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法律適用問題探析

王英霞 王 卿

【摘要】 危險駕駛是一種常發犯罪現象,立法和司法均予以高度重視,出台了一系列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正確處理危險駕駛罪提供了應有的法律保障。然而,實務中仍然存在罪與非罪界限不清,與其它相關犯罪競合關係模糊,量刑失衡等問題,本文依據調研數據,結合相關刑法學理論對以上問題予以分析,探索解決途徑,以期對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關鍵詞】 危險駕駛;刑罰裁量;法律適用;法條競合

為加強對危險駕駛行為的刑法規制,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133條之一,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規定,為刑法應對危險駕駛行為提供了新的立法依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性的修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2017(試行)對該罪的量刑規範進行試點,足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危險駕駛案件的重視程度。然而,由於立法本身存在的諸多問題,以及司法實務部門處理案件中存在的固有弊病,使得實踐中危險駕駛案件適用法律不當現象時有發生。筆者通過深入實務部門進行調研,在整理相關調研數據的基礎上,梳理出存在的問題,結合相關刑法理論分析問題,以尋求、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對危險駕駛案件調研結果的分析

筆者承擔甘肅省檢察院理論課題研究任務後,經過考察,選取在甘肅省具有代表性的隴東地區某縣檢察院、河西地區某縣檢察院、省城所在地蘭州市某區檢察院三個檢察院進行了調研,收集了危險駕駛案件處理的相關數據,對目前危險駕駛案件的現狀進行歸納。

