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銀河:南方系記者性侵實習生事件點評

南方系記者成某涉嫌性侵實習生,實習生報警後,警方已經介入調查,網上輿論洶洶,眾說紛紜。我研究了一下這個事件,做如下點評:

首先,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性騷擾類案件。

提出「性騷擾」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國女性主義者麥金農律師,她致力於造就女性主義的法律理論,推動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騷擾在美國成立為犯罪。這一概念的提出,曾經徹底改變了美國法律對待婦女的態度。麥金農為之所下的定義為:「性騷擾最概括的定義是指處於權力不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員失去工作的威脅作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

在本案中,成某與實習生處於權力不對等地位,實習證明需要由成某簽字,實習生在這個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成某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顯然構成了對實習生的性騷擾。

其次,從案情看,本案更接近「誘姦」。根據刑法的定義,所謂「強姦」是指犯罪嫌疑人通過暴力方式強迫受害人和自己發生性行為;而「誘姦」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誘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二者之間的邏輯關係是這樣的:誘姦一定是涉嫌強姦罪,但強姦不一定就是誘姦。強姦是刑法裡面這個罪名的總稱,而誘姦是其中的一個犯罪情節。

在本案中,成某強行取走實習生的身份證在酒店開房,誘騙她至房間,雖然有事後給錢的行為,似乎把事件變成性交易性質,但是案件定案的關鍵點應當在於是否取得了受害人的同意,只要違反了受害人的意願,那強姦和誘姦的罪名就可以成立。

第三,不應當苛責強姦案受害人。在強姦案中指責受害人有「誘惑他人犯罪」的輿論,是各國強姦案處理中男權思想的表現,最典型的就是指責受害人穿著暴露引發了強姦罪犯的強姦慾望,最極端的甚至會把強姦歸咎於受害人長相太美。在本案中,網上有些人指責受害人不該跟那人去酒店,為什麼不跑,為什麼不反抗,為什麼不呼救等等,這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在性騷擾和強姦案中,假如受害人性格軟弱(例如說她怕反抗會被打),假如受害人怕如果不從,對方會利用手中權力做對自己不利之事(比較典型的是害怕不給升職,害怕被解僱等),加害人的傷害難道就可以不算傷害了?就因為受害人沒有反抗,罪犯難道就可以逍遙法外了?

第四,受害人應不應當報警的問題:我認為她做得完全正確。雖然案情不是在月黑風高的陰暗街角用暴力脅迫發生的強姦,而是在酒店客房裡發生的,但是只要此事確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就是犯罪。只要受害人說「不」,犯罪就已經成立了。有些人可能會擔心,僅僅以受害人的意願為依據定罪,有冤枉強姦施行人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該行為是受害人同意的,自願的,受害人就不會報案,比如性交易的小姐就不會報案,戀愛中的情侶、性伴侶就更不會報案。報案本身就是申明這樁性行為是她不同意不情願的。當然,警方還會去核實整個案件過程的細節,最終還要經過法庭對這些細節的判斷才能定罪。

總之,我們期待法律機構的偵察取證和最終判決,使得加害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使得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補償,使得未來潛在的加害人得到警告,使得未來潛在的受害人得到保護。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應當擁有的正常秩序,也是每一個守法公民應當享受到的安全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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