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匯票樣本以及填寫規範

匯票樣本以及填寫規範匯票BILL OF EXCHANGENo. 匯票編號 Date: 出票日期 For: 匯票金額 At 付款期限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the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受款人the sum of Drawn under 出票條款 L/C No. Dated To. 付款人 出票人簽章 填寫規範:匯票(BILL OF EXCHANGE)   簡稱B/E,是出票人簽發的,要求受票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其指定的受款人的書面命令。   匯票名稱一般使用Bill of Exchage、Exchange、Draft。一般已印妥。但英國的票據法沒有匯票必須注名稱的規定。   匯票一般為一式兩份,債務只有一筆,因此,第一張上記載First(Second being unpaid付一不付二).第二張上記載Second(First being unpaid付二不付一)第一聯、第二聯在法律上無區別。其中一聯生效則另一聯自動作廢。港澳地區一次寄單可只出一聯。為防止單據可能在郵寄途中遺失造成的麻煩,一般遠洋單據都按兩次郵寄。 匯票號碼(No.)   由出票人自行編號填入,一般使用發票號兼作匯票的編號。   在國際貿易結算單證中,商業發票是所有單據的核心,以商業發票的號碼作為匯票的編號,表明本匯票屬第×××號發票項下。實務操作中,銀行也接受此欄是空白的匯票。    出票日期(Dated)   填寫匯票出具的日期。 匯票金額(Exchange for)   此處要用數字小寫(Amount in Figures)表明。填寫小寫金額,一般要求匯票金額使用貨幣縮寫和用阿拉伯數字表示金額小寫數字。例如:USD1,234.00。大小寫金額均應端正的填寫在虛線格內,不得塗改,且大小寫數量要一致。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而且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匯票幣別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和發票所使用的幣別一致。    付款期限(at ____sight...)   一般可分為即期付款和遠期付款兩類。   即期付款只需在匯票固定格式欄內打上「at sight」。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sight」,應在橫線上打「----」。   遠期付款一般有四種:   (1)見票後××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sight」,即以付款人見票承兌日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   (2)出票後××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date」,即以匯票出票日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將匯票上印就的「sight」劃掉。   (3)提單日後××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B/L」,即付款人以提單簽發日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將匯票上印就的「sight」劃掉。   (4)某指定日期付款,指定×年×月××日為付款日。例如「On 25th Feb.1998」,匯票上印就的「sight」應劃掉。這種匯票稱為「定期付款匯票」或「板期匯票」。托收方式的匯票付款期限,如D/P即期者,填:「D/P at sight」;D/P 遠期者,填:「D/P at ×× days sight」;D/A 遠期者,填「D/A at ×× days Sight」。 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   也稱「抬頭人」或「抬頭」。在信用證方式下通常為出口地銀行。   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   (1)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 order)。例如:「付××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 Co.,)。   (2)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例如:「僅付××公司(Pay ×× Co. only)或「付××公司,不準流通」(Pay ×× Co. Not negotiable)。   (3)持票人或來票人抬頭(Payable to bearer)。例如,「付給來人」(Pay to bearer)。這種抬頭的匯票無須持票人背書即可轉讓。   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指示性抬頭使用較多,在信用證業務中要按照信用證規定填寫。若來證規定「由中國銀行指定」或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規定,此應填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若來證規定「由開證行指定」,此欄應填上「Pay to the order of ×× Bank」(開證行名稱)。 匯票金額(the sum of)   要用文字大寫(Amount in words)表明。填大寫金額,先填寫貨幣全稱,再填寫金額的數目文字,句尾加「only」相當於中文的「整」字。例如,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ONLY。大小寫金額均應端正的填寫在虛線格內,不得塗改,且必須與匯票的小寫金額一致。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而且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一致,匯票幣別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和發票所使用的幣別一致。出票依據/出票條款(DRAWN UNDER): 信用證項下包括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碼及開證日期,托收項下留空不填或填FOR COLLECTION。 信用證號碼(L/C No.)   填寫信用證的準確號碼,如非信用證方式則不填。 開證日期(Dated)   填寫信用證的準確開證日期,而非出具匯票的日期,如非信用證方式則不填。 付款人(Issued by)   信用證方式下通常為進口地開證銀行。根據UCP500規定,信用證方式的匯票以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為付款人,不應以申請人為匯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證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將視該匯票為一份附加的單據;而如果信用證未規定付款人的名稱,匯票付款人亦應填開證行名稱。   在信用證業務中,匯票付款人是按信用證「draw on ××」、「draft on ××」或「drawee」確定。例如:「… 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s) on applicant」條款表明,以開證申請人為付款人; 又如:「… available by draft(s) drawn on us」條款表明,以開證行為付款人;再如「drawn on yourselves/you」條款表明以通知行為付款人。信用證未明確付款人名稱者,應以開證行為付款人。   如非信用證方式,則填進口商名稱。 被出票人(To)   被出票人名稱和地址,通常為進口商。 右下方空白欄(Authorized Signature)   出票人,即出口商簽字,填寫公司名稱。
推薦閱讀:

承兌匯票:銀行表外業務「倒爺」
保理公司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差別在哪裡?

TAG:規範 | 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