表一隴東地區某縣檢察院調研數據

┌─────┬─────┬─────┬─────┬─────┬─────┬─────┐

│年份   │起訴案件總│危險駕駛案│危險駕駛案│危險駕駛導│適用緩刑的│免於處罰案│

│     │數    │件數   │件比例(% │致事故發生│案件數  │件數   │

│     │     │     │)    │的案件數 │     │     │

├─────┼─────┼─────┼─────┼─────┼─────┼─────┤

│2012年  │113    │1     │0.8    │1     │1     │0     │

├─────┼─────┼─────┼─────┼─────┼─────┼─────┤

│2013年  │176    │3     │1.7    │0     │0     │0     │

├─────┼─────┼─────┼─────┼─────┼─────┼─────┤

│2014年  │166    │9     │5.4    │1     │0     │0     │

├─────┼─────┼─────┼─────┼─────┼─────┼─────┤

│2015年  │169    │8     │4.7    │6     │0     │0     │

├─────┼─────┼─────┼─────┼─────┼─────┼─────┤

│2016年  │224    │20    │8.9    │9     │17    │2     │

├─────┼─────┼─────┼─────┼─────┼─────┼─────┤

│2017年(截│145    │35    │24    │16    │31    │0     │

│止6月)  │     │     │     │     │     │     │

└─────┴─────┴─────┴─────┴─────┴─────┴─────┘

表二蘭州市某區檢察院調研數據

┌─────┬─────┬─────┬─────┬─────┬─────┬─────┐

│年份   │起訴案件總│危險駕駛案│危險駕駛案│危險駕駛導│適用緩刑的│免於刑事處│

│     │數    │件數   │件比例(%) │致事故發生│案件數  │罰案件數 │

│     │     │     │     │的案件數 │     │     │

├─────┼─────┼─────┼─────┼─────┼─────┼─────┤

│2011年  │129    │10    │7.8    │共59件  │共122件  │共3件   │

├─────┼─────┼─────┼─────┤     │     │     │

│2012年  │218    │15    │6.9    │     │     │     │

├─────┼─────┼─────┼─────┤     │     │     │

│2013年  │246    │21    │8.5    │     │     │     │

├─────┼─────┼─────┼─────┤     │     │     │

│2014年  │274    │15    │5.5    │     │     │     │

├─────┼─────┼─────┼─────┤     │     │     │

│2015年  │328    │26    │7.9    │     │     │     │

├─────┼─────┼─────┼─────┤     │     │     │

│2016年  │345    │41    │11.9   │     │     │     │

└─────┴─────┴─────┴─────┴─────┴─────┴─────┘

表三河西地區某縣檢察院調研數據

┌─────┬─────┬─────┬─────┬─────┬─────┬─────┐

│年份   │起訴案件總│危險駕駛案│危險駕駛案│危險駕駛導│適用緩刑的│免於刑事處│

│     │數    │件數   │件比例(%) │致事故發生│案件數  │罰的案件數│

│     │     │     │     │的案件數 │     │     │

├─────┼─────┼─────┼─────┼─────┼─────┼─────┤

│2012年  │52    │1     │1.9    │0     │1     │0     │

├─────┼─────┼─────┼─────┼─────┼─────┼─────┤

│2013年  │48    │0     │0     │0     │0     │0     │

├─────┼─────┼─────┼─────┼─────┼─────┼─────┤

│2014年  │60    │1     │1.7    │0     │1     │0     │

├─────┼─────┼─────┼─────┼─────┼─────┼─────┤

│2015年  │72    │4     │5.6    │0     │1     │0     │

├─────┼─────┼─────┼─────┼─────┼─────┼─────┤

│2016年  │84    │21    │25    │5     │6     │0     │

├─────┼─────┼─────┼─────┼─────┼─────┼─────┤

│2017年(截│69    │25    │36    │6     │16    │0     │

│止7月)  │     │     │     │     │     │     │

└─────┴─────┴─────┴─────┴─────┴─────┴─────┘

根據數據統計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危險駕駛案件發案率處於上升趨勢,且導致交通事故的案件比例較高。從調研數據分析,除了個別年份,危險駕駛犯罪的發案率皆逐年上升,特別是近兩年來,案件有猛增勢頭。且危險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案件比例較高,表一在2015年至2017年和表二地區近幾年近50%的危險駕駛案件導致事故發生。

第二,危險駕駛案件類型呈現單一性,危險駕駛案件適用罪名比較統一。在的實務部門調研中了解到,被調研地區查處的危險駕駛案件全部是醉酒駕車型的,《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也很少有其它類型的危險駕駛案件發生。危險駕駛案件適用罪名上表現得比較統一,沒有發生事故的,定危險駕駛罪,發生事故且符合責任和結果要件的定交通肇事罪。

第三,量刑中緩刑適用率較高。由於危險駕駛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較低,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型」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性也較低,量刑中適用緩刑的案件比例較高,某些地區的某些年份高達50%到90%。(見表一和表二)

二、危險駕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梳理

(一)罪與非罪界限難以認定

1.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的認定問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指的是超速駕駛機動車追趕他人並與之競爭的行為。已查辦的此類案件表現為客觀上和主觀上均具備與他人形成相互競爭關係,如胡斌飆車案,法拉利福克斯東湖隧道內飆車案都是特定關係人之間,形成飆車意思聯絡的追逐競駛行為,完全符合追逐競駛危險駕駛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問題是,實踐中存在的大量飆車現象並不能被認定為本罪,原因是,這些嚴重超速駕駛行為不存在相互競爭關係,或者客觀上存在的競爭關係不能被現有技術條件認定。那麼,這些嚴重超速駕駛行為是否可以成立本罪呢?對此,張明楷教授認為:「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使,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逐競駛可能是二人以上基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1]也就是,追逐競駛型的危險駕駛罪不以意思聯絡的存在作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只要一方駕駛人員行為符合「追」,「競」和「情節惡劣」就可以構成本罪。如果是超速尾隨,或者超速超越這類車輛,但並未與之形成「競」的關係是不構成本罪的。[2]上述觀點是從罪刑法定的原則要求來進行闡釋,沒有什麼可辯駁的。也有觀點認為,不以「追」和「競」為特徵的嚴重的超速行為,由於其社會危害性極大,從維護公共交通安全考量,也應當歸入危險駕駛罪中。可現行立法,對此類嚴重超速,只限於從事校車業務和旅客運輸車輛的超速。由此導致大部分嚴重超速的追逐競駛行為因證據問題逍遙在刑事法網之外。

