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國家起源新論——從「猴山結構」到中央集權國家

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啟示

1.國家起源研究中的理論困境

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都是運用「五種生產方式」範式來研究中國國家起源問題的。這種範式認為,最早產生的國家只能是奴隸制國家。夏朝既然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國家,那麼,夏朝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商朝是繼夏朝之後的第二個奴隸制王朝[1]。為了證明它們是奴隸制社會,就必須找到根據。20世紀初,恰恰在安陽商王墓里發現大量的人殉,被認為是提供了商朝為「奴隸制國家」的鐵證。[2]

根據這種論斷,學者們要研究的只是中國從什麼時代開始從奴隸制社會轉向封建制。有人提出「西周封建說」,這是因為西周的分封制與西歐封建社會的領主封建制頗為相似[3]。有人提出「春秋戰這種把西周與西歐的社會形態視為領主封建制的觀點,在國內一些學者中十分流行,例如,有人這樣論證:中國歷史和西歐歷史都經歷過領主封建制階段,公元前11-7世紀的西周和9-15世紀的西歐均處於領主封建制時代。分封制,作為領主封建制等級結構賴以建立的形式,在領主封建制社會中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見李朝遠:《中西領主封建制比較研究》,國封建說」,因為商鞅變法,土地從此可以自由買賣;認為鐵器的使用,改變了以土地國有為特徵的奴隸制生產關係[4]。這卻不能解釋,為什麼三百多年後的東漢與王莽時期,社會上還有那麼多奴隸,而且奴隸還可以在市場上當作商品買賣。有人提出「魏晉封建說」,認為魏晉時代的農村自然經濟、由自由民到部曲與客的變化,以及宗主部曲制下,農奴依附於領主這一結構特點,比西周更接近於中世紀西歐的領主封建制[5]。同時,這樣分期也可以解釋東漢有大量奴隸存在的因由。然而,「魏晉封建說」卻無法解釋,早在戰國時代商鞅變法以後,華夏大地上已經出現了地主經濟。

關於社會形態的每一種分期說都如同瞎子摸象,難以自圓其說。例如,即使是學術界公認的「商代奴隸制說」,仍然大有可駁議之處。根據胡厚宣統計,僅現存甲骨文所記載的人祭人殉數量就近一萬四千人。[6]郭沫若僅憑大量人殉,就簡單地推斷商代是奴隸社會[7]。蘇聯學者謝苗諾夫發表於《亞非民族》1965年第4期的一篇文章提到,商代殺殉人數如此之多,正可以證明那時並不是奴隸社會。因為按經典作家的論述,奴隸制社會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不再大規模地剝奪奴隸生命,而是將奴隸商品化。這是因為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奴隸已經成為勞動力的主要來源。他還認為,戰俘並不是奴隸,只是從原來的生產關係中暫時脫離出來的人,他們究竟屬於什麼階級,取決於以什麼方式重新與生產資料相結合[8]。這樣精緻的分析,遠比郭沫若的粗放的說法更有理論根據。由此可見,把蘇聯20世紀30年代形成的「五種生產方式」的教條套用於中國古代社會,註定會陷入難以自圓其說的理論窘境[9]。

2.「亞細亞生產方式」假說:國家形成的多元路徑的意義

古典奴隸制的學說認為,當商品經濟發展到足以炸毀氏族血緣紐帶的階段之後,階級鬥爭十分劇烈,以至於剝削階級必須建立鎮壓性的國家機器,才能保持奴隸主的統治秩序,奴隸制國家起源論由此而建立起來。根據這一理論,人類社會的第一個國家,就是奴隸制社會的階級鬥爭的產物。

馬克思在對印度古代社會的研究中,則得出一種完全不同於西歐類型的國家起源假說。他在《在資本主義生產以前各形態》中指出,「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式中,凌駕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10]。馬克思還指出,「專制君主作為最高的和唯一的土地所有者,高居在所有公社之上,以貢賦的形式獲取剩餘產品並主管灌溉,交通等公共事務。在各個公社範圍內,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經濟,手工業和農業結合為一,因而亞細亞形態必然保持得最牢固也最長久」。[11]

馬克思這一思想的要點是,東方國家的起源不同於歐洲古典時期,東方社會並沒有古希臘意義上的那種發達的商品經濟。因此,村社內部廣泛存在的血緣紐帶也並沒有被商品經濟所炸毀。然而,整個社會的公共功能,包括賑災、水利、管理、安全、自衛的需要是如此迫切,這就使旨在實現這些公共功能的公共組織,即東方專制主義的國家,在商品經濟炸毀血緣紐帶之前,就「提前」出現了。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形象地把這種凌駕於小共同體之上的專制君主稱之為「共同體之父」[12],它運用官僚制度,從村社小共同體獲得稅收與貢賦,以此實現國家的公共功能。雖然馬克思後來並沒有對亞細亞生產方式予以進一步研究,19世紀70年代以後,他甚至不再使用這一名詞,但他關於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理論假說,對於我們理解東西方歷史發展的不同路徑與發展類型,卻具有啟示意義。

3.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結構特點:國家一村社結構

那麼,這時的國家與社會的結構關係是怎樣的呢?馬克思關於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假說,實際上指的是一種在東方社會廣泛存在的「國家一村社」結構。在馬克思看來,在氏族血緣紐帶沒有被商品經濟炸毀之前,由於社會的公共功能的需要,這種村社共同體在東方國家產生了。國家作為「共同體之父」,通過向各共同體獲得賦稅來供養官僚,從而凌駕於社村之上,並與村社共同體形成有機的結構關係。馬克思認為,也正是因為「共同體之父」採取了專制形態,從而使它得以利用這種權勢,強佔村社的剩餘勞動,「剩餘產品不言而喻地屬於這個最高的統一體」[13],如此,就形成了東方傳統社會中特殊的剝削方式。

馬克思首先在對印度的研究中,發現了這樣一種完全不同於歐洲發展模式的社會形態。這種國家把原先已經存在於社會中的小共同體即村社結構,納入到自己的統治範圍內,通過對村社征取稅賦來實現公共功能,滿足社會需要,並將稅收中的相當一部分,作為國家私產,供養官僚,或供統治集團享用,這就是東方專制主義。在這一結構中,專制君主高高在上,是最高的和唯一的土地所有者,沒有貴族在中間,所有的人都可以說是專制君主的普遍奴隸。這種村社制度使每一個這樣的小單位都成為獨立的組織,過著閉關自守的生活。但是,「由於文明程度太低,幅員太大,不能產生自願的聯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干預」[14]。

換言之,馬克思把東方專制國家的產生,歸結為同質個體群在共同應對大自然和社會環境的挑戰的基礎上,由於功能需要而自然地形成的國家形態。這種國家之所以採取專制形態,是因為只有這種政治形態,才能自上而下地調集和支配從各孤立分散的同質個體手中集中起來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便迅速而成功地應付從水利到集體自衛等公共事業的需要。以往人們研究古代國家的形成,總是從「國家是階級鬥爭的產物」這一視角入手,而馬克思對亞細亞生產方式與東方專制主義的研究,則提供了更為廣闊的思考空間,在馬克思那裡,國家也可以作為承擔公共功能的組織載體而提前產生。

4.東西方歷史發展的不同路徑

西方與東方社會,由於地理生態與歷史環境的不同,各自的原始村社的解體方式和走向國家的道路,存在著根本的差異。認識這種差異,對於理解中國現代化的特殊問題,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西方文明發源地的古代希臘地區,由於地理環境的差異性,以及基於這種差異性的物產種類的多樣性,使從事不同生產經營的各原始部落之間,例如,在從事山區畜牧業,丘陵地帶的橄欖油與葡萄種植業,沿海漁業、航海業以及平原地區穀物種植業的各部落之間,很早就發展起商品交換關係[15]。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又促進了各共同體內部的社會分化,並最終迅速地「炸毀」了原始的血緣紐帶關係。這種社會內部異質化和經濟私有化的過程,造成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尖銳的階級對立,奴隸制國家應運而生。另外,由於各城邦貴族、平民集團的利益多元化和異質化,又導致國家採行以契約性的互補關係為紐帶的古典民主政治制度,作為綜合多種利益與整合政治秩序的制度手段。

