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共同犯罪1-5

1、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具有下列哪些情況不構成共同犯罪?某甲沒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實施犯罪的作用某乙未實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卻實施了其他的犯罪某乙實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而未遂被教唆者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答案解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條、第29條。 參考答案:A,B,D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題干可知A項中某甲無教唆的故意,B項中某乙實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D項中被教唆者不符合犯罪在主體上的要求,故結合法條可知A、B、D項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C項中某乙的行為雖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礙某乙和某甲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並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本題考查的是在有教唆的情形下,如何認定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同時也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的重點之一,其包含的內容也比較複雜,幾乎每年都有此類試題出現,考生應當認真理解。(1)教唆犯的罪名認定。要重點明確沒有獨立的教唆罪,而應根據所教唆的具體犯罪內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盜竊的應定盜竊罪,教唆他人強姦的應定強姦罪。(2)教唆犯的刑事責任的確定。首先,確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還是從犯);其次,考慮從重或從寬處罰的因素。如果教唆的對象是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未遂)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首要分子不限於一人。3、收廢品的小販趙某答應收購某銅廠職工羅某偷盜的工業用紫銅。羅遂偷出價值1600元的銅塊交與趙某,二人的行為是羅某構成盜竊罪,趙某構成銷贓罪趙、羅二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趙構成盜竊的教唆罪和銷贓罪,羅構成盜竊罪趙構成盜竊罪,羅構成貪污罪答案解析:本題涉及共同犯罪。趙某事前與羅某通謀,就事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達成合意的,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4、甲某、乙某二人魚塘中的魚經常被偷,於是二人決定晚上埋伏在魚塘邊抓到小偷狠狠揍一頓。果真遇到同村人丙某前來偷魚,甲乙二人上前毆打丙,丙拿出攜帶的匕首亦與二人對打,一時三人扭打做一團。甲某頓時怒從心起,掏出偷偷帶在身上的大匕首,照丙某胸部猛刺數刀,致其心臟破裂,當即死亡。關於本案,正確的說法有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乙不構成甲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甲、乙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甲、乙二人僅在故意傷害的限度內屬於共犯答案解析:該問題比較複雜,既考查實行過限問題,又考某個犯罪限度內的共犯行為問題。甲和乙原本具有共同傷害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在故意傷害的範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甲某一時衝動,不計後果,且造成死亡結果,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特徵,單獨成立故意殺人罪,吸收原來的故意傷害行為。乙某僅有傷害的故意,與甲某犯意的性質不同,不構成共犯。參考答案:A,B,D5、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對行為人分別處理的有甲和乙看到山下沒有人,將一塊大石頭推下,結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窩裡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甲要殺丙,乙悄悄將房門鎖上,致使丙無法逃脫而被殺死,甲對此並不知情甲教唆乙去盜竊,乙實施盜竊同時將被害人強姦甲乙系網友,甲向乙發信邀請乙一塊實施犯罪,乙沒有回復答案解析:A 這種情況屬於共同過失犯罪,我國刑法認為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別處理;B 這種情況屬於片面共犯,一般認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別處理;C 這種情況下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對此,一分為二地處理:原來謀劃的犯罪範圍內兩人成立共同犯罪,對於過限的行為僅由乙來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並非絕對地分別處理;D 這種情況屬於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談不上分別處理的問題。6、以有無組織形式,可將共同犯罪分為哪些種類?聚眾犯罪犯罪團伙犯罪集團一般共同犯罪答案解析:見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的劃分 參考答案:C,D7、本題中企業保管員不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而且其不是利用職務之便侵佔、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財物,故不可能構成貪污罪。8、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甲與乙共謀共同殺丙,但屆時乙因為生病而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丙甲在境外購買了毒品,乙在境外購買了大量淫穢物品,然後,二人共謀共雇一條走私船回到內地,後被海關查獲甲發現某商店失火後,便立即叫乙:「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時機,我們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點,竊取了商品後各自回到自己家中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10倍,護士乙發現後請醫生改正,醫生說:「那個傢伙(指患者)太壞了,他死了由我負責」。乙沒有吭聲,便按甲開的處方給患者用藥,導致患者死亡答案解析:考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只有同時具備了上述條件才能構成,缺一不可。本題中最大的干擾項在於A、D項。A項中考生容易誤以為二人並沒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應注意的是共同的犯罪行為並不僅僅指實行行為,共同實行了預備行為也可以構成共同犯罪。D項中考生容易誤以為二人沒有共同敵意,應注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是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的。據題意可知護士乙在醫生明確表述了殺人的故意之後,沒有阻止,也沒有表示反對,主觀上即是一种放任,即成立間接故意,所以和醫生構成共同犯罪。B項中二人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的行為,一個是走私毒品的行為,一個是走私淫穢物品的行為。