與黃炎培、陶行知、晏陽初等齊名,有《雷沛鴻文選》存世。

  雷經天繼承了家族的造反精神和火暴性格。15歲擔任南寧學生聯合會會長,領導3000多學生抵制日貨。20歲時領導廈門大學學生鬧學潮被開除,後轉入上海大夏大學。一年後又因組織學生運動,又被開除,從此步入職業「革命」生涯。紅軍長徵到達陝北後不久,任邊區高等法院院長。

  他沒有受過法學教育,沒有法律職業經驗,忽然成了陝甘寧邊區紅色司法掌門人。大約讀書期間屢被開除,心靈受創,他對知識分子心存偏見。他重用工農幹部,認為他們雖然文化低,不懂法,但政治立場堅定,應儘可能培養。至於外來知識分子,他說,百分之九十以上有問題。(《關於司法工作的發言》,載雷經天《向前集》,廣西人民出版社,2009,頁272)。當時,兩股力量勢同水火,他陷入了人事紛爭。高等法院秘書朱嬰指責他:「個性強,態度欠寬厚。」朱嬰畢業於北京朝陽大學法律系,1925年入黨,是位老黨員。邊區司法部長兼高等法院院長謝覺哉批評他「思想狹隘,不能容人」。雷經天用對敵鬥爭的手段解決思想分歧,將人事紛爭上升為路線鬥爭。

  雷經天雖缺乏法律常識,但他胸懷「大志」,要創造一套嶄新的「人民司法」。雷經天鄙視國民政府的法律程序和格式,冠之以「形式主義」。他主導的邊區法院,訴訟手續非常簡單,對訴訟當事人不加任何限制,訴狀不規定任何形式。法院受理案件,不收任何費用,判決後只給老百姓一個紙條子。李木庵等指責這是「游擊主義」。法院此後才規定,判案要有判決書。施行一段時間後,雷經天抱怨說,寫一個判決書要三天。他說,我們不要國民黨那套繁雜手續。什麼刑事訴訟狀?有訴訟狀可以,沒有訴狀,口頭講,也可以。我們處理後給老百姓個紙條子,使他知道是贏還是輸,就行了。他認為,法庭審訊是一種不拘形式的談話,關鍵是解釋和說服。(《關於改造邊區司法工作的意見》,載雷經天《向前集》,廣西人民出版社,2009,頁291)

  多年的黨政和軍旅生涯,使他堅定地反對司法獨立,並習慣用軍事化手段管理法院。他要求法官們的判決,必須經他過目和審批。他要求法官,要有階級鬥爭的觀點,要有群眾觀點……。他什麼觀點都有,就是沒有法律觀點。他的這些思想,切合領導的口味。1941年,他被授予邊區特等勞模。1943年,雷經天主導法院系統審干。法院系統26個幹部,被審出17個特務,還有3個嫌疑分子。當時一個重要爭執是,邊區應否適用國民政府的法律?李木庵、朱嬰等認為,邊區是國民政府的一部分,應當適用。雷經天認為,國民政府的法律,反映剝削階級的意志,只能作參考。此外,不服邊區的判決,能否向國民政府最高法院上訴?雷經天反對。他承認,邊區高等法院受最高法院領導,但他辯解說,因為最高法院放棄對我們的領導,邊區高等法院的判決,從來沒向最高法院上訴過。(《邊區司法工作報告》,載雷經天《向前集》,廣西人民出版社,2009,頁247)他指責李木庵等人「有計劃有步驟地篡奪邊區的司法權,由國民黨的特務來支配。」(《關於司法工作檢查的情形》,載雷經天《向前集》,廣西人民出版社,2009,頁261)。

  可到了1945年2月,他不得不承認,幾年來,尚未創造出新的司法制度。(《法院檢查領導作風問題總結報告》,雷經天《向前集》,廣西人民出版社,2009,頁299)一個月後,他被任命為八路軍三支隊政委,重回軍旅。

  李木庵又是何許人呢?李木庵(1884-1959)湖南桂陽人,字典武(午),原名李振堃,又名李清泉,是我父親的叔外公。李木庵出生於殷實的農家,自幼聰慧,15歲考取秀才,後負笈求學於京師,1909年畢業於京師法政專門學堂完全科,為中國最早一批接受過現代法學正規教育的專業人士之一。1925年他加入中國共產黨,此後又投身北伐,任國民革命軍第十七軍政治部主任,參加了一系列攻城拔寨的戰爭。大革命失敗後,轉入地下工作,數度受到國民政府的通緝。

  1940年李木庵11月輾轉到達延安。李木庵名氣大、資格老,也可說是中共法律界元老級人物,因而邊區政府對其較為客氣,奉為座上賓,委以了邊區政府法制委員,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長等閑差。但初來乍到的李木庵,對延安和邊區的一切都感到十分新鮮和興奮,沉睡了多年的法治理想又被喚醒。陝甘寧邊區的司法制度是在原蘇區根據地司法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它與清末以來歷屆政府所推行的精英化司法有著明顯的不同,特點是革命化、程序簡單和人員非專業化等。這樣的司法制度在接受過現代法學教育的李木庵看來實在是有點太過業餘了。

