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部門·個人·家族:解析公權力異化脈絡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狠抓作風、從嚴治吏,既堅決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從中央政治局帶頭踐行「八項規定」,到反「四風」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從「老虎」、「蒼蠅」一起打,到「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反腐敗取得顯著成效,黨在群眾中的威信不斷上升。

  儘管改作風、反腐敗效果顯著,但一些部門的腐敗現象、一些地方的作風問題、一些黨員幹部違法違紀行為依然易發多發。縱覽那些被揪出的「老虎」、「蒼蠅」的貪腐劣跡,一條清晰的公權力異化脈絡顯現:公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再進一步家族化。

  即一些政府部門從本部門的局部利益出發,利用掌握的權力謀取部門利益,巧立名目、爭權奪利,公權力異化為部門權力,這正是權力異化鏈條的起點;一些領導幹部利用部門權力「設租」、「尋租」,部門權力進一步個人化,主要體現在一把手身上,權力集中、缺乏監督,大有「一夫當關,萬夫莫開」之勢,成為市場主體、人民群眾辦事時的攔路虎;與權力個人化緊密相連的是權力家族化,不少貪腐官員的配偶、子女、親屬背靠官員權力這棵大樹,或收受賄賂、或經商拿項目,充當權力與金錢的掮客,這種「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家族化利益集團使得腐敗行為越來越隱蔽,並極大地干擾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為進一步勾勒三個向度的公權力異化脈絡,摸清當前公權力異化的現實狀況,近日,人民論壇問卷調查中心圍繞「公眾如何看待『權力異化』現象」進行了專題調查,調查結果發人深思,如68.8%受訪者認為權力異化程度嚴重,半數以上受訪者認為權力家族化危害程度更嚴重;公眾認為房地產、組織人事方面權力異化更為突出,六成以上的受訪者認為基層搞「裙帶關係」現象普遍;超半數公眾認為縣一級權力異化更為嚴重,「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位列最應整治現象首位……

  公權力在三個向度的異化,考驗執政黨的治理能力。本期特別策劃邀請了多位該領域知名專家對權力「三化」現象進行深入剖析,並對全面深化改革時期如何破解權力異化現象提出了諸多有價值的意見建議: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孫代堯指出,「絕對權力」的「天敵」是權力制衡,實現制衡的路徑有三:一是切實發展民主政治,實現人民主權,「以權利制約權力」;二是建立權力分立制度,「以權力制約權力」;三是厲行法治,「以法治制約權力」。人民主權、限權和法治的三位一體,方能有效規制權力。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方朝暉認為,淡化政治性、回歸人性,最大限度地實行官員培養、選拔、監督的公開化和透明化,也許是未來中國政治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避免權力異化的最重要舉措。

  美國布魯金斯學會約翰·桑頓中國中心主任李成認為,中國歷史上,權力限制的機制一直都是存在的。中國在過去的二、三十年經濟突飛猛進,發展迅速歷史罕見,但很遺憾的是法治建設並未跟上。

  ……

  正所謂「樹能成其大,乃以其根之深」。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以猛葯去痾、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堅決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宣示了我們黨在反腐敗問題上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

  當前,擺在全黨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認真貫徹落實習總書記對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部署,越是在反腐敗鬥爭的「爬坡期」,越要一鼓作氣、迎難而上,這必將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新局面,凝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強大正能量。

  權力部門化:部門間以鄰為壑爭權奪利

  公權力,是來源於公的權力,也是為公所用的權力和服務於公的權力,這是公權力的本質屬性。公權力姓公,而不姓私,這是天經地義的。這個最起碼的道理雖然人人都明白,但實踐中仍然時有發生公權力異化的現象。比如,公權力的部門化。

  多年的體制和制度演進,形成了一個現象,就是繞過政府把權力直接賦予給部門。政府既不是賦予權力者,也不是權力行使者,還不是權力配置改變者。形成強部門弱政府的格局。沒有具體權力的政府,怎麼發揮其領導者和監督者的作用呢?這是權力部門化的表現形式之一。

  權力部門化的表現之二,是部門之間以鄰為壑,爭權奪利。一個部門的權力,似乎成為這個部門的「身家性命」,絕對不讓別的部門染指。儘管我們花了很多的力氣通過機構改革來整合部門權力關係,但實事求是地說,效果不佳,而且成本很高。

  權力部門化的表現之三,是部門上下關係、系統關係被不斷強化,形成利益共同體。所謂「天下某某部門是一家」之類的說法不絕於耳。部門、系統內部不僅在制度上,而且在結構上、人財物安排上自成一體。

  權力部門化的表現之四,是立法部門化。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的立法中,有一種形象的說法,立法就好像下圍棋。下圍棋要有「氣眼」,沒有「氣眼」,所佔領的地盤最終也會失去,下棋者會輸。據說,立法中也經常有「法眼」,這就是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在立法過程中,起草制定者會刻意製造或保留好這些個「法眼」,這樣的立法制定者認為才有必要,制定者才會有積極性。如果沒有這些個「法眼」,制定者們會失去立法的興趣和積極性。這個現象實際上就是立法權力異化的表現,立法為公被異化成為立法為私,立法為部門,為了部門的權力和利益,為了部門的便利,為了部門的權責不一致等。

