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對「裸官」發現一個罷免一個
06-08
建議;對「裸官」發現一個罷免一個罷免「裸官」有充足的理由。裸官」連自己的國家都不愛,豈能會愛人民,愛百姓?誰也不會相信。因此,發現了「裸官」應該毫不留情地將他「拿下」。何謂「裸官」?是否可以給它下這樣的定義;即將妻子孩子和財產轉移到國外,自己在黨或政府內【包括國企內】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大小官員。 為什麼要罷免「裸官」?理由有三。其一,這樣的官員不可能有愛國愛民的情懷。不可能一心一意地為國家為民族盡心儘力地工作。因為這樣的官員100%地身在曹營心在漢。留著他早晚也是禍害。其二,大凡「裸官」斷然就是個「貪官。為什麼如此武斷地下結論?不論是黨政機關的公務員,還是在國企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如果規規矩矩地工作,老老實實地拿 「俸祿」,這樣的人是不會「裸」起來的。納稅人為他們發的工資必定有限。甭說拿護照,辦移民,為其子女到國外念貴族學校。就是在國內的一線城市買一處像樣的樓房都會困難。一般的「裸官」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貪官。是個還沒有露出馬腳的貪官。你想啊,若到國外定居,或者說「移民」,或者是接受貴族教育。是要花大筆「銀子」的。不但一般的百姓想都不敢想。就是像模像樣的官員也很難辦到。「裸官」既然將妻兒老小都轉移到「海外」,靠他正常的收入可能辦到嗎。沒有外財是萬萬不能的。外財哪裡來?無非就是「貪污」或者是「受賄」。這樣的兩個手段當然都是違犯黨紀國法的。拿下他只是第一步,還要立案調查他的巨額財產的來源。來源不明當然也要治罪。說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實質上只是黨政組織不明,普通百姓們不明。貪官也好,其家屬也好,對這些財產的來歷,無不清清楚楚,無不心知肚明。只是不願意向組織交代罷了。因此,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按照拒不交代罪,更應當加重懲處。 其三,既然妻兒;老小都遠走高飛,既然財產也轉移到國外,那麼,一旦等待時機成熟,「裸官」也會拍拍屁股走人,甚至會捲走我們的巨額資財,抑或將國家機密,科研成果統統帶走,我們不把他罷免,豈不是「養虎為患」嗎! 可以肯定地說,「裸官」就是貪官,就是贓官。罷免他們有充足的理由,絲毫不能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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