2.「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是否排斥《刑法》13條的但書規定的適用存在疑惑。在部門調研中,筆者就「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是否存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進行訪談,辦案人員一致認為:在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只要檢測到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達到每100ml血液中80mg酒精的濃度就可以認定,並且一律定罪,沒有例外,也不應該有例外。在學界,就「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罪與非罪認定中有觀點也認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排斥《刑法》13條的但書規定的適用,原則上一律應當入罪。[3]

可是,2017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二)》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八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有這樣的表述:「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那麼,判斷哪些情節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哪些情節屬於情節輕微,無疑是擺在司法人員面前的難題。

(二)量刑標準不統一,且普遍較輕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入罪門檻低,主刑較低且單一,附加刑採用併科式,加上案件複雜多樣且多發,如何確保準確量刑是刑事審判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調研中發現量刑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罰金刑適用中的問題。附加刑與主刑不相適應,罰金刑的數額標準和確定依據都不統一。雖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4條規定:「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但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2017年審結的危險駕駛十大典型案件判決結果看,罰金刑適用中存在附加刑與主刑不相適應,罰金刑的數額標準和確定依據都不統一。以下三個案例比較典型:

案例一:2017年3月8日,劉某駕駛小型轎車在西安市兵馬俑路口、秦陵北路高速路口等多個路段快速行駛,通過急拉手剎、猛打方向盤使車輛突然掉頭,橫向移位,並伴有曲折穿行,反覆併線等行為。劉某因危險駕駛罪被臨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案例二:2017年2月12日,矣某駕駛小型載客汽車行駛至雲南省安寧市太平街道時。因飲酒意識不清,將車輛駕駛到安寧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內。經檢驗,矣某血液酒精含量429.90毫克/100毫升。矣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安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三:2017年3月4日,陽某駕駛小型汽車醉駕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懷化支隊漵浦大隊民警查獲。經檢驗,陽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2.4毫克/100毫升。陽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懷化市漵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2.緩刑適用上的問題。總體而言,緩刑在危險駕駛罪中適用率有走高趨勢,且在不同年份,不同區域緩刑適用率都有較大差異,是否適用緩刑的依據不統一。

從表一數據來看2011年到2015年隴東地區緩刑適用比例較低,2016年和2017年該地區緩刑適用比例較高,高達85%。從表二看出蘭州某區,六年累計發生128個危險駕駛罪的案件,其中122個案件適用緩刑,緩刑適用率高達95%。表三反映的河西某區的緩刑適用率相對較低。從數據分析,是否適用緩刑的標準不統一。隴東和蘭州某區緩刑適用率較高,醉駕導致事故發生的情節並沒有作為是否適用緩刑的依據。河西某區的法院一般將醉駕且無證駕駛,偽造駕駛證,導致較為嚴重事故且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醉駕發生事故後逃逸的情形作為是否適用緩刑的依據。有觀點認為:「醉駕本來就屬於輕罪,刑罰很輕,如果再大量適用緩刑或者免刑,將會極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懾力,影響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對醉駕案件應當慎用緩刑,更要慎用免刑」。[4]但也有觀點認為:應當擴大緩刑的適用比例。[5]筆者關切的中心不在緩刑適用率的高低問題,而是緩刑適用的不規範,不均衡和不統一性。只要案件符合刑法關於適用緩刑的規定,就可以適用緩刑。但對那些確實不應當適用緩刑的情形應當有所規範和統一。

(三)量刑中存在法律適用尷尬

危險駕駛行為引起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結果,而沒有構成其他犯罪的,在處罰上由於危險駕駛罪沒有設定結果加重的法定刑,實務中處理此類案件至多是在拘役和並處罰金的基本刑內從重處罰而已,或者通過不適用緩刑以示區別。如此裁量,既無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不能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最終難以實現刑罰的目的。