  如果部門是執行立法的人,由他制定立法規則,他當然會考慮自己將來執行怎麼方便,怎麼有效,怎麼趨利避害,等等。在過去法治不那麼重要的時候,部門利益集中反映的渠道當然不是法律。現在,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了,部門利益也不斷地通過所謂立法的渠道輸入進去,固化下來。

  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的現象,其實質是公權力的異化

  法律,乃國家公器,當為公所用。如果為部門利益立法,法律就失去了國家公器的功能,其正當性、合理性、公平正義性就不復存在了。理論上、制度上的上述道理和規則,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形式多樣的立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立法為私、立法牟利的現象。

  近年來,一些行政部門在立法時有利則爭,無利則推,他利則拖,分利則拒,甚至借「法」擴權,以「法」爭利,設置不恰當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增加不必要的辦事環節,上演的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鬧劇扭曲了立法初衷,使群眾利益難以得到保障而飽受社會詬病。

  例如,互為前置的行政審批。一個部門的規章規定,自己的一項行政審批前提條件,是其他部門的前置性審批,如果沒有其他部門的審批意見,或者其他部門的審批意見不同意,則不能獲得本部門的行政審批。這樣的部門立法規定,顯然是既要達到通過行政審批控制權力的目的,又想讓別的部門替本部門承擔責任,是典型的「趨利避害」,權責脫節。

  又例如,有部門規範性文件規定,自己是某項行政事務的主管機關,但自己並不直接面對當事人辦理相關事務,當事人的相關事務均由其他部門和層級的行政機關辦理。這樣的規定把自己放置在了「院牆內行使權力」、「垂簾聽政」而不直接面對當事人從而避免「麻煩」的境地。如此種種,不勝枚舉。

  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的現象,其實質是公權力的異化。這種異化主要表現在兩個關係中:一是在公權力彼此關係之間的異化,即部門與部門之間權力關係異化。其特點就是讓別的部門「頂雷」,讓本部門獲權。二是在公權力與私權利關係之間異化,即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關係的權力異化。其特點就是為本部門攫取權力和利益,經常表現為自己權力的絕對化和當事人權利的模糊化。如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多長期限內遞交申請書,過期無效。但卻不限定自己部門審批的期限,等等。

  立法權力異化的本質,是立法權力不再立法為公,而是立法為私、立法為利

  立法權力異化的本質,是立法權力不再立法為公,而是立法為私、立法為利。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使法成為了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了立法這個公權力的本質屬性、公信力和執行力,其後果是嚴重的。

  其一,損害國家法治的統一。把「好處」都歸了自己,把「難處」都推給別人,這樣的部門立法規定,首先損害的是國家法治統一。如果部門立法這些上位法都各行其是、「趨利避害」,部門立法與其他部門立法的內容、部門立法與上位法律的內容就會發生衝突、相左,法律體系的統一就無法實現。如果法律體系不統一,怎麼可能有國家法治的統一?所以,立法的權力異化現象首先損害的是國家法治的統一,是部門利益高於國家利益的異化。

  其二,損害法律的公信力和權威。把「好處」都歸了自己,把「難處」都推給別人,這樣的部門立法規定損害了法律本身的公信力和權威,屬於自賤其性。如果法律失去了公平正義和公信力,僅靠權力則只會產生「壓力」,只靠「壓力」是不能得到尊重和信賴的。習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頒行三十周年的集會上講話指出,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損害法律公信力的立法就沒有權威,更談不上信賴和信仰。這是法治的悲哀,是對法治的踐踏。

  其三,損害法律的執行力。不公正的法律、損人利己的制度規定,從一開始就註定了缺乏執行力。從與其他部門關係看,很多法律的執行都離不開其他部門的配合和協調。如果部門立法損人利己,其他部門在執行配合上必然也是各懷心事,各行其是,使法律的執行大打折扣。從與當事人的關係看,這種部門立法因失去公平正義和公信力,難以獲得信賴和信仰,難以得到當事人的服從和配合,執行力必然欠缺,實際效果並不好。權力異化的部門立法,由於其自私自利,難逃「自拉自唱」的尷尬境地。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現象,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格格不入的頑症。既是頑症,就應當解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認為主要應當採取以下辦法:

  辦法之一,減少部門立法,加大人大立法和政府立法力度。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需要從立法體制上進行改革和完善,使人大和政府真正能夠承擔其主要的立法任務,而不是大權旁落給部門。比如,增加人大工作機構的編製,在人大立法機構內部增設對應政府部門工作的機構。又比如,政府法制機構的立法職能應當極大地加強,使大多數部門立法能夠上升到政府立法層面,由政府直接負責規劃和起草。就目前的情形下,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能、編製、力量等都與大量承擔立法工作很不相符。這個狀況不改變,就無法實現政府立大量法、立主要法,從而消除和減少立法權力異化現象的目標。