西方社會自古希臘以來,就始終存在著異質個體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因此,作為聯繫這些異質個體的契約性關係紐帶,如同一根綿延的紅線,存在於歐洲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例如,它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存在於中世紀國王、貴族、領主、騎士之間,存在於國王、教會與中古城市市民之間。隨著近代工業的興起,社會分工與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終於形成了杜爾凱姆所謂的「有機團結」,那是一種以高度的異質互補關係為基礎的契約性關係。近代西方工業社會中的各個組織細胞體,正是以這種有機團結為基礎而實現整合的[16]。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西方社會的歷史是一部由異質個體構成的社會之發生、發展和演化的歷史。與這種社會「幾何」結構有關的制度文化特徵,如個體自主性、自治性、多元性、契約性等等,都不同程度地以不同方式存在於西方古代到近現代的不同歷史時期。

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在古代東方農耕社會,單一農耕經濟的自給自足性,使村社內部社會分工與分化過程極其漫長。在各同質共同體應付共同面臨的外部挑戰與環境壓力的情況下,專制國家在宗法血緣紐帶被衝垮之前就出現了。這種專制國家反過來又把同質個體與同質共同體(村社)「接管」過來,作為自己的基層細胞組織,既有的宗法制度及相應的價值觀念,隨之被改造為專制國家自上而下進行政治統治的工具。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生產方式」,正是指這種國家與村社相結合而形成的社會結構形態。

馬克思同時也認為,以亞細亞生產方式所型構的社會,其政治體制是東方專制主義的。換言之,「東方專制主義」這一概念是「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組成部分,馬克思從孟德斯鳩與黑格爾的著作中吸收了這一概念,此後始終保持著這一觀點[17]。

5.人類學家的新發現表明「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普遍性

一方面,馬克思從有限的東方歷史文獻中,敏銳地發現了不同於他所熟悉的西方經濟社會結構的特點,並用「亞細亞生產方式」這一概念來表述他的發現。馬克思發現了東方社會的特殊性的同時,也發現了人類社會發展路徑的多樣性。「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對非西方民族原生的社會形態,確實具有很強的解釋力,也為當今時代我們擺脫西方中心論的歷史發展模式提供了啟示。另一方面,必須指出的是,馬克思只是首先提出這個問題。由於支持該理論假說的歷史信息資料相對貧乏,這一理論假說當時只能停留在理論粗胚階段。馬克思本人在19世紀70年代以後並沒有在這一領域進行深入研究。而且,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馬克思在其學術生涯的不同時期,對東方問題的論說難免有不相一致之處。所有這些都給後來的研究者帶來可解釋的空間,「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假說因此也成為多有歧見的一個學術領域。況且,馬克思主要是通過對印度村社的研究提出這一概念的,而印度與中國的情況又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很難用「亞細亞生產方式」這一概念來直接推演古代中國國家形成的路徑。

20世紀60年代以後,許多西方人類學者尤其是法國文化人類學者,對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以及南美洲土著社會進行過多次田野調查,獲得了大量的人類學新信息。這些人類學家發現,他們根本無法套用「古典奴隸制」或「封建制」這樣的概念,來解釋非洲與南美洲的前現代社會的性質。相反,他們所研究的大量事實,卻與馬克思所概括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的一些特徵驚人地相似。以至於許多人類學者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由於古希臘羅馬社會所處的地理環境與歷史條件的特殊性,因而在這一背景上產生的古典奴隸制的發展模式,只是人類歷史發展中的一個特例[18]。相反,歷來被認為只具東方特殊性的「亞細亞生產方式」,卻更具有超越亞洲地域的全球普遍性[19]。人類學家從實證立場對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普遍性的研究,對於長期以來只能從經典文獻中尋求答案的人們而言,猶如醍醐灌頂,豁然開朗[20]。

事實上,從大量前人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到,氏族社會的農村公社有多種解體路徑,一種是「希臘羅馬型」,血緣紐帶在商品經濟的衝擊下迅速解體,商品經濟發展所造成的階級對立與分化越來越明顯,奴隸主建立起自己的國家機器,作為階級鬥爭的手段,這樣的國家就是古典奴隸制國家。另一種是「亞細亞型」,在世界上相當多的地區,由於社會的公共需要,例如抗災、水利、防禦外敵及維持共同體的公共秩序,等等,從而使國家因承擔社會功能,而不得不及早地出現了。與此同時,原來的村社小共同體通過對「功能性」國家的效忠,獲得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功能,且部分地放棄了自己的獨立性,成為國家的基本細胞組織,這樣就形成了國家與村社相結合的新的社會形態。國家不但沒有排除而且是利用了原來的血緣紐帶作為其統治工具。馬克思所指的「共同體之父」,就是這類國家的雛形。

當然,還存在著其他路徑的可能,事實上,早在20世紀60年代,一些蘇聯學者就注意到,不能簡單地用亞洲與西歐國家形成的路徑,來解釋中東的社會結構以及中世紀伊斯蘭國家的形成路徑與社會形態,他們認為世界各國的剝削形態與所有制形態具有多樣性[21]。然而,20世紀60年代中期,正是中國進入「文化大革命」的非常時期,法國人類學者的重要發現與學術成果,在當時的中國並沒有產生任何影響。

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亞細亞生產方式問題才再次引起了中國學術界的興趣。經濟學家吳大琨翻譯了義大利學者梅洛蒂的《馬克思主義與第三世界》,這本書系統地介紹了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解釋了東方專制主義與官僚制的起源,並提出人類歷史發展路徑的多元性,認為東方社會形態有著完全不同於西方異質體社會形態的發展過程。它對於封閉多年的中國人重新理解東方國家不同於西方的歷史發展道路,理解東方專制主義國家的歷史起源,具有衝擊性的影響[22]。

但在當時的語境條件下,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被認為是一個敏感問題,有關這一問題的討論在國內歷史學界並沒有展開;這一概念與理論資源,也並沒有對中國的歷史研究產生多大的影響。另外,單純從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來推演中國國家的起源,也可以說無從下手。用東方專制主義的水利功能來解釋大禹治水,並以此來論證夏朝是專制中央集權國家,也是牽強附會,沒有什麼說服力。

國家起源新思路:從「類游牧結構」到酋邦國家

1.十三世紀蒙古社會中「庇護一扈從」關係對華夏古代史的啟示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永樂大典》收錄的重要漢語文獻《元朝秘史》(即《蒙古秘史》)、波斯歷史學家拉施丁的《史集》,以及俄國學者符拉吉米佐夫的《蒙古社會制度史》,這些中外文獻所記載的13世紀蒙古草原帝國時代的社會結構與歷史活動,對於重新理解中國古代國家的起源,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22]

13世紀蒙古草原的戰爭是極其殘酷的,動亂中的牧民有著強烈的不安全感。正如上述史料與論著所揭示的,由於游牧生活的高度流動性、分散性和不穩定性,弱勢部落紛紛向強勢部落投靠,以換取庇護,強者則通過對弱者提供保護,贏得後者的效忠。這樣,強弱雙方通過契約盟誓,建立起一種縱向的相互依存關係。人們可以從《蒙古秘史》與《史集》中看到這種盟誓契約關係的大量記述[23]實際上,草原中個人與個人之間,弱勢部落與強勢部落之間,以及弱勢部族與強勢部族之間,均會形成這種縱向的相互結合的信誓關係。弱勢的投靠者被稱之為「伴檔」,蒙古文稱為「那可兒」。信誓是一種雙方的契約,它使伴檔與主人之間,在權利、義務、責任關係諸多方面形成相互約束。保護人與扈從者之間的盟誓關係,是一種在強弱個人之間、強弱部落之間、強弱部族之間、強弱酋邦之間廣泛存在的結合形式。我們可以把這種在社會不同層級上存在的特殊組織形式,稱之為「庇護-扈從」關係結構。

