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第一期熱點案例分析

2013年度第一期熱點分析

淺析少女捅死色狼被判故意殺人案

【背景材料】去年5月的一個晚上,18歲女孩旋小琪準備從廣州坐火車去廈門。由於當天去往廈門的火車票已售完,旋某準備第二天去。火車站廣場上一名約50歲的大叔主動與她搭訕,很是熱心地幫她提行李、買車票。這名男子叫楊金元,湖北人,平時靠在火車站代客拉行李為生。購票後,楊某問她晚上是否租房住。因購票後只剩下50多元,旋某就說沒錢,楊某說可以去他家住。此時,旋某覺得楊某年紀大、人也又熱心,就跟隨楊某一同回到了越秀區向陽大街某巷7號502房。經法院查明,當晚9點多,楊某向旋某提出發生性關係要求,但遭到旋某的拒絕。楊某於是威脅旋某,旋某假裝同意,並趁楊某洗澡時從房間牆上取下一把匕首握在手上。洗澡出來後,楊某企圖抱住旋某,但被旋某持匕首警告不要靠近。楊某不聽,仍上前企圖強姦,旋某持匕首向楊某的身體連續捅刺,致楊某受傷倒在床上,旋某的腿部也被匕首割傷。旋某準備離開時,因害怕楊某沒死會起來報復,遂持匕首對其頭部連續砍刺,致楊某當場死亡。之後,旋某從楊某身上搜得現金約300元,到附近診所治療腳傷後返回502房過夜,次日坐火車去廈門。半個多月後,旋某在惠州龍門的家中被抓獲。2012年9月10日,90後少女旋某遭遇性侵犯,防衛中致死他人案在廣州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旋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法院查明,旋某被騙入出租屋留宿面臨性侵犯時持刀反抗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旋某為反抗強姦將被害人楊某刺倒的行為屬於特殊的正當防衛,造成楊某傷亡,旋某不負刑事責任。但楊某被刺倒後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旋某的人身威脅已經解除,此時的情形對旋某已不再具備實施正當防衛的法定條件,但旋某因害怕楊某沒死會起來報復而將他殺死屬於假想防衛,依法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和之前的許多案例相類似,此案照例又引發了輿論熱議。筆者主要從刑法的角度簡單分析以下幾個問題。

【視角一】從刑法正當防衛角度來分析法院的定性是否正確?

法院認定,被告人旋某持匕首反抗強姦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在實施正當防衛之後繼續持匕首故意殺害已經喪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楊某,其行為屬於「假想防衛」,構成故意殺人罪。在認定被告人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前提下,輕判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應當說,法院還是綜合考慮了各種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情節。但即便如此,對該判決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何以認定被害人楊某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二是被告人旋某在實施正當防衛後繼續用匕首捅刺楊某的行為是否屬於假想防衛。

仔細分析查明的案情和法院的判決,上述兩個方面的問題有待商榷。法院認為,旋某在正當防衛中刺倒楊某,屍檢顯示當時楊某已生命垂危,因而認定其已喪失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能力。但存在的問題是,這是之後通過法醫鑒定得出的確定的結論,而對於當時身處險境、精神高度害怕恐慌的旋某來說,怎能要求她作出如此準確的判斷?之前也有新聞報道,說是一位女特警連開4槍將劫持人質的歹徒擊斃,從視頻上看,在女特警開第一槍後,人質似乎已經有條件脫離危險,如果事後法醫鑒定歹徒在經受第一槍後就已經失去反抗能力,是不是也該判特警後面的射擊是故意殺人?連特警都不能做到的適度打擊,卻要求一個普通少女做到?退一步來講,即使是被告人應當認識到楊某當時已經喪失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能力,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進而對楊某繼續實施捅刺行為,這也不屬於假想防衛。刑法理論上的假想防衛是指一個人確實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實際上並不存在不法侵害,卻誤認為存在,因而對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造成他人的無辜損害。我們認為,假想防衛屬於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具體地說,是行為人在事實上認識的錯誤,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錯誤認識而產生的行為性質的錯誤。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按照對事實認識錯誤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即:(1)假想防衛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2)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應以過失犯罪論處。(3)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其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則是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責任。具體到本案中,楊某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顯然不屬於假想防衛。法院一方面認定強姦行為的存在,另一方面卻又認定被告人屬於假想防衛,屬於自相矛盾。

【視角二】刑法上如何評價被告人旋某的行為?

對被告人旋某的前期行為,法院認定為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正當防衛,被告人享有無限防衛權,對造成楊某死亡的結果不負刑事責任,這一點無疑是正確的。《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對被告人對楊某後來實施的繼續捅刺的行為作出認定時,定性方面有不當之處。如前所述,被告人後來實施的繼續捅刺楊某的行為,並不屬於假想防衛。即便是能夠認定楊某當時已喪失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能力,被告人後續的行為也僅僅構成「防衛不適時」。不法侵害之正在進行是進行正當防衛的時間。正確認定不法侵害的著手和終止,對於判斷正當防衛是否適時具有重大意義。所以,凡是違反防衛時間條件的所謂防衛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可以分為兩種形式:(1)事前防衛,指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的時候所採取的所謂防衛行為。由於在這種情況下,不法侵害沒有現實地發生,因此其行為不得視為正當防衛。(2)事後防衛,指不法侵害終止以後,對不法侵害人的所謂防衛。公民實施防衛行為,已使不法侵害人喪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以後,又對不法侵害人實施侵害的,屬於不法行為。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應屬於事後防衛,對事後防衛造成侵害的,法律處理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明知不法侵害已經結束而故意實施防衛的,屬於故意犯罪,第二種是應當預見侵害行為已經結束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屬於過失犯罪,第三種是客觀上不能預見不法侵害已結束而實施防衛的,屬於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據此,本案被告人旋某後來實施的捅刺行為筆者認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而不可能是「故意「殺人,因為在當時的情形下,不可能要求被告人能做到明知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案例延伸】故意殺人後臨時起意取走被害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

關於死者的佔有問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死者佔有否定說,認為既然財物的佔有者已經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觀上繼續支配財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財物的意思。死者已經失去了對財物的佔有,那麼其他人拿走其財物的行為只構成侵占罪。二是死者佔有肯定說,認為應當肯定死者的佔有狀態,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財物都構成盜竊罪。當前,死者佔有肯定說已經被死者生前佔有說所代替,該說認為對死者的佔有應有限度、有條件的認可。根據行為人殺害行為與取財行為的時空間隔、殺害行為的場所等因素,有限的承認死者對財物的佔有是其生前佔有的一種延續。例如,行為人基於其他目的殺人後,很快發現死者的財物或者在被害人住宅內殺死被害人,此時應當承認死者對財物的佔有。行為人拿走財物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不過,這種死者對財物的佔有僅針對殺人者而言。對於路過的第三人而言,無需承認死者的佔有。第三人拿走死者財物,構成侵占罪。產生這種差異,主要是考慮到殺人者殺了人,並且利用了這種事實狀態取得財物,而第三人與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我國司法解釋也持有限度承認死者佔有的觀點。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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