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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衛東:民主社會比其他社會更需要權威

[摘要]季衛東:在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的權利,有投票的權利,在這樣的狀況中如何凝聚共識、避免分裂,就成為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所以民主社會比其他社會更需要權威。

圖片來自網路本文源於《東方早報》記者黃曉峰專訪著名法學家、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季衛東。此篇文章討論了在明顯缺乏「規範」區分的前提下,中國法律的多元化實現之徑,以及法治如何維護權力和限制權力。在建立法治權威的要素上,季衛東提出「三審制」主張。精彩語錄:1、為什麼政府做了很多事情,結果卻似乎總是沒人滿意,甚至包括官員本身也牢騷滿腹?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不中立,則無信任。2、民主社會並不是不要權威,恰恰相反,它比其他社會更需要權威。因為在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的權利,有投票的權利,在這樣的狀況中如何凝聚共識、避免分裂,特別是在投票結果相持不下時如何進行善後處理,就成為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在這裡,化解危機要靠權威。3、民主也可以加強權威。最典型的實例可以舉出希特勒,他通過選舉上台,獲得壓倒多數的支持,因為享有絕對化的權威。但民主政治本身所產生的個人權威是不確定的,有時甚至是危險的。只有當民主政治與法治權威結合在一起時,這種民主才是穩定的、成熟的、可持續的。4、司法審查制度的有效運作是需要前提條件的:對整個法律系統的信任,對法官的信任,這兩點缺一不可。而在目前的中國,這樣的前提條件還不完全具備。5、中國這麼大,實施法律需要群眾的動力,需要每個人積极參与才能見效。而個人推動法律實施、推動制度變遷的一個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訴訟。

圖片來自網路。去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做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決定。如何通過法治改革實現這一目標呢?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季衛東教授指出,法治在本質上是要求不同的利益集團以及政府都遵循同樣的規則,通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來制約權力,從而使國家秩序獲得正當性、權威性。簡單地說就是要實現「法律一元、權力多元」。只有通過獨立、公正、理性的司法,才能重新塑造政治的權威體系,以自願的服從來減少權力運作的制度成本。一、國家權力必須公共來協調利益集團的衝突上海書評:2011年3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您看來,這次中央提出推行法治改革,其社會背景是什麼?季衛東:中國社會結構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發生非常實質性的變化,就是已經變成一個多元化的結構。最基本的變化有以下幾點,一是中國曆來採取城鄉不同軌的管理方式,因此造成的社會二元結構越來越明顯。二是貧富差距擴大所造成的社會兩極分化,這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二元結構。三是在市場化過程中又形成了利益集團多元化的局面。這意味著利益集團多元主義格局,在中國政治中也隱約成型。2001年朱鎔基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承認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的存在。這是政府第一次承認人民並非鐵板一塊,實際上可以分為不同的利益集團,他們各自的利益訴求是不一樣的。從整體論到多元論,對社會結構的認識完全不同,對社會治理方式的理解也勢必隨之變化。這樣一種利益集團多元主義格局,在2011年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改之際表現得很清楚。