在了解了蒙古草原時代共同體之間的這種庇護一扈從關係結構的基礎上,如果再進一步閱讀《史記》中的《五帝本紀》、《夏本紀》與《殷本紀》,就會驚訝地發現,從三皇五帝到夏商時代,華夏大地上的部族與部族之間的關係,與13世紀蒙古草原社會的庇護-扈從關係,是何其相似。用「庇護一扈從」關係結構作為解釋框架,來觀察華夏先民的社會歷史活動,可以說是別有洞天,令人豁然開朗。學術界研究中國國家起源與社會結構的著述雖然汗牛充棟,然而還沒有學者注意到遠古時代契約盟誓關係與蒙古草原社會結構的高度相似性。當然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了解草原部落之間的庇護-扈從關係的大量豐富而具體的信息,是很難通過先秦文獻的隻言片語式的碎片化信息,直接在頭腦中還原這種關係結構圖景的[24]。

2.華夏早期國家的「類游牧結構」

夏商時代是華夏文明的早期階段。值得注意的是,夏朝、商朝其實是進入王朝時代的後人加上去的名稱,夏、商並不是王朝,它們只不過是先後出現的、以部族聯盟為基礎的酋邦共同體。

根據史料分析,我們發現,這種早期的國家形式,其實就是一種粗放的部落聯盟制度。即在眾多部族對峙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較為強大的部落,這個部落的領袖就成為盟主,他以本部落為中心,把許多相對弱小的部族吸引到自己身邊。這些小部落團結在這個強大部落周圍,彼此之間由於利益相近而結合成一種庇護與效忠關係。我們也可以把這種強弱部落的結合體稱之為酋邦國家。這是一類似於草原游牧社會結構的組織。這些大共同體由許多獨立自主的、具有高度自治性的小共同體結合而成。小共同體通過盟誓關係,形成對強勢部落的強人的效忠關係。先看《史記·五帝本紀》中的一段史料:

軒轅之時,神農氏世衰,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農氏弗能征。於是軒轅乃慣用干戈,以征不享(索隱:謂用干戈以征諸侯之不朝享者)。諸侯咸來賓從。而蚩尤最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諸侯,諸侯咸歸軒轅。軒轅乃修德振兵,治五氣,藝五種,撫萬民,度四方,……以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三戰,然後得其志。[25]

從這一段文字中,我們可以獲得以下信息:

——神農氏部族曾經是維持草原社會秩序的優勢部族。由於神農氏部落走向衰落,失去了維持秩序的力量與實力優勢,天下就陷入混亂之中。面對蚩尤氏對原有秩序的破壞與侵擾,力量衰退的神農部落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新崛起的部族軒轅氏,利用自己的威信與實力,對那些不聽從其意志的部族進行討伐。在它的感召下,諸侯咸來賓從,於是軒轅氏部落就成為新的部落聯盟體的霸主。受蚩尤欺侮的各弱小部落紛紛投靠軒轅氏,並以之為中心,形成新的聯盟。注意文中「賓從」兩字,它表明,軒轅與加盟的眾多諸侯之間是主賓關係,即保護人與扈從者之間的關係,前者為後者提供保護與安全,後者向前者表示效忠與順從。

——當時與軒轅氏並存的,還有另外一些強大的部落聯盟,成為軒轅氏的挑戰者。一是蚩尤氏(活動於今河南東部、山東西部一帶),最為強悍。二是炎帝氏,它不斷以其暴力威脅其他部族。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受其侵凌的弱小部族紛紛投靠強大的軒轅氏,以尋求保護。

——軒轅氏首先對付炎帝這個挑戰者,通過不斷積聚力量,並四處聯絡各方諸侯,取得對自己的擁護與支持。在條件成熟時,終於在阪泉之野進行了三次戰役並打敗炎帝。阪泉之戰則是決定性的較量。此後軒轅氏穩定地保持了霸主地位。

再看《五帝本紀》的一段記述:

蚩尤作亂,不用帝命,於是,黃帝乃征師諸侯,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遂禽殺蚩尤。而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代神農氏。是為黃帝。天下有不順者,黃帝從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嘗寧居。[26]

從以上文獻中可以了解到,軒轅部在戰勝炎帝部之後,進而對付第二個挑戰者蚩尤部。這是因為,蚩尤不服從軒轅氏的權威。

——對蚩尤氏的戰爭是通過徵召各地諸侯參加聯盟的方式來實現的。凡是賓從軒轅氏的諸侯,必須聽從這個共同體霸主的命令,這是當時的規矩,如不服從就會受到嚴厲的懲處。正是在這一號召下,黃帝部集中了優勢的力量攻擊蚩尤部。並在涿鹿這個地方,打了大勝仗,最終獲享天下獨尊的地位,各部族紛紛依附黃帝部族。

——凡是不服從其權威的部族,黃帝下令各諸侯進行討伐。經過慘淡經營,新霸主的權威得到鞏固。在其勢力範圍內,黃帝履行了霸主的責任,指揮眾多歸順者一起開闢道路,辛勞經營,從未休息。這樣,原先由神農作為霸主的時代,變為由黃帝氏作為霸主的時代。

黃帝氏成為酋主聯盟的統治者之後,是如何進一步強化自己的權威與勢力的?《五帝本紀》記載:

……(軒轅氏)遷徙往來無常處,以師兵為營衛。官名皆以雲命,為雲師。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萬國和,而鬼神山川封禪與為多焉。獲寶鼎,迎日推莢。舉風后、力牧、常先、大鴻以治民。順天地之紀,幽明之占,死生之說,存亡之難。時播百穀草木,……勞勤心力耳目,節用水火材物,有土德之瑞,故號黃帝。[27]以上史料表明:

——黃帝雖然是華夏大地上的共主,但其居處不定。這與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低下,必須不斷地遷移以從事游牧或游耕,以此保持地力有關。

——軒轅氏建立了自己的私人衛隊,並以「雲」來命名這些衛隊,這就是後世的親兵。軒轅氏手中的這種親兵,與成吉思汗的草原帝國的宿衛一樣,維持盟誓共同體領袖的王權,維護規矩與綱紀,並起到威懾參盟的各諸侯的作用[28]。大體上可以認為,通過扈從一保護關係而形成的共同體,其王權體制向國家體制的演變,就是由王者私人的親兵具有了越來越多的「憲兵」功能的方式來實現的。軒轅氏還建立了左右大監,對各地諸侯進行監控,以防離心與反叛。此外,還以頒布曆法與封禪的方式加強自己的權威。這種強化權威的方式,已經孕育著從部族聯盟向早期國家的官僚體制轉化的最初形態。

3.禪讓制就是推舉制的殘餘形態

《五帝本紀》對於黃帝軒轅氏以後若干代的記述是這樣的:堯已經在位70年,他對以四大諸侯為首的眾諸侯說:當諸侯中有能順事用天命者,入處我位,統治天子之事者乎?」四岳皆回答:鄙俚無德,若便行天子事是辱帝位。」堯讓眾人舉薦貴戚與疏遠隱匿者中的合適者,眾人則向堯推舉了民間的舜。堯經過對舜的試用之後,得到眾諸侯的認可(「諸侯遠方賓客皆敬」)[29]。《五帝本紀》對堯舜的權力交替是這樣記載的:

堯立七十年得舜,二十年而老,令舜攝行天子之政,薦之於天。堯辟位凡二十八年而崩,百姓悲哀,如喪父母。三年,四方莫舉樂,以思堯。堯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以授天下,於是乃權授舜。……諸侯朝覲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舜曰天,夫而後之中國踐天子位焉。是為帝舜。[30]根據《史記》的上述記載,我們可以獲得這樣一些信息:

——酋邦共同體的盟主堯,由於對其子丹朱能力與品德的不信任,即認定其子丹朱缺乏統領酋邦的足夠能力與威信,為了酋邦內部的團結,讓參盟諸侯中的四個最有威信者(四岳)發揮其傳統的推舉權。

——具有推舉權的四岳,在酋邦共同體內部的各部族以及貴族後裔中,尋找適合於繼承酋邦王位的人選。這個繼承人必須是有魅力的,有足夠的智慧、品德和威望,足以服眾。只有這樣的新領袖,才能保持酋邦內部的團結。舜就是從參盟部族中被眾人推選出來的繼承人。

