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十大亮點盤點
本報記者 宋 偉 趙婀娜 丁 汀 劉維濤 張 洋
3月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研閱這份修正案草案,人們發現,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諸多方面,草案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
突出保障基本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寫入總則,平衡公權私權
辜勝阻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階段社會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見建議,做出了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入法引人注目。
保護人權是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訴法修改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理念,在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係方面處理得很好。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第二條,突出保障基本人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並在多項具體規定中貫徹這一原則。
草案提出的上述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能有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師法的眾多內容,在刑事訴訟中,公權一直是強勢,私權是弱勢,上述規定讓公權退了一步,讓私權進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得到進一步體現。
「不通知家屬」受嚴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間的矛盾
周光權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採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後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進步,這一變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之間的矛盾。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時,有關證據尚未查清,出於偵查需要,對相關工作的確需要保密,此時通知被告人家屬,可能確實有礙偵查,因此,修正案規定了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草案還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辯護律師提前介入
加強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託辯護人。而現行刑訴法則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託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人」大不一樣。犯罪嫌疑人可在偵查階段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這實質上是把過去法律上規定的審查起訴中在檢察院階段能請辯護人,推進到在偵查階段也可請,加強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為律師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本次修改把律師會見要經過批准的案件只限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這3種案件上,用列舉方式明確了律師會見當事人需批准的情況,增強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修改有助於公安、檢察機關調整和轉換偵查重點,變「由供到證」為「由證到供」,提高偵破水平。
律師辦案不再「三難」
與律師法較好銜接,有助於檢察機關兼聽則明
許智慧代表(北京鼎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修正案草案較充分地吸收了律師法的修訂成果,律師法實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訴法不一致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較好地保護了律師的職業權利,體現了法律保護人權的精神。
實踐中,因刑訴無相關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常被偵查機關以「本案涉及國家機密不能會見」等為由而拒絕。
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些規定有利於解決刑事訴訟中律師所面臨的會見犯罪嫌疑人難、查閱案卷材料難、收集調取證據難「三難」問題。
簡易程序適用「擴容」
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蔡寧代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對簡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將適用範圍由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這就實現了「繁簡分流」,對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積極意義。
二是賦予被告人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更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有利於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
三是草案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將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審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於克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問題
李鉞鋒委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副檢察長)
過去,刑事和解只限於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沒有和解程序。修正案草案將「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過失性犯罪」,列入特定範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把範圍限定在一個比較小的範圍,是慎重地注意把握這個程序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這個制度入法可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有利於被害人權利的實現。
實踐中,一些被告人不願履行或通過隱匿財產等手段規避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難以實現。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與加害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加害人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助於克服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證被害人獲得加害人給予的及時有效賠償,這個制度入法可為當事人節省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給予證人特殊保護
證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由於現行刑訴法缺乏有效的證人保護機制,導致證人出庭率低,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調查和開展。如果大多數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對訴訟中的證據制度產生衝擊,進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明確了證人出庭範圍和證人保護細則。
草案一審稿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相關機關應當採取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將鑒定人納入保護範圍,並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上述規定能從法律層面給予證人特殊保護,打消出庭證人的種種顧慮,提高證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證人出庭難的問題。
非法證據將被排除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杜絕刑訊逼供
呂忠梅代表(湖北經濟學院院長)
我國在1996年修訂刑訴法時,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因沒有明確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員受破案壓力或利益驅動,鋌而走險,採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錯案件,社會反映強烈,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影響。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狀況,杜絕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修正案草案規定,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證據。當前在刑事訴訟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況,如果依賴口供來定罪,嚴禁刑訊逼供是無法禁止的。修改刑訴法要求處理好物證和口供的關係,而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則可能改變完全依賴口供而忽視物證來定罪的傾向。
明確二審開庭範圍
限制發回重審,解決了案件反覆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問題
羅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現行刑訴法對二審是否開庭審理未作具體規定,針對實踐中大量案件未開庭的現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二審案件需要開庭審理的範圍,對當事人、上訴人對案件事實提出爭議的、對檢察院抗訴等須開庭審理的案件做出了列舉。另外,實踐中易出現二審法院因案件事實不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後報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仍以案件事實不清又發回重新審判的現象,造成當事人羈押期限延長,侵犯了當事人權利,也使案件久拖不決。草案規定,發回重審審判僅一次,如案件一審後當事人不服,二審法院不再發回重審。
現行刑訴法雖規定,二審法院審判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實踐中存在變相「上訴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有利於保護被告人行使上訴權。
「少年犯罪」專列程序
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寬鬆環境和繼續發展空間
陳忠林代表(重慶大學教授)
修正案草案專門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均設計了特別程序。草案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應用於未成年人制度和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的一面。草案還規定,對犯罪比較輕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除法律規定外,除司法機關辦案外一律不可查詢。
由於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觀惡性小,尚未形成反社會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極易回歸社會,這就要求社會要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寬鬆的環境和繼續發展的空間。「罪犯」的稱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過程中,時常會成為他們心中的陰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學、就業的願望很難實現。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這對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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