當時立法機關向全民徵求意見,組織了聽證會,不同集團的完全不同的利益訴求,在這個過程里比較充分地表現出來了。所以,法治成為治理方式改革的一個方向,對此應該有基本共識。因為,第一,權力一元化的治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多元化的格局,因為不同的利益群體需要表達各自的主張,不同主張之間會產生矛盾和衝突,所以需要協調機制。第二,當社會分化為不同的利益集團,人民不再被想像為一個抽象的整體時,國家權力就必須站在超然的、公正的立場上來協調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在理念上,追求善治的國家肯定要往中立化的方向努力,否則在多元格局下就會進退失據。政府干預太多,甚至與民爭利,那就會失去超然的地位和公正的權威,引發信任危機。為什麼當今中國流行「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的說法?為什麼政府做了很多事情,結果卻似乎總是沒人滿意,甚至包括官員本身也牢騷滿腹?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不中立,則無信任。中國的問題狀況跟西方相比有太多的差異,因此法治原理在西方語境下的表述與中國語境下的表述之間往往存在本質的不同。在西方,超越規範、國家規範、社會規範,它們的關係是非常清晰的,每一種規範的範疇是互相獨立的,在規範效力上具有等級性。通過法律的解釋共同體,這三個完全不同層次的規範得到了有效的整合。但在中國語境下,情況很不一樣。無論是傳統中國,還是當代中國,它的超越規範、國家規範、社會規範之間缺乏非常明顯的區分,是犬牙交錯的,形成了一種像馬賽克那樣的拼圖結構。更重要的是,在中國傳統的觀念中,法律體系從來就不是等級化的,不同類型的規範作為主權者的意志在效力上沒有差異,基本上是平面展開,甚至出現具體規則超越基本規則的事態。法律有不同的地方版本,還有規範效力方面的「下克上」式僭越,在當今中國仍然司空見慣,主要表現為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不斷膨脹。從上述文化傳統里,我們看到的是法律的多元化。如果我們認識到必須使權力結構多元化,形成權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權力太集中、太強大而壓抑社會的生機和活力,但同時又要保持社會的整合性,那就要讓連貫融洽的法律規範成為各種權力活動的共同編碼。但過去的做法就是片面用權力,用集中的、強大的權力來統一步調。1980年代初突然打破《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搞「嚴打」運動,原因就在這裡。這個道理如果我們不想清楚,草率地推動政治改革的確是有很大風險性的。既然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這一現實問題讓我們不得不走限權、分權制衡之路,那就必須首先讓法律一元化,通過統一的法律共同體來防止分權制衡帶來分崩離析。按照我的理解,實際上現代法治國家的原理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從「法律多元、權力一元」到「法律一元、權力多元」。這個公式略有些簡單化,但卻有利於澄清視聽、撥亂反正。二、建立「民告官」的訴訟制度及司法審查制度上海書評:那麼,法律一元或者說法律的權威具體用怎樣的方式實現對權力的制約呢?季衛東:我先把權力和權威這兩個詞的含義做簡單的區分。權力指向會導致一種基於強制的秩序,這時候制度安排的核心是國家暴力,規則實施的條件是來自外部的物理性制裁,個人行為的特徵是基於畏懼而服從。權威指向則不同,對權威的遵從意味著一種基於共識、基於合意、基於承認的秩序,制度安排的核心是人類理性,規則實施的條件是每一個人的內心認同。而個人行為的特點,是基於贊同而遵守。可見,在存在權威的場合,可以節約權力行使的成本。我們現在有的是權力指向,缺的是權威指向。所以,通過法治改革形成法律的權威體系,以權威來節約權力行使的成本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法治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是維護權力,另一方面是限制權力。一個國家靠什麼來讓老百姓都聽你的?全國一盤棋,井然有序的狀況是怎麼形成的?當然需要法律規則。如果所有的人,包括權力本身也要按法律規則行事,而不能胡作非為,這時權力就受到限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或者團體都沒有特權,這樣的狀況是公正的,是可以正當化的。