——通過四岳的推舉,再經過堯本人對舜多方面的考驗,舜的能力得到認可,於是舜取得了繼承王位的資格,並最終登上王位。堯把王位禪讓給舜,歷史上稱之為禪讓制。

儒家把這種制度作了泛道德化的解釋。其實,只要理解基於庇護-扈從關係的共同體內部的契約盟誓關係,禪讓制就很容易得到解釋。正如草原共同體一樣,各部落處於嚴酷的戰爭環境,只有強有力的領袖才能保護眾部落的安全與利益。如果盟主沒有足夠的權威與能力,原本效忠他的各部人馬就會離散而去,部落聯盟就會迅速解體。為了保持酋邦國家的凝聚力,這種軍事民主制授予各部落小共同體以推舉新領袖的權利,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選擇,去追隨新的領袖,這與蒙古草原出現的情況相類似。[31]

當然,華夏酋邦國家中的繼承製,與蒙古游牧共同體的繼承製還是有差異的。在中原華夏共同體內部,嫡傳制比推舉制要更為普遍。從《五帝本紀》可知,黃帝傳位給自己的孫子高陽,其後的繼承者高辛以及堯,都是酋邦王族後代,直到堯晚年,由於原先作為嫡傳對象的丹朱並不理想,才讓殘餘的推舉製得以重新發揮作用。

為什麼華夏早期國家內的嫡傳因素比草原帝國更為早熟?原因是,游牧社會流動性更大,推舉制具有吸引各部落參盟部落共同體的更大作用。比較而言,嫡傳制更加適應華夏共同體的定居性要求,因而更加有利於王權的進一步強化。

從史籍中可以發現,盟主與諸侯之間的這種庇護-效忠關係,始終是整個國家結構的基礎。到了夏酋邦時代,推舉制進一步得到強化,參盟部落首領(諸侯)不再效忠於舜的後代,而是轉向歸順效忠新的主人禹。《史記·夏本紀》對這一事件是這樣記述的:

帝舜薦禹於天,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喪畢,禹辭辟舜之子商均於陽城,天下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於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國號曰夏後。[32]

這種推舉制殘餘在夏朝初期仍然體現在夏啟的繼承過程中。禹本來要將王位禪讓給他已經授以政事大權的皋啕,但還來不及禪位,皋啕病死。而後,禹又禪位給皋啕之子伯益,這可以理解為在推舉制傳統的壓力下,禹被迫將王位讓給強勢的諸侯皋啕家族,這就是禹「而後舉益,任之政」的原因。這裡的舉,就是舉薦的意思,禹死後,益成為王位繼承者。但伯益能力有限,在諸候中缺乏足夠的威望。在這種情況下,最終還是嫡傳製取代了推舉制,而這種取代仍然是在眾多具有推舉權的諸侯們自願歸順禹之子啟的名義下實現的:

禹子啟賢,天下屬意焉,及禹崩,雖授益,益之佐禹日淺,天下未洽,故諸侯皆去益而朝啟,曰吾君帝禹之子也,於是啟遂即天子位,是為夏後帝啟。[33]

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憑什麼理由認為,遠古時代黃河農耕地區的先民,具有與13世紀蒙古草原環境相類似的組織結構方式?大量史料表明,這種「庇護-扈從」結構並非只為蒙古草原所獨有。正如馬克思首先從印度村社中發現了「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基本結構,20世紀60年代,法國人類學家在非洲與南美洲同樣發現了類似於「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社會結構。事實上,在生產力極度不發達的草莽時代的不同民族中,由於應對自然環境挑戰的手段與方式的簡陋性與粗放性,與之相應的社會組織,也往往具有相似性與同構性。

「庇護-扈從」結構,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最原始、最樸素的人際關係結合模式。它通過縱向的保護與效忠關係,把生活中的強者與弱者結合到一起,從而在文明程度低下、物質生活資料貧乏的條件下,以最簡便、最低成本的方式,形成最初級的社會組織,原本零散的社會個體細胞,由此而形成初級共同體,再由小共同體聚合為酋邦國家。

換言之,只要社會上有強者與弱者,只要強者有提供保護的能力,並具有獲得他人效忠的需要,只要弱者在獲得強者的保護的同時,願意提供對強者的效忠,那麼,就會形成這樣的庇護一扈從關係。事實上,從結構比較的角度來說,這種庇護一扈從關係結構的組織成本是最低的,形成條件是最為寬鬆的,即使在沒有文字的草昧階段,只要雙方經由簡單的儀式,向對方發出口頭信誓,讓對方相信自己的誠意,兩者的主從關係就可以確立了。按照約定俗成的遊戲規則,違背盟誓,無論是接受效忠的強者還是受強者庇護的弱者,在先民眼中,都是不道德的、令人蔑視的行為,背誓者將受到無情而殘酷的討伐甚至誅戮。

其次,蒙古草原結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游牧人活動的高度流動性,它使得誓盟關係更加重要。在這種誓盟關係中,如果強者不能履行對弱者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高度的流動性會使扈從者輕而易舉地消失得無影無蹤。正因為如此,基於利益交換而確立的參盟者對契約的遵守承諾,就顯得特別重要。直到文明發展到國家力量足夠強大,具有超經濟的強制力以後,這種情況才發生了比較大的改變。

雖然,相對於游牧社會結構,黃河流域農耕村落的先民具有定居生活的特點,但古代中原處於半游牧、半農耕的經濟階段,先民的流動性遠比後世人的想像為大。我們可以從《史記》的《五帝本紀》與其他紀傳文獻中看到這樣的記載:黃帝披山通道,未嘗寧居,遷徙無常處」,「伏羲神農皆行止無定」又如盤庚五遷,等等。正因為如此,一些經濟史學者把古代黃河流域先民的經濟生活方式稱之

為「游農制」。然而這種庇護-扈從關係對於國家形態的重要性,迄今為止,在國內外學界仍然沒有得到系統的研究[34]。

4.從《夏本紀》與《殷本紀》看華夏族的早期國家

事實上,五帝時代中原大地上的酋邦國家,就是這樣的「類游牧結構」。由於草原酋邦與夏商時代中原大地上的酋邦共同體之間具有相似性,我們可以通過對草原游牧結構的內部關係的比較與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捕捉到《史記·五帝本紀》記述的先民社會在結構上的一些特點。

我們可以在《史記·夏本紀》中不斷讀到這樣的文字記載,一旦出現盟主的挑戰者,盟主就會徵召效忠於自己的扈從部族前去討伐:

夏後帝啟,禹之子,……有扈氏不服,啟伐之,大戰於甘。將戰,作《甘誓》,…遂滅有扈氏。天下咸朝。[35]

啟討伐有扈氏時,所有參盟部落都有義務參戰,並一起作誓,這是酋邦長期以來約定俗成的遊戲規則。啟率領眾扈從部落打敗挑戰者有扈氏之後,中原大地上那些還沒有歸順的部落,也在夏王的強大權威的感召與威懾下,紛紛投靠,這就是「天下咸朝」。夏酋邦成為華夏大地上的霸主,夏王朝就是以夏王為霸主的盟邦國家。此時,夏王朝已經開始實行比較穩定有效的嫡傳制。此後,一旦強勢部族首領即聯邦盟主的勢力衰落,各部就會出現離異傾向,整個酋邦就陷入鬆弛狀態,這就是「夏後氏德衰,諸侯叛之」。[36]「帝桀之時,自孔甲以來而諸侯多叛夏」[37]。夏朝後期出現的諸侯部落對夏王朝的叛服不常現象,正是庇護-扈從關係從牢固狀態走向解體的徵兆。

若干代以後,如果這一酋邦內部沒有產生出強有力的領袖,那麼,在曾經效忠於這一酋邦的部族中,就會出現新的挑戰者。這個挑戰者會積聚力量,爭取人心,隨時取而代之。原來歸順夏酋邦的商部族的首領湯所導演的夏商之變,即屬此類:

湯修德,諸侯皆歸湯。湯率兵以伐夏桀。……湯乃踐天子位,代夏朝天下。湯封夏之後,至周封於杞也。[38]

