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量刑之責任刑報應刑的確定
導讀:如何量刑之責任刑(報應刑)的確定作者:孫瑞紅根據前面所發的文章,法定刑幅度的確定,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起點的確定。那麼,在量刑起點確定之後,就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來確定責任刑。以下就簡單分析責任刑確定時應當考慮的...
如何量刑之責任刑(報應刑)的確定
作者:孫瑞紅
根據前面所發的文章,法定刑幅度的確定,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起點的確定。那麼,在量刑起點確定之後,就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來確定責任刑。以下就簡單分析責任刑確定時應當考慮的情節。即通過增加或減少責任刑的情節對量刑起點的調節,進而確定處罰的上限:責任性(報應刑)
既然責任刑是為報應劃定上限,並且在量刑過程中不同的情節有不同的作用,是不能重複評價的,那麼我們就應當對行為人所具有的各種情節做出劃分,確定法定刑幅度的情節、責任刑的情節、預防刑的情節。在本部分,我們應當分析清楚影響責任刑的情節有哪些。
影響責任刑的情節應當包含兩種,減少責任刑的情節和增加責任刑的情節。由於責任是對不法的責任,不法的增加會導致責任刑的增加,不法的減少當然會導致責任刑的減少,沒有責任的不法結果當然與責任刑的大小無關。所以,影響責任刑的應當是侵害法益的不法事實和表明責任程度的事實。
侵害法益的不法事實。
一般來說是增加責任刑的有責的不法事實。有責的不法事實,通常是指違法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事實(包括危險)。我們以搶劫罪為例,做以區分:
1、犯普通搶劫罪,造成被害人輕傷。輕傷本身是故意傷害罪的起點。也就是說造成被害人輕傷的結果,表明了行為人責任的增加。
2、犯普通搶劫罪,實施了兩次搶劫。一次就夠罪了,多一次搶劫,就表明多一份責任。亦即第二次搶劫超出了普通搶劫的範圍,表明行為人責任的加重。
3、犯普通搶劫罪,搶劫數額巨大。搶劫一塊錢就符合普通搶劫罪了。按照河南省高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河南省的數額巨大標準是5萬元,即達到5萬元這一數額要求,是要升格法定刑的,即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升格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應當是因為5萬元的數額超過了達到普通搶劫犯罪對數額的要求,相應的就會增加了行為人的責任。如果超過500萬元,則超過5萬元的部分,相應的就增加了行為人的責任。
以上三種表明責任增加的情節,基本上可以認為是在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滿足的基礎上增加的不法事實,這些不法事實,都是刑法所禁止的。所以,它們的出現,表明了行為人責任的增加。
對犯罪的手段、環境、對象、次數等能夠影響責任刑的要素應當以法益侵害為基準進行判斷。只有表明法益侵害增加的才能夠相應的增加責任刑。
從次數上判斷責任增加的情況如盜竊罪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多次盜竊是不要求數額的。一般情況下,三次以上盜竊,是要按照盜竊罪處理的。相反的理解就是一次、兩次,數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不按照盜竊罪進行處理的,當增加到三次甚至以上次數時,次數的增加表明了責任的增加,進而會按照犯罪處理。
從犯罪對象上判斷責任增加的情況,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規定的通用量刑情節第二十六條規定:.
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周歲以上)、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確定從重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從犯罪環境方面判斷責任增加的情況如前述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不法的減少也就意味著責任的減少。在實務當中,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也就意味著責任的減輕,所以對犯罪未遂的處罰是比照既遂從輕減輕處罰。對於已經造成損害的犯罪中止,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中止行為表明了責任的減少。
對於受害人有過錯的,也會成為減少行為人責任的情節,如前述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對法律規範、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侵害法益的不法事實,應當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哪些事實屬於此類事實。
表明責任程度的事實也是影響責任刑的情節。
責任在犯論體系中,主要考慮故意、過失、目的、動機、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違法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要素。根據前述不得重複評價原則,作為定罪已經考慮過的要素,不能在量刑時再考慮。那麼責任所包含的要素中,有哪些是在定罪時已經考慮,不應當在量刑時在考慮呢?
一般來說,故意和過失是判斷犯罪時主觀有責部分必須判斷的。亦即在定罪階段就已經判斷過故意或過失。所以,一般情況下在量刑時不再考慮故意或者過失。
在目的犯與動機犯的場合,目的與動機也會在定罪階段進行考慮,所以在量刑時一般不去考慮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問題。但是如果非目的反與動機犯的場合,目的和動機就會成為影響責任刑的情節。譬如說2012年7月12日新京報報道《北京男子為救患病妻子詐騙醫療費:被逼得沒辦法》一文中,41歲的廖丹為了救妻子,私刻印章詐騙醫療費17.2萬餘元,被提起公訴。廖丹的目的和動機是可寬恕的,所以應當成為減輕責任的情節。最後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廖丹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四年執行。再如前述實施細則關於故意傷害罪部分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這也是基於被告人可寬恕的動機。只是這裡要把握好,被害人要有過錯或對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如果不是如此,則單單是因為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傷害或者殺人案件,是不能夠成為減輕被告人責任的情節的。
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責任年齡。任何人都有迴避刑法所禁止的結果的義務。觸犯了刑法的人之所以要受到刑罰,是因為我們認為行為人有選擇違法還是不違法的能力,這種選擇能力就是刑事責任能力,與年齡的大小無必然關係,但與精神狀態有關。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個13歲的孩子殺了人,也不會被判處刑罰,這是出於形勢政策的考慮,並非是13歲的孩子不能選擇殺人還是不殺人,因此我們稱之為刑事責任年齡。具備相應條件的,當然會減少相應的責任。所以,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也屬於減少責任的情節。
違法認識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應當是在成立犯罪的時候進行的判斷。通常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影響責任刑的情節進行考慮的。但是如果是違法性認識錯誤,則可以成為減少行為人責任的情節。譬如說,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同時行為人也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違法的情況。期待可能性減少也可能成為減少行為人責任的情節。譬如說前述北京的廖丹,在他面臨的情況下,對其不違法的期待性會降低,進而可以認為能夠減少其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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