所以,法治的內在本質就是維護權力和限制權力的兩重性,體現了權力通過受限制而獲得權威的悖論。從這樣的角度來看,推行法治可以推動穩健的、有序的中國政治改革。關於法治主義是存在不同構想的,有中國法家式的法治,英美式的法律支配(Rule of Law),德國和法國式的法治國家(Rechtsstaat),以及美國在戰後根據大眾民主出現之後的社會條件,提出來的依法民主(juridical democracy),等等。總之,法治的模式並不是唯一的,有不同的選項,我們在斟酌中國法治的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到這些差異,根據國情選擇適當的模式,或者基本元素的適當組合方式。無論如何,建構法治秩序有兩個限權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是行政訴訟制度,用中國普通流行的語言來說就是「民告官」。民能告官,官和民同時在法庭接受審判,這是以法律限制權力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行政訴訟制度最典型地反映了政府和公民同時守法的狀態。另一個是司法審查制度,更準確地說,是帶有司法性質的違憲審查制度。通過作為獨立第三方的司法性質的機關來限制權力,需要這個機關具有較強大的力量。我們知道,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具有司法性質的判斷者、審判權相對來說是力量比較弱勢的一方,比立法權弱,更比行政權弱。所以需要通過違憲審查制度來加強審判權。司法性質的違憲審查制度就是通過對法規是否合憲的判斷來制衡立法權,防止議會多數派任意改變公民的權利義務關係,保持法律整體的穩定性、一貫性、周密性。法院對行政機關也進行司法審查,判斷各級政府的措施、命令、政策、規定等是不是合乎既有的法律、是不是合乎上位規範,防止行政權的僭越和脫軌,這樣就能制衡行政權。由此可見,司法審查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給法院尚方寶劍,使它能轉弱為強、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級原理對立法權和行政權進行制約。三、法治包括契約、程序和制裁上海書評:在您看來,作為權威體系的法治,其基本構成是什麼?季衛東:首先需要一部好的憲法。憲法就是一個社會的基本共識,是大家都認可或接受了的結構。同樣,憲法的實施也非常重要,否則憲法就只是一紙空文,無法把共識凝聚起來形成社會的基本結構。關於憲法實施的監督和保障,有一項制度設計很重要,逐漸為各國所認識和接受。這就是司法性質的違憲審查。在美國,違憲審查由普通法院進行,只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對已經生效的法律進行附帶性質的審查,法院就事論事,不做抽象的、一般性的判斷,違憲審查的效力也只局限於本案當事人。在違憲審查中發揮作用最大、能對政治產生影響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德國,則設置了專門的憲法法院,進行集權化的審查,防止出現司法機關對憲法涵義做出不同判斷的尷尬,以確保憲法實施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當然也不妨在國會設置違憲審查委員會,以加強對憲法判斷的政治控制;但是,這種機構要真正發揮功能,還是應該受理和解決圍繞憲法的爭議,因而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帶有司法性質。無論如何,為了維護社會共識和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有必要導入違憲審查制度。其次,作為權威體系的法治中有幾個關鍵性的因素。一個是契約。契約是自願的承諾,信守承諾是做人的起碼道德,所以契約關係會導出對規則的遵守,是秩序形成機制的一個軸心。第二個是程序。因為公正的程序要求透明性、公開性、公正性,在程序中做出的法律決定,在民主程序中做出的政治決定,都更能得到人們的認同,因而更有權威。通過契約做出的承諾、通過程序做出來的決定,其實質內容可以不同,但在形式上都有同樣的要求,在功能上都起著中介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契約和程序是權威的媒質,也是權威體系最重要的運作機制。再者,公正的審判制度當然是法治的重要構成部分,是主幹。