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冤昭雪 比追責更重要的是權力反省

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案件的沉冤昭雪,讓人們看到了遲到的正義。聶樹斌在法律上被宣告了無罪,這對於還原其聲譽清白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無疑具有積極意義,畢竟,遲到的正義總比沒有正義好一些。

聶樹斌父親與家姐

網上輿論的焦點,大體是如何追責、追誰的責。一個關乎個體生命的刑事案件,歷經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核准等多個程序,應該有為數不少的偵查員、檢察官、法官查閱卷宗和核實證據,倘若有一個程序能夠謹慎司法,倘若有一個人能夠堅守法律,或許聶樹斌就不會被以法律的名義草率地執行死刑。因為一整套程序的流於形式,因為一系列人員的失職瀆職,從而讓一個無辜的公民被戕害,令一個無辜的家庭被摧毀,不論如何,這種司法惡果都必須有人承擔責任。否則,這種對司法公信透支的行為,會慢慢摧毀公眾對司法正義的基本信任。

至於在該案中,是不是有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是不是有檢察官失職瀆職,是不是有法官徇私枉法,甚至,是不是有幕後黑手操控案件,進而使得司法人員棄守法律底線而屈從權力,這些都有必要給民眾一個交代。

追責固然重要。因為這是對正義遲到的補償,是對公眾恐慌的安慰,也是對法治秩序失守的挽救。可與之相比,進行司法權力運行的體制反省,進而防範和杜絕類似冤假錯案的再度發生,或更具意義和價值。

首先,要真正將無罪推定原則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不得確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說,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即便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有罪,也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因為還未經審判。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義務自證其罪。任何形式的刑訊逼供,都要被堅決杜絕。

其次,要對「命案必破」政策進行審慎評估。按理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在短時間內破掉(即便現在有了DNA等高科技保障),這是常識。如果對於命案一味地要求必須偵破,甚至限期偵破,或將使得警方迫於政策或社會壓力進行「冒險」。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中都有該因素的存在。

再次,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關係要順應法治時代的新要求,依照刑法和刑訴法等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真正在司法權力分配上做到明確具體。

最後,如果要明確司法人員對承辦案件承擔終身責任,前提是要保證司法人員必須對案件享有獨立裁判權。由於中國歷史傳統和司法權力行政化的影響仍然存在,司法人員的辦案獨立性在實踐中大打折扣。這也就是媒體為何會質疑聶樹斌案有幕後黑手操控的重要原因。

聶樹斌案的冤,或在於司法人員司法正義的底線失守,或在於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雜亂無章,或在於兩者兼而有之。鄧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因此,聶樹斌案的沉冤昭雪,比追責更重要的是司法權力運行的體制反省,並在此基礎上努力實現「決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放縱一個壞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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