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用制度理性防範冤假錯案

用制度理性防範冤假錯案

( 2014-01-04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聲音

  □ 漫畫/高 岳
  回顧一年來那些被輿論和司法重新打量的冤假錯案,蘊含著制度理性和程序正義的閃爍光輝,重新燃起人們對司法公正的延綿期許  □傅達林劉茹意  在一國的司法體制當中,司法機關對待冤假錯案的態度可被視作一張法治的「試紙」,從中能夠檢測出一個時期的司法文明和法治發展水平。在經歷過「亡者歸來」、「真兇落網」等離奇錯案的尷尬之後,進入2013年中國司法機關勇敢走出了這一困局。回顧一年來那些被輿論和司法重新打量的冤假錯案,蘊含著制度理性和程序正義的閃爍光輝,重新燃起人們對司法公正的延綿期許。平冤行動史無前例  3月26日,法學科班出身的周強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僅11天,浙江省高院經過再審,宣布因涉嫌2003年一起姦殺案被羈押近十年的張高平、張輝叔侄無罪。此後,一股強勁的糾正冤假錯案的風暴席捲全國,這被輿論解讀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周氏路徑」,也被視為中國司法轉向的開始。  4月2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羈押了12年的李懷亮,在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5月3日,因涉嫌製造福清市紀委爆炸案被羈押了近12年的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五人,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無罪釋放;  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陽等五人搶劫、盜竊案再審宣判,認定其在1995年搶劫並殺害兩名計程車司機的事實不成立,撤銷原來的一、二審判決;  8月13日,安徽蚌埠男子於英生被冤殺害妻子,入獄17年後無罪釋放。  ……  5起冤案,14名當事人,分別發生在1995年至2003年之間,卻因為種種「罪名」而度過了十年以上的冤獄生涯。在2013年,他們沉冤得洗,重獲自由。  值得慶幸的是,司法機關對待錯案的態度不再諱疾忌醫,而是展現出有錯必糾的良好姿態。與以往錯案得以披露的離奇方式不同,2013年的一些冤假錯案,是司法部門主動發現並糾正。例如安徽於英生案,真兇是在當事人被釋放3個月後才找到的。這種通過司法正常程序,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重新認定錯案並主動公開的做法,體現了糾錯機制的正常功能。  與冤案平反一路相伴的還有不停的反思。綜觀以往冤假錯案的發生邏輯,幾乎都有一條「有罪推定——刑訊逼供——疑罪從有——折衷量刑」的線索,程序上的非理性、實體上的形勢遷就、量刑上的留有餘地等,註定了錯案漏網的可能。例如上述5起冤案,不同程度上都與當時「重犯罪打擊,輕人權保護的刑事司法理念有關」,最突出的共性表現為案件偵破壓力下的刑訊逼供。對此,2013年1月1日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專門列出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被學界視為一大突破。而如何完善阻隔錯案的程序機制,激活立法的原則性條款,發揮司法系統中應有的免疫力和糾錯功能,成為中國司法責無旁貸的使命。寧可錯放不可錯判  觀念是行為的先導。分析錯案的原因總是能找到刑事執法理念上的缺憾,要防範冤假錯案,首先必須完成程序正義理念的重塑。  黨的十八大以後,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論斷的重申,既是對法治建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高度重視,更是對新時期司法發展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一種響應,「糾正冤假錯案,既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也體現出了對人性、人權的尊重」。5月6日,主管刑事審判的最高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撰文稱,「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這一振聾發聵的論斷,表明了最高院糾正冤假錯案的堅強決心,更預示著中國司法的理念再造。  司法作為事後的證明,無法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與事實相符。司法防止冤假錯案最保險的方法,就是恪守疑罪從無的程序理性,只有那些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方可定罪,對於有疑點的案件則進行無罪化處理。「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之言不失警示教育的作用,指向的恰是司法實踐中急缺的核心理念。7月4日,周強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強調,司法裁判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涉案的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重大冤假錯案的糾正,要「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司法應當有如此的自信,同時也應當擁有更加健全有力的防範冤假錯案件機制。  要做到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就必須將刑事司法回歸到常態規律上來。以往,在破案壓力下,司法機關往往降低證據標準,難以徹底貫徹疑罪從無。而冤假錯案的形成與追求不正確的政績觀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有很大關係,河南李懷亮案中與受害人家屬簽訂死刑保證書就是例證。還比如,在對張高平、張輝案的反思中,浙江高院就提到,命案發生後人心惶惶,上級會對這類案件進行督辦,時有層層下達限期破案死命令的情況發生。時間緊、壓力大,刑訊逼供於是應運而生。加之現實中存在「口供為王」的依賴,執法機關只重視對認罪口供的認定,而輕口供來源真實合法性的審查和無罪證據收集。  正是在錯案的促動下,浙江公安在集體反思後得出兩項結果: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取消破案率排名。據稱,浙江今後將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綜合考評,不再搞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等排名通報。11月,河南省公安廳也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工作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十項措施》,廢除破案率等指標,從而將程序正義的理念澆鑄成制度理性。構築起制度防火牆  從理念到機制,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這一年在糾正和防範錯案上都用力明顯,目的就是構築制度防火牆。  8月中旬,中央政法委專門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準、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這一統領性的指導性文件,布置了中國司法防錯案的制度目標。  9月上旬,最高檢下發《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對嚴格規範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序、嚴格把好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關、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而此前6月5日,公安部就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辦案工作切實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健全完善執法制度和辦案標準,杜絕刑訊逼供,從源頭上有效地防範冤假錯案。  不難看出,制度與機制建設正成為司法糾錯防錯的根本,這一點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更是得到了鮮明的體現。決定將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健全錯案防治機製作為重要內容,提出了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的配套改革措施。而建立「誰審案,誰負責」的歸責機制,意味著法官對自己辦理的案件終身負責,這不僅直接在錯案與司法行為之間建立起必然性聯繫,而且使得審判者對案件審理更加負責,從而減少錯案的發生幾率。  在防範錯案的鏈條中,法院乃是最後一道關鍵的屏障,也是捍衛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底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貫徹如何,最終體現在審判當中。而刑事審判並不同於民事審判,可以「三七開」或是「四六開」。尤其是合法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建立在「沒有任何懷疑」的基礎上。令人欣喜的是,在11月21日,最高院發布《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冤錯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從司法理念、證據審查、審核監督等方面要求各級法院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辦案。其第6條更是直接規定: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很明顯,這是一種「百分之九十的有罪等於無罪」的疑罪從無,恰恰構成法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也是我們歷來強調慎殺原則的真諦,更是司法審判遵循程序理性避免錯判錯殺的根本。  一年來,在平反錯案的反思中,如此密集地出台防止冤假錯案的工作性意見,幾乎覆蓋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部環節,為中國司法確立了一道阻隔錯案的防火牆。從中不難看出,中國司法機關在強調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同時,突出程序至上,突出保障人權,著力在偵查訊問、批捕起訴和法庭審判三大環節上加強機制建設,以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制度鏈條,真正將「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司法理念內化到每一個具體的執法和司法活動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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