  辦法之二,限定部門立法事項範圍,避免和減少立法謀私現象。在立法中,有些事項是事關部門利益的事項,如主管權力、機構、職能、編製、經費以及與其他部門關係等。這些事項在現在的立法程序中,雖然要求立法部門需要與相關部門協商後確定,但實際效果並不好。要想有效糾正這個問題,應當從立法事項範圍上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凡是涉及這些關乎部門權力、利益之類的事項,不能由部門負責設計、起草和制定,而應當由政府這個綜合機構負責設計和制定。

  辦法之三,開門立法和參與立法應當作為法定程序固化在部門立法過程中。所謂立法權力異化,就是反正當性原則的異化。如果我們能夠守住立法制度與程序的正當性,就能夠減少和消除部門利益合法化現象。怎麼才能守住部門立法的正當性原則呢?就是開門立法和參與立法。立法的草案及其說明原則上要向社會公開,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和建議,對於這些意見和建議,立法部門必須作出實質性的回應。

  其中,立法涉及到的特定部門、特定群體、特定組織等,具有更密切更直接的關係,應當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因此,這些特定利益主體,不僅是公眾參與,更進一步應當作為重要的參與者參與到立法起草和制定中來,全程參與部門立法。俗話說,只有進了門,才會看清楚屋內有什麼。只有讓這些利益相關主體參與到立法程序中來,才可能限制部門立法的權力異化。讓利益相關主體監督立法,應當是有效的辦法之一。

  (文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 楊小軍)

腐敗的人性淵源:防權力個人化需制度更需道德

  在當下的中國,英國貴族阿克頓勛爵的名言「Power tends to corrupt,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幾乎無人不曉,人們一般將其譯為「權力使人腐敗,而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但已故著名科學史家許良英先生並不贊成,他認為在原文中,「權力」本身是主語,是「權力」本身「總是趨向」腐敗,並不是它「導致」或「使人」腐敗,「腐敗是指權力本身,是制度,不僅僅是掌權的人」。

  的確,一種良好的制度在政治中是極端重要的,然而再仔細琢磨,一來,良好制度又由誰人來建構和完成呢?二來,假若弱化了作為腐敗之受體的「人」,那麼,權力所散發出的腐敗也就失去了對象,進而也就不會再有「腐敗」這回事了。由此可見,腐敗的主體究竟是「權力」還是「人」本身,就成了一個思考腐敗之出發點和立腳點。

  防範權力個人化與腐敗的根基在於穿透「人性」

  在抑制腐敗的鏈條中,良好的制度固然具有關鍵的不可或缺性,這是毋需贅言的。但要進一步說清這種「不可或缺性」,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既是制定製度的主體,同時又是被制度約束的主體的「人」。而要說到這樣的一種「人」,就又要談及「人」為什麼非要被制度所約束,進而再進入「人是什麼」和「人又怎麼了」的論域,自然,這些就是所謂對「人性」作出判斷的問題。

  如何判斷「人性」幾乎是所有人文社會學科的基礎問題,對於政治學科來說更是最為基本的論述前提。因為對「人性」採取怎樣的透視進路,將在動機與意圖的層面上決定著建構怎樣的制度構架和設計怎樣的運作機制。

  一般而言,「人性」預設有幾種不同的角度:一是「善」與「惡」的定奪理論,二是「理性」與「非理性」的選擇說法,三是「靠得住」與「不可靠」的截然區分。雖然這三種預設都以二分法的形式出現,但其邏輯推演結果則可能不大相同,甚至大不相同。比較而言,前兩種透視進路相對來說較為模糊。

  例如,人們注意到「人」本身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惡的一面;「人」在一種境況下是理性的,而在另一種情景中又可能是非理性的,所以把它們作為「人性」判斷的基礎將難免偏頗。但要在「靠得住」與「不可靠」之間找出一個模糊的「中和」空間來,恐怕也並不容易。在筆者看來,或許正是這種非此即彼的斷然性,造就了此種「人性」透視進路的深刻維度,因為在這其中充滿了一種被稱之為「戒慎恐懼」的希望。

  對於「人性」的透視,著名思想史家張灝先生的概括極具啟發性,按照他的概括,在西方文明的重要一支的「希伯來—基督教」傳統中,對「人性」中的罪(惡)性和墮(落)性(即所謂的sin,「原罪」)始終保持著一種極其敏感的警覺,張灝先生把這種警覺叫做「幽暗意識」。

  在其所撰的《幽暗意識與民主傳統》一文中,他指出,「幽暗意識是發自對人性中與宇宙中與始俱來的種種黑暗勢力的正視和省悟」,理由在於「這些黑暗勢力根深蒂固,這個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圓滿,而人的生命才有種種的醜惡,種種的遺憾」。換言之,這種「人」之「醜惡」是自身所不情願但又須臾不離的必然,所以是一種迴避不了的窘境。

