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產生的基礎及所形成的特點
試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產生的基礎及所形成的特點
[摘 要] 建立在人本主義哲學、農耕經濟、君主專制政治基礎之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係為軸心,以宗法倫理為內核,以「人治」為特性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徵。其具體表現是:引禮入法,禮法結合;禮刑並用,重禮輕法;重人治,輕法治;皇權至上,以言代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澱而成,至今都在非常深刻地影響著我國法律現代化的進程,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和研究。
[關鍵詞] 傳統法律文化;人本主義;農耕經濟;君主專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其長達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完整的統一體系,對於協調當時的各種社會關係,穩定社會秩序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亦對世界文明產生了極大影響,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要考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首先應該考察其產生的基礎, 於此才能對其特點有一個較為準確的把握。
一、人本主義——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及其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特點
人本主義的基本特徵是重視人的價值。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一是在人與自然的關係方面。
中國傳統哲學歷來講求「天人合一」。 西周以後,基本上把「天」視為客觀存在的自然現象。孔子有「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 (《論語·陽貨》)的說法;荀子說「天不為人之惡寒也,輟冬;地不為人之惡遼遠也,輟廣;……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數矣「(荀子《天論》);老子釋道所說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老子·二十五章》),都基本擺脫了神秘主義,反映了以「天」為認知對象的樸素唯物自然觀。不但如此,而且還認為人應認識自然,順應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能勝乎天者,法也」(劉禹錫(唐)《天論》上)。人類依靠社會群體的力量,正確運用禮、法,就能戰勝自然,治理國家,把人間的事情辦好。二是在人與神的關係方面,則是重人事、輕鬼神。西周時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寧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賴的,只有發揚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國運長久。 春秋時期,鄭國子產執政時說:「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左傳》昭公十八年)。孔子學生子路問如何對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論語·先進》)。 由於中國古代的人本主義者強調人的重要性,因而「敬鬼神而遠之」(《論語·雍也》),對彼岸世界的神秘主義存而不論,認為人世間的吉凶也完全在於個人,而與鬼神、天象無關。所謂「是陰陽之事,非凶吉所生也,凶吉由人」(《左傳·僖公十六年》)。三是在國與民的關係方面,則是重民。 周總結商朝統治被推翻的教訓,發現民眾對維持政權統治非常重要, 因此提出 「敬德」、「保民」, 宣傳 「民之所欲、 天必從之」(《尚書·秦誓上》)。在中國傳統政治思維中,「民本」 思想源遠流長。《尚書·夏書·五子之歌》中說:「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周書·酒浩》也講:「人,無於水監(鑒),當於民監。」孟子繼承了這些觀點,並把重民、貴民思想提高到一個非常突出的地位,「民為貴,社稷次之, 君為輕。 是故得乎丘民為天子,得乎天子為諸侯,得乎諸侯為大夫。」(《孟子·盡心下》)因而,「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離婁上》)只有「保民」,才可以「王」。 「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孟子·梁惠王上》),反之,如果君不能夠保民,反而殘害人民,那他就失去了做君的資格。 孟子的這種民本思想成為後來思想家和政治家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思想武器。歷代統治者及其思想代言人在王朝的更替中認識到, 民是國家存亡的關鍵,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唐太宗李世民就告誡官員要重視民眾的存在,「天子者, 有道則人推而為主,無道則人棄而不用」(《貞觀政要·政體》)。 即便是
(一)天人合一,效法自然