(四)案件定性思路固化,定罪模式呈現統一性

1.罪過認定邏輯混亂,未能釐清與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對於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罪過而言,不少實務部門的態度是統一的: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如果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就定交通肇事罪。而且從審結的案件來看,「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最終定性極少用其它罪名。實務部門以上的觀點和做法,不難看出在該類案件罪過認定方面的混亂邏輯。

2.盲目適用司法解釋,未能區分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司法解釋是根據立法精神和原意,對司法工作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的闡釋,是正確適用法律,統一司法的途徑。解釋的內容是具體的,然而現實中發生的案件紛繁複雜,實務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不加思考盲目適用司法解釋的傾向。案件中出現的某些事實情節,在解釋中被當作量刑的情節,而事實上,在具體案件中,該情節的出現是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據,即定罪的情節,而不是量刑情節。比如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節,在有些案件中是定罪情節,有些案件中是量刑情節。

三、危險駕駛罪的立法和司法完善

(一)立法層面

1.修訂罪狀描述。眾所周知,十個車禍,九個快。為懲治嚴重超速違法現象,《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133條之一設定了追逐竟駛型的危險駕駛犯罪,在此基礎上,《刑法修正案九》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中的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也入罪。雖然從事校車業務和旅客運輸車輛的超速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和危險更大,確有規制的必要性,但本人認為: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追逐竟駛型的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認定確實存在取證困難,可能導致放縱犯罪;另一方面,車輛的保有量逐年迅速增加,新手上路越來越多,而道路狀況的改善相對遲緩,嚴重超速駕駛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越來越大。因此,筆者建議在危險駕駛罪中刪除追逐竟駛,情節惡劣之項,將嚴重超速直接作為一類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並且不再區分車輛類型。

2.提升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自醉駕入刑以來,不僅有效防止了醉酒駕車的行為,特別是大大減少了危險駕駛引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但由於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較低,僅處拘役並處罰金,加上取保候審和緩刑適用率極高,對犯罪的威懾效果大打折扣。另外,車輛的保有量逐年迅速增加,據公安部交管局統計,截至2017年3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首次突破3億輛,其中汽車達2億輛;機動車駕駛人超3.64億人,駕齡1年以內的駕駛人所佔比例達8.88%。新手上路越來越多,而道路狀況的改善相對遲緩,危險駕駛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逐步在增大,因此,應適當提升危險駕駛的基本法定刑,主刑提升到一年有期徒刑。

3.設置結果加重構成及法定刑。由於危險駕駛案件在實踐中不僅表現為多發案件,同時也具有複雜多樣性的特點。如前所述,在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中存在一種現象:即危險駕駛導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尚不構成其他犯罪時,量刑中存在法律適用過輕,最終導致的結果便是量刑嚴重失衡現象。因此,建議立法在危險駕駛罪基本構成之外,增加結果加重構成及相應的法定刑:一方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基本要求,能夠真正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以實現刑罰的目的;另一方面增強可以增強司法可操作性,統一司法裁判。

(二)司法層面

1.改變傳統罪過理念,深入研究犯罪競合關係,釐清相關犯罪的界限。我國傳統罪過觀念認為:任何一種犯罪,其罪過非故意既過失,不會是既有故意又有過失的可能。學界對於危險駕駛罪主觀內容存在激烈的爭議:過失說認為,危險駕駛罪的罪過是過失;(傳統)故意說認為,危險駕駛罪的罪過為故意。而實務部門相對統一做法是危險駕駛罪基本構成內是故意犯罪,導致較重結果轉化為交通肇事罪就認定為是過失犯罪。可是根據《刑法》133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不僅可以轉化為交通肇事罪,也可以轉化為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故意犯罪。因此,危險駕駛罪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犯罪。而且事實上有些犯罪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著故意或者過失兩種罪過可能。我國《刑法》分則中,對許多犯罪特徵的描述,只有客觀行為的描述,沒有主觀心理態度的明確表述和要求,而主觀心理態度是行為人犯罪時的心理態度,是一種內心活動過程,我們一般是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行為人行為時外化的一些客觀因素去判斷,只要符合犯罪客觀特徵,主體特徵和客體特徵,又不存在罪過方面的免責抗辯事由,就可以定罪,不再深究該犯罪的主觀罪過類型。此類犯罪典型的還有污染環境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因此,對於特定犯罪,不要局限於任何一種犯罪只有一種罪過類型的觀念,而使理論界陷入無休止的爭論和導致實務部門認定犯罪時的尷尬和混亂。