  例如,金錢、美色和虛榮這三種慾望,並不因「人」有多少「良心」和「覺悟」就可以減少,因為在某種程度上,它們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性質使其所以然。一方面,沒有金錢則無法生存,失去美色人將絕種,丟棄了虛榮心似乎也就難有進取動力了;可另一方面,這三種慾望又絕對不是可以「多多益善」的,因為它們都深深地根植於某種「黑暗」的種子,隨時可能發作出來去傷害他人。因之,在「人性」之中,上述「三欲」(在負面意義上就是所謂「罪性」或「墮性」)時時處處呈現出強烈的「緊張」(tension)。質而言之,正是這種「人性」的幽暗一面,成為「人」可能腐敗的深刻根源。

  在這樣的一種「人性」假定的路徑下,「人性既然不可靠,權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濫成災』。因此,權力變成一種極危險的東西」。於是,抑制權力的必要就呼之欲出了。

  把「最大的權力」關進籠子的「軟」「硬」路徑

  既然「人」是靠不住的,而既充滿「三欲」,又具有支配力的權力又只能由「人」來行使,那麼,緊跟著的問題就是如何限制這種權力。大致而言,歷史上解決權力問題的思路有兩條:一條路是希望執掌權力者自我約束,透過道德的培養,以一個完美的人格去凈化權力;另一條是「以惡治惡」,謀求制度上的抑制和防範。前者講求一種「內化」的「軟」的道德機制,以提升「人性」品質;而後者則相信只有在「人性」之「外面」尋找「硬」力量,「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達致一種最理想的狀態,即掌權者想腐敗而沒有機會。這後一種路徑就需建構合乎「人性」預設而審慎嚴密的制度。

  例如,現代會計制度就是出自於早期教會管理捐獻的一種方法。這一制度假定,每個人都有貪污或濫用捐款的可能,於是就設計出種種「記錄」和「簽署」程序,最終使企圖貪污或濫用捐款的私念落空。於是,一個並不排除其可能帶有私慾的「人」,當他曾經時時想貪污,可沒有機會,那麼在他死後,就可以被冊封一個「善人」的桂冠。所以,嚴格的制度防範不會改變任何一位「罪人」預設的性質,但卻最終改變和成就了一位「善人」。

  現代會計制度的設計初衷如此,明確的政治制度更是這樣。只不過政治制度的設計思路,更把「看盯」的重心放在「整體性絕對大權力」方面,用分割法和制衡法,使這種權力「化整為零」,再使小權力之間形成相互的「看盯」,從而在「大」、「小」各種權力間實現「去絕對性」。這樣,基於人性之不可靠的假設,在正視「人性」「自利」動機的前提下,通過「以惡治惡」的方式,達成一個「不曾預期」但卻最為接近的「善」與「公正」。

  就此看來,關於「幽暗意識」的人性預設比樂觀主義的人性觀更為實在,也更為安全,因為後者最不牢靠的方面,與其說它並不反映「人性」更具普遍性質的一面,不如說這種「人性」透視需要在人間尋找出一種「超人」的角色,由其來頒賜準則、布施教化、實施懲戒。可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中,我們從未見到過這種「超人」,反而從中國近代的歷史中嘗盡了信奉「超人」的苦頭。

  而最讓人感到悖謬的是,此種不曾正視自身「罪性」的「超人」,憑據拯救世界的雄心和自恃至高善性的道德,並以此作為正當性理據,就可以使用任何「不道德」的方式對違背其意志者實施懲戒。歷史就曾掉進了以「超人之大權力」去制約「凡俗之小權力」的「人治」怪圈,而「如何把最大的權力關進籠子中」的問題,只能懸空擱置,可這才是現實中抑制腐敗並保障長治久安的本質難題。

  「消極思維」與「積極思維」

  人們或許還要追問:為什麼我們的文化中缺乏「幽暗意識」的反省自覺呢?這或許要從所謂「思想形式」(Mode of Thought)的分析方法說起。人的思維進路通常可分為「消極思維」和「積極思維」兩大類型。面對相同的世界,不同的「思想形式」往往會給出各異的解讀。讓我們比較一下這樣兩個思想命題:「為全人類絕大多數人謀取最大利益」和「為生活在絕對貧困線以下的人免除一丁點痛苦」,前者由於沒有限度,所以雖然志業深遠但難以實現;而後者由於具有明確限定,所以反倒容易操作。

  在透視「人性」的深度上,「消極思維」幾乎成了「幽暗意識」的常態。猶太思想家帕斯卡爾(Pascal)認為「人」是一個處於「自主性」與「可墮失性」之間的弔詭,「萬物的裁決者,同時又是一個低能兒,一條泥土中的爬蟲」。此處,「低能兒」指人理性上的限制,而「爬蟲」則指道德上的敗壞。哈佛著名比較文化史家史華慈教授也曾說過:「人是所有的神中最壞的神。」學人把這解釋為「不要把人造成為神,不要視人為神」,如果有人自以為能扮演神的角色,他的破壞性會比最壞的人還要大得多:他是個最壞的神。