在《史記·殷本紀》中,有一段更為詳細的史料記載了夏商之變。大意是,夏代後期,夏政衰,諸侯昆吾氏為亂。夏王桀無力征伐,於是令附屬於他的商部族首領成湯率領其部眾興師伐罪。然而參與平叛的眾諸侯卻趁此時機歸附於湯,湯在滅了昆吾之亂後,回頭把夏朝也滅了。在伐夏桀以前,湯對投奔他的諸侯有一段盟誓,於是以新的盟誓為基礎的新的共同體形成。「於是諸侯畢服。湯乃踐天子位。平定海內。」[39]

我們還可以從《殷本紀》中發現,在某一時期內,以商王為中心的酋邦共同體,其王在諸侯中的威信衰落下來,諸侯即不再依附商王:帝小甲崩,弟雍己立,是為帝雍己,殷道衰,諸侯或不至。[40]」然而,一旦商酋邦內部出現中興之主,恢復了商酋邦的實力與威信,各部落的諸侯們即再次歸順商王。這時商酋邦就再次中興了:殷復興,諸侯歸之,故稱中宗。」[41]盤庚就是這樣的中興之主:盤庚渡河南,復居成湯之故居,乃五遷,無定處。殷民咨胥皆怨,不欲徙。盤庚乃告諭諸侯大臣……。乃遂涉河南,治亳,行湯之政,然後百姓由寧,殷道復興。諸侯來朝。[42]

到了紂王時再次衰。「百姓怨望,而諸侯有畔者」。[43]這時,紂王的三公,即三位加盟參與議政的部落首領(諸侯)西伯昌、九侯、鄂侯,因反對紂王的暴政而受到迫害。西伯在此後被赦,獻出自己的土地,以示效忠,並暗中拉攏各部落(「陰行德政」),於是「諸侯多叛紂,而往歸西伯[44]」。

此時,原來依附商共同體的周部族已經興起,周武王趁勢東伐,至盟津,諸侯叛商會周者八百。於是周與商戰於牧野,周武王大勝,成為新的酋邦霸主(天子),將戰敗屈服的商族封為諸侯。這表明商部族失去了霸主地位,但仍然作為歸順新酋邦的一員,擁有自己的勢力範圍,並保留著本部族的自主性與獨立性。

酋邦國家的內部組織分析

1.「猴山結構」的遊戲規則

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中國遠古時代最早的國家形態,頗類似於動物園中的「猴山結構」。各個部落如同猴群中的猴子,許多部落之間彼此爭鬥,如同眾多猴子打架。其中最強勢的部落成為霸主部落,其他部落都歸順於它,以求得庇護,如同眾猴歸順於猴王。這樣就以猴王為中心,形成一個鬆散的共同體。

無論是13世紀的蒙古草原,還是四千年前的華夏大地,各民族都是以這種組織方式形成共同體的。華夏先民在特定的區域社會中,只能有一個霸主,正如猴山上約定俗成的秩序,只能有一個猴王—樣。霸主不允許在自己勢力範圍內有任何挑戰者存在,只要一出現挑戰者,就立即率領扈從他的眾部落,對挑戰者予以討伐。這與猴山上發生的故事一樣:猴王要求所有效忠它的猴子一起行動,來討伐挑戰它的野心家,這就是猴子王國的遊戲規則。猴王與猴子之間是通過縱向的契約關係結合起來的,雙方之間有權利與義務關係,這種關係是通過信誓固定下來的。如果說,保護-扈從關係是早期國家的聚合基礎,那麼,信誓就是聯結這種聚合的最早的政治紐帶。

猴王擁有至上權威,戰利品必須先由它分享,余者分配給自己的扈從者,但它也有義務在危難時沖在前面,應對這個群體的共同敵人,這就是典型的庇護一效忠關係。等到猴王年老體弱,一些有能力、有體力的年輕猴子,就會成為新的野心家,試圖挑戰老猴王的權威,一場惡戰無可避免。在這場惡戰中,挑戰者成則為新猴王,榮享尊位;敗則為流寇,或者永遠離開,或者處於邊緣狀態,在老猴王的權勢之下做順民,或者在做順民的同時,等待再起的機會。

用「猴山結構」來比喻「三皇五帝」時期的社會生態結構,其實再合適不過了。神農曾經是叱吒風雲的「老猴王」他衰落之後,黃帝取而代之,成為「新猴王」炎帝、蚩尤就是與黃帝氏爭奪猴王地位的失敗的挑戰者,夏禹、商湯、周武王,正是於不同時期稱霸的「新猴王」。我們可以根據猴山結構中的庇護-扈從關係,把這個時期複雜多變的重大歷史現象,解釋得生動而形象。

2.從「庇護一扈從」結構看中國早期國家

通過對《五帝本紀》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三皇五帝時代的黃河流域,各自獨立的數以千計的部落佔地而居,為了爭奪土地、水源等生存資源,彼此之間發生頻繁的爭戰,通行的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可以說,這種嚴酷的無休止的生存競爭,是遠古時代的先民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必須找出辦法,克服這種無序狀態與困局。以「庇護-扈從」關係為基礎的酋邦制度,就是在先民的集體經驗中逐漸形成的,它是華夏先民在實踐中摸索出來的避免無序狀態、建立秩序的可行的制度手段。歸根到底,這是一種適應環境挑戰的制度文化。

這種酋邦制結構的特點是,在各部族相互展示實力的競爭過程中,一旦最為強大的部族中出現某個強力領袖人物,那麼,受其權威與威懾力控制的一些鄰近部族小共同體,就會向其輸誠,聚結在這一領袖之下,形成效忠關係。當然,強勢部落的強勢領袖,也會在接受效忠的同時,以庇護效忠者作為回報,這樣就形成更大的部落聯合體。酋邦國家就是由許多自主的小共同體,在「庇護-扈從」關係的基礎上形成的。

在這個聯盟體中,促使各部族聚合起來的紐帶是什麼呢?那就是契約盟誓關係。這種盟誓是雙方的口頭約定,經由簡單的儀式得以固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作為天下共主的首領,有權命令參盟者為其出征,對其效忠。各參盟部落通過對霸主的效忠,成為酋主的扈從,遵從霸主的旨令,派兵參與其所號令的戰爭,討伐共主的敵人,懲處叛亂者,定期納貢,服役,駐定邊地,以保證霸主的勢力範圍不受侵犯,並將戰爭中獲得的戰利品繳由酋主享用。與此同時,他們也有權享用戰利品,包括財富、婦女、新獲得的土地,並享有這一秩序下的安全。一旦受到敵人的威脅與侵犯,也可以求助於霸主,以取得庇護,先民社會的秩序就是以這種方式得以形成。人們可以在13世紀鐵木真崛起的時代看到類似盟誓契約關係,同樣也可以在《史記》之《五帝本紀》、《夏本紀》、《殷本紀》與《周本紀》所描述的先民社會中看到這樣的秩序。

已如前述,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一個合格的酋邦領袖,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只有這樣,他才能具有足夠的威望與令人敬仰的品德。這就是草莽時代的政治文化,這種文化秩序不是先聖的發明,而是先民面對無序化的壓力而探索出來的文化適應手段。只要人們褪掉遠古傳說中的聖人的道德化的外衣,呈現出來的,不過就是持續千百年的無序狀態下,先民們通過無數次的嘗試而摸索出來的集體經驗而己。

當然,華夏先民的這種盟誓契約關係是鬆弛的,不穩定的。各部族在非戰爭時期,都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保持自己的自治性與獨立性,只有在受命出征時才紛紛聚合在王者的旗下。當王者失去權威,失去懲處違抗者的能力,不能顯示其足夠的威懾力時,他也就失去了對各部的實際控制能力。與此同時,各扈從部落既不能從他們所效忠的王者那裡獲得戰利品,也不能從王者那裡獲得保護,這樣的效忠對象即失去價值,他們就會離散而去。如同猴山上的衰老猴王所面對的那樣,形成「樹倒猢猻散」的局面。

可以肯定地說,在廣袤的華北大地上,由自主的小共同體結合而成的大共同體,處於時聚時散狀態,它們遠不如後世的中央集權國家,在各項制度保證下形成牢固的君臣關係與穩定的政治秩序。當優勢部族衰落以後,原本效忠於這個部族霸主的各部落,將會重新陷入群龍無首的離亂無序狀態。新的強勢部落與強勢領袖,又會在戰亂中應時而現,爭奪新的天下共主的戰爭就又拉開了序幕。

