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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正楷字書寫的規範化

正楷字是漢字的主要書體之一,它形體方正,結構嚴謹,筆畫規範,章法齊整,充分體現了漢字實用性與藝術性的完美結合,因此,應用十分廣泛。正是由於它的嚴謹與規範,在書寫中稍不注意就會出現錯誤,本文從筆畫規範、筆順規範、用字規範三個方面結合實際字例暢述了正楷字書寫的基本規範要求。從而對正楷字的規範化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與認識。減少正楷字在書寫中的錯誤。

一首正楷字書寫的古詩,乍看從用筆、結構都不錯,但細辨之下卻發現20個字中,竟然有10多個不合乎楷書的規範。

「白」字的上短撇伸過了「豎」畫這道牆;「日」字里的短橫違反了只能連左不連右的要求;「里」、「更」「黃」字框裡面的短橫按規範要求都應居中,起筆和收筆不應該與左、右兩側的豎向筆畫相連;「依」字最後一筆是捺而不是長點;「河」字中的「口」字第三筆的橫收筆要攔住第二筆橫折的收筆,這樣寫才規範。「海」字框中的兩點不能合寫成一撇,以撇代點;「欲」字中的第四筆是點不是捺;「窮」、「層」是繁體字不能繁簡同篇;「目」字第五筆橫的收筆一定要交接住橫折的附勾上且是折攔橫的,不是橫攔折的。從上面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得到啟發,為了規範正楷字的書寫,我們在下筆時絕不可漫不經心,隨意揮灑。楷書是非常嚴謹的,來不得半點馬虎。

於細微之處識規範,這個「識」字就是辨別字形,尋找規律。「規範」二字含有法度、準則、楷模的意思,即是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模式。規範字也是在約定俗成的基礎上給漢字規定的模式。這個模式,不是對某一書體或某一種字的標準,而是對整個漢字系統的標準。這個標準是由國家有關的法定職能機構制定頒布的,在使用漢字的一切領域中實行的唯一的模式。它規定了漢字的筆畫、部首、字形等都必須按照統一的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規範字是簡化後的規範字。

正確使用規範的簡化字是我們中華民族文明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遵循的,我們每一個使用漢字的中國人應該成為使用和傳播規範簡化字的楷模。規範的簡化字應包括筆畫規範、筆順規範、用字規範。

一、筆畫規範

筆畫是漢字組合的基本要求。沒有筆畫,漢字就不存在了。因此,我們提倡寫規範漢字,就必須把筆畫寫規範。筆畫的規範使用只有在每一個字中體現。下面我結合實際字例來講基本規範要求。

(一) 頂與攔

頂是後畫起筆與前畫一側相連叫做頂;如「口」、「目」的第一、二畫。攔是後畫的收筆將前畫的收筆迎頭截住;如「口」的第三與二畫。

1、對「口」字的規範要求:「口」由三筆組成,第一筆短豎的起筆要頂住第二筆橫折的起筆,第一筆的收筆頂住第三筆橫的起筆,第三筆的橫收筆要攔住第二筆橫折的收筆.這樣寫才規範.如:口、葉、呂、吉、右、號、只、各。

2、對大「口」框的規範要求 第一筆豎的起筆要頂住第二筆橫折的起筆,第一筆豎的收筆要頂住第三筆橫的起筆.第二筆的橫折收筆不要出鉤,有時書寫隨意帶出點「附鉤」.但第三筆橫的收筆一定要交接上,這樣看起來仍然沒有出鉤.就符合規範的要求。如:國、團、固、圖、園、困。

3、小「口」框的堵口方法規律;一般有橫攔折與折攔橫兩種.

(1)、橫攔折用於:「口」不管獨體還是在合體中的任何部位,如「品、向、司、吃、和」等,扁寬的口框形結構,如「屍、戶、尹、已等」。

(2)、折攔橫用於:全包圍結構的獨體和合體字;全包圍結構參與左右合體時,如「明、細等」;包圍結構作上下合體的下部並支承落地時,如「昔、香、畝、首」等。

簡單記憶為:「口」心空,橫攔折;「口」不空,折攔橫;扁口旁,空不空都橫攔折。

(二)斷與連

連是指結體或獨體字內部,應當連接的筆畫必須連接牢固。斷是指結體或獨體字內部,不應連接的筆畫必須斷開。

框式類字的橫有兩種情況:

(1)、框類有橫沒有豎,橫畫連左不連右。

這一類的短橫在框架里的規範寫法是,橫的起筆與左側豎畫相連,與右側的豎向筆畫不相連.如:日、目、縣、且、相、盾等。

(2)、框內有豎相交橫,寫時連豎不連橫。

對「田、用」類字的規範要求 「田」的外圍寫法與「國」類字相同.這類字的中間有橫豎交叉筆畫,橫畫按規範要求都應居中,起筆和收筆不與左、右兩側的豎向筆畫相連.如:田、由、申、甲、電、里、用、更。

(三)對「白、自」類字的規範要求 這類字的上部有短撇,短撇的收筆處應在左下方豎向筆畫起筆處的右側,而不應將撇寫過豎向筆畫的左側.如:白、自、向、兵、氏、後、的、鳥。(圖)

簡單記憶為:「白、烏」類的上短撇,收筆之處不左伸。

(四)變與不變

1、對「木」的規範要求 「木」字的筆畫為「橫、豎、撇、捺」。第二筆豎是垂露豎,不能寫成豎鉤、懸針豎。「木」做為部件組合時,通常有三種形態:

第一種是基本筆畫不變,即在字的右部或字頭、字底出現時,第四筆仍寫成捺.如:木、本、林、架、集、桌、呆、果。

第二種是「木」在字的左邊,為讓右避免重捺,第四筆要變,改為「點」。如:材、楊、枚、校、森等。

第三種情況是,就是「木」作字底時,有時被寫作「木」。這種情況往往是由於繁體字簡化後,「木」改變原來形態;還有一些字的字底本來就不是木的本意。這類字為數不多,常見的有殺、東、樂、雜、條。這樣寫是規範的。

簡單記憶為:木在字左旁,捺畫變成點;木在右或底,筆畫均不變;東條雜殺樂,五字很特殊,撇捺均變點,中豎變豎鉤。

2、對「大」的規範要求 「大」作為部首使用時,第三筆不變,一般仍寫成捺.如:夫、天、央、獎、奮、奪、奔。

「大」下面碰到長的橫向筆畫或在包圍結構中為避免重捺時,第三筆捺要變,改寫成反捺,即長點.如:奇、牽、達、癸、頭、買、賣。

簡單記憶為:大字作部首,筆畫無變化;大下有長橫,撇縮捺變點;字中有雙捺,大字捺變點。

3、對「月」的規範要求 「月」的兩個短橫與"日、目」類規範要求寫法相同.它在作為獨體字或合體字的左、右旁時,第一筆豎撇形態不變。如:月、肝、肢、服、勝、朋、期、朝。

「月」在合體字的下部使用時,第一筆「豎撇」要變,改寫成「垂露豎」。如:有、肯、胃、胥、脊。

簡單記憶為:月字作偏旁,筆畫都不變;月字作字底,豎撇變垂露。

(五)靠與穿

靠是兩畫相遇,靠住就可以了。穿是一個筆畫穿過另一筆畫外。

1、對「夕」的規範要求 「夕」的第三筆點,應寫在第一筆和第二筆橫撇之間,是靠而不是穿;其收筆處不能穿出筆畫外。如多、歹、列、羅、外、歲等。

2、對「 」和「彐」的規範要求 「 」第二筆「橫折」的豎,不應與「彐」混淆.如:尹、君、爭、律、建、隸等。

彐的第二筆「橫」不穿過第一筆「橫折」的折,書寫時也不應與「 」混淆。如:芻、當、歸、尋、雪、帚等。

二、筆順規範

筆順規範,先寫哪筆,後寫哪筆,都要按規則去做。漢字筆順是受字型結構的制約,經長期書寫實踐的科學總結並約定俗成的,正確運用筆順規則對於寫好間架結構,提高書寫速度大有好處。

1、一般規則

(1)、先橫後豎。如「豐」、「干」等字。

(2)、先撇後捺。如「人」、「大」等字。

(3)、先上後下。如「三」、「蘭」等字。

(4)、先左後右。如「仁」、「江」等字。

(5)、先外后里。如「同」、「月」等字。

(6)、先外后里再封口。如「國」、「圓」等字。

(7)、先中間,後兩邊。如「小」、「辦」等字。

2、補充規則

(1)、點在上方或左上方,先寫。如「衣」、「穴」、「為」、「斗」等字。

(2)、點在字里或右上方,後寫。如「付」、「瓦」、「叉」、「發」、「我」等字。

(3)、兩面包圍的字

A、右上包圍或左上包圍的字,先外后里。如「司」、「氧」、「房」、「廳」等字。

B、有些左下包圍的字,先里後外。如「遠」、「近」、「建」、「這」等字。

(4)、三面包圍的字

A、開口向下的字,先外后里。如「同」、「問」、「閑」、「用」、「周」等字。

B、開口向上的字,先里後外。如「凶」、「山」、「函」、等字。

C、開口向右的字,先上后里,再左下。如「區」、「匡」、「醫」等字。

三、用字規範

規範用字要求不寫繁體字、異體字,更不能繁、異、簡混用。但在現實生活中,繁體字與異體字錯雜書寫還時有出現,即使在一些全國硬筆書法比賽的參賽作品中,不規範的書寫也屢見不鮮。對此,應引起我們每一個習字者的高度重視,規範用字。常見的不規範用字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半繁半簡 由於習慣或者是為了好看,將字的一半寫成繁體,另一半寫成簡體;這樣,既不是繁體字,也不是簡體字,不倫不類的,其實這些就是錯別字,要注意糾正。如:識、觀、輪、銅、購、駱。

2、繁簡同篇 在一行字或一幅作品中,有的字寫成繁體字,有的字又寫成簡體字,這也是不規範的。如果是參賽作品,要麼通篇都是簡體字,要麼通篇都是繁體字,絕不能隨心所欲,繁簡同篇。當然,平常的寫字大多是應用,應該寫簡體字,這樣才能通俗易懂,達到實用交流的作用。如下面的例子:「回方圖形習字」。

3、國家未認可的簡化字 國家有關部門在整理簡化字過程中,對於一些異寫法但又不是繁體的漢字進行了取捨,我們在書寫的過程中應使用國家正式公布的簡化字,而不必去追求特殊表現手法去寫異體字,下面列舉一些已被廢除的簡化字字例,供練字或日常應用中鑒別。

凈化語言,規範漢字,是我們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作為工作在小學教育第一線的教師,應該在正確使用規範字上作出榜樣。也希望更多有識之士為普及書寫規範簡化字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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