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機制研究

健全完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機制研究
[發布日期: 2014-08-04 ]  本文已被瀏覽過 313 次

  鼓樓區司法局 呂露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社會矛盾糾紛也日趨多元化、複雜化,尤其是醫患、交通事故、消費維權、環境污染等具有專業性行業性特點的矛盾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各行各業中糾紛的頻發,給相關部門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並已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

  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是指專門調解特定領域矛盾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是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和完善,對於化解特定領域的矛盾糾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範圍主要包括:接受當事人諮詢;宣傳法規政策,開展糾紛預防工作;受理、調解特定領域的矛盾糾紛;協助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截至目前,鼓樓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擁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289個,下設區大調解中心、鼓樓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交通調解工作室、訴調對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五個專業調解組織。

  一、設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原則

  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是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發揮人民調解基礎作用、化解社會重點領域矛盾糾紛的重要舉措。因此,設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堅持嚴格依法依規調解,便民利民和不斷創新發展的工作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依照《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便民利民。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設立的根本出發點就是為民服務,便利群眾,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設等方面,更應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和需求,堅持便民利民原則,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三)與時俱進。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新的矛盾也會不斷出現,人民調解工作也要不斷創新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及時發現新的矛盾增長點,做好相應工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管理

  加強規範指導,依法規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設置和人員選聘,規範名稱、標識、標牌和業務開展等,切實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通過建立健全檢查、考核等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符合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特點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履行、回訪、登記統計、檔案管理、重大矛盾糾紛分析報告等制度,切實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

  (一)強化規範化指導。要按照規範化調解委員會的要求,做到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員」,「調解委員會名稱、標識、印章、工作台賬、工作程序、調解文書統一」,「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工作報酬落實」。建立健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崗位責任、學習、例會、登記、考評、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設置專用的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室內外要安裝電子攝像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加強組織隊伍建設。緊緊圍繞深化改革部署和經濟社會建設,在矛盾糾紛多發、適宜調解化解的專業和行業領域,推動建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形成覆蓋重點專業和行業領域、適應社會熱點矛盾糾紛化解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要積極發展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注重從退休政法幹警和有關行業部門退休人員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背景人員中發展人民調解員,注重邀請律師、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大力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積極將專職人民調解員聘用納入政府購買公益性服務崗位範圍,將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熟悉法律或專業技術知識、有較強群眾工作能力的人士選聘到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中來。

  (三)切實做好業務指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對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職責,指導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嚴格遵守調解程序,規範使用統一的調解格式文書,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實施調解,制定符合實際的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幫助調解員分析、掌握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規律,總結、運用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提高調解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機制

  近年來,人民調解的工作範圍已由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資糾紛等一些常見性的民間糾紛,向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專業性較強的糾紛延伸。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建立運行,應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熱點矛盾糾紛為著力點,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積極介入消費、旅遊、保險、互聯網等新型專業性行業性領域,將醫患糾紛、涉訪糾紛、涉訴糾紛和交通事故糾紛等專業性行業性糾紛納入人民調解範圍,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更好地解決這類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建立協調共享機制。在同類別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調解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專業調解人才資源共用;在相關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合作機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糾紛;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與區街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區街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及時預防、化解糾紛;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調對接的銜接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調解質量。

  (二)建立專家諮詢機制。建立矛盾糾紛所涉類型的專家庫,以其專業性和權威性,積極幫助人民調解員辨明糾紛主要事實,接受調解委員會的諮詢,分清雙方權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兼顧公平合理,從而有效化解各類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設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預防與調解特定領域矛盾糾紛的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和任務,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調解、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預防與處置工作。專業行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對可能激化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特定領域矛盾糾紛,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直至地方黨委、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做好預防和調解工作。

  (四)建立教育培訓體系。理論聯繫實際,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年度崗位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方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努力實現調解員隊伍由鬆散向緊密轉變,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長效人民調解教育培訓體系。

  (五)健全各項保障機制。1、組織保障。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者,又要給予專業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2、隊伍保障。嚴把入口關,把群眾信任、為人公道,並且有一定經驗的人推選為人民調解員,積極聘請具有相關專業領域知識、從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員參與調解工作。3、經費保障。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穩定調解員隊伍,採取「以案定補」、「以獎代補」的方式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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