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是老霸主尚未退出政治中心,此時在其他部族中,就已經出現若干挑戰者,這些挑戰者一般是從屬於老霸主的較弱的部族的首領,例如神農氏時代的軒轅氏,或夏王衰落時出現的商部落領袖成湯。這樣,在新老強人之間就會發生爭戰,一旦新強人確立了自己的霸主地位,原本依附於老霸主的各部族諸侯,就會投靠新的主人,形成新的酋邦組織。依附於神農氏酋邦的軒轅氏,依附於堯酋邦的舜,依附於舜酋邦的夏部落的大禹,依附於夏酋邦、作為商部落首領的湯,以及依附於商酋邦、作為周部落首領的周文王,都是在老霸主衰落後,通過取而代之的方式,贏得了眾多諸侯的支持,從而走上新霸主的王座的。

我們還可以發現,當酋邦聯盟領袖或天下共主的繼承者無力控制這個酋邦國家時,整個組織便會再次陷入危機,諸侯們就會人心渙散。為了不致讓整個酋邦瓦解,有權勢的各部落領袖,便會在這個大共同體內的各小共同體的首領中,選擇能力、威望俱佳者為聯盟新領袖。新領袖會讓這個酋邦恢復元氣,使渙散的組織重新歸於穩定,離散他去的部落,又會重新歸順。正如《史記》中的《夏本紀》、《殷本紀》所記述:

自孔甲以來而諸侯多畔夏。[45]

商王雍己時,殷道衰,諸侯或不至。[46]

自中丁以來,廢適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於是諸侯莫朝。[47]

盤庚乃告諭諸侯大臣。乃遂涉河南,治亳,行湯之政,然後百姓由寧,殷道復興,諸侯來朝。[48]……西伯歸,乃陰修德行善,諸侯多叛紂而往歸西伯。西伯滋大,紂由是稍失權重。[49]

—個酋邦如果無法產生中興之主,那麼,原本處於弱勢地位的新的酋邦就可能取而代之。例如,商朝末期周武王東伐,至盟津,八百諸侯紛紛叛離商王,前來追隨周王。

強者為了維護自己在組織內部的權威,維繫扈從者對自己的效忠,維持組織內部的秩序,勢必會組建自己的親兵。這種親兵,在蒙古草原部落時代的鐵木真那裡,就是伴當,後來演變為怯薛;在華夏古代軒轅氏那裡,就是以「雲」命名的師兵。這種親兵,起到維持大共同體內部秩序的作用。可以認為,親兵的組建,伴隨著聽命於強勢領袖的官僚體制的形成,就是早期專制王權的起源。

3.庇護一扈從制度的普遍性及其功能

人們可能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庇護一扈從」結構,會成為華夏早期國家的起源?這是因為,華夏先民不可能按某個聖人的理性設計,來建立一種理想制度。無論是個人、家庭、部落、村社,還是更大的共同體,人們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在相互競爭廝殺中倖存下來,獲得生存安全。即使是共同體處於強勢地位時,也希望能通過爭戰獲得土地、水源、勞動力或其他財產品物。從文化角度來解釋,這樣的紛爭環境形成的生存壓力,迫使人們必須組織起來,使利益相近的人們在團結一致的組織中,求得生存與發展的更大機率。對於華夏先民來說,需要怎樣的機制,避免動物世界般的弱肉強食?根據當時文明能夠達到的水平,這個機制還不可能是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因為這種官僚制需要一些先決條件,如交通的發達,文字作為信息傳遞載體的出現,通訊傳遞方式大幅度改進,等等。而在華夏先民社會,這樣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在不具備這些條件的情況下,華夏共同體的最初形態,只能是建立在庇護-扈從關係基礎上的盟誓契約關係。只有這種關係才能把強弱各方結合到一起,通過組織來實現各自的目的。

事實上,在先民粗放的經濟生活方式以及險惡環境的挑戰下,最容易產生的就是這種樸素的「庇護-扈從」人際關係。因為它同時滿足了強者與弱者各自的需要,並把雙方通過縱向關係結合到一起,形成一種上下層之間的自願性的聚合。它是最原始、樸素,且成本最低、代價最小、簡便可行、可以無限擴展的人際關係結構。

用這一觀點來分析三皇五帝時代的歷史,一切都迎刃而解。只要存在著險惡的生存環境,存在著外部壓力與危險,人們出於安全感與競爭的需要,就會不期然地促發庇護-扈從關係的形成。而這一需要的普遍性,就決定了這一結構的普遍性。這種早期國家形態,離中央集權制還相當遙遠。在華夏地區,它還要經歷西周分封制、春秋時代、戰國時代,直到秦漢時代,才會形成近似於「亞細亞生產方式」所定義的、東方專制主義的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國家。

事實上,即使到了後世,這種關係結構仍然有其頑強的生命力,只要當國家無法保護個人安全,強者與弱者之間的效忠與庇護關係,就會應運而生。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宗主督護制」,13世紀初期蒙古入侵金朝,中原大地上廣泛出現的的「漢人世侯制」,以及義大利西西里島黑社會組織內部的庇護關係,均屬於「庇護-扈從」結構。這種關係結構絕非個別民族在特定時期的特殊發明,它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最古老、最基本、最容易建立又最廣泛存在的人際關係模式。與其用經濟生產方式的理論框架解釋國家的起源,不如用「庇護-扈從」結構這種與人類群體生存密切相關的關係結構來解釋,更為清晰可辨。事實上,人類的經濟生活本身,也只有通過這種關係結構,才得以看清。

從西周分封制到秦漢中央集權

1.夏商周是三個政治集團分別成為霸主的時代

自古以來的一種傳統觀念認為,夏、商、周是前後相續的三個朝代。這種觀念還認為,夏代、商代與周代,是專制君主制的王朝。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張光直先生通過大量考古證據得出這樣的結論:三代考古學指明的中國古代文明發展史,不像過去所常相信的那樣是孤島式的,即夏商周三代前赴後繼地形成一長條的文明史」,「而是『平行並進式』的,即自新石器時代晚期以來,華北、華中,有許多國家形成,其發展不但是平行的,而且是相互衝擊的、相互刺激而彼此促長的」[50]。他還指出,「在這三個時代中,夏的王室在夏代為後來的人相信是華北諸國之長,商的王室在商代為華北諸國之長,而周的王室在周代為華北諸國之長.但夏商周又是三個政治集團,或稱三個國家,這三個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平行的,……只是其間的勢力消長各代不同便是了」[51]。這是張光直先生畢生最重要的發現之一,他通過大量考古實證資料,印證了本文通過文獻分析得出的基本論點。張光直先生提出的「三代平行論」,與本文對《史記》中的《五帝本紀》、《夏本紀》、《殷本紀》、《周本紀》的解釋,可以說不謀而合,殊途同歸。

正如本文前面的分析所指出的,夏、商、周這三者其實並非三個前後相繼的朝代,而是三個不同時期。每一個時期有一個取得優勢地位的部族,由於受到其他政治集團的扈從與歸順,而成為酋邦權力的中心,其他相對弱勢的部族簇擁在這一中心周圍,形成契約共同體。形象地說,在華北平原這個「大猴山」上,夏族、商族、周族這三個「猴子」,是同時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它們在不同時期分別成為大猴山上的猴王而已。無論優勢部族還是非優勢部族,在遠古時代都各有其相對固定的活動疆域。而作為主體的那個部族活動的中心地帶,則被稱之為這個朝代的活動中心。夏朝在黃河大拐彎的兩岸,商朝在河南東部,周則在陝西渭水一帶。所謂「三代」,實際上就是處於不同地區的夏族、商族與周族,在前後相繼的時期,各自成為「天下共主」。夏商周三代只不過是夏、商、西周三大強勢集團先後稱霸的時代。