因為要保障個人的自由,要讓不同的利益訴求進行協調,就必須推動理性的對話。審判制度、法院就提供了這樣一個場所和平等對話的條件。甚至可以說,法治的權威主要通過公正的審判體現出來。最後還有制裁。有沒有權威,實際上也可以換個說法,就是規則有沒有實際效力。有違法行為必須進行制裁,這涉及規則的信用度。做不到違法必究,那麼人們就不會把法律當回事。法律有牙齒才有權威。如果有人能超越於法律之上,如果當局自己也不依法行事,群眾就很難對法律體系產生信任,只看重力量對比關係。結果是誰有實力解決問題,他就信誰,甚至誰有膽量踐踏這個法律規則,他就信誰。總而言之,作為權威體系的法治至少上述四個因素是不可缺少的。這裡還涉及權威與民主之間的關係,在1980年代後期中國曾經發生過新權威主義之爭。當然,人們對權威概念的理解或許有所不同。很多發言者沒有把權威、權力的區別進行清晰的界定。何況作為權威的個人與作為權威的制度之間也存在本質的區別。在那時,權威被理解為民主的對立面。實際上,西方政治學有一個重要的命題:民主社會並不是不要權威,恰恰相反,它比其他社會更需要權威。因為在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的權利,有投票的權利,在這樣的狀況中如何凝聚共識、避免分裂,特別是在投票結果相持不下時如何進行善後處理,就成為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在這裡,化解危機要靠權威。最典型的場景出現在美國2000年總統選舉。當時小布希與戈爾的得票數相差無幾,小布希還有那麼一點點作偽的嫌疑。在美國,具有權威性的司法機關對選舉結果做出判斷,一錘定音,結果是敗訴方承認計票結果,敵對陣營握手和解。由此可見,民主社會是更需要權威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威,那就很危險,很容易分裂。其他很多國家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導致分裂、內戰,都與權威缺位、基本共識不備有關。法治作為權威的優勢是可以使權威非人格化、可持續化,藉助制度和系統來加強社會的普遍信任。特別要指出的是,民主也可以加強權威。最典型的實例可以舉出希特勒,他通過選舉上台,獲得壓倒多數的支持,因為享有絕對化的權威。但民主政治本身所產生的個人權威是不確定的,有時甚至是危險的。只有當民主政治與法治權威結合在一起時,這種民主才是穩定的、成熟的、可持續的。所以,我們要強調只有與法治結合在一起的民主才是好東西。這是對民主與權威之間關係的一個最基本的判斷。四、曾主張「三審制」:預算、問責、司法審查上海書評:您說的建立法治權威的這幾個要素,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來落實呢?季衛東:我曾經發表過一篇評論,提出了「三審制」的主張。這個「三審制」與訴訟上的三審制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思。第一個「審」,是指預算審議。這是我國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革和政治生活有序民主化的一條最重要的路徑。就是說我們要有步驟地把各級人大轉化成財稅民主的論壇。因為經濟改革的成果是做大了中國的餡餅,下一步的政治改革,一句話,就是如何分勻這張餡餅。分餡餅的工作就是中國今後政治改革的核心任務,而預算審議的宗旨就是如何把這張餡餅分得更好、分得皆大歡喜。假如把預算審議作為政治改革的主軸,有利於人大代表的專業化,因為怎樣看懂各種數字報表和計算結果,需要專業知識和洞察力。也有利於群眾的參與,因為財政預算牽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不同利益的權衡中進行選擇、決定,有利於培養公民的政治商談能力。預算審議一旦產生實質性效應,公民就會更關注人大的活動,更重視討論和決定的在場,更進一步追問誰真正代表納稅人的利益、誰真正代表我的訴求之類的問題。這就會促進選舉制度改革、人大代表與選民的互動以及人大審議的實況轉播。也就是說,公民會對法定權利更較真。一旦較真,制度邏輯的連鎖反應就會出現,政治改革就會波瀾不驚地逐步推進。第二個「審」是指問責審計。涉及行政權的重新定位。問責審計的好處是既可以限制行政權力,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通過問責審計可以把政治鑲嵌到行政中,再把行政鑲嵌到財政中,把對政策目標的命令式調整轉變成間接的調節或者財稅資源的分配。這樣一來,政治資源和行政權力都變得可計算的了。既然它是可計算的,那它就可問責、可預測。