  上述「幽暗意識」中包含的「消極思維」那「令人不快」和「並非高尚」的意識底蘊,以及由之而來的對「人」本性不信任的思維路徑,常被稱為「良性的懷疑主義」(Benign skepticism),雖並非樂觀進取的亢奮與高昂,但卻完全可與深度的理性思考相銜接,進而將沉思的力量直指「人類自身」與「永恆超越」之間的本質關係,也即對人性「奧秘」的不懈反省和終生拷問。而從孟子的「性善說」中,人們看到的則是「積極」道德意志的崇尚與高揚。我們是否可以進一步設問,面對權力腐敗的現實,這貌似被動的「消極思維」是否更具深刻洞察的慧眼呢?

  (文 華東師範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博導 蕭延中)

權力家族化催生畸形官場生態

  所謂「權力家族化」,我認為有兩個重要方面:一是與家人親友共享權力,二是與家人親友共享財富。二者密不可分,但各有所重:前者是利用手中權力將家人親友提拔,形成權力場中的近親繁殖;後者是利用自身特權為家人親友謀利,形成權力與財富的循環互動。「權力家族化」催生出以血緣和姻緣為紐帶的「官員家族」,內部彼此勾連、互相庇護、共生共榮,衍生出畸形的官場生態。

  權力家族化源於中國人的文化心理結構

  為什麼中國古代數千年間政治制度滄海桑田,而權力家族化卻綿延不絕?從三代到戰國,從秦漢到隋唐,從兩宋到明清,官員制度幾多變遷,可權力家族化卻花樣繁多、不斷以新的形式復活,根源究竟在哪裡呢?

  應當充分認識到,權力的家族化雖受制度影響,其根源卻在文化習性,即中國人的文化心理結構。具體說來,權力家族化的深厚土壤是中國文化的關係本位。費孝通先生曾在上世紀40年代末將中國文化稱為「差序格局」的文化,意指每一個中國人都生活在一個由近及遠、由親及疏的關係網路中;按照心理學家許烺光(Francis L. K. Hsu)、理查德·E·尼斯貝特(Richard·E· Nisbett)等人的看法,西方人的心理安全感建立在自立和超越中,中國人的心理安全感建立在關係和團體中。

  中國文化的上述心理結構決定了親情至上,因為親人是一切關係中最近的關係;親人之間不僅分享權力和財富,更重要的是共享幸福和安樂。另外,關係本位的文化心理還導致關係超過公義,人情大於法理,小團體高於國家。這些,可以說是中國權力家族化的文化根源。

  正因為上述文化心理根深蒂固,才導致權力家族化無法根除。只要這一心理結構持續存在,無論你變換什麼樣的制度,它總能見縫插針,變相再生。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一個多世紀以來,不少人提出改造國民性、剷除中國文化心理本身,以求治本之策。例如,早在20世紀初,梁啟超就曾提出「新民說」,認為中國文化的習性是有臣民而無國民,有私德而無公德,將中國的積貧積弱歸咎於缺乏獨立、自治的人格。後來從魯迅到柏楊的國民性說,延續了這一思路。

  然而,這一思路的最大錯誤不僅是低估了文化心理結構的力量,也錯估了它的價值。今天看來,各國文化心理結構皆有優劣,不能因部分而否定全體。文化心理結構代表的是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情感歸依和心靈狀態,對它不能持一種洗澡水和嬰兒一起倒掉的心態。中國人的關係本位和親情至上,雖有很多缺陷,也有巨大價值:畢竟它是我們幸福安樂的源頭、安身立命的根基和生生死死的道路。為什麼我們不能好好地經營它、完善它,非要徹底剷除它呢?千百年來儒家的態度就是要積極地經營和完善它,而不是剷除它。現代人自視甚高,動輒疑古非古;以為能徹底剷除,結果傷害反而更大,「文革」就是典型一例。所以,我認為文化心理結構可以改造,但不能剷除;可以利用,但不能拋棄。

  民主政治真的有效嗎

  還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權力家族化可以通過民主政治來根治。應該承認,在現代民主政治條件下,新聞自由、輿論監督、議會質詢等制度對於避免權力家族化有著前所未有的巨大作用,但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民主政治也容易使權力家族化更盛行。

  這是因為在民主政治下,家族化可以打著個人自由的旗號公開進行,家族、親友、人脈可以形成龐大的利益集團,綁架選民、操縱輿論,收買議員、控制司法。「二戰」以後各國的經驗表明,個人主義傳統越強的文化,其民主實踐越容易成功;團體主義傳統越強的文化,其民主實踐越容易走樣。在幫派林立、小團體主義盛行、私人關係吃香的文化中,民主實踐更容易造成族群的撕裂、社會的動蕩。

