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永忠:不實行審判中心主義,冤假錯案必然發生

來源:鳳凰大學問 作者:顧永忠

現實和歷史的客觀規律都證明,不實行審判中心主義,冤假錯案必然發生。審判機關及審判人員要從理論上和實踐上明確以審判為中心既不是以法院為中心,也不是採取任何審判方式都可以的,而是應當以庭審為中心。沒有以庭審中心主義為基礎的審判活動,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地位不可能確立,審判的正當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也無以產生和存在。

第十屆中國法學家論壇於7月3日在北京舉行,這次會議主題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創新和發展」,會議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鳳凰大學問(dxw.ifeng.com)獨家網路報道。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顧永忠教授演講,演講的題目是「以審判為中心改革訴訟制度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理論與實踐的重大發展」。

顧永忠:四中全會以來,審判中心主義,或者以審判為中心成為一個熱詞,為什麼要提出以審判為中心?它的含義是什麼?如何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理論界在探討,實務界在實踐,借今天這個機會,我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審判中心主義在我國正式確立,既是漫長的,也是突然的。大概20年前左右,96年前後,在探討刑訴法修改的時候,理論界不少的學者提出應該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但是其後不管是1996年還是2012年的修改都沒有這麼重要的思想。2013年10月,最高法院第六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了以庭審為中心,但是我個人認為也難以由法院提出以審判為中心。一年之後,也就是四中全會決定里明確提出以審判為中心,這是一個似乎是突然的,但又是有長遠理論基礎的重要舉措。

為什麼會這樣?我們大家都知道,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呈現出偵查中心主義和卷宗中心主義的明顯特點。偵查中心主義體現在偵查機關及偵查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居主導地位,其認定有罪並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98%左右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又幾乎100%地被法院判決有罪。卷宗中心主義則是偵查中心主義的外在表現,即在審判活動中,除了被告人出庭受審外,幾乎沒有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接受質證,法庭審理完全是圍繞偵查機關收集形成的書面卷宗材料展開的,法院的定罪判刑也是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在此過程中,70%左右的被告人沒有律師辯護;即使30%左右的被告人擁有律師辯護,但面對書面卷宗材料根本無法進行有效的質證;而且即使能發現並提出指控事實和證據存在的問題,也難以被法院採納。

正是在以上背景下,一樁樁冤錯案件得以發生,雲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祥林、河南的趙作海、浙江的張氏叔侄、安徽的於英生、內蒙的呼格吉勒圖等,他們輕者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重者已被執行死刑。但最後證明他們完全是無辜的。此外,還有一批因證據嚴重不足而錯判的案件,如福建的念斌案、甘肅的趙琴琴案,廣東的徐輝案等。這些案件的發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也對社會公正造成致命的破壞。

痛定思痛,總結教訓,顯然是我們的訴訟制度出了問題。為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務,也就是要以審判為中心改革訴訟制度。這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理論與實踐的重大發展。一方面,它是對公安、檢察、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重要創新;另一方面,也是對偵查中心主義和卷宗中心主義為特點的訴訟現狀的深刻反思和重大轉變。

為什麼要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現行訴訟制度?在我看來,首先是因為審判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最終決定的地位。如果說偵查、起訴發生錯誤還可以寄希望於審判活動發現並糾正的話,審判一旦發生錯誤,則將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其次是因為審判相對於偵查、起訴是最公正、最典型的訴訟活動,控、辯、審三方如果能夠嚴格按照現代訴訟結構的要求依法運行,不僅能在程序上彰顯訴訟的正當性和公正性,而且能在實體上保障裁判結果的正確性和公正性。三是現實和歷史的客觀規律都證明,不實行審判中心主義,冤假錯案必然發生。

如何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現行訴訟制度,我以為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著力展開:

其一,公、檢、法三機關及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要充分認識此項改革的重大意義,牢固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並指導、引領司法實踐。具體而言,首先要以審判中心主義認識、處理三機關互相配合的關係,偵查、起訴要按照審判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服務於審判活動;其次要以審判中心主義認識、處理三機關互相制約的關係,偵查、起訴不符合審判的要求,達不到定罪的標準時,要服從審判機關的裁決。

其二,審判機關及審判人員要從理論上和實踐上明確以審判為中心既不是以法院為中心,也不是採取任何審判方式都可以的,而是應當以庭審為中心。沒有以庭審中心主義為基礎的審判活動,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地位不可能確立,審判的正當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也無以產生和存在。

其三,要從立法上明確,從實踐上保障。庭審中心主義主要表現在一審程序中,集中體現為在直接言詞原則下進行審判活動。這個問題剛才朱會長做了詳細的闡述,我就不多說了。

其四,要從立法上和司法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我國司法實踐中目前只有約3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而且他們的辯護權還未得到有效保障。這種狀況距庭審中心主義的要求相去甚遠,必須切實加以解決。

其五,審判機關必須嚴格執行定罪證明標準,敢于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審判中心主義的目標價值,一方面從整體上提高偵查、起訴、審判的辦案質量,使真正有罪的人受到追究;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以審判為中心,不僅僅是以審為要求,更重要的是以判為要求。

推薦閱讀:

審判薄熙來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白皮書:性侵案受害人八成不滿14歲
斯諾登稱返美不會被公正審判 俄將延長對其庇護
胡佛研究所:千年審判
【法與思·方法論】馮文生:審判案例指導中的「參照」問題研究

TAG:主義 | 審判 | 冤假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