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問責審計這項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問責審計如果和預算審議互補、互動,它就更能收到明顯效果。在這裡,行政部門的問責審計使得人大代表的預算審議更有抓手,有的放矢,有具體的數據作為基礎。反過來,人大代表的預算審議又使得對政府的問責審計變得更有壓力,更有效力。這兩者是互補、互動的,而這種互補、互動的舞台就在人民代表大會,所以,人民代表大會的功能得以強化。預算審議和問責審計結合起來會形成一種基於信息和數據的統治,使得治理方式更合理、更合法。第三個「審」是指司法審查。通過司法性質的違憲審查,可以實現法律的一元化,保證法制的統一性、正當性。通過這樣的司法審查,可以加強審判權,可以在法院激活憲法,激活公民依法維權的行為,可以樹立法制的權威。司法審查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把我們的法律體系變成可以預測的、可以計算的,也就是說通過法律概念的計算使不同利益的權衡成為可能。沒有司法審查,微觀層面的具體的違法、違憲行為就無法發現和糾正,法律體系的內在矛盾就無法化解,因此就會產生混沌現象。司法審查的結果使法律規範之間的邏輯關係變得嚴密、清晰,法律推理就可以做到一環扣一環。所以,司法審查對中國的法治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在這裡我們會碰到一個很大的障礙。因為司法審查制度的有效運作是需要前提條件的:對整個法律系統的信任,對法官的信任,這兩點缺一不可。而在目前的中國,這樣的前提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你明明知道這個制度很重要,但眼下很多人對法官就是不信任,所以似乎沒有指望——這就是我們所碰到的問題。但這個問題也不是無法解決的,只要我們認識到了並且希望解決。五、驅動方式:競爭地方改革紅利、個人維權訴訟上海書評:您剛才說的是關於落實法治的基本思路。那麼怎樣才能驅動相應的機制運轉起來呢?季衛東:讓法治的設計方案運作起來的操作槓桿,主要可以舉出以下幾條。第一,地方改革紅利的競爭。有一些地方,例如上海、浙江、江蘇、廣東、湖南都在探索自己的法治經驗,當然也有教訓。這些經驗和教訓都值得總結。去年國務院批准在上海設立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允許大規模的制度創新,這也為地方在法治方面進行嘗試提供了新的機遇。因此,說圍繞法治的地方競爭並非空穴來風。如果我們通過地方實踐預算議會的頂層設計,藉助「大審計」的舉措進行頂層推動,再加上關於信息公開、財政再分配的基層壓力,就有可能推動一個自下而上的財稅民主化改革進程。與此同時,還可以進一步加強地方人大代表在立法、在問責、在監督等方面的功能,讓地方人大代表先活躍起來。實際上,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為這樣的改革提供了重大的契機。人們認識到,即使從節約中央政府監管成本的角度來看,也應該推動地方層面的財稅民主。而地方人大代表作用越大,政治改革軟著陸的條件也就越成熟。在基層開始推動上述改革,現有體制上是沒有任何障礙的,具有充分的現實可行性。當然,改革的動力或者誘因還是個問題。所以要強調改革本身的紅利,也有必要通過有條件地向地方釋放紅利的方式因勢利導、推動改革。在1980年代,經濟改革的紅利是對地方釋放政策優惠。政治改革的紅利可以是向地方釋放徵稅自主權、借債自主權以及擴大財政方面的自治空間。圍繞法治的條件成熟度而漸進地推動地方自治的改革,有利於妥善處理改革與整合之間的複雜關係。允許法治水準較高的地方有較大的自主權,這既是分權化改革,同時也是制度上的整合。把法治作為政治體制改革出發點的優勢就在這裡。第二條槓桿很重要,就是個人依法維權的訴訟。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主權在民,但人民怎麼主張其權利,公民個人怎樣享有當家做主的權利,都不是很清楚的。一般而言,個人能夠單方面切實主張的只是訴權。因此,合理的訴權體系就是現代法治秩序的核心。對於大多數普通公民而言,法律是抽象難懂的,也是遙遠的,他往往通過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案件的審判來感受法律。對法律體系或者法律秩序的評價,也往往基於個案感受。審理是不是公平,判決是不是符合他對正義的理解、他的公正感,這樣的感性認識決定了他對法律制度的理性認識。德國的著名法學家耶林在提出「為權利而鬥爭」這個命題的時候,意在鼓勵維權訴訟,並且特彆強調這樣的訴訟不僅是公民的權利,更是公民的義務。