  這是因為當每個人都是關係團體的一員時,競選就不再是個人的自由選擇,而成了若干勢力集團間的對決。今天日本、韓國、台灣、新加坡、菲律賓、印度等地,裙帶關係非但沒有因民主而削弱,反而更加盛行,並由於可採取公開、合法的方式,成為民主政治無法剷除的毒瘤,極大地妨礙著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公平正義的實施。

  民主無效、剷除文化心理無效,究竟怎樣才有效?只要我們正視歷史,不難得到啟發。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人們就提出了如何規範官員選拔、以避免權力家族化的問題。《左傳》中所謂「外舉不避仇、內舉不避親」,孟子提出的「尊賢使能、俊傑在位」,顯然有針對「權力家族化」的含義。

  但是,要把「任人惟賢」(或「尊賢使能」)的原則落實為制度絕非易事。直到漢代人們才真正有意識地建立一套尊賢使能的制度,並在此後兩千多年裡不斷完善和發展它。從漢代的察舉、辟舉到魏晉的九品中正,再到隋唐以來的科舉,實際上是試圖通過社會推薦加公開考核的方式把權力社會化、公開化、透明化。由於當時社會上受教育人數稀少,普遍民眾根本沒條件受教育,加上魏晉以來門閥士族興盛,直到宋代,科舉制度才得到了比較徹底的落實。

  這裡需要強調,雖然權力家族化在中國歷史上從未中斷,但是從總體上看確實存在著一個不斷削弱的趨勢。

  因此,我們不能因為權力家族化未能根除,而輕易詆毀古人。事實上,正因為文化心理結構根深蒂固,不可能根除,才導致制度的完善是一個漫長曲折的過程。指望找到一種可以迅速、徹底剷除權力家族化的制度,只是現代人浪漫、不切實際的幻想。現代人正因為長期受這種幻想支配,才無視古人的成功經驗,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切莫輕看古人的制度創新

  古代官員選拔制度(包括察舉辟舉制、九品中正制和科舉制等)的特點之一是通過把權力社會化、公開化、透明化,來避免權力的私人化和家族化,是把「尊賢使能」(也稱「任賢使能」)制度化的偉大努力。而它之所以經過一千多年、到宋代才達到比較完善的境地,說明任何制度的建立都不是思想家個人的美好設想,而是取決於一系列複雜的文化及社會因素。我認為,中國古代的科舉制等官員選拔制度至少在三方面給我們以深刻啟發:

  第一,科舉制度等告訴人們,一個人不需要搞關係、找後台,只要有真才實學,即可能通過正常制度一舉成名,成為國家重要官員。這當然沉重地打擊了裙帶關係,可以說科舉制在官員選拔過程的公開化程度上遠遠超越了今天,極大地帶動了全社會共同參與國家事務的積極性。

  第二,官員培養過程社會化。即由於國家官員的選拔標準之一是學術和人品,特別是後來以「四書五經」為取士教材,這使得官員的培養過程可以社會化。政府不需要親自主導教育過程,社會自發形成了一個長期、持續的人才成長的學習過程。

  第三,官員選拔標準非政治化。古人認為衡量一個人是否合格,不看他是否與現政權保持一致,不看他是否聽話、服從,而看他是否孝親,是否正直,以及是否精通「四書五經」,等等。這些標準嚴格說來是非政治化的,更有利於發現人品端正的人。

  今天如何避免權力家族化

  今天要想找到比較有效地解決權力家族化的途徑,一方面要學習西方人的經驗,另一方面更要學習祖先的經驗。要知道古人的經驗針對中國文化的心理結構設計,因而針對性更強,有時效果也更好。本文試提出若干思路如下:

  首先,官員的培養。長期以來,我們把官員的培養過程政治化,以對一系列大政方針的貫徹、執行程度,以與黨中央是否保持高度一致為考核幹部的重要標準。結果導致形式主義盛行,往往把一些人品不端、巧言令色之徒提拔上來。我認為今後國家幹部的選拔應該淡化「政治性」,回歸人性,真正發現人品端正、信仰堅定、不阿諛奉承、敢直言進諫的人,不應以是否黨員、是否聽話、是否與上面保持一致等為標準。

  其次,官員的選拔。應加大官員選拔過程的社會化、公開化和透明化過程。借鑒古人經驗,我認為今天可以採取社會推薦、公開招標、組織考察等相結合的方式,使得國家官員的選拔成為一個全社會可以共同參與的過程,徹底粉碎人脈、關係、家庭等因素的作用,讓人們真正體會到,一個人即使沒有任何後台、背景,照樣可以成為國家高級官員,掌握重要權力。

  其三,官員的監督。除了現有監察制度外,我認為根據今天的社會現實,可以學習西方民主國家的一些經驗,有計劃、有步驟地全面實行國家官員家庭財產公示、家庭關係公開、主動接受媒體監督、定期接受人大質詢等制度。無論在現實中這樣做面臨多大困難,它所代表的方向無疑是正確的。