解決了罪過爭論問題,危險駕駛罪認定中的各種競合關係問題便迎刃而解。一般而言,實踐中需要將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等犯罪存在的競合關係界分清楚。如果危險駕駛行為人以特定的人作為殺害對象,而危險駕駛行為只是實施殺人的方式,且殺人行為沒有達到與放火,爆炸相當的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的具體的公共危險,危險駕駛罪與故意殺人罪發生想像競合。就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競合關係而言,交通肇事罪是在主觀上要求對實然的危害結果持過失心理態度,在客觀上不僅是以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為前提條件,還以特定責任和結果為要件的結果犯。因此,即便是危險駕駛行為導致嚴重事故發生,但如果不具備上述特定事故責任等級和結果要件時也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不僅對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將導致嚴重事故發生的結果具有過失心理態度,而且對行為將導致與放火,爆炸相當的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的物質性的危害結果有過失心理態度,並且客觀上也導致了這種危害結果時,危險駕駛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發生法條競合。如果危險駕駛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會發生行為與放火,爆炸相當的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的具體的公共危險或者傷亡實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客觀上也發生這種具體危險或者危害後果,那麼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發生法條上的競合。上述競合情形需要根據想像競合和法條競合處罰規則,擇一重罪處理。

2.強調甄別各種涉案情節的性質及作用,正確行使司法裁量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條規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重處罰。該情節在本解釋中作為量刑情節之一規定的,但在具體案件中,要結合案件的其他情節,綜合考量後確定是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還是影響案件定性的情節。如果行為人醉酒程度較嚴重,道路上車流量較大,超速嚴重,那麼該情節在案件中就不再是簡單的量刑情節,由於該情節的出現,案件性質已發生變化,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另外,醉酒駕車發生事故後的逃逸情節而言,有些案件中僅僅是從重處罰或者不適用緩刑的量刑依據,在有些案件中逃逸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果醉駕導致的事故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能夠救助而為逃避法律追究不予救助致人死亡情形的,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司法人員應當對涉案的各種情節認真甄別,正確適用法律,恰當行使司法裁判權,使每一個案件得到公正裁判。

3.細化量刑規範和司法解釋統一司法,確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在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量刑嚴重失衡等司法亂象一直以來使司法裁判遭受詬病,被認為是影響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的主要原因之一。這些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相關司法解釋和量刑規範不夠具體和詳細。比如,對於是否適用緩刑的規定和對罰金刑的數額標準以及情節比較輕微,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等都應當作出相對具體的規定,以便統一參照適用。具體內容上可以借鑒浙江、上海、江蘇和廣東省等關於醉駕的一些新規。如廣州中院《關於醉酒駕駛案件審判參考》中有關不適用緩刑的規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在取保候審期間脫保的;血液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醉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關於罰金的規定:「並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以此累加」。

【注釋】

[1]張明楷:《危險駕駛罪及其相關犯罪的關係》,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5月11日。

[2]曲新久:《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問題》,載《河北學刊》2012年第1期。

[3]謝望遠,何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若干問題探究》,載《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4]趙秉志:《「醉駕入刑」還需準確把握》,載《人民政協報》2012年 5月21日。

[5]謝望遠,何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若干問題探究》,載《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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