這種聚合關係一開始出現時是相當鬆弛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控制越來越具有強化的趨勢。弱勢群體向強勢群體自願歸順,是這種遠古組織的最初狀態,但到後來,這種自願性的上下結合,就逐漸演變為強制性的人身依附關係,契約盟誓越來越變為禮儀形式,而不具有實質性的意義。隨著戰爭規模的擴大,王者私人宿衛的權力也越來越大,以效忠王者私人的軍隊為後盾的王權,壓倒了契約性的盟誓關係,成為組織的新的聚合紐帶。王者的旨令,如同13世紀成吉思汗發布的札撒一樣,變成神聖不可違反的至高法令,違者將受到嚴厲的懲處;國家對個體的強制性支配力量也就越來越成為國家組織的主要手段;以契約盟誓為基礎的小規模的組織,就變成以強制力量為基礎的大規模組織。東方專制主義的權威,就在這一基礎上發展起來。

2.從猴山結構到羈縻制:分封制的起源

猴山結構,可以說是一種以猴王為中心的鬆散的大共同體,當這個大共同體的王者以親兵為後盾來維護自己的權威,並維持這個大共同體內部的規矩,起到現代人所說的「憲兵」作用時,我們可以說這樣的組織離早期專制國家就更近了一步。國家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力運作機構,它在實施其規則時,壟斷著合法的人身強制手段。前文所引《五帝本紀》中軒轅氏手下的師兵或親兵,就起到「壟斷合法的人身強制」的作用。師兵對組織規矩的維護,使統治者在其統治地域內實施有效管控與治理的願望得以實現,專制體制的功能由此開始體現出來。

然而,這種國家形態如何進一步擴展為更加完整的國家機構呢?這裡我們要注意到早期文獻中的「故土分封」制度。由於條件有限,優勢部族沒有能力以武力征服各部,只要各部承認它的霸主地位與權威,王者也就滿足了。作為回報,凡同意服從該王的部族,王者就會讓其保持原有的土地、人口、軍隊與各種資源,效忠者在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享受該地域的收益。這就是《史記·五帝本紀》中的「因其故土而封之」。20世紀30年代,史學家繆鳳林在其《中國通史要略》中,就是這樣記述古代華夏的封土製的:邃古之諸侯,皆自然發生之部落,非出自帝王之封建,而起於事之不容已。部落時代,酋長各私其土,各子其民,有大部族起,勢不能不取諸部族一一而平之,故撻伐與羈縻之策並行。舉凡部落以從號令者,即因其故土而封之,使世襲為諸侯,邊遠之國,政策有所不加,刑戮有所不及,則亦因仍舊俗,自主其國[52]。

我們可以把繆鳳林所指的「因其故土而封之」稱之為「羈縻制」。按《漢書》顏師古的注釋:羈縻,系聯之意。馬絡頭曰羈也。牛靷曰縻。」[53]所謂「因其故土而封之」,就是酋邦領袖通過懷柔、籠絡的方式來控制歸順者,讓歸順的小共同體繼續保持其對原有的生活區域的自治權,承認其對該地域土地與人民的直接管控權力,通過頒發「特許權」,換取歸順者對王者的效忠。王者通過籠絡讓對方服從自己的統治,而對方在服從自己權威的同時,仍保持著高度的自主性與自治權力,這種羈縻制可以看作是分封制的前身。根據張光直先生的統計,公元前16世紀到公元前11世紀的商代,周族在陝西龍山文化區域、夏族在河南龍山文化區域、商族自身在河南與山東龍山文化區域,都有自己的自治區域[54],而這些自治區域都是商王給予效忠於自己的諸侯國的羈縻地。

在羈縻制下,受封者變成服從於優勢部族的諸侯,他們可以世襲自己的權力,在羈縻地享有充分的自治權,但必須服從王者的號令,參加征戰,並承擔其他各種政治與軍事義務。這樣,在分封的實施者與受封者之間,就形成一種政治契約關係。這種「因故土而封之」的制度是很粗放的,一開始並沒有複雜的儀式。對於酋邦的霸主來說,只要這些扈從諸侯不生異心,保持對以他為中心的權威的尊重,形成相對穩定的主從關係,也就相安無事了。

事實上,西周以後的分封制正是對羈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鞏固,是「保護-扈從」關係在領土分配關係上的邏輯發展。正如歷史上所發生的一切事物一樣,任何新的創設都不會是無緣無故地突然出現的,新制度不過是在原有經驗基礎上的進一步延伸。

3.西周分封制國家

西周沿用的仍然是夏商以來的「庇護-扈從」關係模式。這在史籍中說得很明白:武王即位後,曾經有八百諸侯前來會師準備擁護周族,攻擊已犯眾怒的商王,但武王最終還是發現條件尚不成熟而中止:武王即位,太公望為師,周公旦為輔。……九年武王……東觀兵,至於盟津,……諸侯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諸侯。諸侯皆曰:紂可伐矣。」武王曰:女未知天命,未可也。」乃還師歸。[55]

過了兩年,武王認為條件已經具備,於是號令歸順自己的眾部族諸侯,前來會師,各部族再次前來,向周武王表示效忠:

居二年,聞紂昏亂暴虐滋甚,……於是武王遍告諸侯,……諸侯咸會。……武王乃作《太誓》,……諸侯兵會者車四千乘,陳師牧野。(紂)自燔於火而死。武王持大白旗以麾諸侯。……諸侯畢從。……受天明命。[56]

歸順新酋邦的各部族會師以後,在牧野向商酋邦發動會戰,打敗商王召集的軍隊,建立起以周族為主體的酋邦國家,是為西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上文提到「武王持大白旗以麾諸侯。諸侯畢從。受天明命」。這表明,周王是通過對投靠自己的部族的號召與動員,來促成滅殷商的軍事集結的。周武王在戰勝商王朝以後,也進行了封賞,其中包括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再封功臣謀士,各以次受封[57],讓他們各自在自己的地盤上充當效忠於周王朝的諸侯。

西周分封制的出現絕非突兀,它是從夏商時代酋邦國家的「庇護一扈從」關係中直接演變過來的。分封制的許多重要制度元素,均可以從羈縻制中找到其源頭。分封制對於周王來說,是為了解決他所面臨的矛盾與困境即在當時條件下如何同時實現藩屏、安撫、獎酬與羈縻功能而選擇的辦法。

分封制在客觀上使一種核心文化價值(宗法,禮文化及道德觀)從周王室的中心擴展到諸侯各國,從而展現出以核心文化為基礎的民族認同過程。另一方面,藉助於各個諸侯國的對外擴張能力,把這種文化發散到離中心更遠的地域,這就使春秋時代的華夏共同體的幅員,較之西周分封制實施初期大為擴展。

從鬆散、粗放的酋邦制,進入聯繫更為緊密、制度化程度更高的分封制,中國人文精神的一些基本要素也在這一時期開始出現,如禮制,宗法制度,天道觀念,賢人政治,民本與德治,等等。一方面,人們可以看到,春秋多元化體制對於文明進步,對於激發中國人的創造力與智慧,對於文化普及,具有歷史性的重要意義;另一方面,自分封制建立起,意味著諸侯國家脫離周王室的獨立自主化的趨勢將無可避免。

4.從分封制到中央集權制

應該說,西周的分封制從一開始就決定了諸侯國家勢必走向離心化。這是因為受封者獲得了封地的自主權,可以從容地在自己的領地上擴展自己的實力,而作為分封主體的周王室卻沒有足夠的資源來維持自己的吸引力與威懾力,使受封者始終保持對自己的效忠。

隨著時間的推移,諸侯國家之間必然會因利益衝突而產生矛盾,在周天子的仲裁力及權威越來越式微的情況下,諸侯國家之間的矛盾只能通過武力較量來解決,國家之間的矛盾衝突就會不斷激化。各國為了擴張、生存與自衛,不得不持續動員本地區的人力物力財力,用以進行兼并與反兼并戰爭。當時各諸侯國也曾經嘗試製止兼并戰爭,例如作為春秋五霸的齊桓公、晉文公、楚莊王、秦穆公、宋襄公,試圖挾天子以令諸侯,以將周天子的權威與自己的實力相結合的方式,來維持各國之間的平衡,以求建立一種尊重國與國之間秩序的遊戲規則,但都沒有成功。