  1942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被派到中央黨校學習,由李木庵代理院長,他抓住這一時機頂著巨大的壓力,大刀闊斧地對邊區司法制度進行改革。改革的內容涉及到很多方面,總的原則是完善訴訟審判程序,規範審判方式和過程,適當強調審判獨立。至於改革的目的,李木庵在上任初所寫的一份報告中講得極為明白,就是要「肅清游擊主義的殘餘,建立革命秩序,養成法治習慣」,同時「建立適合邊區的司法制度」,「使邊區人民獲得法律的保障。」實事求是地講,李木庵這番話確實切中了邊區的要害。但讓李木庵始料不及的是他的改革受到了原司法人員的強烈反對,也引起了高層的不安。反對者把這次改革上升為政治鬥爭,並利用延安整風的機會,從組織上對李木庵進行了徹底的清算。在中國一個人的行為只要與反黨掛上了鉤,其政治命運也就走到了頭。對李木庵的法治理想打擊實在太大,他開始心灰意冷,給當時邊區司法工作的實際領導人謝覺哉寫信,以身體衰弱為由,要求辭去一切與法律有關的工作,謝覺哉為此專門作詩勉勵:虎虎李夫子,出山才十年;正宜歌破浪,未許賦歸田;政易法須革,詩成史共編;待增齒髮健,歲艷續魆弦。

  謝覺哉對當時司法制度及其領導人的不滿也有了一定的表現和反映: 「 邊區司法似乎是政權中較落後的一環,原因,大家對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很少人有司法知識,人民缺乏法律觀念,而我們又是要求比舊民主主義進步的司法;老百姓要求斷訟的公平、迅速,又很迫切。因此更顯得司法工作的落後。」「 拿實際事件來啟發智力,教育幹部,誰都知道。但並不是知道就能做或會做,甚或對他反覆提示,他還不知道或不願去做。司法是要用腦筋又最易牽涉及發見各方情狀的。然而邊區設司法七、八年了,總是茫茫然,連好壞判例都舉不出,更不要說幫助立法。」謝的為人是比較平和的,話說的如此嚴厲極為少見,它足以表明,謝對司法制度和某些當事人的不滿已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儘管謝的日記中沒有公開點出被批評者的名字,但通過其他材料我們不難發現謝的批評主要是針對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的。為了說明這一點,同時也是進一步表明謝對司法制度的不滿,我們有必要以被批評者雷經天本人所寫的材料來對此進行補充。雷經天在 1943年12 月18 日寫的一篇報告中寫到:「 我負邊區司法工作的責任差不多有 5 年的時間,確實沒有做出什麼成績,在過去政府黨團檢討我的工作給予鑒定時,謝老曾指出我的思想是狹隘的,不能容納他人(指李木庵、朱嬰等)的意見,在工作中沒有搞出一套來。」在這篇報告中,雷還多次提到謝對其的批評情況。需要指出的是,謝覺哉對法律問題的理解,邊區法律問題的關注,乃至不滿,在很大程度上與李木庵等人的影響有著直接關係。關於這一點,在謝的日記里也有反映。 「 前聞木老談:『 司法是統治權之一,不可和行政分割的。資產階級民主的司法獨立,只是審判獨立,審判前的檢查階段,檢查官是代表國家,即代表政府;審判後政府又有特赦、減刑等權。』 我過去不贊成司法獨立,持論沒體察到此。專門知識不足,立論不免外行」。 謝與李木庵不僅是同鄉,年齡又相近,興趣與人生經歷相近處也頗多,相識後,往來十分頻繁,似乎一見如故。 謝覺哉肩負著創建新型法制的重任,為人又十分謙虛好學,但苦於不懂法律和缺少懂法律的人,李木庵等人的到來,對謝覺哉來說,無疑於久旱逢甘雨。特別是李木庵等人對現行邊區司法制度不注意當地的民風民俗,脫離實際的指責,同正在開展中的整風運動精神十分吻合,深深地打動了謝覺哉。 一方面是謝覺哉等對原有司法工作領導人的不滿;另一方面則是對李木庵等人的信任。而信任的直接後果就是一時間邊區司法系統的大權開始全部被新來的專業司法人員所掌握:張曙時出任邊區參議會法制室主任,朱嬰任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秘書,李木庵代理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顯然謝等領導人對現行司法制度的不滿,也是引發這次改革的原因之一。

  新中國成立後,李木庵任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建國初期,國家氣象萬千,具有詩人氣質的李木庵法治理想又一次被點燃。他積極地參與立憲工作,他擔任《法院組織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起草小組組長,發揮自己的專業知識和人生的最後餘熱。但不幸旋即又接踵而來,1957年反右運動中李木庵再次受到嚴重衝擊,徹底結束了其不幸的法治一生。

  國家司法部莫名其妙被撤銷。

  李木庵1959年在北京逝世,終年75歲。

  慶幸的是:蓋棺論定,讓李老在天之靈有所慰藉。

  最高人民法院的輓聯這樣稱道:「法律家,文學家,群推長者;為革命,為人民,功在國家。」

  謝覺哉在輓聯中寫道:「仰不愧天,俯不怍人,革命儔侶中允稱長者;既痛逝者,行自念也,懷安詩社裡頓失主盟」。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是以「法治」作為它的主題的。這在中共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通過《黃克功案件》這部大型前史體裁的影片討論,剖析延安當時的法制環境,對於今天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不失是一種很好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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