  總之,向全社會開放權力,淡化政治性、回歸人性,最大限度地實行官員培養、選拔、監督的公開化和透明化,應是未來中國政治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避免權力家族化的最重要舉措。

  (文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方朝暉)

公權不公:紅頂商人跨兩界 官員家族化

  改革開放至今,中國社會進入快速轉型時期,公共權力異化表現出數量急劇增多、形式更加多樣和社會危害更大的特點,公權力「不公」主要有三類表現。

  第一類是公權力私用。公權力的代理人具有雙重角色,他們既是公權力的行使者,同時也是普遍意義上的個人,所以在公權力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掌權者優先關注自己或與己有利害關係的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進而做出以權謀私、公權私用的行為。

  權力尋租是當代中國公權力私用最突出的表現形式。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後,尋租從「體制內」向市場領域擴展,例如近年來湧現出大量身跨政商兩界的「紅頂商人」,領導經商、幹部參股、官員當幕後老闆的現象層出不窮。在一些大型國有企業中,公司領導及相關親屬染指工程招標、輸送利益已是公開的秘密。一些官員面對錢色誘惑,守不住底線,與商人勾肩搭背、不分彼此。此外,從近年來中國的腐敗情勢看,公權私用還呈現出「涉黑」特點,在一些基層單位,權力、金錢與黑社會「結親聯姻」,劉漢涉黑集團即屬此類。

  第二類是公權力遞延,通常表現為權力家族化、部門化或小集團化,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領導幹部故意「照顧」家族成員或身邊親近人員,或助其「入仕為官」,或借其代理尋租,典型的如2006年「安徽第一權力家族」王昭耀腐敗案、「中石油腐敗窩案」等。在這些行政機關或大型國企內部,建立了「以一把手為核心」的「獨立王國」和各種利益分配潛規則。

  基層單位也有類似情況。2011年,北大社會學系馮軍旗博士在其《中縣幹部》的論文中呈現了基層官員權力的「家族化」現象:以一個家族產生5個以上副科級幹部為「大家族」,5個以下、2個以上為「小家族」的標準,中縣竟存在21家政治「大家族」,140家政治「小家族」。二是領導的家族成員、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的職務影響謀利,河北「二書記」李真案便是典型。三是部分領導的下屬採用媚權的方式,處處迎合領導或與領導有親緣、利益關係的人士,以此獲得仕途上的升遷。

  公權力遞延是當前中國社會中廣泛存在、危害極大的新的權力異化形式,公共權力的家族化、裙帶化、集團化,從根本上偏離了社會主義國家公共權力由人民授權的法則,加劇了民眾對公共權力的不信任,破壞或邊緣化了正當制度和正義程序,當前民眾對「官二代」、「既得利益集團阻礙改革」等現象的批評正反映出對權力遞延的不滿與怨憤。

  第三類是公權力缺位或越位。 「缺位」指的是公權力在理應涉及的領域或地方「不作為」或是「有責無權」,即該管的地方「不主動管」或「無權可管」,從而導致制度建設滯後、國家治理能力低下。「越位」則包括公權力部門職能交叉、關係不順或是政府權力過大、對市場和社會幹預過多等,從而出現公權力不體現人民意志,甚至站到人民利益對立面的現象。正如1980年鄧小平在談到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時說的,「我們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近年來此起彼伏的群體性事件,往往根源於公權力的缺位或越位引發民眾不滿。

  綜合來看,公權力異化的主要路徑有兩條:一是公權力的執行主體為了謀求私人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即恩格斯所說的「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從社會的公僕變成了社會的主人」;二是由於制度設計不合理、發展水平較低或缺乏先進的現代政治理念,公共權力本身偏離了公共利益,最為突出的表現形式是公權力「缺位」、「越位」或「錯位」等。從公共權力具體的異化形式來看,改革開放以後最為突出的新問題是公權力的遞延。部門利益固化,既得利益集團、權力家族成為深化改革、促使公權力回歸本位的最大障礙。

  公權不「公」,原因何在

  在中國,公權力異化的形成與演化既與公共權力本身的某些特性、運行方式緊密相關,同時又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

  其一,權力中介形成和存在的必然性,造就了權力與人民脫節而出現異化的可能性。公權力最根本的屬性是其公共性和人民性,中國社會主義制度構建的核心理念正是保證權力歸屬於人民、人民當家作主。但從現實的社會政治生活來看,每一個社會成員不可能隨時隨地去具體掌握並行使權力,而只能通過授權個別代表人物居於某種職位上去行使權力。

  因此,在人民與權力之間必然形成一個中介,在中國的日常話語中,這個中介便是政治領域內的「各級官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領導層」和其他社會公共組織的「負責人群體」。一旦這些中介人物喪失代表性,人民與權力就會發生分離,公權力的人民性和公共性發生質變,公權力往往轉變為私人權力和個人特權,權力中介隨之由人民的公僕變為人民的主人。