把維權訴訟理解為公民的義務,這是公序良俗的視角,的確意味深長。訴訟不僅僅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個人權利,還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維護社會正義,所以碰到侵權行為就一定要不平而鳴,就一定要訴諸法庭,否則就沒有盡到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沒有訴訟,法治就根本運作不起來。可見通過訴訟來強化公民個人的權利主張是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的。雖然健訟並非我們要鼓勵的,但壓抑維權訴訟就會使弱勢群體求告無門,絕非明智之舉。支持合法維權還有一個好處,就是鼓勵公民在制度的框架內來解決矛盾和衝突。在法庭爭吵當然比在街頭爭吵更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中央提出要把權力關進籠子里,但我們不可能讓立法者來製作一個伸縮自如的籠子,也不可能為牛、貓、老虎以及老鼠分別製作籠子。那麼怎樣才能用統一制度的籠子來關牛、貓、老虎和老鼠呢?你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籠子里追加比較細密的鐵絲網,你也可以在籠子里的不同角落放進量身定製的各種小柵欄。這正是訴訟要做的事情。法官審理訴訟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根據個案做出裁量,通過法律推理和解釋來確定適合具體情況的法網尺寸。所以,如果沒有維權訴訟,沒有法官的判決,法律制度的籠子就是粗放的,尺寸永遠對不上號。從這個角度來看,公民與公民之間對於個人侵權行為提出來的訴訟,以及公民與政府之間對於行政侵權行為提出來的行政訴訟,這兩項是考察一個社會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標。中國這麼大,實施法律需要群眾的動力,需要每個人積极參与才能見效。而個人推動法律實施、推動制度變遷的一個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訴訟。實際上法律要通過日常生活中大量的私人訴訟行為來落實。通過私人訴訟落實法律、細化法律的機制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是相洽的、耦合的。所以私人訴訟也是有公益性的。然而個人提起訴訟、進行訴訟卻是有社會成本的,何況在中國這樣一個厭訟、嫌訟的社會。因此,對老百姓的維權訴訟,你不能給他設置障礙,恰恰相反,你還要給他提供適當的誘因,提供方便的條件。例如要使現有制度中規定的依法維權的各種要素都能配置得更加合理,包括提供充分的法律信息,降低訴訟的社會成本,明確法律行為可預期的利益和損失究竟在什麼地方,等等。所以,我們在考察一個社會的法治程度時,要看制度設計是不是方便公民訴訟。另外,有沒有足夠的律師為公民維權提供專業服務,律師是不是很較真、能不能在技術上對案件審理活動和法律判斷進行嚴密的推敲,也是至關重要的。我要特彆強調的是,幫助老百姓訴訟的、懂行的法律專家很重要,律師很重要。律師的規模越大,就越有可能專業分化和分工,維權的服務就越有保障。律師的社會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就越有可能把維權的事情做好,也就越有可能把法律落到實處。因此可以說,律師的技術死磕派構成第三條操作槓桿。所謂「死磕」就是較真,律師必須較真才有可能把客戶的合法權益保住,才有可能切實推動法律實施。但現在我們的律師死磕派有一點點偏向,就是過於政治化、過於情緒化。這麼說並沒有指責的意思,因為有些地方政府太強勢,不理睬、不回應,甚至採取打壓措施,難免情緒化,何況律師參與政治也不是壞事,相反有利於有序的民主化。儘管如此,我倒是希望我們律師的較真、死磕,要多些理性、少些情緒,多些技術成分、少些政治色彩,這樣才更符合法治國家中律師作為中介的定位,也更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條件,不會適得其反、欲速不達。當然,這裡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政府具有統治理性,能夠積極對話,能夠適當回應依法維權的訴求。在上述條件下,律師在技術上去較真、挑毛病才有意義,個人與政府的互動才有利於法治和民主的發展。還有就是新媒體的輿論監督。新媒體時代導致我們的傳播環境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傳統的公眾傳媒是一個專業化的等級結構,而新媒體是大眾參與的平面結構。