由於在法的精神和指導原則上, 以陰陽四時為效法根據。 董仲舒運用陰陽學說來論證政治與法制原則,進而形成「大德小刑」的德主刑輔立法司法原則,此後成為封建正統的法律指導思想。《唐律疏議·名例》開宗名義地予以闡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在刑罰體系上,以「五行」思想為指導建立「五刑」之制。 「刑所以五何? 法五行也。 大辟,法水之滅火;宮者,法土之壅水;臏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勝金。」後世刑名雖變為笞、杖、徒、流、死,但亦不離「五」字。在司法制度上也遵循自然時令,使慶、賞、罰、刑皆有時,具體表現在「災異郝宥」、「祥瑞郝宥」和「秋冬行刑」等制度上,所謂「恭行天罰」。 在我國傳統法律觀念中, 認為犯罪行為就是對宇宙間和諧有序的自然秩序的破壞,是對天道的侵犯,因此,對犯罪的懲罰,應該順應天道的要求,使自然的和諧秩序得以恢復,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天人合一,從而實現理想社會秩序與自然秩序的和諧一致。
(二)重人事,遠鬼神
殷商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時代, 這與當時科學技術的不發達和人們認識的狹窄有關。 「殷人尊鬼,率民以事神」,神成了人間立法和司法的最高主宰。然而至西周時期,司法活動已逐漸擺脫了神判法的束縛,形成了「師聽五辭」的審判方式。實用理性逐漸佔據上風,表現了人本主義的迅速發展。尤其是在民事訴訟中,重視物證的價值,「凡民訟, 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周禮·地官·小司徒》),「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周禮·秋官·士師》)。這些規定表現了對人的價值的重視,是中國古代法制文明先進性的重要體現。
(三)恤刑慎殺,重惜民命
在「重民」、「保民」等民本思想影響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具有了為政以德、安人養民、恤刑慎殺的較為寬平的立法傾向。容隱原則就是很好的說明。漢文帝時期廢除了肉刑,北魏孝文帝時廢除了「門房之誅」。唐《貞觀律》與隋律相比,死罪減少92條,改流罪為徒罪71條,並刪去「兄弟連坐俱死」之法,還首創「九卿議刑」之制,「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這種推勘、複核的嚴格程序,影響著唐以後的封建法制達千餘年之久。恤刑慎殺、重惜民命還表現在對老幼婦殘等社會弱勢群體實行恤刑,《唐律疏議》以來的歷代法典,都規定了年70以上,15以下,廢疾篤疾和孕婦有罪不得刑訊,並可減免刑罰。
[2]可以說容隱原則在歷朝法律中都有規定,至清末民國時期變法之後, 親屬容隱制度仍然被保留了下來。另外,歷代統治者中省刑罰、薄賦斂、以民為本、體恤民困的統治思想也不少,雖然這是為了維護他們的統治,但也充分表明了他們意識到民眾作為主體的價值與意義及其人格尊嚴的權利, 誘發了其思想中的人民性因素和人倫精神。 歷代開明的統治者,都以「王政本於仁恩,可以愛民厚俗」 (《新唐書卷五十六·刑法志》)相標榜。這種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具有歷史的連續性, 充分展示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人文主義精神, 也是世界其他國家法制所少有的中華法系的特點之一。
二、農耕經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經濟基礎及其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特點
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 很早就完成了由游牧向農耕的轉化, 農業生產很早就成為中華民族主要的經濟生產方式。在中國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尚農除末」 也一直是世代中國勞動人民的最高信條。 而任何游牧民族的「入主中原」都意味著被同化的開始。[3]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中國的農業發展到以家庭為主要的生產單位, 這種形式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佔了絕對主要的地位。 糧食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交換,而是自己消費。這種穩定、內向、封閉的生產方式產生了一系列的後果和影響。最主要的是以血緣關係為聯繫紐帶的家族成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整套以「禮」為基本精神內核的宗法家族制度,並且以父子為軸心的家庭血緣關係演變為以君臣為軸心的國家等級關係。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成為這種等級關係的社會理念,維持這種等級關係的是禮、禮治。 由於禮對於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特別是封建專制的皇權統治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因而從西漢董仲舒 「春秋決獄」開始,禮的內容就一步步成為法律規範。禮與法,或者說禮與刑之間的關係,是禮為體,刑為用;禮為本,刑為末;禮為主刑為輔,重禮而輕法。「引禮入法,禮法結合」 的禮法文化成為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特徵。
[4]統治者充分利用了宗法家族社會的血緣親情關係, 把家庭內部的道德倫理構建成了國家的統治法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一系列長幼尊卑之綱常倫理,被確立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家國混而為一,君父同為尊長,由孝及忠,事君如事父。