  其二,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力,是權力異化的關鍵原因。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而且他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為公權力的執行主體設定清晰的權力界限和活動範圍十分關鍵。目前中國對權力主體行使權力的監督體系還比較脆弱,一方面是監督制度不夠健全,對權力的內在有效制衡缺乏具體規定,重「自律」,輕「外控」,有些制度流於形式難以執行,最終淪為「花瓶」;另一方面則是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維下,公權力行使主體權力觀錯位,習慣於家長式作風,不願接受外部監督。由此,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易於被用來謀私,產生各種「不公」現象。

  其三,中國公權力異化現象增多與思想觀念落後不無關係。公權力「絕對為公」是一種理想狀態,公權力異化則是世界各國的一種常態。形形色色的權力異化倒逼出各種各樣的權力制衡理念和制度設計,相對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權力制衡機制更為發達。

  然而,中國長期以來受意識形態的影響,把具有工具性意義的權力制衡與資本主義捆綁在一起,拒絕承認西方數百年制度文明發展中所形成的一些權力制衡機制的普遍性價值,特別是排斥和抵觸外部監督和制約,只能把權力制衡寄托在革命時期形成的以「道德自律」為基礎的自我約束機制上,導致中國權力監督機制的革新趕不上經濟、社會的快速轉型。加之中國體制深受蘇聯模式影響,雖經過三十餘年改革,但在某些方面亦未能盡除其集權特色,公權力越位或錯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政治理念和思想觀念上的落後、排外和保守,進一步導致了在權力制衡機制上進行制度立新的遲滯。

  中國公權力的權力限度、範圍仍未完全釐清

  「以權利制約權力」。公權力最大的制約力量來自人民,馬克思主義性質的政黨和國家政權理應最重視公共權力的人民性屬性。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時最為看重和肯定的是它的一系列民主實驗,即普遍選舉制度、公職人員問責制或隨時罷免制度,以及社會自治制度,因為這些措施掃除了「國家事務的神秘性和特殊性這一整套騙局」,使所有的公職不再歸一個「特殊階層所私有」,以社會勤務員代替了「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

  概言之,巴黎公社實現了廣大人民的政治參與,以及對國家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有效監督,從而提供了一條可以防止國家公權力及其主體從社會公僕異化為社會主人的可行路徑。進而言之,馬克思提出了「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和「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根本解決思路,即國家公權力回歸社會和人民。馬克思認為這是公權力的必然歸宿,也是根本剷除公權力異化的必然要求。

  「以權力制約權力」。將「絕對權力」拆解分立,也是制約公權力的重要路徑。就中國實際而言,權力分立首先要確定公權力的職能範圍,把一些權力下放給市場、社會和公民,特別是要大力提升社會自主性。經過三十餘年的改革,當前中國公權力的權力限度、範圍仍未完全釐清,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中國政府正在向「把該放的權力放掉,把該管的事務管好」的目標進行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將有助於減少公權力異化現象的發生。

  其次,在公權力「自律」的基礎上賦予其他主體對公權力的監督權。鄧小平十分強調黨員領導幹部要受監督,要使公權力「一怕黨,二怕群眾,三怕民主黨派」。他還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

  「以法治制約權力」。法治對公權力的約束最為剛性,它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給公權力設置了「高壓線」,為國家公職人員套上了權力「緊箍咒」,是規範公權力運行,約束公職人員用權行為的有效機制之一。法治不同於法制,法治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公權力與法人、自然人一樣,都要置身於法律的框架之下,法律不僅僅用於治理經濟和社會,同時也是規範、指導和約束公權力主體的工具。

  這既包括通過法律文本對公權力的權與責進行明確規定,也包括以法律手段實行嚴格的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規範權力運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等,這些改革舉措的根本目的都是要維護人民權益,保證公權力的人民性屬性,用「法」防範和矯正公權力異化。

  對於中國來說,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體制,進一步限制日益膨脹的公權力,首先需要克服來自思想觀念的束縛和利益固化的阻礙。改革發展到今天,排斥制度創新的理論觀念與在改革過程中仰仗公共權力或資源而獲得既得利益的部門和群體,業已結成互為奧援的「利益共同體」。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在深化改革問題上,一些思想觀念障礙往往不是來自體制外而是來自體制內」。改革之路既阻且長,要求執政党進一步解放思想,有自我革新、「自己拿起手術刀」的勇氣和胸懷。

  鄧小平在1986年提出,政治改革同經濟改革是互動的關係,「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改革的成敗是由政治層面、而非經濟層面來決定的,「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否取得成功,決定於政治體制的改革」。可以認為,中國接下來的改革將更加走向「政治化」,能否以新一輪反腐作為推動政治改革、建設「民主中國」和「法治中國」的突破口,值得關切。而最重要的是,要讓民眾看到希望。

  (文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導 孫代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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