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發布信息和接受信息,話語權下放了,自我中心主義的傾向變強了,這樣的平面互動會造成社會的漣漪效應。這樣的司法輿論帶來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是辦案法官以及整個司法系統被置於聚光燈下,接受公眾的審視和品頭論足,法律問題成為社會熱點,審判權似乎從邊緣轉移到中心。另一方面,法院的一舉一動都在輿論的監督之下,最後是輿論左右審判結果的事態時有發生,甚至出現了輿論審判的現象。從這幾點看,不難理解中國今後的政治體制改革為什麼必然以法治作為突破口,因為法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也是多元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最容易達成共識,事實上也已經成為舉國上下的一個核心共識。所以,中國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是法治,司法改革則是一個關鍵性的切入點。六、司法獨立,司法責任所在也就清晰上海書評:這次中央提出,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可是現實是,法院審判的公信力就已經受到很多質疑,獨立審判之後,豈不是更不受制約了嗎?季衛東:從司法改革的角度來看,最近出現了幾個新的動向。一個是以司法公開來促進司法公正。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了一些舉措,包括薄熙來案庭審記錄同步上網。第二個是建立冤假錯案的防範機制,特別是去年8月份中央政法委頒布了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其中特彆強調了責任,規定對冤假錯案要實行終身追究責任,而且明確反對有罪推定。第三個是司法公開,讓三千多家法院把判決書都曬在互聯網上。這些可謂非常重要的進步。但這中間有一點需要指出,這就是審判獨立和檢察獨立,合起來說也就是司法獨立。當我們在談司法獨立的時候,老是碰到一些很敏感的問題,向誰要獨立?獨立了幹什麼?還要不要黨的領導?還有,司法腐敗這麼嚴重,還能讓司法獨立嗎?獨立了豈不是更容易腐敗?其實這些也是很多中國人抱有的疑問。別的不多說,就考慮對司法的問責吧,即使從對冤假錯案追究責任的角度來看司法改革,也繞不開司法獨立的意義。因為司法不獨立,司法主體就必然多層多樣化,結果究竟是誰做的決定、根據什麼做的決定、誰應該對決定的對錯負責就會變得曖昧不清。也就是說,司法獨立了,司法責任的所在也就清楚了,問責也就容易了。反過來,司法不獨立,司法的責任也就無法弄清楚,渾水摸魚、逃避責任的機會也就層出不窮,司法腐敗隨之蔓延而無從防止。這幾年有很多冤假錯案發現了,但都沒法糾正,人們老覺得不可思議。其實就是因為責任主體不清楚,沒法問責。其實有一個措施是低成本、高收益的,但我們過去沒有做,或者做得很不夠。這就是加強判決的理由說明,並讓所有的判例都公開。判例公開是無從拒絕的。這項工作基本上不要花什麼錢。但這件事一旦做成,就使得司法腐敗的餘地大幅度縮小,而司法監督的成本會大幅度下降。判例公開之後,誰都可以監督,在理論上講有十三億雙眼睛不斷審視判決內容,看過了以後還可以回放,可以反覆推敲。不僅本案當事人和律師,而且其他律師以及法學研究者都會對判決進行研究、批評以及詮釋。於是根本不需要再設那些疊床架屋的監督機構了。在其他法治國家,司法權之所以被認為是最不容易腐敗的權力,除了其他制度條件外,審理公開、判決公開也是非常關鍵的一招。只有通過獨立、公正、理性的司法,才能重新塑造政治的權威體系,以自願的服從來減少權力運作的制度成本。只有出現了這樣一個獨立的司法權,國家的中立化才是看得見的,摸得著的。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老百姓才會覺得在體制內能找到一個給我的說法;哪怕個人再弱小,法律制度能給他一種強固的安全感。一般而言,政府率先守法,普通公民才願意守法,司法獨立就意味著政府和個人都一律受到法律的制約。在大家都共同守法時,自願服從的局面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自願的服從一旦形成,不動用強制力也可以維持秩序,所以各種制度成本都會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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