既然各國之間的平衡已經無法實現,由此而形成的無休止的戰爭困境,只有通過大一統的方式來解決。大一統可以說是解決無休止的「爭則亂,亂則窮」的戰爭困境的唯一選擇,是中國文明發展到特定階段的宿命,統一也就成為中國文明不可避免的歷史趨勢。由此才能理解,秦王朝確立的官僚專制大一統的歷史性貢獻,它是避免這種無分之爭的不得不然的歷史歸宿。

兼并戰爭的競爭邏輯,決定了各國只有強化本國的軍事實力一途可走,這就使得自春秋以後,各國都先後走上了以軍事化國家為宗旨的法家式的變法道路。為了適應兼并戰爭的需要,諸侯國家紛紛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各種變法運動走向中央集權國家。戰爭的實效表明,相對於權力分散、等級森嚴、動員效率低下的分封制諸侯國家,這種軍國主義化的中央集權的官僚專制國家,能最為有效地動員人力、財力與物力資源,滿足兼并戰爭的需要。吳起變法、商鞅變法的本質,與其說是「地主經濟化」,不如說是軍、國、民一體化,從而把整個社會變成一部高效的戰爭機器。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就是把分封制國家改造為中央集權的專制官僚國家,變法就是通過不斷強化中央集權國家對社會進行干預的力度來實現的。自春秋戰國以來,中國社會的自主性,隨著變法的深入,隨著中央集權程度的提升,而進一步喪失。變法的結果,是使各國的國家動員能力上升到新的層次,兼并戰爭的烈度也進一步強化。而中央集權化程度最高、從而使戰爭機器運轉得更為有效的秦國,最終成為兼并戰爭的勝出者,秦國也因此實現了中國的大一統。由國家決定社會與個人的命運,是中國文化二千年發展的基本趨勢。

事實上,自西周到秦統一中國的歷史,就是沿著這樣的邏輯線索演進的:分封制——各國對周王室的離心化——兼并戰爭的加劇——競爭壓力下各國的變法——走向軍國主義化的中央集權秦朝統一中國。這一邏輯線索可以合理地解釋從分封制社會向郡縣制國家轉變的歷史進程。

結論

用「五種生產方式」範式解釋中國早期國家起源,是難以自圓其說的,這已經為中國幾代學人的學術實踐所證實。

「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讓我們看到在「五種生產方式」以外,存在著新的思考路徑。我們可以從「共同體之父」對村社部落予以「接管」的方式,來理解早期國家的形成。按馬克思的理解,當古代社會成員結合成共同體時,承擔這種公共功能的國家,不得不在「商品經濟炸毀血緣紐帶」之前,就提前出現了。這種功能主義的解釋,是「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對後世人最為重要的啟示。它作為馬克思思想的寶貴學術資源,突破了用「五種生產方式」範式解釋社會發展史的陳舊觀念。

然而,「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卻無法解釋中國早期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提出這一理論假說,主要依據的是印度的社會史資料,人們無法由此直接推斷中國國家產生的具體路徑與方式。而且,根據「亞細亞生產方式」與東方專制主義論的假說,東方古代國家似乎從誕生起就是專制中央集權的,其論式是,「共同體之父」為了履行公共職能,通過稅賦而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統,並由此形成了專制中央集權。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從漢語文獻中找到最早的國家是中央集權官僚制的依據。眾所周知,中央集權官僚制必須以交通、器物與文化信息傳播方式等文明條件的相對成熟為前提。處於草昧時代的華夏文明,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文明條件。事實上,過去任何一位想直接運用「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來套用中國古代史的學者,都沒能在中國國家起源問題上取得成果,不得不鎩羽而歸。

解釋中國國家起源,必須從《史記》之《五帝本紀》、《夏本紀》、《殷本紀》等先秦文獻入手,但單純研讀這些文獻,也難以通過對這些碎片化的史料信息的歸納,拼接出一個完整的國家形成的歷史圖景。

可以說,無論是五種生產方式理論,或樸素的考證論,還是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都無法令人信服地解釋中國早期國家起源。要避免這些研究困境,必須另闢蹊徑。

13世紀蒙古草原游牧共同體顯現出來的「庇護一扈從」組織結構,恰恰為我們探索從三皇五帝到夏商周的國家形成過程,提供了全新的視角、啟示與思路。

從《史記》之《五帝本紀》、《夏本紀》、《殷本紀》及其他中國古代文獻中均能發現,在華夏先民各部落中,存在著類似13世紀蒙古草原盛行的盟誓契約關係。強者與弱者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利益結合,雙方都可以通過這種結合得到各自需要的東西,雙方通過權利、義務、責任的盟誓契約把這種結合固定下來。由此,在強勢部族與弱勢部族之間,就形成了「庇護-扈從」關係。我們可以發現,在個人之間,部落之間,部族之間,部族聯盟之間,都廣泛存在著這樣的庇護-扈從關係結構,這種基於雙方利益需求的縱向結合,實現了小共同體從分散狀態向集中狀態的最初轉變。

夏商時代的中國,從「猴山結構」的鬆散聯邦,發展到一定階段,就自然會產生「因故土而封之」的羈縻制。王權通過羈縻制建立起了相對穩定的地域聯結,形成以王者為中心的統治領域。到了西周,羈縻制又進一步演變為以禮儀器物等文化象徵符號為基礎的、具有精神與文化資源支撐的分封制。然而,在西周分封制的條件下,諸侯國之間的競爭,不可避免地會使各諸侯國陷入戰爭困境,為了擺脫這一困境,各諸侯國不得不通過旨在加強國家軍事動員能力的變法運動而走向中央集權。成功實現了中央集權變革的秦國,終於實現了中國的大一統,而這種以國家動員為基礎的大一統,勢必是專制中央集權性質的。

大體上,我們可以把中國早期國家的形成與發展,分為前後相繼的幾個階段:一、華夏先民的「猴山結構」。二、炎黃與夏商時代以盟誓契約關係為基礎的酋主盟邦。與此同時,在酋邦體制下出現了具有封賞性質的羈縻制。三、以禮器名分為制度紐帶、以高級盟誓關係為基礎的西周分封制。四、春秋戰國時代多元諸侯國家的競爭格局。五、在兼并戰爭中,為適應軍事動員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中央集權官僚制,最終完成秦漢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帝國。在這一歷史軌跡中,可以看到中國早期國家形成過程的完整鏈條。

本文的結論是,中國早期國家,既不是經由西方古典奴隸制的路徑,也不是經由亞細亞生產方式所指的東方專制主義的路徑,而是在華夏小共同體的「庇護-扈從」關係上,經由酋邦聯盟、羈縻制、分封制等前後相繼的階段,在華夏民族的集體經驗中演化而來,並最終走上了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道路。

中國的國家形成經過了複雜的多階段的歷史道路,從以「猴山結構」為基礎的酋邦聯盟,到中央集權專制王朝國家,是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過程,部族社會的先民只是不自覺地在為解決自身面臨的困境而競爭著。先民們所沒有想到的是,他們都在為後來的王朝國家的建立,作出自己的貢獻。

事實上,歷史的演變並非遵循某種先定的大邏輯、大理論,它既不是古代聖人或智者的特意的理性設計或靈感發明,也不是人們按自己的道德理想作出的有意選擇。歷史就是人類為應對自身環境挑戰而不斷適應與經驗試錯的過程。歷代的先人面對生存困境,在沒有人能預知其結果的情況下,經過漫長的歲月,運用自己可以獲得的社會資源與政治手段,尋找在亂世中建立秩序的辦法,形成了一些維持這些秩序的遊戲規則,其中包括軍事與超經濟強制在內,這些規則與辦法,上升為習俗與慣例,就成為約定俗成的制度,國家則是用強力來維持這些制度的政治文化手段。無論是盟誓共同體、酋邦、羈縻制、分封制,還是中央集權王朝體制,都是這種政治文化手段前後相繼的不同發展階段。沿著這條思路求索國家的起源與演進,追溯先人在困境中形成秩序的集體經驗,比用大理論來套用文獻中的信息,也許會讓我們更加接近於國家形成的真實歷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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