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C項則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三個條件。8、甲請乙為其在丙家盜竊時望風,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約定前往丙家,乙在門外望風,甲進入丙家後,見丙一人在家,便對丙實施暴力,搶劫了丙的1萬元現金。對本案應如何認定?甲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甲乙在盜竊罪範圍內構成共犯甲與乙都成立搶劫罪甲成立搶劫罪、乙成立盜竊罪答案解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題所述情形屬於超過共同犯罪故意的實行過限。所謂實行過限是指二人以上事先謀議實施某種犯罪,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個別共同犯罪人超出約定的範圍,實施了其他犯罪,對於該其他犯罪行為,只能由實施該罪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對此不負共同犯罪的責任,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據此,甲、乙合謀盜竊,因此在盜竊罪範圍內構成共犯。但是甲進入丙家後,超出原來的犯意,實施了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乙對甲的搶劫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參考答案:B,D9、下列幫助、教唆行為中,能獨立構成犯罪,不按共犯處理的有哪些?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解析:共犯構成要件及相關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第358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105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17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6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對實行犯的幫助或教唆,按照刑法理論理應認定為共同犯罪,但是刑法分則卻將某些幫助行為或教唆行為單獨規定為獨立的罪名,這時,就不能再按照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理論認定為共同犯罪行為。本題中A選項規定的是協助組織賣淫罪。B選項規定的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C選項規定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D選項規定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因此這四種行為均不按共犯處理。10、甲某將乙某(女)強姦後剛剛離去。乙某坐地哭泣時,恰逢丙某路過,問乙某為何而哭泣,乙某將剛才被強姦一事相告。丙某頓起歹念,也將乙強姦。強姦完畢,丙某還以借用為由,將乙某的手機拿走。對於此案,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甲某和丙某構成強姦共犯丙某具有輪軒情節丙某構成詐騙罪和強姦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丙某構成搶劫罪和強姦罪,應當數罪併罰答案解析:參見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題干中「丙某還以借用為由,將乙某的手機拿走」是迷惑點,按照當時的情況,丙某明顯是利用脅迫搶走財物,所以是搶劫罪。參考答案:A,B,C11、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考點 共同犯罪人的理解 【答案】A D【解析】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A、D項表述錯誤。《刑法》第289條、291條都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從犯是與主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犯也就無所謂從犯12、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只要有人構成受賄罪,就有人構成行賄罪只要是聚眾犯罪,就有三人以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屬於教唆犯只要實施的是幫助行為,就屬於從犯【考點】共同犯罪的理解【解析】《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由此可見,行賄罪與受賄罪之間並非一一對應關係。《刑法》第291條所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處罰首要分子,故並非聚眾犯罪就有三人以上承擔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故意唆使他人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不屬於教唆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必須唆使他人犯第17條第2款規定之罪的,才承擔刑事責任。善意的幫助行為也並不成立幫助犯。13、下列選項所列情形,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是:某甲指使未滿16周歲但已滿14周歲的劉某使用麻醉方法綁架某私營企業主10歲的兒子,以勒索該私營企業主的錢財事先無通謀的兩搶劫犯在搶劫過程中因單個人力量薄弱而互相配合搶劫某乙在一隱蔽處向丙開槍,乙同時也向丙開了槍,但據查,乙、丙並無通謀甲在境外購買了毒品,乙在境外購買了大量淫穢物品,都想將各 自的上述物品運往境內。二人共同雇請一輛走私船將這些物品運往境內【考點】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解析】A項中的劉某因其年齡而對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B項屬於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C項屬於同時犯;D項中,甲、乙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 【答案】ACD14、甲、乙、丙三人共同盜竊,甲負責調查地形,乙負責望風,丙負責入室行竊。三人的共同犯罪屬於犯罪集團必要的共同犯罪簡單的共同犯罪複雜的共同犯罪答案解析: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三大本第二卷) 故A錯;「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如......聚眾持械劫獄罪,不可能由一個人單獨實施。」(三大本第二卷) 故B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實行意思;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三大本第二卷) 故C錯;「二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組織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三大本第二卷) 故D正確。 另:(1)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如按分工分類法也可分為正犯與共犯,正犯即實行犯,而共犯(指狹義,廣義指所有共同犯罪人)是非實行犯,它包括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 (2)放風應該不屬於預備行為吧。 (3)在作評論時,應儘可能分析的全面、準確些,只有這樣才能給別人以好的幫助而不是誤導,同時自己也獲得了提高。 (感謝學法網會員sdjn09補充完善此題解析)參考答案:D15、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處罰從輕減輕免除從輕或減輕答案解析: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6、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下列關於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首要分子只能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都是主犯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解析]:把AB連起來,便是對首要分子完整而正確的解釋,故單獨的A、B均不正確。C也是錯誤的,如果一個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那麼便無所謂主犯從犯。所以只有D才是正確答案。17、【考點】間接正犯【解析】某甲與某乙之間屬於間接正犯關係。某甲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既遂,某丁的行為屬於運輸毒品罪的對象不能犯的未遂。18、董某、陳某都和周某有仇,都伺機殺周某。一天,董某在周某的飯里放了老鼠藥,按其投入的分量,不足以致周某死亡。恰在董某下毒後一會兒,陳某也在周某的同一飯碗里投下了砒霜,按其分量也不足以致周某死亡,但他們各自下毒的分量加在一起,導致了周某的死亡。下列關於董某、陳某的行為說法正確的是:構成片面共犯構成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論處各自單獨構成故意殺人罪答案解析:按照司法考試的標準,有必要明確一些概念:1,片面共犯---指兩個以上故意犯罪人中,一方有意暗中幫助、配合另一方實施犯罪,但被幫助一方不知受到另一方幫助的情況。由於只有單方面有共同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而與另一方的犯罪故意無意思聯絡,非共同犯罪相互間沒有意思聯絡,不構成刑法真正意義上的共犯.2,同時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犯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無意思聯絡的情況即使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卻無共同故意,構成同時犯,應只有各自實行的犯罪行為的範圍內負刑事責任。 從題乾的交代上看,董某、陳某各自單獨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同時犯.只有D正確19、王某系車主李某僱傭的中巴司機,一日滿載乘客從A縣至B縣途中將橫穿馬路的孫某撞翻在地。李某為逃避責任,乘客為趕路,紛紛要求王某速速離開現場。王某也因內心懼怕而將車開走。孫某終因搶救不及時,流血過多死亡。王某、李某、乘客的責任應如何認定?()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和乘客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王某、李某、乘客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王某、李某、乘客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王某、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乘客不構成犯罪【考點】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認定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20、甲、乙共謀殺害在博物館工作的丙,兩人潛入博物館同時向丙各開一槍,甲擊中丙身邊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文物,造成文物毀損的嚴重後果;乙未擊中任何對象。關於甲、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甲成立故意毀損文物罪,因為毀損文物的結果是甲故意開槍的行為造成的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實行數罪併罰甲的行為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牽連犯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B 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殺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殺人行為,二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打擊錯誤是指由於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範圍內認定犯罪。因此,對甲只能以故意殺人未遂論處。21、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具有下列哪些情況構成共同犯罪?某甲沒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實施犯罪的作用某乙未實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卻實施了其他的犯罪某乙實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而未遂被教唆者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答案解析】《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題干可知A項中某甲無教唆的故意,B項中某乙實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D項中被教唆者不符合犯罪主體上的要求,故結合法條可知A、B、D項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C項中某乙的行為雖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礙乙和某甲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並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 【正確答案】 C22、趙某教唆李某殺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後於深夜潛入王家,適逢王某外出未歸,李某便將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強姦後逃離。本案中,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意外事件應當從重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點】教唆未遂的處罰【解析】趙某的行為屬於教唆未遂,根據《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3、請問下列行為中,應以共同犯罪論處的是()在甲某組織的賣淫活動中,乙某被其聘請為保安,以協助其組織賣淫活動。乙某組織了一恐怖活動組織,準備實施恐怖活動,某老鄉甲某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某市鴻運建築公司和法達建材公司合謀,相互串通,並利用虛假合同,資格信證明等方式,騙取某市中學的信任,在簽定和履行學校教學樓工程的合同過程中,共騙取該校近百萬元的物資。王某明知張某崇某組織了旨在推翻國家政權的「天龍會集團」,而為其提供了大量物質幫助的行為。考察知識點:共同犯罪解析:刑法條文有明確規定的,就不能作為共同犯罪處理。對於A項,乙某應以協助其組織賣淫罪單獨處罰對於B項,老鄉甲某應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單獨處罰對於C項,鴻運建築公司和法達建材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犯,單位一樣可以成為共犯的主體。只有C正確。對於D項,王某應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罪單獨處罰
推薦閱讀:

為什麼紅衛兵直到老年仍然在擾亂社會,日本的二戰老兵卻在戰後完全正常化了?
在歐洲旅遊時你遇到過些什麼樣的小偷和騙子?或者有什麼防範經驗?
17,克萊伯德一家
我覺得章瑩穎女士是被人口販賣了,或許是販賣到暗網層面了,各位怎麼看?
網路偽中醫,吃光癌症病人最後的人血饅頭

TAG: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