「引禮入法,禮法結合」的禮法文化因此導致了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 台灣學者李鐘聲曾說:「我國的法律制度本於人倫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體系,所以是倫理的法律制度。」[5]這就直接指出了我國法律制度的倫理化性質。
三、君主專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政治基礎及其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特點
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 是建立在帝王間血腥征伐的基礎之上的,強者為王。王者,具有生殺予奪之權力,強權在強勢中形成。而王權能登上至高無上的地位,還與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有關。中古文明過程中的部落戰爭, 使原有的氏族血緣關係非但沒有被拋棄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強化。舊的氏族組織之家和新的統治形式之國融為一體,成為家國之國家。以父子為軸心的家庭血緣關係,演變為以君臣為軸心的國家等級關係。 「天子為民父母,以為天下王」(《尚書·洪範》)。 《唐律疏議·名例一》也明確說:「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將起逆心,規犯天常,悖逆人理。 」君君、臣臣、父父、 子子等建立在三綱五常之上的等級關係成為社會的理念。 強勢強權,君為臣綱,從而王權至高就構成了政治觀念的重要內容。 並且君主權力和統治秩序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否則「天理難容」。在這種關係中,整個社會籠罩在對權力的膜拜之中。在權力崇拜之下,獨一無二、「獨尊」、一而不二,權力集中成為了政治文化的思維模式, 也構成了政治運行的基本準則。
[6]在上者對在下者擁有著無上的權威,整個政治體系就形成為一個自上而下的權威體系。在中國專制王朝的大多數時間裡,中國的政治統治主要是強調權威,但同時又注重和倫理的結合,其典型體現就是「重民」,或「吏為民役」。就結構體制上看, 重民思想背後的政治體制是一種縱向的統治與服從結構。不同的是它加進了家庭關係或親情關係的內容,從而使政治權威和倫理感情結合,最大限度地將政治權威的合法性建立在了民眾心理認同的基礎上。專制君主成了大家之國的國父,其統治的合法性得以確立。
在王權統治下,君主既是主權者,也是政權的實際掌握和運用者。可以說在這種政體中,主權和執政權合為一體。 而反映到法律上就形成了「人治」的特點。
從立法的角度看,中國傳統法律是王權至上,法自君出。 孔子在《論語季氏》中就曾總結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徵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國家後,君主的意志更成為法律最基本的淵源。 秦始皇公開宣布其「命為制」、「令為詔」,要求法由己出,並在社會實踐中實現了「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史記·秦始皇本紀》)的局面。無論封建前期的秦漢王朝,還是晚期的明清兩代,封建的立法權始終集中
[7]建立在人本主義哲學、農耕經濟、君主專制政治基礎之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形成了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係為軸心,以宗法倫理為內核,以「人治」為特性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徵。其具體表現是:引禮入法,禮法結合;禮刑並用,重禮輕法;重人治,輕法治;皇權至上,以言代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澱而成,至今都在非常深刻地影響著法律現代化的進程,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和研究。
[參考文獻]
[1] 李文祥.人文主義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J].江漢論壇,2004(10).
[2] 張晉藩.綜論獨樹一幟的中華法文化[J].法商研究,2005(1).
[3] 曹磊.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初探. 光明日報[N].
[4] 常士閣.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與當代中國民主———從中西方民主政治比較的角度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 2005(4).
[5] 李鐘聲.中華法系:上[M].台北:華欣文化事業中心,1985. [6] 曾小華.現代視野中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J].浙江社會科學,2004(6).
[7] 於語和,施曉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釋義及其與西方的比較[J].山西師範大學學報,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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